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规范

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

建立和谐有序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确保企业施工生产的

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对加强作业层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

司项目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1.2集团公司各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的分包企

业、

劳务派遣企业及所属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企业为完成施工生产目

标,通

过与合法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作业层实体,下同)签订

分包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含劳务基地,下同)签订劳务派遣

协议,且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往我方单位(项目

部)

施工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间

接用工形式。

1.4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有清晰、明确、合法的

劳动

关系,禁止使用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

1.5各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

遣公司等外部劳务组织应坚

持以引导、培育、规范、共赢的原则加以开发,积极打造和谐、

有序、高效的外部劳动力资源使用环境。对劳务人员管理应坚持

“政治上平等,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投入,工作上要求,利益上

双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劳务用

工和谐有序的管控。

1.6集团公

司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准入登记制度。集团公司成

本管理部是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分包企业的

准入登记,进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分包管理、考核管理

等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并依据“项目管理标准”、

“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子

(分)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

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务。

1.7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集团

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

业的准入登记,进行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布合格劳务派

遣企业名录。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企业的

日常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指定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此项业

务。

1.8各单位使用的劳

务人员必须年满18 周岁以上,身

体健

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满足现场施工生产需要。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劳务用工的形式及程序

2.1分包用工

分包用工是指将工程中的专业施工部分或劳务作业施工部

分分包给具有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具备相应分包资质

的专业工程分包公司、作业层实体或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统称分

包企业)的一种用工形式。

2.1.1项目部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后,分包企业应向项

目部提供进场人员名册(并须定期更新),项目部应对名册中劳

务分包企业派往现场施工的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进行审查,相关

资料应包括:

2.1.1.1劳务人员是否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未

签订,禁止进场。

2.1.1.2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劳动合同签订不

规范、手续不齐全的,必须限期整改。

2.1.1.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是否留存项目部备份。

2.1.1.4分包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务工进场、出场、自然信

息等相关记录台帐,并提交项目部备份。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

往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务活动,且用工

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各用工单位

在其建立的劳务基地招收使用的劳务人员比照劳务派遣用工形

式管理。

2.2.1用工单位应依据

用工需求计划,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派遣人员工种、技术专业、

数量、工资水平及其他有关事宜,并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

关系、社会保险建立等情况的审查。

2.2.2用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安排到施工生产

线作业层实体或架子队中,统一管理,并做好进场、出场、自然

信息等相关记录台帐。

2.3 聘用退休人员的用工

聘用退休人员的用工是指用工单位使用本企业或集团内其

他单位的退休人员并签订聘用协议的一种用工形式。

2.3.1聘用退休人员

时,年龄限定在65 周岁以下,在审查

其退休证明材料且无疑议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2.3.2项目部需要聘用退

休人员时,应先向主体企业上报拟

聘用人员的退休证明材料,由主体企业审查和确认其在原单位的

管理状态。经主体企业批准,可授权项目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

协议。项目部临时聘用集团公司外其他法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时,

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3.3当约定的终止或解除条件出现时,应及时与聘用的退

休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聘用手续。

3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3.1分包企业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以自行管理为主,集团公

司各单位可委派专职人员负责监管,对劳务人员违章作业或有损

集团公司利益、声誉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对不听劝阻

的,应立即向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报告,严肃处理。

3.2劳务派遣人员受劳务派遣公司和我方的双重管理。用工

单位应加强管理,实行同工同酬。

3.3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以下劳务用工基础台帐并实施动态

管理:

3.3.1劳务用工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办法的台

帐,本台帐应分类整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地方、股份公司、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予以分类。

3.3.2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目录清单台帐。台帐内容包

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资

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资料。

3.3.3用工单位或经授权的项目部与分包企业、劳务派

遣公

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台账。

3.3.4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入场、退场台帐。台帐

内容

包括入场、退场时间,本人携带的简单工器具,项目相关部门、

作业班组签认同意退场的记录等。

3.3.5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台帐。名册内容包

括人

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期限、住

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名册按每个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分别

建立。

3.3.6分包企业

或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台帐。

3.3.7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帐。

3.3.8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台帐。在

劳务

人员进场前,身份证复印件必须进行人证相符的验证工作。

3.3.9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人员、劳务派遣

员缴纳的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清单台帐。

3.3.11经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本人

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

清单台帐。

3.3.12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体检台帐。

4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

4.3各单位、各项目部必须全面贯彻“中铁一局集团

有限公

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切实抓好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培训

工作。

4.4、对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培训必须

纳入到各

单位、各项目部的年度培训计划之中。

4.5对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应重点做好上

岗前的

安全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取证、

复证培训,施工防护等培训。

4.6所有培训必须满足国家及企业有关法规和制度的

要求,

满足培训学时的要求,满足培训内容的要求。

4.7项目经理部依据“项目经理部员工培训指南”和

“中铁一

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劳务人员、劳务

派遣人员培训记录、台帐。

5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

5.3各项目在支付分包企业当期分包费用时,应预留一

定的

比例作为劳务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下个结算期确认上个结算期

劳务人员工资全额支付后,予以返还。

5.4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及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计算与

支付方式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办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必

须按月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经双方协商,可以按月、季、年为结算周期,由用工单位或项目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5.5用工单位和项目部应制定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工资

发放管理办法,做好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日常考勤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考勤表核算、审查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可以由项目部现场监督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也可以由项目部代发(但应取得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的代发工资书面委托),不论何种方式,必须将经劳务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经分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单留存备查。

5.6用工单位在清算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末次费用

前,

必须先确认其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是否已全部足额发放,再进行末次费用支付。

5.7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劳务人

员、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支付,严禁发生拖欠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行为。

1.1各用工单位拟合作的劳务派遣企业,必须是经集团公

登记注册并在公布的合格名录中的劳务派遣企业,如发现未登记

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在集团公司相关用工单位从事劳务派遣,集

团公司将对该用工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1.2劳务派遣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准入登记时,应提供以

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劳务派遣等相关业务

内容,其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200 万元)、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家、地方税务登记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固定的办

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配备满足资质及公司业务需求的工作

人员,包括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财务、培训、劳动合

同、档案、工伤事故处理等重点管理环节的管理人员;建立完整

的岗位职责、清晰的内部管理流程、

完善的规章制度、必备的管

理台帐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度将对在合作的劳务派遣企

业进行年检,及时清理管理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企业。

1.3以中铁一局集团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为法定代表人或

股东及各用工单位出资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集团公司各用工单

位不得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7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及岗位要求

7.1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总量不得超过本单位用工

总量的10% ,本单位的用工总量为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全员劳

动合同制员工之和。各单位一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达30 人及以

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7.2. 各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在“临时性、辅助

性、替

代性”岗位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

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

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员工因脱产学习、

休假

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

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辅助岗位说明,

经公司会议研究后并经职代会通过后,发布执行。

7.3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8劳务派遣人员考核

8.1用工单位和项目部应积极组织开展在用劳务派遣人员

的考核工作,并指导本项目分包企业对使用的劳务人员开展考评

工作。

8.2考核原则。以实际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考

核指

标,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以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提高施工一线安全生产、作业效率为目标。

8.3在施工现场,

工作满六个月及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

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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