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教代会条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使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并通过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教职工权益等方面发展重大作用。
第三条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党政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则、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定制度,由园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
对于学校各级领导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监督办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园长行使职权,维护园长的指挥权威。
园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幼儿园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构成,应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辅助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项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学校的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行使职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做好工作。
学校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
四、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会要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五项职权。
六、教职工代表需以年级或教研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方法由工会委员会视学校的规模而定,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七、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1/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工会或1/3以上的教职工提议,学校党组织同意,可提前、推迟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八、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具体负责某一方面工作。
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九、教代会闭会期间各组应建立活动制度,在各组工会小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研究处理,必要时可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本制度自七届三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参照《教育法》、《工会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1、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2、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真诚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2年版

民主进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今年1月1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始施行。
制定《规定》,是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中国教育报》记者唐景莉就此采访了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解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问:1985年,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请问《暂行条例》实施20多年来,效果如何?答:1985年1月,教育部和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20多年来,教代会制度逐步完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由文件规定发展到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
二是由高校发展到各级各类学校,适用范围日益扩大。
三是由暂行条例发展到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体系日渐完善。
四是由会议制度发展到工作制度,制度质量明显提高。
五是由工作试点发展到制度规定,职责权利逐渐落实。
六是由组织机构发展到组织网络,自身建设日趋加强。
目前,全国98%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的建制率也达到40%,体现了教代会制度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问: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研究,制定了全口径规范、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
请问《规定》有哪些制度创新?答:《规定》共六章三十条,对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与《暂行条例》比较,有很多制度创新。
教代会暂行条例

教代会暂行条例(试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延伸,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是加强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为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利益的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我校教代会应在党支部、学校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我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审议、通过教职工集体福利的规定。
第九条稳步推进民主评议机制。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以科组为单位,由教工直接选举产生。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工,均可当选教工代表。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脱离本单位而缺员,应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应具有奉献精神和参政议政能力,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善于代表教职工利益,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提案;3、有权就教代会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4、有权对学校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决议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工作提出质询,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1、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做好本职工作;2、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工作,以身作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例(二篇)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系依据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精神制定。
第二条: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彰显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明确行政职责,践行民主管理原则,特确立并完善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作为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形式,旨在激发教职工积极性与责任感,共同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条:教代会在行使职权时,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紧密遵循党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并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尊重并支持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运作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就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并通过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如文明教研组和年级组评选标准、教职工奖惩办法等,经校长批准后实施;(三)讨论并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福利费使用办法等事项;(四)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实施监督,有权进行表扬、批评、评议,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建议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七条:学校行政系统应尊重并支持教代会行使其民主管理职权。
工会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决议与提案,对无法及时解决的应说明原因;若存在不同意见,经研究后可提请教代会复议。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积极参与教代会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并反映群众意见与建议;(四)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一)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具备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应占教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这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体现教职工主人翁意志的重要标志。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支持校长负责制的实施。
校长每学期初和末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关于教学、行政和后勤方面的建议和议案要做出答复。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决定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各项重要的规章制度;经校长签发后实施。
3、讨论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4、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对工作一贯努力、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和有特殊贡献的教职工,建议学校或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学校或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和惩处。
(二)教职工的权利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参加对学校领导人的质询会议。
3、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如实反映群众的建议和要求。
4、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三)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结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主要承当下列工作:1、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个人或小组的建议或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2、主持召开临时性工作会议。
3、负责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参照《教育法》、《工会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1、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2、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____伟大旗帜,贯彻执行__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____、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真诚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3、教代会的____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1)讨论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整体改革方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央国务院今年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0年)》提出:“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作为中小学民主管理与民主决策基本制度的教代会制度,是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形式。
在不断推进教育法制化的进程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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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一】参照《教育法》、《工会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1、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2、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真诚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3、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1)讨论审议、年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整体改革方案。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结构工资方案,教职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评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校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工作,保障教代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代会的提案,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教代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5、教职工代表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
3)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4)办事民主,为人师表,一心为公。
6、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教代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教代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工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师法》规定:“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聪明才智,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根据市教育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参政、议政,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工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社会主义学校。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提高教师素质措施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学校结构工资调整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管理,使用方法,经费管理使用方法和教职工新住宅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有权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升、提职。
对不称职的干部,有权建议给予免职和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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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1985年1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邻居十行使职权。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各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教研究、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这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认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代会以系、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
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它各种形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