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从七个方面划分“政府采买” 与“招标招标”熟习的政府采买与招招标的状况下,我们常常将政府采买与招招标混作一谈。
政府采买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买工程进行招标招标的,合用《招标招标法》,这表示《政府采买法》与《招标招标法》既亲密联系又相互差别。
《招标招标法》是 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意拟订的用于指导招标招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买法》是2003 年全国人大特意为规范政府采买行为拟订的一部实体法。
为什么在《招标招标法》出台 3 年后,还要宣布实行《政府采买法》呢?其原由在于两部法律的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行的程序、采买的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不一样。
01、规范的主体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采买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采买主体则无穷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含个人公司以及其余非法人组织。
0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是政府采买行为。
这类行为不单包含招标采买,还包含竞争性谈判采买、单调根源采买、询价采买等行为。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招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的方式,公然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买行为要比招标招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03、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不一样1、政府采买按估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受权部门拟订并宣布。
2、招标招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宣布。
04、法律责任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属于行政法的范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怎样管理规范政府采买行为,因此它重申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招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围,招标招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重申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买法》和《招标招标法》二者调整的是不一样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差别。
政府采买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理经济运转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要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本怎样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异议、质疑与投诉主要区别

《招标投标法》及其下位法规定受理人为招标人。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受理人为采购人和采购代 理机构。这是因为政府采购中有集中采购机构这一特殊法律 主体,立法时受理人中加入了采购代理机构这一主体。
答复期间是 否暂停招标 采购活动差 异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资格 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答 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 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 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 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 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 予以驳回。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 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异议、质疑与投诉主要区别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异议、质疑与投诉主要区别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异议与 质疑处 理程序
《招标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并没有暂停采购活动的规定。 立法者显然在这一问题上考虑了效率的问题,否则在质疑答 复期限很长、提出时限又缺少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有暂 停的规定,将会使政府采购效率变得更低。
投标活动。
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招标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 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 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明材料。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一、政府采购领域及招标投标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一)政府采购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我国在政府采购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众多,目前发挥效力的主要为《政府采购法》,除此之外,国务院针对政府采购工作前后出台过四个行政法规,分别是1999年6月1日出台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2002年10月7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3年8月18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及2009年4月1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而旨在改变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现状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
(二)招标投标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而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规定: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中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和受理投诉,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及其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因此国务院各部门也各自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对其所辖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如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颁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颁布的《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具体到笔者所在省市,在招标投标领域浙江省在2005年颁布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人民政府2003年通过了《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后来宁波市发改委又印发了《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规范文件。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的区别

中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招标投标法有什么区别?区别就在法规里面。
只能简而言之:1、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其中招标方面要符合或不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2、招标法是针对招标的专门性法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采购活动,只要实行招标采购的,必须执行招标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并未与招标投标法矛盾。
因从没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以不予认同对本人相关说法的反对,其他没意见。
另外,政府采购中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适用于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3.再多说几句。
3.1两者立法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2 适用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3 管理部门不同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如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等)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目录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二、两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界线及关联性分析 (2)三、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实践 (4)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两大基本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
《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从效力层级来说,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并列并行的。
两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各有侧重。
两法在具体适用时,有相对清晰的界线,又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仅就工程建设项目这一领域,两法的适用就错综复杂。
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上规定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不一致的。
《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及个人。
调整范围是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即不论招标项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
而《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两部法律的主要对象、调整范围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法的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两法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规范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
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议《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与法律适用

规定,两法共同调整范围内的工程与货物
和 服务 采购 在 法律 适 用 方面 存 在 一定 的 差 异。 政府 采 购法 第 四 条规定 :“ 政府 采购
处的 “ 工程”应当按照 “ 招标投标法》的
规 定做 扩 大性 的 解 释 ,除 施 工外 ,还 应 当 包 括 与工 程建 设 有 关的 勘 察 、设计 、监理 和 重要 设 备 、材料 的 采 购 。最 终 ,我 们认
机 关制 定 的法 律 、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 法
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 特别规定 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 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
规 定 与 旧的 规 定不 一致 的 , 用新 的 规定 。 适 笔 者 认 为 , 政 府 采 购 法 》 有 关 招 投
国境 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 即不论 招标 项 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 , 所有的 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循 《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定 , 两法的共 同调整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采用招标方式进
《 招标 投 标 法 在 政 府 采 购 领 域 的 不 足 , 《 府 采 购 法 》 招标 投标 方 面 的特 殊 规 定 政 应 当认 定 为 招标 投 标 法 的 特 别规 定 。 两法 在新 法 旧法 方 面的 辨 别就 比较 容
易 了。《 府 采 购 法 》2 0 年 6月 2 I 政 02 9i通 E
标项 目, 是为一般意义上的招标投标活动
设 计 的 , 能 够 充 分 体 现 府 采 购 法 》 不 政 保
护 公共 利 益 的需 求 ,也 不 能满 足 政府 采 购
行 为管 理 上 的 特 殊 要 求 。 《 而 政府 采 购 法 》
关 于招标投 标方面 的规定 ,恰恰 弥补 了
两法之“争”何时休——《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冲突”与统一

时有 发 生 。 如何 解 决
好 这 一冲 突 成 为采 购 领 域 的 当务 之 急 。
一
形式 向负责同级政府采 购的监督 管理部 门——财政 部提 出了投诉 。但 财政部将其 投诉又转 给了国家发展改 革委 ,投诉再 次没了下文 。 沃尔 ~
中的种 种制度缺陷 ,而我 国规范公共 采购 的两 部现行法律——政府采
购法 与招标投标法 的冲突 ,正是 “ 不作为”的原因所在 。
据了解 ,我 国于20 年 1 行 《 00 月施 招标投标法 》, 0 3 1 行 20 J 月施  ̄ 《 政府 采购法 》。两法 同为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 委会 颁布的法律,并且
招标行为是从发招标 公告 ( 投标邀请书 )开始 ,通过投 标 、评标 和 中标 ,直 到授 予合 同,标志着招 标过程的结束 。
政府采 购行 为则是从管理 采购计划开始 ,通 过规范采购计划 的审批 ,合 同条件 的审查 ,采购方式 的确定 和采购程序的操 作 ,签署合 同 ,履行合 同 ,最 终到采购结果 的审查。可见 , 政府采购制 度所涉及 的范 围更 广 ,管理 的时间更 长 ,对政府 采购管理部 门的要求更高 。
公 司遂 以 “ 财政部 的不作 为”为 由提 起行政诉讼 , 财政部告 上了法 将
庭。 。
方 面 要 借 鉴其 他 国
家 的先 进 经验 ,顺 应 国 际惯 例 ,另 一 方 面 还 应 注 意 结合 自身 实 际,妥善处理 。
此案虽为一起非常普通 的行政主体行政不 作为案件 ,但涉及 的违
别对 医疗救治体系 中的政府采购项 目进行公开 招标 ,资金来 源为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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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 我们都知道,政府采购不仅仅是单纯的招投标,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同样,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法与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招投标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程序,也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当然也包括政府的公开招标活动。
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当招标采购,并且规定招标的具体程序,不再单独制定招标投标法。
不难看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很容易产生混淆。
我国采用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使两个法产生了较大的区别,两者有一定的关系。
首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任何主体在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都可以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
其次,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行为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政府采购法只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中规范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也包括投标的销售行为。
招标虽然是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购的唯一程序。
因此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行为也包括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运行过程不同,政府采购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侧重点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法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招标投标法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最后,政府采购工程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已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而且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一定要学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了解它们的关系,这有利于做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工程非招标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工程采购已正式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政府采购法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并且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并未对非招标的做出规定。
这说明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投标的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但是这并不等于它无法可依,相反它完全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从政府采购法的某些规定上就可以判断出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投标的适用于该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要是政府采购活动,不论其采取何种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都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范办事。
而且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
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工程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对象之一,它应在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之内,不论是采取招标方式采购还是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都应当依法行政。
而且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同样也就是说,不属于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而且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的,应该按本法进行。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也指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这是该法的基本宗旨。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投标部分在整个的政府采购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就其资金额度而言与货物和服务比较都是不可忽视的,而且极易引起腐败。
可见,它也是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重点之一,绝对不可遗漏。
另外,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程序一章中多处作出了货物和服务的限定,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并不是全部限定,并未排除适用于工程,包括非招标的工程。
第三十六和三十七条就未作限定,表明适用于全部情况。
而且第三十七条说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毫无疑问,这也包括了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的情况。
我们应该知道,政府采购法不可能将各种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对象的对应关系一一列明,需要我们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把握住法律规范的内在联系。
一定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做好非招投标的工程类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