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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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退出机制的法律分析——以资产证券化为中心

PPP项目退出机制的法律分析——以资产证券化为中心

PPP项目退出机制的法律分析——以资产证券化为中心前言:退出机制是本轮PPP热潮中极具争议的一个问题,退出机制的完善意味着作为财务投资人的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能够在3-5年短期时间内收回投资成本、获取收益,意味着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能够顺利衔接,意味着原始社会投资人在“禁退期”后能够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益。

在严禁政府回购、政府兜底的新政下,如何创新开拓退出渠道是PPP模式深化发展必须解决的难题,本文在比较分析PPP项目各类退出途径的基础上,探索了资产证券化这一方式的具体操作方式,以期为推动我国PPP模式深入发展作出有益探索。

一、问题的提出退出机制是本轮PPP热潮中极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PPP项目退出机制不能成为问题,因为运营期满后社会投资人自然将项目移交政府、获取收益;另一种观点认为退出渠道不畅是目前PPP项目无法落地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视角揭示了部分真相。

通常情况下,社会投资人在运营期满后功成身退是最为理想的结果。

然而,PPP项目合作周期长达几十年、投资金额巨大、风险高,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多数施工单位不具备项目运营经验,施工单位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建设期收益,大量资金沉淀于项目会使其背负沉重的经营负担;即使是资金雄厚的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囿于理财金、信托资金投资期限较短,也将面临期限错配问题;而作为长期资金的社保资金、养老资金、保险资金基于投资稳健的需求,不宜在项目早期作为社会投资人直接介入,因为项目前期失败的风险较大。

因此,畅通的退出渠道、完善的退出机制是解决本轮PPP项目“政府热、社会冷”症结的不二法门。

二、PPP项目退出机制的类别分析理论上,社会投资人投资PPP项目的退出方式有: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清算、企业债、公司债、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等。

由于清算退出是最为不成功的退出方式,下文仅就上市、债券、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的利弊和适用前景作出分析。

1.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是我国建设项目传统的退出机制,指施工单位带资建设结束之后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地方融资平台或政府指定的运营单位,以收回建设成本并取得收益。

PPP 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研究

PPP 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研究

山西农经//2020年16期DOI :10.16675/14-1065/f.2020.16.003PPP 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研究□王明吉,李霞摘要:近年PPP 项目呈现出“井喷”的发展态势,这意味着社会资本将有着更为迫切的退出需求。

有序、规范的退出机制有利于消除潜在社会资本的参与顾虑,提高其参与PPP 项目的积极性。

完善PPP 项目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对我国的PPP 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与文献,概括了PPP 项目退出机制的发展现状,归纳总结了各种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并结合当前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建设、合同体系、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PPP 模式;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6-0006-03中国图书分类号:F285文献标志码:A (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1PPP 项目及其退出机制的发展现状2014年以来,国家积极推进PPP 项目的发展。

国务院、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PPP 项目进行规范。

近年来PPP 模式十分火热,截至目前入库的PPP 项目已超过13P 000个,涉及投资16万亿元人民币。

各种PPP 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项目落地率却较低。

其原因有很多,比如相关上位法不够完善、PPP 体系不成熟、项目过多形成堆积等,此类宏观问题需要国家来解决。

但是从微观角度看,社会资本在与政府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其利益有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资本参与PPP 项目的积极性[1]。

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是指社会资本在PPP 项目运作过程中或项目移交完毕后撤出资本的方式,是社会资本参与PPP 项目的最后环节。

通常情况下,社会资本在运营期满后到期移交是最理想的一种退出方式。

然而,由于政策变更、流动需求、违法违约事件、项目的阶段性、不可抗力等外在事件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等诸多原因,导致社会资本提前退出的案例不在少数。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研究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研究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研究摘要:PPP模式是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一种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方式。

在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是重要的合作伙伴,但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研究却是目前PPP研究中比较空白的领域。

本文从PPP的特点和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两个方面入手,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分析了PPP 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PPP,社会资本,退出路径,选择研究,解决方案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当前重要的国民经济领域之一。

而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引入社会资本,是政府目前采用的一种重要方式。

PPP模式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方式,它已在全国各省市开展,并推动了基础设施领域的发展。

但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却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PPP模式下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二、PPP模式及其特点PPP模式指的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承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各环节的责任和收益,共同承受风险。

这种模式在当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PPP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新型合作方式的创新PPP模式是一种基于公共资源配置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新型合作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

(2)风险共担的特点PPP模式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各环节的责任和收益。

双方还要对项目中的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风险共担。

(3)灵活的管理方式PPP模式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管理项目,按照商业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和运作效果。

(4)长期的经营周期PPP项目有较长的经营周期,通常为20-30年。

这意味着政府和社会资本需要长期合作,期间需要协调沟通、共同解决各种问题。

三、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的选择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会出现多种情况,如投资决策的变更、出售个别项目、合作的解约等。

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探究

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探究

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探究□郭艳鹏【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城市的规模越来越庞大,城市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缺口非常大。

城市公共产品与服务一般由政府承担,但是目前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同时社会资本在运行和维护等方面也更具有效率意识,所以引进社会资本势在必行。

当前,PPP模式作为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的新模式,但各级政府着眼点更多放在了引进民间资本以解决资金难题,对于民间社会资本的退出却没有清晰详细的规定,这样一来,社会资本有很多的顾虑,导致PPP项目落地率比较低。

本文就从PPP的概念、发展历程等方面入手,进而分析社会资本退出的原因以及退出的途径与方式,最后提出一些完善PPP退出机制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PPP模式;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作者简介】郭艳鹏(1992.3 ),男,河南漯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投资管理学一、PPP模式简介(一)PPP模式概念。

PPP全称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可以翻译为公私伙伴关系、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共/私人合作关系等,主要特征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是伙伴关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PPP模式主要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合作的领域主要是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

以往公共物品由政府独立的兴办运营,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社会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增长迅速,但是这些项目建设周期漫长,资金需求巨大,政府财政无力应对。

那么就需要引进社会资本,实质上PPP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向社会或者民间资本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对这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定价进行监督。

这样民间资本的介入不管是在建设还是运营上都会比单独由政府提供效率要高,同时也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社会资本主要负责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大部分工作,项目的收益主要靠项目的使用者付费以及政府的财政补贴,政府在PPP项目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价格和质量的监督,以保障公共的利益。

当前我国的PPP融资和退出机制辨析

当前我国的PPP融资和退出机制辨析

招标实务当前我国的PPP融资和退出机制辨析谈起PPP融资和退出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本轮PPP热潮初期业界讨论是一级项目如何融资如何落地,2018年起,大家的关注点转为如何退出如何再融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基金都是如此。

从2015年开始,经过三年建设期基本完成,一年运营期,预计将迎来一波PPP项目退出、交易流转的高峰。

本文整理了关于PPP企业和项目的融资退出机制和近期政策动向,以飨读者。

PPP市场面临新的发展阶段融资交易需求凸显2018年PPP政策“先冷后暖”,上半年多部门频频发布监管政策,PPP发展一度“停滞”。

下半年,市场逐渐回暖,但规模增速远不及上半年。

当前PPP 市场企稳,趋向规范化操作。

在政策监管背景下,从2016年开始的强金融监管也加剧了企业的融资难度,特别是民企融资成本大幅提高。

在防风险去杠杆环境下,企业整体提高PPP项目识别与运营及投融资能力成为关键。

尽管面临财政部的清库管理,但在总量上PPP仍然是政府主要的融资工具之一。

截止2018年末,国家PPP项目库累计12553个项目,总投资额17.55万亿元,其中管理库累计8556个项目,总投资额12.90万亿元。

PPP资产交易需求正在伴随PPP行业的规范发展步入春天。

进入2019年,此前入库的大部分项目也将进入运营期,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其需要按效支付企业费用或补贴,在财政承受能力和信用风险受到双重考验的当前,2019年开始进入运营阶段的PPP项目已开始提前思考和布局未来的退出路径。

当前我国PPP项目的融资退出机制盘点目前,PPP项目的退出机制包括到期移交清算、股权转让或回购、资产证券化、公开上市和发行债券等其他方式。

其中资本市场融资和退出机制如下:1.PPP企业股权融资(1)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PPP企业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相关PPP企业经过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向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近年来,证监会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章,不断完善各项规定,优化发行条件,扩大资本市场服务覆盖面。

PPP:投资资金退出机制

PPP:投资资金退出机制

PPP:投资资金退出机制1、基金投资PPP项目的途径:解析:PPP基金进入PPP项目,入股项目公司的途径为,同其他社会资本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PPP项目采购,联合体若最终成为政府方确认的社会资本方,则联合体各组成成员,按照联合体协议和PPP项目合同,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禁止:PPP基金不能项目公司(SPV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后期入股SPV公司,这种方式表面上符合公司法规定,但违反了PPP项目采购的特别法,因为如果PPP基金后期入股SPV公司,实际上就成为了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但这种方式成为社会资本方,是没有通过PPP项目采购程序的,也就是说如果后期入股的方式被允许,那么PPP项目采购法规便形同虚设,会导致,“任何一个社会资本方都可以通过后期增资入股的方式进入SPV公司”,这样一个荒谬结果。

政府方在PPP项目合同中应当禁止社会资本方后期以交易股权方式融资,另行引入社会资本方。

探讨:由于PPP项目的公益属性,必须保证被采购的社会资本方持续保留在SPV公司的股东身份,以便确保其在全生命周期内持续履行初始责任和义务。

但如果永远限制被采购的社会资本方转让股份、完全退出SPV公司,又同市场规律和公司法精神不符。

因此可以限制被采购社会资本方在一定期限内(例如不少于合作期的一半)完全转让股份,退出SPV公司;并且应该同时规定退出SPV公司时,公司绩效应稳定并成上升趋势达到一定时间年限。

由于PPP基金的纯投资属性,可以尝试政府组织统一的PPP项目基金预先采购的方式,组建PPP项目基金库,只要通过了统一采购的基金,便可以不再参加每次的PPP项目采购,便可以通过股权或者债权方式直接投资一定范围内的任何一个PPP项目。

2、社会资本或基金的退出方式基金份额内部转让--可以尝试采取基金内部的“优先、中间、劣后”三个层级的基金持有人互相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进行内部转让,来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金退出。

也可以通过项目中后期的基金对外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

浅析PPP融资模式及退出机制

浅析PPP融资模式及退出机制

浅析PPP融资模式及退出机制作者:李国强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08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不断加大,进而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

应用PPP新型融资模式能够有效的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更好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本文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入手,分析探讨PPP的融资模式,以及PPP融资模式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基础设施 PPP融资模式退出机制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采用PPP融资模式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就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其被国家应用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环节,尤其是在国家财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能够为公共基础设施带来充足的资金。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

1.PPP融资模式的必要性。

公共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融资模式的必要性可以从风险分担、财政资金层面、效率提高层面进行分析。

1.1风险分担层面:PPP的基本理念就是风险共担, 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分担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1.2财政资金层面:PPP融资模式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化解政府由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导致的巨额政府债务。

PPP融资模式可以让民营资本直接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来,为财政承担很大一部分建设资金。

1.3效率提高层面:PPP融资模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并且可以提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可以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有非常大的意义。

2.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的PPP模式现状分析。

根据我国财政部的CPPC平台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PPP项目投资总需求额度达到13.5万亿,这些项目中多数是由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城镇综合开发构成,分别达到了3.9万亿、3.7万亿、1.4万亿。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股东退出路径分析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股东退出路径分析

鼓励性 和方 向性描述 ,对于社会 资本的退 出机 制并没 财 产 品拉 长期 限 ,或 者 PPP项 目有 明确 的退 出安排 ,
有规范性 的指导意见 。
否则 投资于 PPP项 目的资管 产品会大大减少 。
最后 ,除了监管政 策之外 ,PPP项 目中的一些产
社 会资本退出机制规范 要求 日渐紧 迫
股 东 的退 出路 径并 给 出相 应建 议 ,希望 能 对读 者有 政 府 要 与投 资者 明确 PPP项 目的退 出路 径 ,保 障项
所 裨 益 。
目持续稳定运行 。项 目合作结束后 ,政府应组 织做好
接管工作 ,妥善处理投 资 回收 、资产 处理等事宜 。
顶层设 计不完善
《关 于推广 运用政 府和社 会资本 合作模 式有关 问
项 目社会 资本方股东 的退 出路 径的设计和规范显得 更 范化 、市场化 的退 出渠道 。
为 迫切 。本 文 以 PPP项 目中社 会 资本联 合 体各 方 的
《国务 院关 于创新 重点领 域投融 资机制 鼓励社 会
特 点及 需求 为核心 ,简 要分 析 社会 资本 中不 同类 型 投 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号 ):健全退出机制 。
首先是地方 政府兜底 承诺 被一再 明确禁止 ,根据 也可能存在 一定 不确定性 。
《关于进一 步规范地方政 府举 债融资行 为 的通知 》(财
在此 背景下 ,对 于社会资本退 出机制 的讨论 ,不
预 [2017]50号 )规 定 :地 方 政 府 参 与 PPP项 目, 仅是 对 于 项 目规 范运 作 的重 要 一环 ,也 是 对 PPP项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关于 开展政府 和社会 资本合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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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详解自PPP模式开始在国内推广起,社会资本的退出问题就被摆到了重要位置,财金〔2014〕76号文强调了“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随后的一系列规范文件也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阐明,如国发〔2014〕60号文明确要求“健全退出机制。

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发改投资〔2016〕1744号文均指出“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朝的退出渠道”,财金〔2014〕76号文要求重点关注项目的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

另外,根据财政部PPP中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2729个入库项目已进入执行阶段,投资额达4.6万亿元,这也意味着社会资本将有着更为迫切的退出需求,同时有序、规范的退出机制也有利于消除潜在社会资本的参与顾虑。

因此,从社会资本的参与方式、退出事由和退出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有利于明晰退出中存在的障碍,为构建和完善多元化、规范化、市朝的退出机制提供参考。

参与方式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后所处的位置,同时也是退出的起点。

由于PPP项目通常要涉及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多个阶段,全生命周期较长,很少有社会资本能单独满足条件,因而通过组建联合体来参与招投标的方式较为流行。

联合体成员通常以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且其组织形式多为有限责任公司。

从参与意图和自身的资源能力禀赋来看,社会资本主要分为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主要关注社会或商业层面战略目的的实现,或者能够将自身业务经营与项目运营实现战略协同,主要包括PPP产业基金及政府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

财务投资者通常以获取财务回报为导向,通过参与项目投资获得投入资金的增值回报。

同一个社会资本可能同时具有多重角色,比如,银行既可以入股PPP基金,又能直接为SPV提供债务融资。

如果社会资本是PPP基金的股东,在基金层面就可以实现退出,而不涉及SPV 的股权变动。

类似地,如果采用银团贷款的模式进行债务融资,相关银行可在银团内部完成转让退出,也不影响SPV的资本结构。

社会资本成为SPV的直接股东或直接债权人才涉及到实际意义上的退出问题。

退出事由在合同期满退出情形之外,PPP项目运行中还有多方面的事由能够触发社会资本的退出:政策变更由于PPP模式规范的政策属性较强,政策环境的变化可能直接导致PPP项目的变化,从而对项目的运营发展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以上海大厂自来水项目为例,在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原来双方约定固定回报的行为就不再合规,进而导致了后续的政府回购,也即社会资本退出。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于项目的继续建设或持续运营可能使公共利益受损而导致终止。

此类终止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政府出于社会整体规划、征用的变更而主动终止项目,二是因公众的反对促使政府被动终止项目。

违法违约事件主要是社会资本或者政府的单方面违法违约行为,同时还存在着少数双方违法违约的情况。

政府方违约事件主要包括监管不力和履约不力。

监管不力极易使PPP项目偏离公共属性,造成负面影响,最终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使社会资本被动退出。

在政府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拒绝履行约定义务时,政府方的优势地位使得社会资本往往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最终被迫退出。

社会资本的逐利性与PPP项目的公益性可能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

常见的违约事件有:项目工程建设延期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SPV破产或资不抵债;SPV未按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等。

不可抗力等外在因素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PPP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PPP项目协议的终止,协议双方均有做出积极补救的义务,同时秉承诚信、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若双方达成一致的继续履行协议的意见,则继续履行PPP协议;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都有权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联合体模式的比较优势特点金融机构联合施工企业、运营企业是较为常见的联合体形式。

由金融机构负责资金融通,施工企业承担建设任务,而运营企业实施项目的运营维护,能够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提质增效。

各主体的参与具有阶段性,往往并不具有其他阶段所需的资源和能力。

若继续作为股东,可能会因为专业水平的不足而增大决策成本,适时退出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流动性需求适当的流动性是企业正常运营的基本需求之一。

社会资本由于流动性需求而选择退出,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投融资的期限错配。

PPP项目的合作周期较长,一般为10~30年,这甚至超过了某些企业的存续期。

更为关键的是,目前所采用的融资工具期限通常为5~10 年,期限错配明显。

诸多金融机构具有阶段性参与的意图,所以希望能前后衔接,保持交易流通和退出渠道的畅通。

第二,风险应对。

通常一个社会资本的投资并不限于某一个PPP项目,当外部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恶化,需要盘活资产来获得流动性时,将其所持的PPP项目权益予以转让就成为了一种现实的选择。

第三,机会成本。

当市场中出现更好的投资机会时,逐利的社会资本可能会基于机会成本的考虑从PPP项目中部分或全部退出。

前四种事由更关注了“不让干”“不能干”等非正常情形,而后两种事由则是聚焦了在PPP 项目正常运作下,社会资本自身的退出需求,具有更普遍的现实意义。

退出方式社会资本退出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到期移交、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公开上市、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和售后回租。

到期移交到期移交主要针对BOT模式,也包括其变形的各种模式,如BOOT、BT、ROT、BLT等。

直接移交资产通常是在社会资本获得了投入资本和合理利润后,达到一定的经营期限即可无偿进行资产移交,完成整个PPP项目的运作,移交完成SPV即可注销解散,资产由政府接收后再进行维护和运行。

财金〔2014〕113号文将项目移交作为单独一章,对相关内容做出了框架性的规范要求。

这种方式的周期过长,并非初始进入PPP项目的社会资本的较好选择。

股权转让虽然是SPV作为项目的直接实施主体和项目合同的签署主体,但PPP项目的实施仍主要依赖于社会资本自身的资金和技术实力。

SPV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不合适的主体成为PPP项目的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而有可能影响项目的实施。

因此,在实践中,政府方往往会通过锁定期、股权受让方主体资格对社会资本股权变更进行限制。

在锁定期内,未经政府批准,社会资本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SPV的股权。

即需要约定一个锁定期,在此期间社会资本的股权变更会受到限制。

《PPP项目合同指南》关于股权变更的限制做了规定,对外转让所持股份时,监督作用的政府方需要对受让方的资质进行验证,决定是否批准股权变更,另外,拟转让方还需要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以及履行告知义务。

该文件关于锁定期的相关内容是,在PPP项目合同中会直接规定未经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不得发生该节所规定的任何股权变更的情形。

在锁定期内除例外情形,PPP项目公司的股权不能发生变更。

场外的、零散的股权转让既不利于政府的监管,也不利于提高交易的流动性,所以合适的场内二级市场势在必行。

目前,财政部PPP中心已分别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共同设立PPP交易平台,进行二级市场的试点工作,致力于建立和完善PPP项目发起、融资、建设、运营、退出的整个生态链,推动构建PPP事业长效发展机制,打造多方互融互合的生态圈。

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主要指特定主体对社会资本的股权进行回购,特定主体通常是SPV、其他社会资本和政府方。

约定回购主要指在项目签约时,各投资主体书面商定,由某一主体在约定的期限履行回购义务,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

当由SPV进行回购时,就会出现公司资本的减少问题,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不利于公司将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资本用于公司日常的经营以及应对经营过程中的商业风险。

因而,有必要对触发这种回购方式的情形以及回购的额度进行规范,以保持公司资本的基本稳定。

当由其他社会资本进行回购时,则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而由政府方进行回购时,则不应当逾越“政府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的规定。

股权回购可以分为非正常情形下回购和约定回购两种方式。

非正常情形下回购主要指履约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违约情形,致使合作难以为继,特定主体回购社会资本股权、临时接管PPP 项目。

此种特殊情形下是可以突破上述约束的。

约定回购方式除了要面临上述约束之外,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政策风险,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变相融资问题。

财预〔2017〕50号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财办金〔2017〕92号规定:“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均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回购价固定或原价加合理回报等方式都可能触及了“固化收益、明股实债、兜底损失”等政策禁止的变相融资情形。

公开上市当SPV公司满足上市条件时,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实现市朝的定价和社会资本退出。

二级市场的高流动性为股权的变动提供了便利,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增加了透明度,有利于监管的有效实施。

具体实践中,SPV公司的A股上市之路还面临着多重障碍。

根据2008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对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根据该规定,SPV的资产通常以无形资产为主。

2006年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是“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所以,SPV公司的无形资产占比要满足该办法的要求难度较大。

PPP概念在国内广泛传播之前的2009年,收费公路领域的“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搭配其他类资产的方式成功上市,可以为后续案例所借鉴。

证监会可能已注意到上述问题,在其2017年公布的《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915号提案的答复》中指出,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PPP企业发行上市、符合条件的股份制PPP项目公司在新三板通过挂牌和公开转让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

这说明上市的渠道将更加畅通,相关举措值得期待。

此外,还存在着其他的政策障碍。

以收费公路为例,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实行规范的预算管理,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所有收费公路资产均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并对收费期限做出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PPP项目公司中持有股权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如果社会资本主要为国有企业,则与已上市收费公路公司的控股股东通常为国有企业的情况相似,如果社会资本主要为民间资本,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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