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一. 为对危险物品进行严格管理,预防和控制危险物品泄漏、火灾、中毒、爆炸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总体要求1.凡从事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应申请并取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选用危险物品时,应尽量选用危险性低的危险物品或替代品。
三.危险物品的采购1.物资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公司危险物品采购总清单》;在采购未列入的危险物品时,应进行审批登记。
2.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从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3.购买的危险物品如需向主管部门报批或报备的,应办理相关凭证,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
四.危险物品的运输1.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委托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并在签订的合同xx 确安全责任。
2.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禁止其进入厂区或库区。
五.危险物品的储存1.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数量以及仓库本身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2.危险物品出入库应进行核查登记;需单独存放的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3.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4.危险物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执行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危险物品的使用1.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使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
2.各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班组应建立本部门或班组的《危险物品使用清单》,且每年更新一次。
3.使用点的危险物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范本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五、液体危险品无聊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
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无聊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六、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七、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九、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1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
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务应当及时清除。
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十一、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二、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十三、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国家危险品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化工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全文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一居民区;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四自然保护区;五畜牧区;六风景名胜旅游区;七军事设施;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要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第十一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过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关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中间体、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爆炸威力、相对密度、比重、蒸气压力、粘度、腐蚀性、氧化性以及遇湿释放易燃或有毒气体的速度、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毒理学资料及对人体危害资料等各项重要的化学、物理性能和安全、卫生数据;以及对产品贮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上述各项数据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化工、卫生研究检验部门测定并提出报告;如属于毒物登记档案或手册可查得数据的常用资料,可按查得的数据申报,并列出数据来源的文献资料名称;第十二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在设计文件中要有以下内容:一设计任务书1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总图部分:总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内容要有厂区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和厂区周围半径为1000米内的居民情况;3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工艺部分工艺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说明及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的说明;工艺设备选型要遵循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中的有关规定;三工业卫生专篇、安全评价专篇和环保评价专篇要符合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四消防专篇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五运输专篇1生产达到设计规模时产品、原料、副产品的运量、流向及运输方式;2到厂和发出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数量、需使用的车、船类型、装卸地点和作业方式,本厂自有车状况和数量;3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性评价;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第十三条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否则,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投产;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铁路、交通、劳动、工会等部门进行审查;第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三同时”的规定;第十五条新研制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必须同时研究其燃烧、爆炸性能和毒性机理;毒性实验项目应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中毒机理实验;通过实验对其危害性做出科学评价;该化学危险物品已建立毒物登记档案,有可靠数据,投产前可不做毒性实验;第十六条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工业卫生防护技术必须可靠,并通过鉴定才能组织批量生产;生产现场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转让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技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转让时必须连同安全防护、工业卫生、环保技术一并转让,否则造成事故损害或社会危害要追究转让者的责任;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或大量使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 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投料试生产,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交付生产;第十七条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指化学危险物品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化学工业部将分期分批对化工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凡已发证的化学危险物品,无证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该产品;第十八条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一安全记登的必备条件1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2产品有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3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4有相应的产品贮存设施;5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6有可靠的三废处理措施;7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二安全登记的考核条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检查;2产品应有工艺技术规程;岗位应有操作法,在岗人员必须人手一册;3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水平,并经过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4有毒物登记档案;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环保部门参加;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安全登记的有关表格见附表4对必备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记登,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考核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半年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5安全登记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记条件进行一次复核换证;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换证;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第十九条在已建成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在国家正式规定颁发前暂按1000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第二十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凡属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防火监测、报警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或规定执行;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远离城区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第二十一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要求,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和温度,温度变化等外界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所使用的包装材料, 必须是不与化学危险物品发生反应的材料;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能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等应根据其不同的理化性能进行包装,并要符合包装标准和运输安全要求如包装方法、包装重量限制等;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 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外贸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十四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可供冲洗的清洁水源;医疗急救用品等;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和生产批量大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其生产规模和接触毒物人数设立气体防护站,配备工业卫生医生、急救药品和专用救护车;第二十五条凡生产有毒化学物品的车间都应设固定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登记,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应在生产岗位挂牌公布;第二十六条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 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盛装剧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包括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槽船等不得用来盛装它物,特殊情况需要改装它物时必须进行清洗,清洗干净并经化验合格,办理审核后,方可改装;使用后的包装剧毒品的小型容器,只能盛装原物或同类产品,一律不允许盛装它物;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物用完后也要进行清理和清洗,否则不允许挪作他用;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长期停用前必须进行安全处理;第二十八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第二十九条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化工生产所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第三十一条贮存有毒气体大型仓库,密封性能要良好,要配备通风装置,配备毒气中和破坏装置设施或备用贮存装置,一旦毒气泄漏必须及时处理,避免毒气逸散造成社会危害;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防火围堤的设置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要有足够数量的独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质的地面;第三十三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无电源仓库、车船和贮罐,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携式灯具;不准使用电缆供电的可携式照明灯具;第三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化学危险物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险危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二对于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好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同存一库;2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3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库;4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或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若少量必须在露天临时存放时,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贮量确定原则:1凡规范中有数量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规范执行;2无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其危险程度按库容周转量不超过1~3个月的生产或销售量计算;第三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二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四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六条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和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实施;库内搬运应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电动叉车;凡需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若用蒸汽机车时,机车距仓库不得少于50米;第三十七条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库内不准有人居住;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位,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第三十八条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要向当地公安及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 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二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三遇水易燃的化学险危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四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五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载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第四十三条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第四十四条为保证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实行行业安全卫生监察,由化学工业部和各省化工主管部门组织专兼职队伍负责实施;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法律、法规及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办法执行外,有下列情况者,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依法会同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安全登记的企业或未经审批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或停建;二乡、镇、街道企业私自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责令其立即停产;三凡由于未认真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登记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四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及使用制度批准审核:编写:2013-03-15一、总则1、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2、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采购1、实验室根据任务提出申购危险物品计划,经化学专业主管亲自拟定数量,报厂部批准,严格按危险物品申购计划采购。
2、实验室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采购。
3、采购进来的危险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库验收管理1、入库商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进口产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生产工厂、生产日期(批号)、内外标志、容器、内外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验收比例。
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验收商品质量(感官);凡外标志不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签收入库或暂存观察室.如包装破漏需整好后再行入库。
验收完毕,合格的做好入库单及验收记录,并转存货方. 2、化学危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1、易燃、易爆物品保管(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符合GB50016-2006中4.2的要求。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2) 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危险物品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和执行高效的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危险物品的定义,危险物品管理的重要性,以及有效的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一、危险物品的定义危险物品,指的是具有一定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可能对人体、设备、环境等构成威胁的物质。
例如,易燃液体、有毒气体、爆炸品等都属于危险物品。
二、危险物品管理的重要性1. 保障人身安全:危险物品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可以避免因危险物品事故而导致的人员伤亡。
2. 防止财产损失:危险物品事故往往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严格管理危险物品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从而保护财产安全。
3. 维护社会稳定:危险物品事故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紧张。
通过有效地管理危险物品,可以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为了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1. 准确分类: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进行准确的分类。
不同类型的危险物品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和管理方法。
2. 标识标志:对于存放、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和容器,要统一标识标志。
这可以提醒相关人员注意,防止误操作和事故的发生。
3. 设备检查:对于存放、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设备,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风险。
4. 人员培训:对于从事危险物品管理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物品的性质、处理方法、紧急救援等,提高其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5. 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处理方法和责任分工。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各级人员应对事故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6. 监测与评估: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对危险物品进行定期的检测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预防危险物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等全过程。
第三条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危险物品的采购和储存第五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人员应当具备危险物品相关知识,了解危险物品的特性、安全使用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储存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晒、防潮、防盗、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当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危险物品不得混合存放,储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定期对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危险物品的使用第八条危险物品的使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危险物品的特性、安全使用要求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第九条危险物品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条危险物品的使用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晒、防潮、防盗、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危险物品的运输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人员应当具备危险物品相关知识,了解危险物品的特性、安全运输要求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9篇)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销售人员需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熟识其物化性质、危险特性、应急措施、消防方法、储运须知及泄漏处理。
3、按时进行安全评价。
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存在现实危险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易危险化学品生产批准书的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
5、每次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由采购人员到当地公安机关申领《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
6、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委托具备运输资质的公司承运。
7、制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并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记录购买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记录应当至少保存____年。
每天要核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9、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
公司的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危险化学品购凭证、准购证。
防火、防爆、防中毒安全管理制度1、公司人员必须了解公司所经营的化工产品的危险特性,应急措施、防护措施和灭火方法。
2、了解基本的灭火常识,能够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3、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包装应保持完好、不破损,防止危险物品泄漏后,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导致危险货物包装破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5、危险化学品装车摆放应牢固,严禁超高,防止倒垛后,危险货物包装破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6、性质相抵触的禁忌物品,严禁同车运输,防止禁忌物料之间发生化学反应,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模版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本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内部对危险物品的妥善管理和使用。
通过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公司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品质。
二、适用范围本危险物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有关联的供应商、访客等。
所有使用或处理危险物品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要求。
三、定义1. 危险物品: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或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的物质或物品。
2. 危险物品管理人员:指被公司委任负责危险物品管理和监督的专职或兼职员工。
3. 安全装置:指用于保护人员和设施免受危险物品威胁的装置,如防爆装置、防火装置、警报装置等。
四、危险物品管理要求1.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存储1.1 采购危险物品必须经过严格审核,且仅限于必要的使用。
1.2 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容量和储存期限进行分类存放。
1.3 在危险物品存储区域必须设置清晰的标识和警示标志,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2. 危险物品的使用和操作2.1 使用危险物品前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授权,并确保理解和掌握了正确的操作程序。
2.2 在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操作指南严格执行。
2.3 禁止将危险物品带入非指定区域,禁止滥用和擅自改变危险物品的性质和用途。
2.4 发生危险物品泄漏或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避免扩散和二次伤害。
3. 设备和安全装置3.1 使用危险物品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2 必须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试验和校准。
3.3 所有与危险物品相关的安全装置必须正常运行,并经过定期检测和测试。
4. 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4.1 入职培训中必须包含对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的介绍和解释,让员工了解其重要性和相关要求。
4.2 定期组织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培训,提高员工对危险物品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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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445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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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办法
标准版本
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方针,加强全公司危险物品的管理,坚决杜绝火灾、爆炸等潜在事故的发生,现特制定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 术语:
危险品: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的物品的总称。
如汽油、酒精、煤气、香蕉水、油漆、AB液、异丙醇等。
4.职责
本管理办法由安全环境部负责制订并监督执行。
5.使用与管理
5.1、本公司危险物品的范围主要是汽油、酒精、异丙醇、AB液、煤气等易燃易爆液体。
5.2、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与使用,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实行统一采购,集中管理,严格使用制度。
5.3、公司设专库保管,分类存放,危险品仓库库门上要有安全可靠的门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仓库内外,严禁烟火。
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危险品进入仓库时,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储存和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出库前应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表》,做到领用要计量,使
用有监督,用后要回收,按程序严格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好使用纪录。
5.4、各车间、部门领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专人负责责任明确,领用时写明用途、用量、使用时间、使用人等,严格办理出库手续。
领用时,应根据使用情况分多次领用,每次领取最少数量,不是加入叉车的汽油必须使用铁制容器进行装入。
对使用危险品的员确认,否则给予处罚100元。
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公司将按照《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5.5、使用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严格操作,严禁将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随意带至室外。
使用完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空容器、废油布、废弃溶液残渣等必须妥善处理,严禁未经处理就随便乱倒,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污染环境。
5.6、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采购,要严格按需要进行购置,并定量定位进行存放,必须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向经营此类危险品的合法部门采购。
5.7、搬运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应做到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磨擦和倾倒。
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应专车运输。
严禁携带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8、使用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车间、部门的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用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车间主任应详细指导监督,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9、建立安全制度
5.9.1、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桶装油要直立存放在阴凉处,避免爆晒;装桶不宜太满,留有7%的
空间,防止受热溢出或胀裂油桶并且仓库周围10米内不准电焊、明火现象出现。
5.9.2、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防盗措施。
物品的容器、工具必须标识清楚,防止在领取和使用过程中出现差错。
5.9.3、建立和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5.10、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1、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环境部,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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