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规划修改论证报告

开福寺及周边地段控规油铺街地块D-04-01/02、D-06-01/02规划修改论证报告(成果阶段)建设单位:湖南北城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单位: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时间:2012年06月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01189)地址:长沙市曙光中路177号邮编:410007院长:张柏总工程师:何勰规划副总工程师:张云香所负责人:易云项目负责人:陈凤平设计:陈凤平校核:郑智刚审核:易云开福寺及周边地段控规油铺街地块D-04-01/02、D-06-01/02规划修改论证报告目录第一部分说明书1、项目基本情况..........................................................................................................................1.1区位...................................................................................................................................1.2用地权属 .........................................................................................................................1.3用地现状 .........................................................................................................................2、原控规及上层次规划、相关规划要求 ............................................................................2.1原控规成果.....................................................................................................................2.2原控规成果勘误............................................................................................................2.3上层次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3、修改要求、理由及依据........................................................................................................3.1修改依据 .........................................................................................................................3.2修改要求 .........................................................................................................................3.3修改原因 .........................................................................................................................4、调整论证...................................................................................................................................4.1常住人口计算 ................................................................................................................4.2公共服务影响论证 .......................................................................................................4.3道路交通影响论证 .......................................................................................................4.4生态环境影响论证 .......................................................................................................4.5历史文化保护影响论证 ..............................................................................................4.5空间景观影响论证 .......................................................................................................4.6市政设施论证 ................................................................................................................5对已实施项目影响 ..........................................................................................................6、概念性规划方案印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完整版)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一O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
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
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
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
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
如修改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
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CSGH002(试行本)长沙市规划管理局2003年10月说明1、编制目的:规范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便于规划管理。
2、编制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深度规定》3、使用要求凡在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此标准试用,试行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
如有问题,与规划局总工室联系。
目录第一章成果要求 (1)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基本内容及格式 (3)一、总则 (3)二、规模及用地布局 (3)三、土地利用性质 (3)四、土地开发强度 (5)五、道路交通 (6)六、市政设施 (8)七、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2)八、绿地系统 (13)九、历史文化保护 (13)十、城市设计 (14)十一、城市生态环境 (14)十二、农民安置 (14)第三章 AUTOCAD电子文件标准 (15)一、AUTOCAD图层 (15)二、图示符号 (19)三、控制指标块形式 (22)第一章成果要求一、现状分析阶段1、现状资料汇总及分析报告。
1.1除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①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要求。
②正在使用的规划和已办手续的用地红线及正在办理手续的用地项目。
1.2现状数据:应使用与文本规划值对应的表格内容进行整理。
1.3 用地评定成果中应有各类用地的数据统计。
1.4 已办手续未用及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应分项列表统计面积。
2、图纸(除位置图外,均在1:2000地形图上制作)2.1 区域位置图2.2 用地现状图2.3 用地评定图2.4 基础设施现状图二、方案阶段1、方案说明(第一次提交的方案不得少于两个,经审查后综合成一个方案)。
并附上阶段成果及审查会议纪要。
2、图纸(除位置图外,均在1:2000的地形图上制作)2.1 区域位置图2.2 用地现状图2.3 建筑质量评定图2.4规划方案图(第一次提交的方案不得少于两个,经审查后综合成一个方案)。
05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几项具体规定(试行)

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几项具体规定(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各有关设计院、所、公司、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设计水平,便于统一审查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详规编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编制原则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须准确标明周边地形地物实际情况,同时须标明地下管网、空中线路走廊及规定保留树木等情况。
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反映实际地形。
详规中确定的相关要素(坐标、标高、平曲线要素等),注重与已规划而暂未实施的路、桥、建筑物、各类管网市政公用设施等相衔接。
二、规定规围本规定的使用范围限于城市局部地区(地段)之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工厂区、综合区、专业规划区及单位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工作阶段可分为方案审查和成果审批两个阶段(一)方案阶段(规模较小的可省)1、该方案所选用的有关国家规范及其内容摘要。
2、城市规划道路及城市现状道路。
3、现况地形地物(用地红线范围四至方向定位),指北针、比例尺。
4、方案优缺点比较说明,包括设计依据、指导思想、位置和规模、项目、技术经济指标。
5、地形复杂时应标明与相邻之间地物的关系,建筑物与档墙、护坡、踏步等的关系。
6、可用徒手(或直尺)、铅笔(或彩笔)等自由表达。
7、简要文字说明。
(二)成果阶段1、设计图纸(1)规划位置图(重点工程或够居住组团级以上规模的)一般可用小比例图附在总平面图的一角。
(2)总平面图,依据采用方案进一步完善设计内容。
①城市规划道路坐标、平曲线要素、标高及城市现状道路。
②城市坐标网、水准点。
③用地红线范围四至方向定位(注明控制点坐标,如单位四址天然阻隔可不标)。
④地形地物现况,表示在同一图上,为表示与周围相应的环境关系,现况表示范围需超出用地四至范围不少于30米。
⑤主要项目(包括道路)的位置座标和设计标高、尺寸、建筑层数、建筑物编号(或名称)、道路交叉点、主要变坡点的坐标、标高、坡向箭头等。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长规发〔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2〕122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已经局领导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公示是指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修改以及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实施管理的公示。
第三条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规划公示分为三种形式:现场公示、网络公示、媒体公示。
其中现场公示是指在施工现场公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同时在房屋销售现场或物业管理场所或社区公示;网络公示是指在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官方网站和长沙市城乡规划信息港网站公示;媒体公示是指在我市主要官方报纸上公示。
批后公布一般采用网络方式。
第四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符合国家保密工作的规定。
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需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地下管线及人防地下空间的现状图和规划图不得公开。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示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一O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
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
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
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
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
如修改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
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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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一O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
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
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
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
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
如修改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
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六、其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所指定的论证内容。
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第十一条控规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包括:控规修改说明书、图纸、附件,控规修改方案电子文档。
所有图文成果和电子文档均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的要求。
控规修改论证报告成果,纸质采用A4装订,成果排序依次为封面、扉页、总目录、说明书目录、说明书、图纸目录、图纸、附件目录、附件;封面、扉页格式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电子文档文字采用Word格式,图纸采用CAD格式,效果图可采用JPG格式。
第十二条控规修改论证报告具体内容根据不同修改要求分两类: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和道路修改论证。
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的修改;道路修改论证主要包括道路平面、竖向、排水等修改。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20号)对控规修改的分类,对于原则禁止性修改的论证报告,可在本规定第五章、第六章所述成果要求基础上,结合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要求增加相关内容;对于引导性修改的论证报告,可不包括本规定第五章、第六章所述成果要求中标“*”号的内容;对于勘误性修改的论证报告,只需提供修改前后对比图则,并在图则中对勘误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对于只涉及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中一项或多项的控规修改,论证成果可只包括本规定第五章所述成果要求中标“△”号的内容。
对于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控规修改,论证报告除包括本规定第五、六章成果要求内容外,还需针对其相关行业特点进行专题说明(如:安全、规模、等级、服务半径、环境等)。
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十三条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说明书格式与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1、区位:说明项目区位条件、用地范围、相邻用地的权属和建设情况以及本次拟修改面积。
△2、权属:说明项目土地获取的时间、方式以及开发建设方与地主方的关系。
用地红线图和相应的权属文件以及项目合作或转让协议作为附件附后。
△3、现状:说明用地现状情况,包括地形、植被等自然条件、现状用地性质、现状容积率等。
现状说明和图纸的范围应不小于用地红线外100米范围。
二、原控规及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1、说明原控规的编制单位、批准时间及其他相关情况。
说明原控规对拟修改用地的控制要求,包括用地性质、控制指标、城市设计引导、人口容量、配套设施等。
*2、说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上层次法定规划对拟修改用地定性或定量的控制要求。
*3、说明城市设计等其他相关规划对拟修改用地的控制导向。
三、修改要求、理由及依据△1、修改要求:说明修改后要求的用地性质、控制指标,并说明是否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按时间先后列举相关部门的批示、批文、文件,包括规划局曾经的审批要点,并摘录其相关原文。
所有批示、批文、文件全文作为附件附后。
△3、说明修改的原因,如企业改制、旧城更新、农民安置等。
安置地需说明安置现状、安置需求以及国土安置指标等内容。
*4、经营性土地调规或拟调指标超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需给出充分理由和依据,并详细说明。
可根据项目所享受政策,测算投入、产出资金平衡帐、占地补偿、配套奖励等。
四、修改论证(一)常住居住人口计算计算修改后项目用地内和该片控规范围内的常住居住人口容量,并分别说明与修改前人口容量的差值。
修改后人口容量作为论证计算的依据。
1、地块内人口容量按以下公式计算:居住用地人口容量按120 m2建筑面积/户,3.2人/户计算,地块内常住居住人口容量=(居住用地面积*居住用地容积率/120)*3.2。
地块内布置单身公寓、老年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这部分人口按40m2建筑面积/户,1.5人/户计算,地块内公寓居住人口容量=(公寓用地面积*公寓用地容积率/40)*1.5。
地块内布置廉租房的,这部分人口按60 m2建筑面积/户,3人/户计算,地块内廉租房居住人口容量=(廉租房用地面积*廉租房用地容积率/60)*3。
2、修改后控规范围内人口容量应在计算历次修改人口容量变化的累加值后得出。
表1 XX控规修改前后规划常住居住人口一览表(二)公共服务影响论证1、根据人口计算结论,分析与修改项目相关的中小学、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容量与服务半径,列出各地块公共设施修改前后对比一览表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对比,并提出解决方案。
公寓人口可不纳入中小学规模计算。
2、说明控规评估结论对控规编制单元中公共服务设施的评价。
3、涉及居住人口增加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修改,导致公共服务设施指标不能满足国标或相关规定的,应提出分流措施和解决方案,申请规划修改单位应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附件附后。
表2 XX控规修改前后中小学、医院规划情况一览表(三)道路交通影响论证1、分析建筑规模和人口增长带来的交通负荷,提出交通组织方案。
*2、分析道路修改后,交通负荷再分配的情况,并校验相关道路的服务水平。
3、静态交通设施规模(停车位)校验,并列表说明,如设施容量不够需提出解决方案。
*4、根据项目建设的区域位置、建设容量以及项目重要性,必要时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5、涉及建筑规模和人口增加幅度超过20%、静态交通规模不足以及道路修改的,应提出分流措施和解决方案,申请规划修改单位均应征得交警部门初步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附件附后。
表3 XX控规修改前后广场、社会停车场规划情况一览表(四)生态环境影响论证△1、分析规划修改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对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不良因素的控制要求。
2、分析绿地服务范围,核实绿地指标,若涉及绿地调整需提出规划控规编制单元内指标平衡的方案。
绿地与其他用地互换位置的,应将两处用地纳入规划修改一并论证。
3、涉及到绿地、林地、水体变更的,或绿地指标不达标的,须提出改善措施和绿地平衡方案,且应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附件附后。
表4 XX控规修改前后绿地一览表△(五)历史文化保护影响论证项目用地内或周边地区涉及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问题的,应落实保护要求,并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将其意见作为附件附后。
△(六)空间景观影响论证1、分析城市景观:沿路、沿河、重点区域及其它重要视点、视廊景观分析,落实风景区、景观视线(域)的保护要求,必要时可借助三维动画等辅助手段进行全方位分析。
*2、提出修改后的城市设计导则。
(七)市政设施论证1、分析建筑规模的增长带来的给水、电力、燃气、通信的需求增长市政负荷,分析控规范围内给水、电力、燃气、通信设施的承载能力,对承载能力有问题的,提出解决方案。
2、测算建筑规模和人口增长带来的给排水量增加值,计算并分析给排水管网和设施的承载能力。
△3、说明是否符合机场限高、微波通道、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城市防灾等规划要求,若突破了相关规划要求,需提出解决方案,并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将其意见作为附件附后。
△五、概念性规划方案印证通过概念性规划方案对上述论证结论进行印证。
(一)规划局部修改净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时,应有该地段概念性详细规划方案,概念性规划方案总图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深度;当规划局部修改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时,还应有建筑设计方案。
(二)说明方案构思、建筑布局、空间组织与景观构思、道路与交通组织,列出指标体系,方案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并作出影响区域的日照分析。
△六、论证结论对论证报告作出简单明了的总结,包括修改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附各地块控规修改前后控制指标一览表(居住户数(户)、居住人数(人)、配建车位(个)、主出入口方位、公共配套设施等,可根据项目需要在表格内进行补充)。
论证结论需明确说明规划修改是否可行。
表5 XX控规地块修改前后控制指标一览表第十四条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图纸要求一、图纸深度应达到《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深度要求。
二、基本图纸:△1、位置图(以控规编制单元范围为界);2、控规范围依据图(主要反映片区内路网和配套设施);△3、现状图(体现项目用地及周边至少一个街坊内用地现状情况);△4、项目周边用地情况图(体现项目用地周边至少一个街坊内单位用地红线及规划、建设情况)△5、原控规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只包括发生变化的地块);△6、修改后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只包括发生变化的地块);*7、道路交通规划图(涉及到道路修改应出修改前后对比图);*8、各项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图;*9、各项论证分析图(视线分析图、剖面分析图、空间景观分析图、交通组织分析图等);*10、概念性方案及日照分析图(达到详规方案总图深度,日照分析需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日照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附件内容1、申请规划修改单位情况说明2、申请报告;3、红线图;4、依据图;5、用地权属证明;6、土地出让合同;7、规划局部修改地段相关规划图纸;8、控规修改论证通知单;9、征求职能部门意见表及相关利害人意见表;10、相关部门的批示、批文、文件;11、涉及到农民两安用地的修改时,区、镇(乡)、村和市国土局对安置标准和安置人数出具的意见和证明;* 12、其它规划修改依据及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