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管辖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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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5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5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5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在合同中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约定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时,就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

而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基本管辖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当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时,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特别管辖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我国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当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外国法人、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或者买卖合同具有明显的外国因素时,我国法院可以管辖。

3.专属管辖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规定了专属管辖法院。

涉及知识产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争议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也会产生争议。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住所地的确定:对于被告的住所地的确定,有时会存在疑问,特别是在跨地区或跨国家的情况下。

此时,法院需要根据相关证据来确定合适的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可能涉及到跨国领域,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此时,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确定合适的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在一些情况下,被告或者原告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转移案件管辖权。

此时,法院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请求,做出适当的裁决。

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具体应用在具体案例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具体裁决。

当A公司与B公司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A公司总部设在北京,B公司总部设在上海,而交易发生在广州,此时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A公司与C公司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发生纠纷,应当由对外经济贸易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原告所在地起诉

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原告所在地起诉

买卖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原告所在地起诉一、合同约定原则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也有利于方便快捷解决争议。

二、原告住所所在地原则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原告的住所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这是因为原告是诉讼的发起者,无论是起诉解决纠纷还是执行判决,都需要原告主动参与。

因此,原告起诉的地方法院更容易满足原告的诉讼需求。

三、被告住所所在地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可以根据被告的住所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这种情况下,被告方更方便提供相关证据和参与庭审,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平和有效进行。

四、合同标的地原则根据合同标的地的原则,也可以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标的地是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商品的交付地点,根据合同标的地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五、互联网交易特殊规定对于互联网交易,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管辖法院,那么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权衡各种利益和公平原则,确保能够达到诉讼的公平、合理和高效。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让法院判断是否符合上述原则,是否需要调整管辖法院的确定。

总之,买卖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告所在地起诉,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原则、原告住所所在地原则、被告住所所在地原则、合同标的地原则和互联网交易特殊规定等原则,可以解决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确保诉讼的公平、合理和高效进行。

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1. 概述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经济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卖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和义务。

当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需要通过法院解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有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2. 买卖合同的管辖原则2.1 合同履行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首先需要确定合同履行地。

2.2 被告住所地原则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特殊情况的管辖规定3.1 跨境买卖合同对于跨境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没有选择,那么根据国际惯例,可以由卖方所在地或者货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2 网上买卖合同对于网上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消费者所在地或者货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4. 管辖法院的确定4.1 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选择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4.2 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可以协商一致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4.3 依法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5. 结论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取决于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顺利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6. 注意事项在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6.1 明确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以免在纠纷发生时产生争议。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引言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然而,买卖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当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进行探讨。

法律背景在许多国家,买卖合同纠纷通常受到当地法律的管辖。

法律规定了哪个法院有权处理这类纠纷。

一般来说,法律会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管辖权:1.合同签订地:如果合同在特定地点签订,该地法院通常有管辖权。

2.履行地:如果合同要求在特定地点履行,该地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3.被告住所地:如果被告居住在特定地点,该地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4.争议地:如果买卖双方在特定地点发生争议,该地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国际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更加复杂。

在跨境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位于不同的国家,各国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存在差异。

为了解决跨国买卖合同纠纷,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管辖协调:1.合同选择法院: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纠纷应当提交的法院。

这种方式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明确的管辖权,并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合同选择仲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独立于国家法院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仲裁庭根据双方约定的规则进行裁决。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在不同司法体系下的纠纷处理。

多边协议和国际公约为了加强国际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协调,许多国家参与了多边协议和国际公约。

这些协议和公约为国际买卖合同提供了一种统一的管辖机制,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最著名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该公约适用于跨国买卖合同纠纷,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统一的法律规则。

根据CISG,当买卖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时,纠纷应当提交给合同履行地或卖方住所地的法院。

此外,一些地区还建立了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如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

这些机构提供独立、中立的仲裁服务,为国际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便利。

民法典购销合同纠纷如何约定管辖地

民法典购销合同纠纷如何约定管辖地

民法典购销合同纠纷如何约定管辖地进⾏买卖交易时,买卖双⽅可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购销合同的,当事⼈在合同中要约定的内容⽐较多,例如标的物、违约责任等,当事⼈也可以约定纠纷管辖法院,那么民法典购销合同纠纷怎样约定管辖地?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购销合同纠纷如何约定管辖地购销合同的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出现纠纷时管辖的法院,当事⼈可以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等地作为管辖地。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采购合同纠纷怎么处理1、协商解决合同双⽅当事⼈如果在履⾏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助于问题的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合同双⽅当事⼈发⽣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之间的协议,由⼀定的机构以中间⼈或第三者的⾝份,对双⽅发⽣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

⽤仲裁的⽅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的⼀种⽅式。

3、诉讼解决当发⽣合同纠纷后,双⽅当事⼈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式来解决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签订购销合同后,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出现纠纷时管辖的法院,当事⼈可以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等地作为管辖地。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一、“双方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2号:《债务重组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可向各自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各方当事人在《债务重组协议》中协议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二、“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389号:本案中,水电四局与中车公司签订的《新疆哈密东豪卓成二期49.5MW风电场工程风机塔筒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第17.2款约定“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管辖权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当依法确定。

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按照约定的法院进行管辖。

2.依法确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么依法由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当为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协商一致选择管辖法院,但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

二、在确定管辖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约定的有效性,如果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约定无效,那么管辖权将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2.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居住地变更、房屋所在地变更等情况,管辖权的确定可能会有所变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

3.法律法规的变化,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管辖权的确定也可能会有所调整,双方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三、总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管辖权的确定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考虑管辖法院的约定,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祝您一切顺利!此致。

合同范本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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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管辖地规定

买卖合同管辖地规定

买卖合同管辖地规定1. 总则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管辖地规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地规定,是指当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地规定如下:(1)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2)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3)如果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那么根据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争议,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则如下:(1)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

(3)如果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有争议,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特殊情况(1)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那么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交通工具,那么交通工具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那么货币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 结论买卖合同的管辖地规定,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履行地点,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6. 法律适用在确定管辖地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或者住所地不同,但在我国领域内签订和履行合同,则适用我国的法律确定管辖地。

7. 境外合同的管辖地对于境外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我国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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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管辖地规定篇一:买卖合同的管辖买卖合同的管辖合同管辖的确定问题在现实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买卖合同管辖的确定,这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虽有规定,但却因规定不是很明确而导致具体案件中不好操作,在此,我仅就自己的认识发表一点个人看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应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确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在此我想重点谈谈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合上述规定,可否这样理解?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理解。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

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实际中还应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约定管辖:发生合同纠纷后,如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或事后形成书面管辖协议,应该按双方约定的地点和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是约定以仲裁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则不能到法院起诉,但必须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才有效。

双方也可以约定以法院管辖。

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定管辖:无约定,当然是按法定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了。

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好确定,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补偿贸易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纠纷: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运输合同: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篇二:买卖合同管辖法篇一:买卖合同的管辖买卖合同的管辖合同管辖的确定问题在现实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买卖合同管辖的确定,这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虽有规定,但却因规定不是很明确而导致具体案件中不好操作,在此,我仅就自己的认识发表一点个人看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应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确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在此我想重点谈谈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合上述规定,可否这样理解?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理解。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

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实际中还应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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