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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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

物业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财务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涉及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物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财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财务核算应全面反映物业管理活动的财务状况。

(四)及时性原则:财务信息应及时传递、报告。

(五)安全性原则:财务资金和资产应确保安全。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物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规范有序。

(二)编制、审核、执行物业管理活动的财务预算。

(三)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资金管理、收支核算、成本控制。

(四)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资产核算、盘点、报废等工作。

(五)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

(六)负责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财务预算与决算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物业管理活动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物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财务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预算:物业管理费、公共收益等。

(二)支出预算:物业服务费、设备维修费、人员工资等。

(三)资金预算: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余等。

第八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预测收入和支出。

(二)保证资金平衡。

(三)注重成本控制。

第九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报物业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年度财务决算应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报物业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资金管理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收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物业管理公司财务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财务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内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规范有序、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守公司保密制度,保护公司财务信息安全。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保证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有关纪律规定,做到廉洁自律,避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逃税或者偷税漏税。

第八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当以服务公司经营发展为宗旨,为公司业务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第九条公司设立财务部门,由公司财务总监领导,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并进行调整和监督;(三)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等;(四)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合理安排公司资金使用,保证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五)定期报告公司财务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做出相应报告。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会计岗位,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公司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编制公司财务报表,提供有关财务信息给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三)协助财务总监开展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履行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设立出纳岗位,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包括收支管理、款项清算等;(二)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供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三)定期向财务总监汇报公司资金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设立审计岗位,职责如下:(一)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审核工作,确保各项财务活动符合相关规定;(二)协助财务总监进行公司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发现并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企业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财务管理职责及权限1. 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和实施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准确、及时地记录和管理公司的财务数据,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和预测,制定公司的财务决策计划,并对外提供财务信息。

三、财务核算与报告1.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

2.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3. 财务报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编制和上报,以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信息。

四、预算管理1.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编制年度预算。

2. 预算编制应参考历史数据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收入预测和费用预算。

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注重预算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五、资金管理1.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2. 资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管理、资金调度和资金流动分析等方面。

公司应合理安排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投资运营的正常进行。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监控资金流动情况,预测和分析资金缺口,并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资金的闲置和浪费。

六、审计与风险控制1.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应强调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具备扎实的财务知识和较高的职业操守,提高公司财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确保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本企业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财务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2. 真实性原则:财务记录必须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准确性原则:财务数据应准确无误,避免任何形式的误差。

4. 完整性原则:财务信息应全面完整,不得遗漏任何财务活动。

三、财务管理组织1. 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四、财务预算与计划1. 企业应根据经营目标和市场状况,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计划。

2. 财务预算和计划应经过企业管理层审批,并严格执行。

五、收入管理1. 企业的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入账,不得坐支、挪用。

2. 收入管理应遵循国家税法,确保依法纳税。

六、成本与费用管理1. 企业应合理控制成本和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2. 成本和费用的支出必须符合企业内部审批流程。

七、资产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 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八、财务报告与审计1.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企业应接受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九、财务风险管理1. 企业应建立财务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估潜在的财务风险。

2. 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降低财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十、财务监督与检查1. 企业应建立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2. 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物业管理公司会计财务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会计财务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会计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公司会计财务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和资金的安全,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核算1. 会计核算基础(1)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公司实行会计账簿载明日常经济业务的原则。

会计核算科目应符合《会计科目表》规定。

(3)公司实行现金制度。

公司设置现金出纳员及必要的备用出纳员,实行多人复核、多人执掌的现金管理制度。

2. 会计制度(1)会计基础工作① 设置会计主管人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统一管理。

② 公司设立会计部门,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

会计部门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及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工作。

(2)会计凭证① 公司一切业务交易的依据都应来源于正式的文件,如合同、收据、发票等。

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应完整、准确、及时,记账凭证应详实、清楚、准确。

(3)会计账簿公司应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分类账等。

会计账簿应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记载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

(4)会计报表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现金管理、银行存款、收付款等方面。

(2)公司应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督机构,监督公司的资金收支情况,做到全程监测和控制。

2. 预算管理(1)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利润预算等。

(2)公司应对预算进行分析和调整,及时修订和完善预算方案。

3. 税务管理(1)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

四、内部控制1. 财务控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包括收入控制、支出控制、资产控制等方面。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财务管理体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财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财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财务人员,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企业的重大财务决策应当由管理层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资金筹集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股东投入、银行贷款、发行债券、收取物业服务费等。

在筹集资金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益的原则,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和风险,制定科学的筹资方案。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项税费,并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四、资金使用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优先满足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确保物业服务的正常开展。

资金使用应当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节约高效的原则。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对于重大项目的资金支出,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五、资产管理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的管理,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

货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应收账款应当及时催收,定期进行账龄分析,防范坏账风险。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避免积压和浪费。

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健全台账,定期进行清查和折旧计提,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六、成本费用管理企业应当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成本费用的核算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准确核算各项成本费用。

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成本费用控制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岗位,定期进行考核和分析。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财务管理体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合理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财务人员。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点,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的重大财务决策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筹集企业的资金筹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益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经营需要,合理确定资金筹集的规模和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吸收业主投资、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在筹集资金时,应当充分考虑资金成本、风险和回报等因素,选择最优的筹资方案。

企业筹集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资金使用企业的资金使用应当遵循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

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资金,优先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开展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对于重大项目的资金支出,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企业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控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资产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一)流动资产的管理1、企业应当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控制现金的使用范围和库存限额,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2、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时清理未达账项,确保银行存款的账实相符。

物业管理处财务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处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核算、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三条物业管理处设立财务部,负责全处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人由物业管理处主任提名,经物业管理处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命。

第五条财务部下设会计、出纳、审计等岗位,各岗位职责明确,相互制约。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营模式。

第七条资金筹集:物业管理处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集资金:1.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2. 物业租赁收入;3. 政府补贴;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资金使用:物业管理处资金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使用资金;2. 节约原则:合理控制支出,避免浪费;3. 效益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物业保值增值。

第九条资金核算:财务部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十条财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十一条内部监督:物业管理处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财务部及各岗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外部监督:物业管理处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处主任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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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准则、知识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整理点击数:288 更新时间:2010-11-24 10:38: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业主在300名(包括300名)以上的,应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人数在300名以下的,由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

第十二条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堂,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修订案并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四)依法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活动。

(六)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七)对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依照公约规定进行处理。

(八)审议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其它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三)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未发生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5人。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可以连选连任。

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实行年度工作检查。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及其资料。

(四)业主公约。

(五)其他相关资料。

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罢免其委员资格,并按本办法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补选委员。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其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推迟、拒绝组织换届改选的,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招投标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持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颔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依照国家、省、市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二)园林绿地的管理服务。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

(五)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业主、使用人需要特约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一)独立经营,拒绝不合理摊派。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取酬金。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公约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物业管理制度。

(三)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住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全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

第二十四条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的,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应当成立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中应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活动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二十七条招标组织者应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须知、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

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情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状况、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招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处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三)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备方案。

(四)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服务承诺与具体的实施措施。

(六)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七)管理服务模式设想。

(八)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同一物业承担过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表权。

前款物业管理公司有二家以上的,最后承担管理服务的一家享有优先中表权。

第四章物业的管理与维护第三十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委托给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签定物业管理合同,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预售或销售房屋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受让人、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其起15日内,将物业的转让、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比例提供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按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物业管理专用房屋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折算购买,其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其租金收入用以补贴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按本办法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于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下列物业档案资料:(一)建设规划方案图、标准层竣工平面图。

(二)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房屋产权明细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和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下列移交手续,并报区、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结余部分。

(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

(三)物业管理专用房屋以及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财物。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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