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专款专用、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即项目资金收入全额转入财政专户,项目支出按照预算和财政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由各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林业部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五条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林业部门应设立项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明确资金管理责任人,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林业项目申报应结合当地林业建设实际情况,根据上级项目申报要求,向上级林业部门申报当年度项目计划。
第八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项目建设方案、资金支出预算、县级配套资金承诺意见,一式四份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计财科。
第九条对上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对额度拟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的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力量及信誉度、项目实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十条林业项目资金的拨付应按照财政预算法和预算执行管理规定,根据项目进度和财政资金支付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林业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数据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规模、建设工期、概算总投资、资金筹措计划、项目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决算及验收情况等。
第十二条林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林业资金实施细则

林业资金实施细那么引言林业资金是指用于开展林业事业、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林业资金,制定本细那么,明确林业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条件、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资金范围林业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林业科研与技术推广资金用于支持林业科研工程和技术推广活动,提高林业科技水平,推动林业产业的开展。
2.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资金用于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治理工作,包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培育等方面。
3. 生态修复与保护资金用于修复和保护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4. 林业产业开展资金用于推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木材加工、林下经济等产业的开展,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5. 农民林权确权登记资金用于支持农民林权确权登记工作,保障农民的林权权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二、资金申请条件申请林业资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林业经营权或林权证书,并且相关资料齐全。
2.申请单位必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曾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申请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和规定。
4.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按时足额完成申请工程。
三、资金管理为了保证林业资金的平安和有效使用,对于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那么:1.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那么,确保每一笔资金都在合理、合法、标准的范围内使用。
2.资金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包括申请、审批、拨付、监督等环节,确保资金的正确流向和使用。
3.资金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4.资金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实现资金管理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四、监督检查对于林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包括:1.定期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查明问题并及时处理。
2.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接受广阔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2018年201X渔船燃油补贴政策-实用word文档 (1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201X渔船燃油补贴政策机动渔船燃油补助是为了化解因国内成品油价格不断上涨,给渔业生产造成成本负担加重问题,在“十一五”出台的渔业油价补助政策。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X渔船燃油补贴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客运、渔业、林业的油价补贴政策调整201X年5月10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四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明确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进行调整,从而改变油价补贴与用油量挂钩的机制。
一、关于渔业四部门发出的通知明确提出,将远洋渔业油价补贴并入现有中央财政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贴,对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和渔船更新改造等能力建设给予支持。
今年渔业的油价补贴到底能拿多少?目前,部分省份都出台了相应的调整实施方案。
比如,安徽省在其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中明确表示,201X年度全省捕捞业油价补贴总体标准降至201X年的40%,并在此基础上逐年递减;省内捕捞渔船数量力争到2019年底减少20%以上,促进渔民减船转产、资源养护和产业发展。
从201X年度起,安徽还将逐年降低机动捕捞渔船和养殖渔船燃油补贴标准,将原来按照功率转为按照船的长度确定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同样的政策也出现在福建省近期公布的《关于做好201X年度福建省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农村客运四部门发出的通知提出,将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在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对补贴结构作优化。
一是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费改税补助作为基数保留。
201X-2019年,费改税补助数额以201X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可不作调整。
二是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以201X年为基数,逐年调整。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财农〔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9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财农[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880a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d6.png)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林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林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林业项目是我国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林业项目的实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制定本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二、资金来源。
1. 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将专项资金用于林业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2. 地方财政配套,地方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财政配套,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 社会资本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项目建设,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三、资金使用原则。
1. 合理用途,资金应用于林业项目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
2. 严格管理,对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经济效益,资金使用应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四、资金使用程序。
1. 项目立项,经过前期调研和论证,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项目立项。
2. 资金拨付,按照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及时拨付相应的资金。
3. 项目实施,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实施,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4. 资金监管,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和跟踪。
5.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效益。
五、资金使用保障。
1. 法律保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
3. 风险防范,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和化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六、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1. 经济效益评估,对资金使用后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分析资金使用的效果和贡献。
2. 社会效益评估,对资金使用后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分析资金使用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七、总结。
本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将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和程序进行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管理水平和效果,推动林业项目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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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
第四条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五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
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补助用油量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实际工作量和生产定额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林业生产具体包括:育种(育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迹地更新、抚育、管护(含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木竹生产及加工等。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林业生产用油量基础档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纳入补助范围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按各项林业生产核定的用油量,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
第八条补助年度终了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林业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九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油量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地区林业用油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收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来的上年度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林业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
补助用油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用油量。
国家林业局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一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全国林业上年度油料消耗情况,按照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本级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给中央单位。
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下拨资金。
中央单位、基层林业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中央单位、基层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
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将会同林业、审计部门,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
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