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总结
环境保护法规遵从总结汇报

环境保护法规遵从总结汇报
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护我们的地
球和未来的生存环境,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
作为一
个负责任的企业或个人,我们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规,以减少对环
境的破坏,保护生态平衡。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公司一直致力于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首先,我们对生产过程
中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进行了全面的监测和处理,确保排放达标。
其次,我们大力推广节能减排的理念,采用了更环保的生产工
艺和设备,减少了能源消耗和排放。
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环境教
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不仅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而且我们还获得了一
系列环保认证,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同时,我们也为社会环境
保护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我们也清楚地意识到,环境保护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我
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大环保投入,不断完善
环保管理体系,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会积极参与环境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为建设美丽的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环境保护法规遵从是我们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也是我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们将始终秉承“绿色发展、共享未来”的理念,坚定不移地走环保发展之路,为建设美丽的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保护地球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四)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考情分析:本章主要讲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依据,掌握各项原则的作用,了解其贯穿实施,尤其重点理解公众参与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等内容。
本章为重点章节,多以选择、简答、论述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3、10单选、论述】、【04、10单选、多选】、【05、1论述】、【06、1单选】、【07、10单选】、【08、1简答】。
串讲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一、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确定依据第一,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第二,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
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提出和发展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其具体内容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性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含义和作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
人类社会这五种增长趋势的起动因素是人口的增长。
三、如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一)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三)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第三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20世纪70年代,世界环境明显恶化,出现了“环境危机”的状况,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环境法学著作读后感

环境法学著作读后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凸出,广泛深刻地渗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毫不夸张的说,环境保护问题俨然已经成为了当今时代政治、经济、宗教、伦理以及教育等各领域所普遍探讨且常常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常规性热点话题。
近期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汪劲教授编著的《环境法学》,对于我国目前的环境现状和相关法律制度有了基本了解。
其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该书关于“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这一章节,下面,笔者就围绕这一章节简单地谈一谈自己的阅读感悟。
相较于民法的历史悠久,环境法可谓是一个“襁褓婴儿”般的存在。
即使放眼环全球范围内,环境法也只有40多年的发展史,因此相关的环境立法也基本上是在借鉴传统法的理论与方法并结合环境污染纠纷判例所确立的原则和方法中所展开的。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一个与环境立法所紧密相关的概念,是环境立法思想或观念的出发点。
1汪劲教授认为,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就是确立环境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基础理论。
不仅包括传统一般法的共同理念,还包括有如自然的非人类利用价值、生态平衡规律等思想观念。
从比较法角度上来看,各国的环境法基本理念虽各有差异,但殊途同归,都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增进国民健康和福祉,追求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
在书中,汪劲教授总结规整了有关于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即按照学科来源将其分为环境伦理理念、环境经济理念以及环境权利理念。
对于这三个理念,笔者最有感触的是环境伦理理念,以及与其相关的思想观点,诸如“万物含生、天人合一、敬畏生命”等。
我国古代哲学就一直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生态伦理观念一直是我国古代哲人所推崇和主张的。
20世纪初叶,法国学者阿尔贝特·史怀泽博士首次将伦理学概念及其权利扩大至其他生物,并据此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观。
伦理的本质应当是敬畏生命,对有思想的人,可以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生命意志,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生命。
2024年法学会半年总结

2024年法学会半年总结2024年上半年法学会总结2024年上半年是法学会承办的一系列活动的重要时间段,为了更好地回顾和总结这段时期的工作,特撰写此半年总结报告。
在这半年里,法学会团队持续努力,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也面临了一些挑战。
以下将对这半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概述。
一、研究项目1. 主办法学研讨会:在2024年上半年,法学会成功举办了两场法学研讨会,分别聚焦于国际人权法和环境法领域。
通过此类研讨会,我们招聘了一批优秀的学者和专家,他们与会员们分享了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见解,促进了学术交流和合作。
2. 开展调研项目: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解决法学界的热点问题,我们开展了一系列调研项目。
其中包括针对刑事司法改革、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调研。
通过采访和数据分析,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发布了相关调研报告。
3. 研究经费支持:法学会积极争取研究经费支持,以资助会员们进行卓越的研究项目。
我们设立了科研基金,通过评审程序,资助了一系列杰出的研究项目,提高了会员的研究水平和影响力。
二、学术交流1. 学术讲座:法学会继续开展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法学家和行业专家来进行学术交流。
在这半年里,我们共举办了四场学术讲座,涉及到知识产权、刑事法、民法等多个领域。
这些讲座不仅提供了学术研究的平台,也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2. 学术合作:我们加强了与国内外其他法学会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相关机构的合作,我们共同举办了一系列研讨会和讲座,拓宽了会员们的学术视野,也促进了国际化合作与交流。
三、会员服务1. 会员活动组织:为了增强会员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法学会组织了一系列会员活动,如讲座观摩、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
这些活动丰富了会员的法学知识和实践经验,也增进了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 学术资源共享:为了提升会员的学术水平,法学会搭建了学术资源共享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会员可以共享研究资料、学术论文和案例分析等资源。
环境法学学习总结

环境法学学习总结【篇一:环保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学习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心得体会分厂前期组织我们进行《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此次培训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第二部分“环境管理制度”第三部分“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四部分为“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通过此次培训让我对环保管理思路更加清晰,系统化。
对我的管理起到不小的推进作用,让我受益匪浅。
在学习的结束后也让我切实感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每年国家对环境排放标准的修订,体现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及重视程度。
以前听说环保就是不冒烟、不扬尘,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明白了保护环境还需要有体系的支持才能动员、合理、持久的延续下去。
在学习中我了解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构成:(一)《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环境保护法律:1、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3、环境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4、环境保护相关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政府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六)环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七)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法律法规标准只是一个标准和依据,日常管理中还应各种制度,通过制度化的管理让环保工作持续改进。
通过学习我在今后的车间环保管理中具体措施如下:(1)制定法规和严格管理。
建立责任制度、奖惩制度、评价制度、检查制度等有效制度。
(2)降低燃料对空气的污染。
首先要控制硫及害物质含量的烟气,采取稀释、喷雾等处理方法降低烟尘的有害物质含量;其次,要改进工艺方法,通过改进铁口炮泥质量,减少高炉炉况的变化,以“稳”为基础的操作管理思路,减少烟气意外超标排放;其三,除尘和排烟净化,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力度,责任划分清楚,对除尘阀门、加湿机等环保设备定期检查及维护。
环保专业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自从选择环保专业以来,我深知这个领域的重要性。
环保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挑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通过几年的学习,我对环保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感悟和心得体会。
一、环保意识的觉醒在学习环保专业之前,我对环保的了解仅限于一些基本的常识,如垃圾分类、节约用水等。
然而,随着学习的深入,我逐渐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有限的国家,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作为环保专业的学生,我深感责任重大,要为我国的环保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环保知识的积累环保专业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如生态学、化学、地理学等。
在学习过程中,我逐渐掌握了这些知识,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以下是我总结的一些环保知识:1. 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
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生态系统和经济发展都造成了严重影响。
2. 环境保护:通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治理污染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措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3. 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当代人的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4. 环境经济学:研究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为制定环保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5. 环境法学:研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法律支持。
三、环保实践的体会在学习环保知识的同时,我还积极参加各类环保实践活动,如植树造林、清洁家园、环保宣传等。
以下是我参加环保实践的一些体会:1. 环保宣传的重要性:通过环保宣传,可以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使更多的人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
2. 环保实践的可操作性:环保实践可以从身边小事做起,如节约用水、减少塑料袋使用等,这些小事看似微不足道,但积少成多,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 环保事业的长期性:环保事业需要长期坚持,不能一蹴而就。
我们要树立环保意识,养成环保习惯,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家园。
法学专业个人总结6篇

法学专业个人总结6篇法学专业个人总结篇1古人云:“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
”意为:“君子的修养要尽力使自己做到话语谨慎,做事行动敏捷”。
对于一个法科学生而言,这说明不仅要有精深的理论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还要有强硬的实践能力,才能适应目前激烈的社会竞争。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
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彰显人的时代风貌。
毕业实习是大学学习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一课,也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我的这次实习是从20__年7月1日至8月29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进行的。
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法院领导交办的工作。
在法官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工作的状态,对法院的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熟悉和体会。
专业实习是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本科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与技能,熟悉与掌握司法程序,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路径。
在过去的三年里,通过课堂知识的学习,我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自己的法律思维,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对各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制度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而且通过两次第三学期的模拟法庭实践,对若干类诉讼案件的司法审判过程有了较为深入地体会。
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学校是学校,社会是社会,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我们最终是要走出校园,服务社会。
此次第三学期学院安排我们20__级法学本科生进行毕业实习,所以我选择法院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学习生活。
一、实现以下实习目标:⑴ 将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今后的学习;⑵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⑶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沟通能力;⑷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想觉悟;⑸学会法院的工作运行流程,积累实务工作经验,为毕业后工作打下基础。
法学专业总结报告(精选10篇)

法学专业总结报告(精选10篇)法学专业总结报告篇1法学专业实习报告实习人:实习内容:案件诉讼业务实习地点:实习时间:20 年月日——20 年月日为了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们利用假期的时间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
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课堂上所学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新体会。
我们的岗位是律师助理,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解决相关的业务,包括:在律师业务活动过程处理一般事务性、联系性的工作;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即为律师的开庭审理案件做好准备工作,使诉讼代理能顺利、高效地完成;在律师的指导下拟写法律文书;进行或辅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进行或辅助进行案源开拓工作。
在实习中,我们主要做了下列工作:1、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并草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然后请律师审查并给予指导。
我们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也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
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所以一遍遍的检查核对就在所难免了。
由此我们也体会到了律师也是普通人,他们也要做大量的琐碎的工作。
他们的生活以及法律工作并不如我们以前想象的那么简单,里面的辛酸和汗水也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
2、旁听案件。
对案件的审理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充满了激情的辩论,并不精彩也不动人心魄。
以前在学校活动中我们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实际中的民事审判后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觉得庭审严格但有灵活的一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一(20 分):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 1 993 年 4 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
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 年9 月,市环境监测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 分贝,所处区域为 D 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 年11 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 元;(2)追缴滞纳金1500 元;(3)罚款5000 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思考问题: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答: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
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 年 4 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II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
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案例分析二】上诉人梁志勇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顺德市伦教镇北海路段搬迁至该镇新塘工业区业顺路1号,并增设了8台切割机、1台磨粉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建设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后即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被上诉人在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6月28日作出了顺环罚字[200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约》下称《条例》)第9章第二款和第16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28条规定,对上诉人做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不服,遂于2001年7月10日向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消处罚决定。
2001年12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梁志勇不服顺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行政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被上诉人顺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至此,这起顺德市第一例环保行政诉讼案以顺德市环保局胜诉而告终。
思考题:(1)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什么?(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是不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3)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1、个体工商户是不是建设单位,迁建、扩建项目是不是建设项目,这是能否适用《条例》的前提,也是本案双方在一审、二审中争论的焦点。
上诉人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单位,因此也不属于建设单位。
工厂搬迁经营场所、增加小型生产设备不属于要经建设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项目,故不属于建设项目。
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条例》出发上诉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包括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者。
2、《条例》第28条规定的适用受处罚人是违法投产行为人,而违法投产行为人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不是建设单位,但不管是不是建设单位,只要是实施了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产行为的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案情三】:建于2000年的黄石市环卫垃圾场位于该市下陆区老鹳庙村,当时,由于缺乏垃圾处理场所,该市将这一地方作为临时性的垃圾场,待西塞山垃圾场建成后就封闭停止使用。
然而,这一临时垃圾场虽然已做环评,却未按环评要求实施,产生的废水、蚊蝇、恶臭、扬尘已经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
垃圾场内堆放的垃圾表面未按要求进行覆盖,散发的恶臭对啤酒厂一带造成严重污染。
垃圾场底部不断渗出黑褐色的垃圾渗滤液,流出的垃圾废水违规直接排入磁湖(湖北省“三河三湖”重点保护湖泊之一)。
记者在垃圾场外的马路上看到,运垃圾的车辆沿路抛洒垃圾,对环境又造成了二次污染。
思考题:1、本案中的行为是违反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还是:“三同时”制度?2、“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哪些区别和联系?答:1、本案中,垃圾场所属于建设项目,应当适用1998年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但是本案中垃圾场所依照《条例》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违法行为发生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即环境保护实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
一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
二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2、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其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方案,经主管部门部门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而“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②从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上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在项目建设之前的可行性阶段进行环评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环境保护测试方案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等要求在设计任务书下达前提交,擅自施工的要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核手续并追究其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③“三同时”制度更具体的规定了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机关等部门的法律义务,它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才可正式投产使用。
如果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使用,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案情四】:本案原告刘露等407人均为某小学学生,该校东南面是被告某化工公司。
2001年4月4日,该公司反应釜车间因职工违章操作,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散发的气体影响到该小学,导致本案原告刘露等407人出现头昏、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
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卫生、教委等部门迅速组织检查,责令被告公司立即停产,并且将部分有明显反应的学生送到医院检查。
部分家长对医院的检查结果持怀疑态度,随后自发带学生到其他医院检查,几家医院诊断结果不一。
4 月12日,某省、市两级疾病预防中心等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专家组一致认为:本次小学师生出现的头昏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系由学校邻近的某化工公司苯乙烯泄漏引起的一次刺激反应,但没有苯乙烯的急、慢性中毒诊断的依据。
思考题: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3、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什么?4、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什么,请结合本案分析。
5、合法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答: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环境保护法》之规定:(1)须有损害事实存在;(2)须有损害行为存在;(3)损害环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2、本案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等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本案无。
结合案情。
3、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遵循什么原则,污染受害人和污染加害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别是什么?原告转移到被告承担,此即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即某些举证责任从受害人转移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需要举证,这是需要澄清的误区。
相反,证据越充分则索赔越主动,举证越全面则胜算越大。
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
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
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污染赔偿纠纷的加害人应就两方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加害人应当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举证。
4、推定的因果关系的含义是: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关并且没有法定的3种免责事(不可抗力、受害人自我致害、第三人过错),法官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
5、合法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污染要不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要。
原因:公法和私法责任分别追究;或者从无过错民事责任角度谈。
一、名词解释1、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而由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和颁发的各种法律性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
2、三同时制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