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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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
● 《Regulation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Radioisotopes and Radiation—Emitting Apparatus,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1989-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9 年第 44 号令)
The Third : Rules ( 政府有关部颁发的部门规章)
The Ministry of Health, P.R.China ( 卫生部 ) The Stat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P.R.China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医学中的 建议书的 放射防护 实际应用
Task Group Working Party
不同历史时期的 ICRP 基本建议
出版物序号及发表年份 主要概念
职业照射主要的 年个人剂量限值
6
1 号(1959), 号(1964),9 号(1966)
最大容许剂量
性腺、红骨髓, 全身均匀照射 5 rem
26 号(1977)
● 电离辐射技术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是 20 世纪杰出的科技成就
● 多学科交叉的辐射防护学(放射卫生学) 应运而生,旨在趋利避害
● 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放射防护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
— 放射防护法规标准
— 审管部门(Regulatory authority) — 足够的资源 — 足够数量受过培训的人员
5 Rules by The MOH ( 卫生部 ): ●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Health

医用诊断X射线机房的设计要求和评估方案——辐射防护(四)

医用诊断X射线机房的设计要求和评估方案——辐射防护(四)

医用诊断X射线机房的设计要求和评估方案——辐射防护(四)按照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的3项原则,时间防护的要点是尽量减少人体与射线的接触时间,距离防护的要点是尽量增大人体与射线源的距离,屏蔽防护的要点是在射线源与人体之间放置一种能有效吸收射线的足够厚度的屏蔽材料,其最终目标都是使射线检测工作人员承受的辐射剂量在国家辐射防护安全标准规定的限值以下。

因而作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化医院,其医用诊断X射线机房的设计布局应当严格按照X射线防护的3项原则进行,同时也应紧跟国家出台发布的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设计。

现阶段评价一家医院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房的设计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国家出台的相关防护要求和标准,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的评估方案。

本文应用放射防护的基本理论,以防护医务人员、患者及公众人员为重点,设计了一套科学有效的防护方案。

高端无铅无毒防辐射装饰板一、剂量限值要求在特征X射线机最大工作负荷范围内,对墙外区域、楼板上下区域每周剂量水平应小于表2给出的值。

表2 剂量限值要求二、机房屏蔽要求:无毒铅板防辐射机房防护主要环节有:(1)机房的墙壁:摄影机房中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2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透视机房各侧墙壁应有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

砖墙要求厚度在24cm以上;混凝土墙则要求为16cm以上;一般应采用实心黏土砖进行砌筑,再加防辐射涂料进行表层处理。

(2)地面:要求平坦、光洁、无尘。

一般情况下,水泥或水磨石地面即可;若条件许可,木板地面更为理想,可防潮、防静电,有利于保护设备及人身安全。

(3)控制室:通常是由墙、门、观察窗等构成的工作室。

(4)机房防护门、窗:主要考虑防护能力。

机房的门、窗必须合理设置,并保证其与所在墙壁具有相同的防护厚度。

1、诊断 X 射线机房防护中墙壁厚度的要求确定诊断X射线机房的墙壁屏蔽厚度,首先确定屏蔽透射量,然后根据由实验测量得到的X射线减弱曲线(见图1)求出所需要的屏蔽层厚度。

图1 不同厚度铅和混凝土对X射线减弱曲线图屏蔽透射量B=PR2/WUT。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作者:佚名医学频道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338更新时间:2004-4-11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是指在放射性物质使用、储存、处理或输运过程中维护操作人员和公众安全的基本要求。

以下是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要点:
1. 辐射剂量限制:限制操作人员及公众每年接收的有效剂量以控制辐射危害。

2. 个人辐射剂量监测:操作人员及公众个体剂量被监测以识别存在的辐射风险。

3. 辐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分类:分类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以确定其采取的辐射保护措施。

4. 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储存、处理或输运过程中,需要实施辐射防护设施措施以限制人员暴露。

5. 辐射工作安全措施:对操作人员实施辐射工作安全措施,包括防护装备的使用、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

6. 应急放射卫生防护:制定应急计划,包括事故的预警、应急处置和疏散。

7. 辐射监测和记录:监测辐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水平,并记录监测结果,以便将来进行广泛的评估和分析。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是保障人员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应全面实施。

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放射防护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附近采取措施,以减少人员接受辐射的可能性和程度。

放射防护标准是指根据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的特性,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以保护人员免受辐射危害。

放射防护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下面将介绍放射防护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放射防护标准应包括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的分类和评估。

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特性、放射源的强度和辐射范围,应将其进行分类,并评估其对人员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防护标准和措施,以减少辐射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其次,放射防护标准还应包括对人员的防护要求和措施。

对于从事与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制定相应的防护要求,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的佩戴、工作场所的布局和标识、工作程序的制定等。

同时,应对人员进行相关的辐射防护培训,使其了解辐射的危害和防护措施,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此外,放射防护标准还应包括对环境的防护要求和措施。

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的周围区域内,应设置辐射监测点,并定期对环境中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评估。

同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隔离、封堵、清理等,以减少辐射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最后,放射防护标准还应包括对应急响应和应对措施的规定。

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或泄漏,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和清理,以减少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同时,应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放射防护标准和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放射防护标准是保障人员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对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分类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护要求和措施,对人员和环境进行有效的防护和监测,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可以有效减少辐射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因此,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与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相关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放射防护标准,做好相应的防护和监测工作,确保辐射安全。

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

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相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T 16144-1995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起草时主要依据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该标准中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限值为50mSv。

按照现有IAEA国际标准,该年剂量限值已变更为20mSv,国内也拟作相应变化。

但由于国内对此尚未作出正式变更,且本标准附录A表A.1所列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ALI)的数据量太大,一时无法作相应变化,故在使用时应予以注意。

今后使用时,应根据年剂量限值的变化,可按相应比例增减。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常青、沈智渊。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Annual limits on intakes for radioactive aerosol with different particle sizeGBZ/T 154-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限值(ALI)。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所在空间可能存在放射性气溶胶的工作场所,作为评价空气放射性气溶胶污染程度和估计人员内照射吸入危害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气溶胶aeroso1分散在气体中的固体粒子或液滴所构成的悬浮体系。

3.2 粒度particle size气溶胶粒子的大小,又称粒径。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前....言为加强临床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中的放射卫生防护与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专业工作人员、患者与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在对部分省市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的临床应用与卫生防护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器的卫生防护要求、贮源箱的卫生防护要求、敷贴治疗室的卫生防护要求和敷贴治疗中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从2000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大平、宗西源、侯金鹏、朱建国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protection.standard.for.radionuclide.applic ator.therapy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器、贮源箱、治疗室和实施敷贴治疗时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以及放射防护检测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皮肤和眼科疾病等采用密封型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器进行敷贴治疗的实践。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1996.安全标志GB4075—1983.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6—1983.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敷贴治疗.applicator.therapy选择适当的放射性核素面状源作为敷贴器覆盖在患者病变部位的表面,照射一定时间,达到治疗目的的接触放射治疗的方法。

3.2 放射性核素敷贴器.radionuclide.applicator将一定活度与能量的放射性核素,通过一定的方式密封起来,制成具有不同形状和面积的面状源作,为敷贴治疗用的放射源,简称敷贴器或敷贴源。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人体受到放射性辐射的危害。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标准是保护人体免受放射性辐射的危害,保障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从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和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限制接触、减少暴露、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

限制接触是指尽量减少人员与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直接接触,通过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个人防护装备来降低辐射暴露。

减少暴露是指通过合理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设计,减少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包括优化设备设计、加强辐射防护设施等。

防止污染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储存和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辐射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

保护环境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保护周围环境免受辐射污染。

其次,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包括辐射剂量监测、个人防护、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剂量监测是指对工作场所和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辐射暴露。

个人防护是指在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时,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等。

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制定和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

最后,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包括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等。

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健全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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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2.24•【文号】•【施行日期】1984.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诊断标准正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984年12月24日卫生部)1.引言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

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150mSv(15rem)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50rem)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

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T WT HT ≤50MSv(5rem)式中:HT ——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rem)WT ——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见附录F)∑T WT HT ——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 表示2.3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附录B列出的年摄入量限值(ALI)。

2.4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推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

见附录B。

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2.5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满足下列不等式和2.2.1及2.6的要求可以认为不会超过所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

HE Ij(---------)+∑----≤1-1ALIj50mSv·年式中:HE——外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1∑T WT HT ,mSv年-1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g年AL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g-1年-150mSv年——放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当量限值2.6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2.2至2.5段)的一半。

2.7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1.5rem)。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监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1.5rem)。

但有可能超过5mSv(0.5rem)。

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

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作记录.。

2.8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

对这种照射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计划,由本单位领导及防护负责人批准,其有效剂量当量在一次事件中不大于100mSv(10rem),一生中不大于250mSv(25rem)并满足2.2.1款的要求。

接受这种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应有医学观察并详细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2.9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实习人员,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10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2.11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3.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3.1公众中个人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下列限值:全身5mSv(0.5rem)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50mSv(5rem)3.2当长期持续受到电离辐射的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其一生中每年的全身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应不高于1mSv(0.1rem)上述年剂量当量是指任何一年内的外照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3.3公众中个人的年入摄量限值和导出浓度仅用于成年人。

在计算儿童由于摄入放射性核素而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时,应考虑儿童在器官大小和代谢方面的差异,选择合适的模式,相应地减少有关的放射性核素的摄入量。

3.4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单位在制订放射防护规程时,必须把现有的和预期的各种放射源对公众的照射计算在内,要使公众个人所受照射的总剂量当量低于上述限值。

对新建放射工作单位进行放射防护预评价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3.5未来的剂量当量负担:有许多实践所释放的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会在环境中长期累积,将不断增加对公众的照射。

同时其他放射源的种类和数量也会增加。

所以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保证当前和未来实践所产生的剂量不致对公众造成过量的照射。

3.6为了估计公众个人所受的剂量当量,应在可能受照的人群中选择合适的关键人群组,并选用适宜的参数和数学模式,估算出这个组的平均有效剂量当量,以此进行剂量评价。

3.7人类的活动有时会使天然电离辐射对公众的照射水平有所变化,限制由此增高造成的附加照射是必要的,应该根据不同的放射源类型及其剂量分布,确定具体的调查水平,管理限值和干预水平。

3.8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由年摄入量限值推导出公众的导出食入浓度(DIC),见附录B。

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4.铀矿及其它矿井下作业人员吸入氡、氢及其子体的限值4.1在矿井下作业、工作人员除受γ射线的照射外,同时由于暴露于空气中的氡、氢及其短寿命子体以及矿尘(含有铀、钍长寿命核素及其衰变产物),经过吸入而产生内照射。

其中氡子体的照射是主要的危害因素。

2224.2对空气中的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ALI)和导出空气浓度(DAC)如下:222短寿命Rn子体任何混合物α潜能的年摄入量限值(ALIp)为:ALIp=0.02J3-1假定平均呼吸率V=1.2mh,每年工作2000h,由此得出导出空气浓度:-6-3DACp=8.3×10Jm-222用平衡当量氡浓度(ECRn)表示时:-222-3DAC(ECRn)=1500Bqm2204.3对空气中的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ALI)和DAC值如下:ALIp=0.06J-5-3DACp=2.5×10Jm-3DAC(ECRn-220)=330Bqm4.4混合照射限值,对接受内外混合照射的工作人员,按2.5条所列公式估算,将不会超过基本限值。

4.5仅暴露于氡、氢气体本身而不伴有氡、氢子体混合物;或吸入其短寿命子体的量极微,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例如使用高效沪材作的口罩),上述的年摄入量限值和导出空气浓度可增大100倍。

4.6上述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是基于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导出的,因此,在实践中,需用最优化原则以求合理地做到减低剂量。

5.事故和应急照射5.1核设施或核企业在申请批准开始运行前,必须制定好应急计划;制定出发生事故后不同阶段、不同剂量水平下应当采取的各种相应对策和善后措施,上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卫生、公安等部门备案。

5.2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些工作人员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称为应急照射,一般控制在一次应急事件中全身照射不超过0.25Sv(25rem)。

并满足2.2.1的要求5.3事故照射是指在事故情况下,工作人员以及公众非自愿接受的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

遇此情况时,要采取善后措施限制事态的发展,限制人员受照射量,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经过并估计人员已经受到的剂量和预期的待积剂量。

5.4在事故的情况下,补救措施本身有可能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一定的危害。

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必须是措施本身付出的代价和带来的危害小于进一步照射所造成的危险。

5.5在事故情况下,某些人员受到特殊照射的剂量应有详细记录,并报知有关部门存档。

其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1Sv(10rem)的人员,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并根据所受剂量,参照健康情况、年龄以及专门技能,对其今后能否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及从事放射工作的水平,提出建议。

6.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6.1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等表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下表所列值以下:-----------------------------污染表面|α放射性物质|β放射性物质|贝可/平方厘米|贝可/平方厘米-----------|--------|--------|-2|-1手、皮肤、内衣、工作袜|3.7×10|3.7×10-----------|--------|--------|-1|0工作服、手套、工作鞋|3.7×10|3.7×10-----------|--------|--------|0|1设备、地面、墙壁|3.7×10|3.7×10-----------------------------(1)手、皮肤、内衣受到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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