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发,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不同形式的公司组织。
它们在法律地位、股东责任、注册资本、税收政策等方面都不同。
下面我们仔细看看这两种公司形式的区别。
1、法律地位: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非法人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资本要求: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通常为人民币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通常为人民币3万元。
这意味着注册有限公司所需的资本相对较少。
3、股东人数: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限制,可以是一名,也可以是多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且不存在对股权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这限制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的灵活性。
4、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比较简单,只需通知公司董事会即可进行;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这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更加繁琐。
5、税收政策: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政策也有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根据公司的盈利能力确定。
此外,有限公司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6、经营范围: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比较广泛,可以从事多种经营活动;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则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从事需要特别牌照的行业,如金融、证券、保险等,这使得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些行业的竞争力较差。
7、对外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对外提供担保。
这可能使有限公司在面临债务风险时更容易获得外部支持。
总之,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地位、资本要求、股东人数、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在选择公司形式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自身的业务规模、资金需求、风险承受能力。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发,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发,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公司法中常见的几种责任形式。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这三种责任形式的区别,分别是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责任限制、法律依据和适合范围。
希翼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这三种责任形式的含义和特点。
引言概述: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公司法中常见的几种责任形式。
它们在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责任限制、法律依据和适合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面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的阐述。
正文内容:1. 责任范围1.1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限于其出资额。
一旦公司发生债务违约等情况,股东的个人财产不会受到影响。
1.2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连带承担债务的。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违约等情况,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追偿。
1.3 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连带承担债务的。
与无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也是连带责任,即每一个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责任承担方式2.1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不必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
2.2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需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追偿。
2.3 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需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追偿。
与无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股东之间也是连带责任,即每一个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责任限制3.1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责任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不会对个人财产造成影响。
3.2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的责任无限制,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影响。
3.3 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责任无限制,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影响。
与无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股东之间也是连带责任,即每一个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发,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发,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在商业活动中,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常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公司法、合同法等领域有着重要的应用。
了解这些责任形式的区别对于企业经营和法律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定义、适合范围、责任限制等方面详细介绍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一、有限责任的特点:1.1 有限责任的定义:有限责任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对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责任仅限于其投资额或者出资额。
1.2 适合范围:有限责任通常适合于公司法律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Ltd.)或者股分有限公司(Inc.)。
1.3 责任限制:股东或者合伙人的个人资产不会因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债务而受到影响,其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二、无限责任的特点:2.1 无限责任的定义:无限责任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对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资产可能会被追偿。
2.2 适合范围:无限责任通常适合于合伙企业,如普通合伙企业(GP)或者有限合伙企业(LP)。
2.3 责任限制:股东或者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可能会被追偿,无限责任形式下风险较高。
三、无限连带责任的特点:3.1 无限连带责任的定义: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多人共同承担对同一债务的无限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追偿其中任何一方的个人资产。
3.2 适合范围:无限连带责任通常适合于合伙企业或者共同经营的情况。
3.3 责任限制:债权人可以选择追偿任何一方的个人资产,无限连带责任下各方责任相互关联。
四、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比较:4.1 风险承担:有限责任形式下风险较低,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形式下风险较高。
4.2 资产保护:有限责任形式下个人资产受到保护,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形式下个人资产可能会被追偿。
4.3 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形式下责任限于投资额,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形式下责任无限制。
五、结论: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企业在选择合适的责任形式时应考虑风险、资产保护和法律责任等因素。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不同之处:(1)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人以上为发起人,股东无人数限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关键词对比: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五人以上无人数限制。
(2)发生债务清偿问题时,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关键词对比:所认缴的出资额/所认购的股份。
请注意“出资额”这个词。
出资额分为实际出资额和认缴的(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实际上,实际出资额和认缴的出资额往往是不相等的,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
原《公司法》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某股东没有出资或来不及出资公司就破产了,则他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新《公司法》将“出资额”改成“认缴的出资额”,弥补了这一缺陷。
(3)有限责任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上市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也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但都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两种公司相比较:1.公司规模上,有限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按照公司经营性质的不同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而股份公司的规模则相对更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2.股东人数上,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并且只能在2-50人之间,其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人。
而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则要多的多,其中的发起人按规定就不得低于5人,且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3.出资或股份的转让上。
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一5.1企业的经营教案

第五课企业与劳动者企业的经营【课标要求】学生通过学习,了解企业的含义、公司的含义及其分类,在把握各种类型企业的优缺点的基础上,学会组织企业经营与发展的最主要策略。
理解企业兼并和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教材分析】在我们了解了生产与经济制度的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本课又将向我们介绍了企业和公司的概况,分析了公司经营中的关键因素及企业兼并、联合、破产等现象。
这有利于帮助我们正确的认识公司,对于有志于创业的同学来说,有利于做好创业的准备。
【学情分析】学生已经在上一课中初步学习了生产与经济制度的相关知识,本课又让学生明确生产的发展离不开企业。
对于企业的含义、作用,公司的组织机构,企业兼并、破产等简单知识,学生易于掌握。
对于公司的两种法定形式,学生要进行比较记忆。
结合教材内容,学生现有的认识和高考的要求,本课教学的着力点确立为以下几点:1.注重实践性,体验性。
结合教学内容设计了“关于高中生创业与就业准备的调查问卷”,通过微信公众号“青椒学园”发布调查,在上课之前先了解学生的需要,再组织课堂教学,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已有知识和认知需求出发,以满足学生的需要为教学的出发点。
课堂教学设计了分析“江南皮革厂”倒闭这一学生票选出来的企业经验案例,体现了教学的民主性。
2.注重知识的拓展。
关于创业与就业,我在课堂上介绍了创业环境和创业者必备的素质,推荐了两本创业可读的书籍。
在课后,利用微课,介绍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些重要条件。
3.注重阅读方法和答题技巧的指导。
学习文科类的课程,阅读是一项基本技能,在学生的学习课文的过程中,指导学生渐进的学习“关键词法”、“主体法”,在学生练习的过程中,逐渐学习“关键词法”、“主体法”。
【教学目标】1、知识与能力知识(1)能够说出企业的含义和基本分类;公司的基本特征和分类;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公司的组织机构;企业兼并和企业破产的影响。
(2)能够解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和联系;能够说出并理解如何组织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浅析资合性与人合性;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

浅析资合性、有限公司与人合性、无限责任的区别一、资合性与人合性(一)资合性: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资本规模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体现了资合性。
(二)人合性: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不是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
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但是,我国没有无限责任公司,不过,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无限责任企业)体现了人合性。
(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区别其一,是二者的信用基础不同。
资合性以资产规模为信用基础,人合性以股东个人信用为信用基础。
其二,由于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总额及现有财产状况,因此,资合性可防止公司由于资本不足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间并没有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仅以资本规模为信用基础组建公司;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因此,人合公司股东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
根据以上可以看出资合性与人合性是按照信用基础来划分的,以公司交易信用来源和责任的承担依据为标准从而将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区分开来。
(四)以公司与合伙企业对比人合性与资合性我将公司体现的资合性和合伙企业体现的人合性用以下几方面来分析:1、成立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协议代表了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并且签名盖章后生效,相当于一份合同,表现出合伙人以个人信用为信用基础产生合伙的意思,体现了人合性;公司成立以设立公司章程为基础,对所有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公司组织的自制规则,对于公司的事项决议,由多数股东决议通过,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的多寡决定决议是否通过,这体现出公司的资合性。
2、财产归属及出资形式不同。
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以共同出资为前提,合伙人之间的的信任程度较高可以用货币、实物、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来出资)、财产使用权出资,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其财产归合伙人按份共有,体现了人合性。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有何区别呢?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有何区别呢?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区别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不同的公司类型,以下是它们的区别:1.公司名称不同:有限公司在公司名称中可以使用“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形式,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使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形式。
2.股东数量不同:有限公司的最少股东数是2人,而有限责任公司最少只需要1人,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有一个人作为股东。
3.股东责任不同: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是有限的,即股东只需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也是有限的,但是在公司发生破产等情况时,股东需要承担其所持有股份的全部责任。
4.注册资本不同: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需要达到100万元。
5.公司类型不同:有限公司是法人独立的企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资企业。
怎么注册有限责任公司?1、发起人发起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发起设立。
发起人首先要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设立公司的意向。
发起人有数人时,应签订发起人协议或作成发起人会议决议。
协议或决议是明确发起人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发起人协议(或决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协议。
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前,应对他人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2、草拟章程章程主要是规范公司成立后各方行为的,它与发起人协议不同。
起草章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国外公司法大多数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予以公证,我国没有这种规定。
但我国法律要求章程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3、必要的行政审批并不是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均要经过行政审批,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就可。
我国《公司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如,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应事先经有关证券主管机关批准,不经批准,就不得申请登记。
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区别是什么在正常的民商活动中,交易的双⽅都需要承担某些责任。
然⽽在法律的体系⾥,责任也是有着不同的定义的,如有限责任和⽆限连带责任。
顾名思义,这两种责任的范围是不同的,那么⽆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区别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有关内容,为您介绍。
⽆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区别是什么有限连带责任和⽆限连带责任区别在于有限连带责任,是指以全部财产中的部分财产来承连带担责任。
⽆限连带责任,是指以全部财产来承担连带责任,即有多少财产就承担多少责任。
有限责任既指在⼀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般⽤与公司法中,如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所以财产不能够承担全部的责任,那么不能够承担的责任就不⽤再承担了。
⽆限责任就是指不以⼀定的财产为范围,对全部的债务都承担责任。
⼀直到债务还清为⽌。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种民事责任。
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种。
传统民法并⽆并⾏的连带责任概念。
该概念颇具中国特⾊,⼤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的连带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
并⾏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可向任⼀债务⼈主张清偿全部债务。
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不履⾏或不能完全履⾏为前提,从债务⼈只在第⼆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的保证责任、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侵害的⼈等。
(1)连带责任是⼀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相对应的债务⼈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法律义务⾸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
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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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一、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
有限责任,是指以全部财产中的部分财产来承担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以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即有多少财产就承担多少责任。
二、无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从本质上并无区别,都是承担无限责任;但从债
务人的人数以及相互关系上是有区别的。
无限责任说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的是
无限责任,是区别于有限责任而言的。
无限连带责任不仅仅强调债务人对债权人是无限责任的关系,同时强调债务人
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
例如:在个人独资企业这,是“无限责任”。
因为“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债
务人之间的连带”。
在合伙企业中,是“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在作为债务人时,合伙人是多个的,他们之间是“连带关系”,所以叫做“无限连带责任”。
而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出资人就只有一个人,再没有其他人和他构成“连带关系”,所以此时就是“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一般都是“无限连带责任”,您可综合记忆。
三、总结下无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几种情况:
无限责任:
1、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第三人。
3、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
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6、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
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连带责任: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
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
人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
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