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规约--草案》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苏州工业园区海尚壹品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优良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本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第四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物业管理规约(草案)

物业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小区秩序,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约。
2. 本规约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规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租户、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人员。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业主遵守本规约。
第二章小区管理规定第三条小区安全1. 小区出入口、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监控摄像头,并严禁私拉私设。
2. 严禁在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3. 业主应妥善保管小区门禁卡、钥匙等物品,并定期更新密码。
第四条小区环境卫生1. 业主应保持房屋外观及门窗卫生,并按时清理阳台、道路、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
2. 严禁乱倒垃圾、乱丢烟蒂等行为,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干净。
第五条小区车辆管理1. 业主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内,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2. 严禁在小区道路、绿化带等非停车位处停放车辆。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内的违规停车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清理报废车辆。
第六条小区安全防范1. 业主应保持家庭门窗的良好状态,安装防盗门、防护门等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入室盗窃。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防范培训,加强小区安全巡逻工作,并及时报警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三章公共设施规定第七条电梯使用1. 业主、租户使用电梯时应排队、有序上下,并禁止超载。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电梯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公共照明设施1. 小区公共照明设施应定期维护、更换,保证夜间照明效果良好。
2. 严禁私拉电线、私接电源,不得擅自修理公共照明设施。
第九条游乐设施和绿化带1. 业主应正确使用小区内的游乐设施,妥善保管设备,并确保儿童在使用时有成人陪同。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游乐设施和绿化带的安全情况,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设备。
第四章公共秩序规定第十条噪音污染1. 业主、租户在房屋装修、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避免产生噪音污染,特别是在晚间应保持安静。
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完整版

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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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实现小区日常的物业管理,规范住户行为,保护公
寓小区环境的安全、秩序和舒适,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主要针对业主、业代、租客,办理有关公寓小区日常管
理工作,适用于公寓小区内所有的住户和租客。
第二章住户须知
第一条住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约,遵守当地小区的
社会公德,不得在小区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破坏小区内的秩序及环境。
第二条住户应当遵守小区的管理制度,按物业要求及时办理登记入住、缴费、换房和退房等手续,并向物业备案有关住宿的住户信息,提供真实
有效的身份信息。
第三条住户应当按照物业要求,维护小区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小区内
吊悬物品、经营商业活动,也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违禁物品的经营;不得大
声喧哗、滋扰邻里;不得不文明抽烟、放鞭炮、酗酒等行为。
第三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条本规定统一管理小区所有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及其他会议活动,以有效规范会议进行。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讨论小区及其他活动的建议;(2)选举管理层的负责人;。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管理规约

XXXXX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为加XXX的小区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一条:小区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XXXXXXXXXX。
区域四至:东至XXXXX;南至XXXXX;西至XXXXX;北至XXXXX。
第二条:管理方式。
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小区业主自主管理,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或本规约要求)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单元大厅、发电机房、配电房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电梯监控系统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相邻关系(一)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珠江逸景家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珠江逸景家园小区管理规约(草案)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漷马路:南至景盛南二街:西至环景西一路:北至景盛北一街: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位置、面积等信息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三、物业共用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开发商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备案项目明细等。
第二部分物业管理方式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方式: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全体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编号DB11/T 751-2010)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第三部分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草案修改稿)

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构建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推动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提高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以及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依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行使与住宅物业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权。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党建引领治理架构)建立社区居(村)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工作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五条(信息化、行业协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支持物业服务、专业评估机构等行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调解行业纠纷,组织业务培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业委会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的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区域名称:*** 。
物业服务区域地址:***号。
物业类型:住宅物业。
建筑物总面积:****㎡。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范围:东至:** ;南至:**村;西至:** ;北至:** 。
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物业经营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经营用房面积:***㎡。
共有住宅业主** 户,商铺** 户。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第五条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和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原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帮助。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因买卖、赠与、遗赠、继承、合法建造、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四)推荐或者自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推荐或者自荐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五)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六)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八)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劝阻、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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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不得妨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 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 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
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 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 , 业 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 , 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并告知物业服 务企业。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 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公 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 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基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业主 2/3 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 , 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 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 , 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 二)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 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
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
( 三) 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 包括围 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 包括业主委员 会用房 ) 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 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 市] / [ 区] /[ 县]
( 物业名称 ) 业主大会
年月日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 , 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 益受损的 , 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 ,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 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 , 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 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8:00 至 12:00 下午 2:00 至 7:00,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 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 , 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 拆改。
, 不得擅自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及扶梯 , 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 梯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 征求意见稿 -- 草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 , 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维 护公共环境和秩序 ,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 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 ,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 :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 , 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 ( 一)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 , 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 , 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 池等 ;
, 业主或物业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 赔偿责任。
, 应负责修复并承担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 , 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 地的 , 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 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 , 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 , 责任人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 , 未预留设计位置的 , 应按物业服 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 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修施工时间为早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 , 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 并 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材料不得进入 小区 ;
签订协议时交纳 1000 元装修押金 , 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经物业服务企业或 业主委员会派专业
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 意事项 , 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 五)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 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 周边市政道路 ;
( 六) 践踏、占用绿地 , 损毁树木、园林 ;
( 七) 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铺设超负荷物品 ;
, 存放、
( 八)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 九) 乱抛垃圾 , 高空抛物 ;
业主转让房屋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关于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相关证明 , 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 , 业主委员会可通知房管局暂不予办理房地产 契约变更。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 益。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 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 , 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 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 , 业主可以自行或委 托他人修复 ,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维修资 金。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 , 妨碍物业正 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 , 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 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 部分以外的 , 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 设备。
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 , 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 并要求物 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 公司以下权利 :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 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 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
( 十) 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
( 十一 ) 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 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
( 一) 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
( 二) 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 , 以防伤及他人。
( 三) 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 , 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 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 破坏房屋外貌 ,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
( 二)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三) 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
( 四)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 ;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 ( 物业服务资金 ) 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 , 涉及全体业主 的共同利益 , 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