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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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一、竣工验收概述竣工验收是对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质量、技术条件、设施设备运行、资料归档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的过程,确保项目按照设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为项目的顺利移交和后续运营提供保证。

二、验收范围与标准验收范围:包括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工程内容,如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铺设、装饰工程等。

验收标准:以国家及地方的相关建设法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为准。

三、竣工文件收集项目各方需按照竣工验收的要求,提交完整、准确的竣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记录、检测报告、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

四、归档责任与要求归档责任:项目各方应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归档要求:竣工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分类和顺序进行整理,确保便于查阅和管理。

五、验收流程与步骤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的各项内容进行初步检查,确保满足验收标准。

正式验收: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对项目的质量、安全、功能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验收整改: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各方需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六、质量保证措施项目各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对于重要节点和隐蔽工程,应进行质量抽检和验收前的专项检查。

七、验收结果与处理验收合格: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合格证书,项目可正式移交。

验收不合格: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各方需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八、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对于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各参与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确保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技术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审批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出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同时建成使用。

非生产性项目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属下列情况的建设项目(工程),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验收时应确定剩余工程解决办法;2、有的项目虽按设计要求建完,投产初期一时未能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能力;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经使用,近期又不可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可按缩小规模办理验收;4、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设计划进行验收;5、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应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

1、竣工图。

可按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整理编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一、目的
本细则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并鼓励项目参与人员加强文件管理,确保文件信息安全和可用性。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及移交。

三、定义
1、竣工验收资料: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当中产生的所有文档、图纸、影像、照片、检测报告、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资料;
2、归档:按规定要求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编目、整理和安排,放入专用档案室内进行存储;
3、移交:将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给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

四、资料归档
1、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1)归档资料要完整,文件应当是完整的原件;
(2)主要资料应当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求有统一的编号,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一一对应;
(3)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当以纸质形式归档;
(4)竣工验收文档应以A4纸尺寸进行打印;
(5)归档竣工验收文档,应配备全套复印件,保存稿和原稿;
(6)归档图纸,应当以A0尺寸原稿,配备全部复印件,经过多角度图纸审查,复印件不得。

工程验收与交付管理制度

工程验收与交付管理制度

工程验收与交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管理流程,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组织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结果客观准确。

第四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验收与交付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项目验收与交付的主体、程序、要求和责任。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与交付管理应当与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管理第七条工程项目验收是指对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的核实、评审和确认过程。

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组织实施,验收过程应当充分体现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情况和质量水平的评价。

第九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必要时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十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以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质量要求和合同约定为依据,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评审。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下进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和验收合格证,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对于验收未通过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重新进行验收。

第三章工程项目交付管理第十四条工程项目交付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将工程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者出让单位的过程。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交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必要时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交付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确保交付的工程项目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交付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确保交付的工程项目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交付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交付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确认。

工程竣工交竣工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交竣工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交竣工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工程竣工交接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施工类、设备安装类、设计类等各类项目。

1.3 公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制度,各项目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执行。

二、竣工交接流程2.1 工程竣工阶段(1)验收准备:工程完工后,项目部需及时对整个工程进行验收准备工作,包括整理施工资料、清理现场、保养设备等工作。

(2)自检自验:项目部需进行自检自验工作,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和设计要求。

2.2 竣工验收阶段(1)项目部提交申请:项目部需向工程验收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提出竣工验收时间和地点。

(2)验收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评估工程质量和合规性。

(3)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单位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说明工程的合格性和存在的问题。

2.3 交接阶段(1)整理交接资料:项目部需整理工程交接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设备清单等。

(2)召开交接会议:项目部需召开工程交接会议,参与方包括竣工验收单位、业主代表、设计单位等。

(3)签订竣工交接协议:项目部与业主代表需签订竣工交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2.4 竣工交接验收(1)业主验收:业主代表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工程合格后签字。

(2)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后,公司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责任分工3.1 项目经理:负责整个工程竣工阶段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验收合格。

3.2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的施工工作,保障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3.3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3.4 工程验收单位:负责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5 业主代表:负责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竣工交接协议。

四、竣工管理要点4.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竣工交接的关键,项目部需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验收和整改工作。

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市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定)为保证市政工程质量以及在完工后能够及时得到维护管理。

按照中心有关要求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特制定如下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实体验收工作(实体竣工验收)工程实体验收在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同时邀请接收单位共同完成的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按此实施细则执行。

一、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中心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实体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施工许可证。

3、办理完成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必须完成A类报监)(附表1:对报监的解释、报监所需材料及各标段未完成A类报监、缺少的资料明细)4、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证明文件)。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内容完成后,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上报验收申请报告及评估报告到建管中心总工办。

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制度

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制度

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验收移交工作,准确、有效地完成工程交接,满足业主的要求,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包括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验收移交是指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安全,达到设计要求,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最终实现工程的移交。

第四条、工程验收移交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合作,确保工程达到规定要求,及时、顺利地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五条、工程验收移交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负责人应当严守法律纪律,保证工程交接的合法、合规、合理。

第六条、在工程验收移交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尊重专业,遵从专业意见,共同维护工程交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七条、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由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定期进行验收移交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第二章工程验收移交的组织机构和责任第八条、工程验收移交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等单位,并设立验收小组组长、副组长、委员等职务。

第九条、工程验收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负责人、承建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

第十条、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负责整个工程验收移交的组织和领导工作,承建单位负责人应当负责具体工程验收移交的实施工作,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当负责工程验收移交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验收小组组长应当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工作,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副组长应当负责具体验收事项的处理,委员应当负责协助组长和副组长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二条、验收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要求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充分发挥验收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工程验收移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工程验收移交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第十三条、工程验收移交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验收前备案、验收准备、验收实施、验收结果评定、验收资料整理、移交手续办理等步骤。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实施细则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实施细则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工程交接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项目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2、项目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3、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管理公司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按规定执行。

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4、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管理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第二章工程移交1、工程通过验收并完成试运营工作后,项目管理公司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移交协议。

2、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3、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4、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章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1、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

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2、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

项目管理公司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4、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处理验收遗留问题。

第四章工程竣工证书颁发1、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规定工作日内,项目管理公司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2、工程缺陷责任期已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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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
竣工
验收
移交
管理
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市建筑工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保证工程顺利交楼,减少业主投诉,结合集团各建设项目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所属各项目所有建设工程。

第二章 验收资料管理
第三条分部工程完成,项目工程(监理)部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按城建档案要求将资料整理成册。

第四条办理政府专项验收,如节能备案、消防、环保、防雷、人防、卫生防疫、永久水、永久电、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工程(监理)部应协调地区开发部门或施工单位取得工程类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并按清单要求及时将资料提供给开发部门或施工单位进行办理,并协助和监控相关专项验收证件取得工作。

第五条工程竣工前六个月,项目工程(监理)部编制《工程验收工作计划》(见附表一),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各分部工程完工后三月内或工程结算前,施工单位必须完成相关验收手续,否则项目工程(监理)部不得进行产值确认,已确认部分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回。

第七条项目工程(监理)部必须建立《重要分部/单项工程验收管理台帐》并及时进行更新,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监督检查。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八条工程初验具备的条件:
1、项目建设工程(包括: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承发包合同内容基本完成(经审批可甩项办理竣工验收的分项工程除外),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基本齐全。

2、住宅楼通水、通电(最迟应在验收前24小时通水、通电)。

3、化粪池盖板、水池检查口、沙井盖全部掀开,池、井内无杂物和沉积物。

4、住宅楼内各单元按门牌编号编好锁匙。

5、住宅楼2米以内场地平整,住宅楼清扫干净。

6、初验前15天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提交项目工程(监理)部审查。

第九条特殊原因或配合销售、交楼需要,经项目工程(监理)部申请、项目公司工程副总、项目总经理、地区公司工程副总审批的单项或单位工程可甩项办理初验和工程移交联合验收。

第十条经审批同意确需甩项的单项或单位工程需单独办理初验和工程移交联合验收。

第四章 工程初验
第十一条工程达到上述初验条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写《工程初验报验表》,提前3天向项目工程(监理)部提出初验申请。

第十二条工程初验由项目工程(监理)部组织相关单位(设计单位、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参加,“两点一线”工程初验须通知营销中心参加,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抽查。

第十三条初验发现问题由项目工程(监理)部做好书面记录,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章 工程联合验收
第十四条单位(项)工程初验存在问题已经整改完成,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联合验收报验表》向项目工程(监理)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工程移交联合验收由项目工程(监理)部组织相关单位(设计单位、物业公司、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施工单位)参加。

第十六条单位(项)工程物业移交/托管管理流程(见附件一《单位(项)工程移交/托管管理流程图》)。

第六章 移交与托管
第十七条工程联合验收完成(房屋工程应完成竣工备案),项目工程(监理)部与物业公司办理工程移交。

第十八条工程联合验收完成并且取得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使用合格证、人防验收意见书,由项目工程(监理)部与物业公司办理工程托管。

如因公司资金问题造成以上工程已完工但无法取得相关验收证照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经地区公司总经理、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和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名同意,方可办理工程托管手续。

第十九条工程联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工程(监理)部监督施工单位继续整改,或由物业公司组织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工程移交(托管)由项目工程(监理)部组织,物业公司和施工单位参加,同时知会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工程托管/移交包括:部分或全部文件托管/移交(按《工程文件移交物业会签表》),如工程托管/移交清单、物业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验收完成的工程使用说明书,以及完成工程备案后的所有工程资料等。

部分或全部实物托管/移交(按《工程实体移交物业会签表》),文件移交必须在实物移交前5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单位(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工程(监理)部组织,按政府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工程(监理)部负责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初审意见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工期等情况(包括违约奖罚)进行全面评价,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竣工备案由地区或项目公司开发部门负责,项目工程(监理)部协助,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流程(见附件二《单位(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流程图》)。

第八章 保修终结
第二十六条工程保修期满,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提出保修终结申请。

第二十七条保修终结由项目公司组织,物业公司、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八条保修终结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物业公司组织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单位(项)工程保修终结管理流程(见附件三《单位(项)工程保修终结管理流程图》)。

第九章 奖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的,根据情节除要求限期整改外,并对相关单
位予以罚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办理分部验收,处罚施工单位壹万元/项。

第三十二条单位(单项)工程初验存在问题在规定时间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每点(处)处罚施工单位壹佰元;土建工程主要分项、水电安装工程主控项目在规定时间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处罚施工单位壹万元/每项。

第三十三条单位(单项)工程移交联合验收存在问题在规定时间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每点(处)处罚施工单位壹仟元;土建工程主要分项、水电安装工程主控项目在规定时间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处罚施工单位贰万元/项。

第三十四条单位(单项)工程联合验收、移交物业后,在限期内遗留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处罚施工单位壹万元。

第三十五条交楼期间(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业主拒收楼,每套处罚施工单位叁仟元,并由施工单位继续落实整改,直至业主收楼。

第三十六条交楼后三个月内(保修期内),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未在承诺时间内完成整改,每套处罚施工单位叁仟元,并由施工单位继续落实整改,直至整改完成。

第三十七条交楼后(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业主投诉索赔由施工单位承担,并负责质量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三十八条交楼后三个月内,未出现一处(点)渗漏,奖励项目工程(监理)部贰万元;奖励总包施工单位叁万元,奖励水电安装施工单位壹万元(适用于由甲方独立发包的水电安装工程)。

第三十九条交楼后三个月内,出现一至三处(点)渗漏,处罚施工单位壹万元。

第四十条交楼后三个月内,出现四至五处(点)渗漏,处罚施工单位贰万
元,处罚项目工程(监理)部经理叁仟元,处罚项目工程(监理)部栋号主管监理壹仟元。

第四十一条交楼后三个月内,出现六至十处(点)渗漏,处罚施工单位伍万元,处罚项目工程(监理)部经理伍仟元,项目工程(监理)部栋号主管监理降一级工资。

第四十二条交楼后三个月内,出现十处(点)以上渗漏,处罚施工单位拾万元,项目工程(监理)部经理降一级工资并降职使用,项目工程(监理)部栋号主管监理作因工作失误辞退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凡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裁定。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实施,解释权归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单位(项)工程移交/托管管理流程图
说明:1、验收中发现难以整改的遗留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并交项目工程(监理)部签字确认,在移交资料中显示;
2、各工作人员签名确认时必须签署日期并加具意见;
3、保修期以甲方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表》确认的时期开始计算。

4、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完成的土建、装修、水电等整改,及时与项目工程(监理)部
办理签证手续,交物业跟进处理。

附件二 单位(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流程图
附件三 单位(项)工程保修终结管理流程图
说明:1、验收中发现难以整改的遗留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并交项目公司工程部签字确认,在移交资料中显示;
2、各工作人员签名确认时必须签署日期并加具意见;
3、保修终结时间以各参加验收单位确认时间为准。

4、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完成的土建、装修、水电等整改,及时与项目工程(监理)部
办理签证手续,交物业跟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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