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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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在创业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应当依据本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

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发行程序第六条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499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9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十五件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3.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创业板部分规则目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篇:前言和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启动,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上市规则是公司进行公开募股上市的必备条件,也是规范资本市场中各方行为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旨在让读者对该规则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篇: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

其中,申请条件是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审核程序则是对企业上市申请的审核过程,发行方式是指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所采用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对象,发行价格是指企业发行股票的价格,募集资金使用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则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上市后的规定则是企业上市后需要遵守的内部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三篇:上市规则的实践操作企业在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组成上市委员会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将发布招股书并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企业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同时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监管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要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规则,例如股票交易的时间安排、交易流程等。

以上三篇文章,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

包括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知识点。

同时也介绍了企业在实践中需要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深证上〔2023〕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顺利实施,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及交易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3年2月8日前反馈,电子邮箱:**************。

附件:1-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1-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起草说明2-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2-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起草说明3-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3-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起草说明4-1.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4-2.《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起草说明5-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5-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说明6-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6-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说明7-1.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7-2.《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修订说明8-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8-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说明9-1.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9-2.《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说明10-1.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10-2.《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推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有序进行,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服务。

第一条义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定的上市公司,后续按照本规则进行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并披露相关信息。

2 、证券发行上市: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证券市场投资者发行新股,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期间包括保荐机构的审核与准备、发行申报的编制与披露及公司股票首次交易上市等工作。

第二条核条件1 、申请某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前,应提交本规则规定的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条件的,予以批准。

2 、申请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证券发行上市手续,及资金募集报备、保荐报备、发行费用及上市费用的支付等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施行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条款;(2)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3)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关联交易、往来交易等业务运作良好,经营水平良好;(4)财务报表具有真实可信、客观公证性,并且按期披露;(5)公司有完善的长期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6)公司有良好的法律关系和管理体系,且有能力实施创新型经营;(7)符合其他上市要求。

第三条报和审核1 、申请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提交证券发行上市申报资料,同时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和考察工作。

2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申请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评估申报公司的上市条件,将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发行、及给出审核意见的决定。

第四条上市材料审核1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前可以查阅公司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根据文件的内容了解发行上市的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 、上市材料应及时披露、完善、准确。

公司有义务在上市材料中全面准确地介绍公司概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质条件、风险提示、股份发行及上市事宜等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指导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企业(如下简称“上市企业”)旳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企业和投资者旳合法权益,增进上市企业质量不停提高,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如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导。

1.2 本指导合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旳企业。

上市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导和本所公布旳细则、指导、告知、措施、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如下简称“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旳监督管理。

上市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导、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旳企业治理构造和健全旳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旳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用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治理构造第一节独立性上市企业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旳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企业旳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

企业旳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旳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领薪,上市企业旳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中兼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2.23•【文号】深证上〔2022〕1182号•【施行日期】2022.1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22〕118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质量,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按照《管理办法》组建第一届上市审核委员会和第一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统称新两委)。

二、新两委按照本《管理办法》负责实施注册制板块证券发行上市申请、证券退市相关事项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购买资产等申请的审议。

三、新两委聘任公告发布前,本所创业板第一届上市委员会、创业板第一届并购重组委员会和第十届上市委员会继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履行职责。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23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及退市审核工作,提高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的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转板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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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以下统称证券)在创业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谋取不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承销商选择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上市公司、承销商和发行对象,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在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在启动发行前,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启动发行工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或所披露事项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予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证券上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向本所报送。

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一节向原股东配售股票第九条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十条上市公司配股的,配股价格应当由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市盈率及市净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等因素协商确定。

配股价格不得低于1元/股。

第二节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配售比例。

网下机构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的原股东以及其他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十二条增发的发行价格可以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第十三条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申购通过网上或网下的方式进行。

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方式参与申购,其他投资者通过网上方式参与申购。

网上发行应当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自行组织网下发行的,应当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确定网下机构投资者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下同)申购上市公司的增发股份,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第十五条申购时间内,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以发行价格填写申购委托单。

申购一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六条网下发行应当和网上发行同日进行,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公告中明确,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和参与优先配售的原股东在申购时全额缴纳申购资金;主承销商可以向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收取不超过拟申购金额20%的保证金,主承销商对网下机构投资者分类配售的,可以根据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类别设定不同的保证金比例。

第十七条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弃购数量超过本次增发股票数量10%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将投资者弃购部分向网下投资者进行二次配售。

安排二次配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约定二次配售的程序、投资者条件和配售原则等。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发布二次配售公告,披露网下机构投资者二次配售及缴款安排。

第十八条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当按相同的比例配售。

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分类配售的原因、必要性和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发行的最低获配比例趋于一致。

第十九条主承销商根据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和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确定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在增发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首发实施细则》)等规则的规定。

第三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第二十一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配售比例、转股价格和票面利率。

网下机构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的原股东以及其他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二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和票面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票面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

第二十五条网下申购日应不晚于T日,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保证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申购时足额缴付资金;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无须预先缴付申购资金。

同一网下投资者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可转债网下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投资者管理多个证券投资产品的,每个产品可视作一个配售对象。

其他投资者,每个投资者视作一个配售对象。

第二十六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申购方式、申购时间、网下分类配售、网上网下回拨机制、申购配号和中签结果参照本细则关于增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弃购数量超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数量10%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将投资者弃购部分向网下投资者进行二次配售。

安排二次配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约定二次配售的程序、投资者条件和配售原则等。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发布二次配售公告,披露网下机构投资者二次配售及缴款安排。

第三章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三十五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进行推介或者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决议公告日。

适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决议公告日前,与符合《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的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

路演推介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参加路演推介的投资者、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等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纳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向本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及认购邀请书,应当明确中止发行情形和相应处置安排。

主承销商、律师应当就约定的中止发行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及其合理性、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与承销方案及《认购邀请书》中约定认购不足或者缴款不足时追加认购的操作程序、对象要求等事项。

追加认购的实施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在发行期首日前一工作日,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发行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二十名股东外,还应当包括符合《承销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网下机构投资者:(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本条规定及认购邀请书中事先约定的原则,协商确定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

第二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当同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并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后,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及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三十三条发行对象属于《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情形的,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向发行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且应当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竞价,且应当承诺根据其他发行对象的竞价结果,以相同价格认购其在认购合同中约定认购的股份数量或金额。

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通过竞价无法确定发行价格时,前述发行对象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股份数量及认购价格的确定原则,并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本条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或者金额或金额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及违约情形处置安排。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合同应当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应当由董事会确定本次发行对象的范围、资格和依据,以及定价原则,并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发行对象可以向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提交认购意向书。

第三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得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前向发行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应当与确定的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认购合同应当约定,本次发行一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合同即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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