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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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4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四)
(五)绿卡通卡的凭证管理、密码管理等,均在本币储蓄系统办理。绿卡通卡挂失、密码设置、止付等,均针对卡内所有的本、外币账户。
(六)
第三节准入、退出管理
第四节
第三十五条外币储蓄业务准入实行授权管理。总行对一级分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一级分行对辖内分支行(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具体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
(三)资金划转业务:包括转账、定活互转、子账户迁移。
(四)
(五)特殊业务:包括查询、挂失、客户密码维护、冻结和扣划等。
(六)
第二十七条各类凭证均支持存、取款。存折/卡中的活期账户支持办理国际汇款、结售汇、协议储蓄和外币理财等业务。同时,定期一本通存折支持接收境外汇入汇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外币储蓄账号编制规则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外币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
第五十四条
(一)境内收付:本人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本人外币储蓄账户资金向本人外币结算账户划转、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同一主体类别的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
(二)跨境收付:本人外币储蓄账户对境外非经营性收付,境内发生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邮储银行金融管理制度范本

邮储银行金融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储银行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保金融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邮储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邮储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监管要求。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产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三)流动性原则: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邮储银行实行总行、分行、支行三级管理,各级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维护银行稳定运行。

第五条总行负责制定全行金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并对各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分行负责贯彻落实总行金融管理制度,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对所辖支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支行负责执行总行和分行金融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业务合规。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八条邮储银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九条各级机构应按照风险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邮储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控制、业务控制、信息控制等。

第十二条各级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邮储银行业务管理应遵循合规、审慎、高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确保业务合规。

第十六条建立业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第六章信息技术管理第十八条邮储银行应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九条加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借记卡是指由银行向客户发放的带有磁道和芯片的卡片,客户在持有该卡的同时,可以使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消费、取款、转账等一系列服务。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是银行对借记卡业务管理的规定,下面详细介绍。

一、借记卡的申请和发放1. 申请人需提供全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可以签署借记卡服务协议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

2. 银行将开具借记卡,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领取卡片。

客户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激活和设置密码。

3.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高额存取资金、非居民等,银行将会对申请人补充一些必要材料,以保障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借记卡的使用规定1. 客户在使用借记卡时须遵守银行制定的相关规定,严禁盗刷、恶意套现、虚假挂失、非法转账等行为。

2. 客户应密切关注银行账户的变化,针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与银行联系,协助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账户安全。

3. 客户需保管好借记卡及密码等个人信息,避免遗失或泄露。

如有遗失或泄露请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并配合银行完成后续流程。

三、借记卡的服务支持1. 银行将为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自助服务,包括ATM自助取款、存款、转账等服务;还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远程操作。

2. 对于出现卡片异常、交易失败等情况,银行将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响应,积极防范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3. 客户如对银行服务存在疑问或不满意,可通过银行客服热线、投诉举报渠道进行反馈,并配合银行完成整改工作。

四、借记卡的安全管理1. 银行将通过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等措施,保护客户相关信息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等。

2. 银行将与业务合作机构共同加强防范措施,针对高风险业务和客户进行重点监控,并加强风险预警和预防措施。

3. 银行将定期对借记卡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银行金融IC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金融IC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金融IC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银行金融IC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金融IC卡业务操作,增强IC卡业务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银行客户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IC卡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银行金融IC卡,是指采用芯片技术、存储银行客户个人信息和金融业务记录的卡片。

第四条银行金融IC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严格执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银行金融IC卡密钥管理应安全可靠,保证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客户,是指使用银行金融IC卡进行金融业务交易的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银行金融IC卡业务实行“谁办理、谁承担责任”的原则,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验证、业务审核等内部控制机制。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客户特点、交易金额等风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九条银行在办理银行金融IC卡业务时,应当核实客户身份、验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

客户在申请办理银行金融IC卡业务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业务审核机制,对客户申请的各项业务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应当保留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客户从银行领取银行金融IC卡时,银行应当将客户身份信息、开户记录等存入IC卡芯片内,除非客户申请销户或更换其他金融IC卡,否则该记录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客户应当妥善保管银行金融IC卡,不得将其交给他人代理操作。

如果客户遗失银行金融IC卡,应立即向银行报告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十三条客户在进行银行金融IC卡业务交易前,应当先通过指定的客户身份验证方式进行身份验证,银行才可以为其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银行金融IC卡交易需要密钥进行加密。

银行内部应当建立严密的密钥管理制度,确保密钥不被窃取或破解。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IC卡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客户资产安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细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细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行汇兑业务的经管,促进汇兑业务的发展,适应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要求,依据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汇兑业务的各级经管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一部分业务经管机构和经管职责第3条业务经管机构邮政汇兑业务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全国中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或“省中心”)、地市分行(以下简称“二级分行”或“地市中心”)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一级支行”或“县市中心”)四级经管机构,各级经管机构下辖的营业机构(以下称“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服务客户。

第4条总行的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经管、监督、检查,以及与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全国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经管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发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相关业务的准入。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资费的制定和调整。

(七)负责汇兑业务重要单证的设计、监制及经管。

(八)负责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的审批、系统注册和经管。

(九)负责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调拨。

(十)负责汇兑业务的差错处理。

(十一)负责与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合作,为日常业务的办理提供全国性业务支持。

(十二)负责协调解决一级分行间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5条区分行职责(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研发辖内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经管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培训 - 借记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培训 - 借记卡

电子现金的余额 记录在哪里?
“账户前端化”的概念 一个例子: 电子现金100元 脱机消费10元 卡片记录金额≦后台余额
电子现金余额和借记账户余额不一样, 银行后台无法及时捕捉电子现金余额。 1.后台账户100元 2.后台账户100元
1.现金充值 100元 2.脱机消费 10元
此时:电子现金余额90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新增对账簿)
① 新制度增加对于对账单和对账簿的描述。对账簿分为活期对账簿 和定期对账簿。活期对账簿记录绿卡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定期对 账簿记录绿卡通定期子账户交易明细。 ② 对账簿的使用:对账簿只用于记录交易明细,不可办理任何业务。 活期对账簿打印加办后的交易明细,且不压缩打印,IC借记卡的 活期对账簿不打印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明细;定期对账簿打印加办 时未销户以及加办后新开立的子账户明细。对账簿打满后自动更 换。 ③ 绿卡单卡户只能加办活期对账簿;绿卡通卡可同时加办活期对账 簿和定期对账簿。卡折合一户、电子现金卡、绿卡通副卡不允许 加办对账簿。(加办、撤办、更换、补发和明细打印均可在全国 任一网点办理) 278-283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2)绿卡通业务
(副卡申领、使用及额度调整)
① 绿卡通卡可申请5张副卡,申请时需设臵副卡的月支出额度,该 额度后续可进行修改(县(市)内,不允许代办)。 ② 副卡可办理存款、取款、消费、汇出汇款等业务,不支持汇入汇 款、中间业务、理财业务等。副卡与所属绿卡通卡间不允许相互 汇款。 ③ 副卡的月支出额度以月为周期,每月15日(参数化)日终系统自 动将可用支出额度恢复为月支出额度。副卡发生支出类交易后, 系统自动扣减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含交易本金与手续费)。 尤其:副卡发生存款交易后,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如发 生异地存款手续费,不扣减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 副卡发生冲正、调整、消费退货等交易时,如原交易未发生在本 额度周期内,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不予冲回。 301-305

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借记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记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是银行为客户发行的可用于存取资金的电子卡片,包括储蓄卡、一般借记卡和类信用卡等。

第三条所有发行借记卡的银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履行客户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等职责。

第四条客户使用借记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合法使用借记卡,履行维护账户安全和防范风险的责任。

第五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借记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借记卡的发行与管理第六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发卡流程,确保客户身份真实、信息完整、资金来源合法等要求。

第七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的发行和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明确各项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

第八条银行应当对每位借记卡持卡人实行唯一账户记录制,确保账户资金流向和资金安全,并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配合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资金风险。

第九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的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范欺诈、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借记卡业务风险可控和内部操作安全。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积极开展客户教育,宣传借记卡的使用规范和安全知识,提高客户风险意识,促进金融服务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三章借记卡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客户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当准确理解相关费用及计价方式,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客户应当保管借记卡,防止卡片丢失或被盗刷,一旦发现借记卡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告知银行。

第十四条客户应当保障个人密码的安全,不得将密码告诉他人或将密码与其他卡的密码相同。

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的,客户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借记卡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及相关的安全措施,保证借记卡的安全性。

金融IC卡业务操作手册(1)

金融IC卡业务操作手册(1)

操作讲明金融IC借记卡讲明:1.目前我行发行的金融IC卡是芯片磁条复合卡,具有借记卡所有功能,同时在每张金融IC卡中自带一个电子现金账户。

2.金融IC卡中可拥有一个借记卡全然账户〔活期存款账户〕、假设干个借记卡其他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和一个IC卡电子现金账户,借记卡全然账户和其他账户信息同时存储在磁条和芯片上,而IC卡电子现金账户信息只存储在芯片中,必须通过读卡的方式方可读取出来。

因此系统对原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的相关交易〔如开销户、存取款、中间业务等〕进行了改造,同时针对IC卡电子现金账户新增加了一些交易〔如IC卡圈存、圈提、销/换卡登记等〕。

3.金融IC卡在凭证种类上回属于‘738-借记卡’,不另增加凭证种类。

4.一般的磁条卡片交易流程不变,要是一般磁条卡片误插进IC读卡器,系统提示“读卡或存折失败,请重试〞,柜员应在柜面使用刷卡器进行刷卡后交易。

5.金融IC在正常情况下必须通过读卡器设备,办理各项业务。

当金融IC卡芯片损坏,无法正常读取时,需要柜面授权,才可落级使用磁条刷卡器。

6.如系统无法读取IC卡电子现金账户信息时,需进行销/换卡处理。

销/换卡时,先进行销/换卡登记,自客户办理换卡或销卡手续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日终,系统在第31个自然日,以银联数据返回至核心系统记载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准,系统自动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进客户有效登记转进的借卡主账户或现金方式返还给客户。

原损坏卡片必须收回。

7.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为人民币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计息,不设密码,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

8.此操作手册只涉及改造和新增的交易。

1.1 活期开户〔1111〕金融IC卡开卡时,当系统提示“请插进IC卡或刷卡〞时,必须在读卡器上插进IC卡,待业务办理完毕后,方可拔出卡片,其他操作步骤不变。

1.2 更换凭证〔1311〕1.2.1功能讲明:用于借记卡、〔金融IC借记卡〕、一般存折、存单、定期一本通、一本通、水费专用存折、燃气费专用存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空白印鉴卡片的更换交易1.2.2交易画面:要是芯片完好且IC卡电子现金余额为0,可直截了当换卡;要是IC 卡电子现金余额不为0,那么提示“电子现金余额不为零,请先做圈提〞,如以如下面图要是芯片完损坏,系统提示“芯片无法读取,请做登记〞自动联动IC 卡销/换卡登记〔1601〕如以如下面图:1.2.3操作步骤:1.凭证类型:734〔一般存折〕735〔一本通〕736〔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737〔存单〕738〔借记卡〕747〔燃气费专用存折〕748〔水费专用存折〕754〔定期一本通〕756〔空白印鉴卡片〕760〔单位定期存单〕2.卡/一本通/账号:手工输进卡号系统判定是否金融IC卡,要是芯片完好且IC卡电子现金余额为0,可直截了当换卡;要是IC卡电子现金余额不为0,那么提示“电子现金余额不为零,请先做圈提!〞系统自动联动IC卡圈提〔1605〕要是芯片完损坏,那么提示“芯片无法读取,请做登记〞系统自动联动IC卡销/换卡登记〔1601〕,交易成功后按照系统提示“登记成功,请做销卡或换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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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发行和受理,做好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工作,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邮政金融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是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以IC芯片为主要信息载体的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规定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权限、业务参数和业务处理流程。

各一级分行须按照所分配权限和既定流程进行业务管理,如需修改辖内业务参数,须向总行报备。

第五条总行及各级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市场推广和业务管理;渠道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渠道建设和管理;会计结算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凭证管理和会计稽核;科技部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终端的
改造维护和IC借记卡行业合作项目的技术支撑,并负责与第三方行业应用的信息交互安全。

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 借记卡系统运行维护和密钥管理;总行信息科技建设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功能完善涉及的系统改造。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根据服务应用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标准金融IC卡和加载行业应用的金融IC卡(以下简称“行业应用IC卡”)。

(一)标准金融IC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仅具备金融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行业应用IC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行业合作发行,同时具备金融应用功能和其他行业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各一级分行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根据金融功能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IC借记卡、IC小额支付卡。

(一)IC借记卡是指具备借记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同时可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IC小额支付卡是指仅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第八条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应符合如下管理规定:
(一)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存于芯片中,支持快速消费、现金充值、圈存以及余额、明细查询等交易。

1.快速消费是指持卡人在指定终端上通过脱机消费或快速支付交易完成脱机、无密的消费。

2.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将现金划入小额支付账户。

3.圈存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将其银行卡结算账户上的资金划转到小额支付账户。

4.余额、明细查询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查询小额支付账户余额或最近一定笔数的交易明细。

(二)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不挂失、不计息、不可取现或透支。

(三)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上限最高为1000元。

持卡人可在指定范围内自行设定。

(四)当持卡人在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充值、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小额支付账户启用、设置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上限、设置指定圈存账户、加办自动圈存、修改自动圈存限额等业务时,柜员须打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用凭证》(储1115),并由客户对打印记录签字确认。

(五)小额支付账户中的余额在邮政储蓄IC借记卡销卡前只能用于消费;在销卡后,可以现金方式返还客户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九条行业应用IC卡的发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金融应用的优先级应高于其他行业应用;
(二)其他行业应用应保证金融应用的安全和功能完整性;
(三)行业应用的合作单位负责赔偿因行业应用对金融应用和邮储银行品牌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条各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在辖内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以书面形式逐级提交申请至总行,经总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发行。

第十一条在发行邮政储蓄IC借记卡前,各一级分行应先根据本省(市)计划发行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卡品种和卡类别,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IC卡业务控制台上设置IC卡产品的相关业务参数,形成IC卡产品数据模板。

标准金融IC卡的业务参数应严格按照总行要求配置,行业应用IC卡的业务参数应参照总行有关要求自行配置。

第四章 IC借记卡
第十二条IC借记卡中的借记账户参照原邮政储蓄绿卡(借记卡)相关业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或更换IC借记卡须向客户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各一级分行如需修改,应向总行报批。

第十四条IC借记卡分为纯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两种形式。

芯片、磁条复合IC借记卡开户时,磁条和芯片中均保
存借记账户相关信息,小额支付账户的相关信息保存在芯片中。

通过磁条或芯片使用借记账户进行交易时,校验同一个密码。

第十五条IC借记卡被邮政储蓄银行自助机具吞没回收时,机具管辖网点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

对机具非因发卡行吞卡指令而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持卡人的材料到机具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六条持卡人可将IC借记卡的借记账户设为该卡小额支付账户的指定圈存账户,通过指定账户圈存交易,默认将该借记账户的资金划转至小额支付账户。

营业人员办理指定圈存账户设置时,应核对借记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七条持卡人可加办IC借记卡的自动圈存功能,且须设置自动圈存的上下限值。

当卡内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低于所设下限且该卡在进行联机交易时,自动发起圈存,将该卡借记账户的资金划转至小额支付账户,使其余额达到所设上限。

第十八条持卡人开通自动圈存功能时,须设置每卡每日自动圈存累计金额上限值,该卡每日自动圈存累计金额不能高于该值。

营业人员办理自动圈存设置或修改自动圈存参数时,应核对借记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九条持卡人可通过邮政储蓄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对IC借记卡的小额支付账户进行预约圈存。

预约圈存完成后,当持卡人进行联机交易时,自动完成圈存。

第二十条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省内、跨省异地和跨行圈存、现金充值等交易的手续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一级分行如有修改,须向总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IC借记卡销卡时,营业人员应将卡内小额支付账户余额连同借记账户的余额一并返还客户。

第二十二条IC借记卡挂失补发新卡后,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不予转移到新卡中。

第二十三条IC借记卡因芯片损坏换卡时,小额支付账户余额将在30天后,按清算后的金额转入新卡借记账户中;IC 借记卡因芯片损坏销卡时,持卡人应提供本人在同市县开立的其他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原卡小额支付账户余额将在30天后,按清算后的金额转入该结算账户中。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持芯片、磁条复合IC借记卡交易时,终端优先选择读取芯片,如读取芯片失败则按照降级处理流程,从磁条读取卡号进行交易。

第五章 IC小额支付卡
第二十五条IC小额支付卡采用纯芯片卡形式。

第二十六条IC小额支付卡开卡时,须收取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其费用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一级分行如需修改,须向总行报批。

第二十七条根据卡产品的特点,各省可自行选择是否允
许IC小额支付卡现金充值、非指定账户圈存。

第二十八条IC小额支付卡的芯片损坏时,小额支付账户的余额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IC小额支付卡省内异地、跨省异地现金充值和省内异地的非指定账户圈存手续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一级分行如需改动,须向总行报批。

第三十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批量发放IC小额支付卡时,必须由申领单位/个人填写批量开卡申请表,并留存申领单位经办人或申领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批量开卡完成后,营业人员将卡片全部交至申领单位经办人或申领个人,并请其在打印的相关凭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IC小额支付卡批量开卡时,只能零金额开卡,待购卡单位/个人收到全部卡片并将购卡费用交付到账后,营业人员完成批量充值业务。

批量充值应经网点综合柜员或市县支行业务主管授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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