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主讲人:许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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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第四章中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第四章中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第四章中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1. 引言特殊教育是指为那些身体、智力、感知、语言、情感等方面存在障碍的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中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旨在保障特殊教育学生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合。

本章将介绍中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

2. 中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中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议定书》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特殊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中国最基本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

该法律明确了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强调应为残疾人提供适应其特殊需要的教育服务。

根据该法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教育学校都应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应其发展需要的教育。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对残疾学生的各种教育辅助设备和技术的支持和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明确规定了特殊教育的范围和内容,并明确指出特殊教育应当与普通教育相结合,实施差别化教育。

该法还强调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以及推动特殊教育与社会就业的良性互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议定书》中国自2008年签署《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来,为了履行《公约》的责任,于2018年批准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议定书》。

该议定书对特殊教育提出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强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个性化教育服务等方面的重要性。

6. 特殊教育政策与实践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教育的政策和实践。

例如,针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国推行了无障碍校园建设的政策,要求学校为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通道、无障碍设施等;针对个性化教育服务,中国开展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特殊教育教材开发等工作。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解读与应用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解读与应用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解读与应用引言:特殊教育是一项关乎社会公平和教育公正的重要事业。

为了保障残疾儿童和学生的教育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特殊教育政策和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和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如何将他们应用于实际教育工作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的特殊教育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最基础的教育法律文书,其中特殊教育条款明确了残疾儿童和学生的受教育权益。

该条款规定了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责任,也强调了保障残疾儿童和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的特殊教育保障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教育部门应当在教育资源配置上给予特殊教育相应的倾斜,确保残疾儿童和学生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残疾儿童和学生在学校中的特殊教育权益保护措施,如提供辅助设施和个别教育计划等。

3. 教育部关于特殊教育的政策文件教育部出台了多项针对特殊教育的政策文件,如《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办法》和《特殊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命题与评价办法》等。

这些文件进一步完善了特殊教育的相关制度,明确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在特殊教育中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4.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应用困境尽管特殊教育政策和法规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困境。

资源不足、师资短缺、评估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特殊教育的发展。

此外,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监管和评估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5. 提高特殊教育资源配置的措施为了解决特殊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一方面,教育部门应加大财政支持,增加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资源的设立。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教师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师资的数量和质量。

6. 完善特殊教育评估体系特殊教育评估是判断学生需要的特殊教育服务的重要依据。

建立科学、全面的评估体系,可以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因此,教育部门应加强对特殊教育评估的研究和推广,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特殊教育法》课件

《特殊教育法》课件
会。
政策调整的挑战
随着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特殊教 育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 这对相关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国际合作的机遇
国际上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和经验 可以为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借 鉴和参考。
《特殊教育法》实施中的改进和发展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特殊教 育的实施有法可依。
原则
尊重个体差异、保障受教育权、 促进全面发展。
方针
国家应建立健全特殊教育体系,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残疾人提 供合适的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 和能力,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特殊教育法》中的特殊教育管理和保障
管理
各级政府应设立特殊教育管理机构, 负责制定和实施特殊教育政策,监督 和评估特殊教育机构。
01
02
03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特殊 教育法》,为特殊教育发 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提高 特殊教育的投入,改善特 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
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和 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 平和教学能力。
《特殊教育法》未来的挑战和机遇
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
《特殊教育法》的实施现状和影响
实施现状
目前,各国特殊教育法的实施情况存在差异,但总体来说,特殊教育法的实施 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影响
特殊教育法的实施对于提高特殊教育的地位和影响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 动特殊教育的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02
《特殊教育法》的立法历 程
《特殊教育法》的立法原则和理念
保障特殊群体的教育权益
确保所有特殊群体都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权益,不受歧视。

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课件

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课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 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 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 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 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 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 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年 1928
学校
7

学生 276 数
职员 数
1929 24 786
1930 21
1275 80
1936 30
1417 185
1937 15 538 66
1943 8
430 70
1945 21 1151 266
1946 40
2322 324
1948 42
2380 360
1948年,仅有8所公立学校,其中一所国 立特殊学校,80%为私立学校,2380名 学生中1726名聋生,654名盲生,没有 专门的智力落后教育。
2008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则 康复 教育 劳动就业 文化生活 社会保障 无障碍环境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 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 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一章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 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 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特殊教育精神与法规

特殊教育精神与法规
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教育基本法vs特殊教育
「教育基本法」乃所謂教育憲法, 國內於近年由諸多社會團體發起四一○教育改造運動,
其中訴求之一即為制定「教育基本法」,並由台灣教授 協會與參與四一○教育改造運動之各團體共同草擬了教 育基本法草案。 本法共十九條,各該條款主要是針對現行教育法制不備 或有缺失之處,提出訴求理念與規定,以為教育改造之 依據。 本法首先改變傳統以國民為被教育對象之觀念,並確認 教育主體為國民;教育之施行應以保障國民之學習權為 目的,國家、教師、父母皆為教育主體之協助者,並非 教育權之擁有者,彼等應合力輔導教育主體(第一條)。
強迫入學條例vs特殊教育
第十二條 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 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 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適齡國民經公立醫 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第十三條 智能不足、體能殘障、性格或行為異常之適齡國民,由 學校實施特殊教育,亦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當地強迫入 學委員會申請同意後,送請特殊教育機構施教,或在家 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教育者,得由該學區內之學校派 員輔導。
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 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 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 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身心障礙者保障法vs特殊教育
民國86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繼特教法 後修正通過。

《特殊教育概论》其他障碍儿童

《特殊教育概论》其他障碍儿童

第8页 竢实扬华,自强不息
肢体障碍儿童 肢体障碍儿童的教育
课程
拓展
病弱儿童
自闭症儿童
多重障碍儿童
运动技巧和灵活性 运动技巧和灵活性对于肢体障碍儿童的技能发展是十
分必要的。
自理能力 对于肢体障碍儿童来说,自理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社交情绪调整能力 患有肢体障碍的儿童,有时候会感到自己无能为力。
这些儿童都需要调整他们的状态。
第 12 页 竢实扬华,自强不息
肢体障碍儿童
病弱儿童的出现率
病弱儿童 病弱概述
自闭症儿童
美国教育部2014年的报告 中没有对此类障碍有明确的统 计数据,他们把这类儿童都归 入其他健康障碍类。在2012 年,美国6—21岁年龄段其他 健康障碍的出现率为1.1%, 其中有一部分是病弱,有一部 分是肢体障碍,还有是其他健 康障碍问题的儿童。
多重障碍儿童
第 21 页 竢实扬华,自强不息
肢体障碍儿童
病弱儿童
自闭症儿童的特征
兴趣和行为异常 行为方式、兴趣或活动内容
狭隘、重复。语言、动作或物 体运用刻板或重复(如简单刻 板动作、回声语言、反复使用 物体、怪异语句)。
自闭症儿童 自闭症概述
多重障碍儿童
社会交往障碍 在各种情景下持续存在
的社会交流和社会交往缺 陷,不能用一般的发育迟 缓解释。
第9页 竢实扬华,自强不息
肢体障碍儿童 肢病弱儿童
自闭症儿童
多重障碍儿童
1. 了解障碍儿童情况 肢体障碍儿童的老师必须对儿童的情况十分了解,包
括儿童的病因、治疗情况、预后情况和教育方案等。
2. 鼓励障碍儿童自我调节 老师可以告诉肢体障碍儿童:他们的缺陷只是生活和
自身缺点中微小的一部分,帮助儿童进行自我调节。

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 特殊教育概论 教学课件

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  特殊教育概论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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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
第十条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 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 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 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 和教育。
5.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 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 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 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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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与法规 一、特殊教育重要的国际文献 (一)《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 方针和实践》(94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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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 1.发展方针: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 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 和职 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 育。(《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条) 2.特殊教育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 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保障法》第5条)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概述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基础: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规定了国家特殊教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和任务,确保孤残儿童、重残儿童和智力低下儿童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规定了残疾人的基本权益以及残疾人教育的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规定了保障所有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包括残疾儿童在内。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法规定了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和健康促进措施,对特殊教育也有一定的补充和支持。

二、特殊教育管理与组织:2.1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教育主管部门是负责特殊教育管理和组织的具体机构。

2.2 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学校,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型不同分为多个不同类型的特教学校。

2.3 特教资源中心:特教资源中心承担特殊教育的教育资源整合和技术支持等职责。

可以配备专业教师和特殊教育设备。

三、特殊教育评估与评定:3.1 学龄前儿童特殊教育需要评估学龄前儿童特殊教育需要评估是确定孩子是否需要特殊教育的前提,评估内容包括智力、语言、行动、社交等方面的观察和测量。

3.2 初等教育阶段特殊教育需要评估初等教育阶段特殊教育需要评估是为了确定学生的残疾类型、程度和个体差异,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3.3 中等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评估中等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评估是为了评估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和教育能力,为个性化教育方案的制定和教育资源的配置提供依据。

四、特殊教育教学与辅导:4.1 个性化教育方案针对不同残疾类型和程度的学生,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的个性化设计。

4.2 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根据特殊教育的需要和要求,进行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和培养,提高特教师资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4.3 特殊教育辅助技术和辅具特殊教育辅助技术和辅具是为了帮助残疾学生获得更好的教育效果,包括听力辅具、视觉辅助工具和通讯辅助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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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主讲人:许巧仙
一、特殊教育政策的含义特征
特殊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阶段的特殊教育任务而制定的关于特殊教育事物的行动准则,是一定历史阶段特殊教育理论的体现。

特殊教育政策市党和国家制定的,具有探索性、指导性、可调整性,主要依靠行政措施来实现。

二、特殊教育法规的含义及特征
特殊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总和。

特殊教育法规具有程序性、规范性
{C}三、{C}特殊教育政策与特殊教育法规之间的关系
他们有一致性与相似性,同时还又存在一定的区别。

法规是根据政策制定的,每一项法规都适合一项政策。

政策市法规的灵魂,不仅指导着立法过程,体现在法规中,而且也指导法规的运行和实施。

政策与法规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性不同。

政策与法规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性不同。

四、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功能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规范特殊教育事业。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建设对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建国后至70年代末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
(二)建国初期我国教育的发展状况
1949年,我国仅有42所特殊教育学校,2000多名学生,教工数60人,其中绝大多数学校由宗教和慈善机构主办,公立学校只有9所。

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管理、课程各不相同。

1.该时期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及主要内容
明确了特殊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规定,在发展各级各类学校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2.明确了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基本任务、办学方针和领导隶属关系、师资进修等政策。

在《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中规定,“我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基本任务是:培养盲童和聋哑儿童具有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掌握一定的职业劳动技能,并具有共产主义
对盲聋学校的教学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1)在《关于聋哑学校使用手势教学的班级的学制和教学计划问题的指示》、《关于聋哑学校口语教学班级教学计划(草案)的通知》和《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等文件中,规定了手势教学班和口语教学班各自的教学计划并附有各学科教学的简要说明。

(2)对盲聋学校的办学经费、教师工资待遇和学生助学金等作了有关规定。

在《关于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经费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盲童学校和聋哑学校是一种特殊学校,应当规定适合于特殊学校需要的经费标准”。

该《通知》对盲聋学校的教学行政费、一般设备费、教学设备费、技术实习费和人民助学金都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意见,供各省、市教育厅、局参考。

(三)该时期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特点
二、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建设
(一)该时期特殊教育相关政策及主要内容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全文有五个部分,在第二部分“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中指出:“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


198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1.该时期特殊教育法规及主要内容
1982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对残疾人教育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的高度重视,为制定其他特殊教育法规提供了依据。

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专门一章教育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并就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原则、途径、经费保障、政府责任等进行具体的规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是市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就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的入学年龄、特殊学校的设置、特殊学校学生得到困难补助、特殊学校师资的培养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5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1994年8月23日以国务院令161号刑事发布,由李鹏总理签署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专题性规章
关于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有《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八五”实施方案》,《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和《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

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全日制盲童学校课程计划》(试行)、《全日制盲童学校课程计划》(试行),《全日制弱智学校课程计划》(试行)和《中度智力残疾学生教育训练纲要》(试行)。

关于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工作的有《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地方性特殊教育法规、规章的建设。

1989年12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江苏省特殊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5月8日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发了《江苏省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基本要求(试行)》一文。

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施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

该时期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主要特征
1.特殊教育法律条文、法规存在于每一层级的法律、法规中。

2.特殊教育法律开始自成体系,成为教育法律体系的一个子系统。

3.特殊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效地弥补了教育法律的不足。

该时期特殊教育的主要成就
三、21世纪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新进展
(一)21世纪初我国特殊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接受各级教育残疾人比例低于普通人群接受教育的比例
2.总体上无论是特殊教育学校还是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质量不高。

3.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地区差异明显(城乡、东西)。

4.不同类别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差异明显
(二)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新进展
2004年《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把持有农村五保
2006年《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对学前至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要求,对师资队伍、各方责任给予明确规定,将特殊教育纳入个性化发展阶段。

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
第6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31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43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57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007年出台《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通过有步骤的规划,力求促进特殊教育发展的地区公平。

(西部是1000所特殊教育学校)
参与式培训(小组讨论和分享)
请介绍你们小组负责讨论《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那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发现什么问题或者有何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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