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大病保险新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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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规“出炉日前,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医保制度将全面铺开。

今后,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弥补大病医疗保障“短板”日前,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答记者问时指出,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

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

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

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为此,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非常必要。

据了解,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有关部门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

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成功试点为新政奠基业内人士透露,商办大病保险全面铺开后,预计参保人数将超过10亿,对保险业是重大发展机遇。

平安养老董事长杜永茂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有利于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及时的服务,但也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和运营服务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中德安联人寿首席执行官陈良表示,“新政的推出是对商业保险公司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和服务品质的肯定,同时将有效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对策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我国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因大病致贫问题而设立的重要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病医疗保险在城乡居民中的普及和重要性逐渐增加。

然而,目前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些问题,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开展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对策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目前的形势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例如,保障范围不完善、保障水平不高、参保群体效益不均等问题,都制约了这一制度的发展和效能。

因此,有必要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查找问题根源,提出有效对策,以推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喇与改进,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医疗权益。

1.2 研究意义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因大病就医所面临的高费用风险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 正文2.1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现状分析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大病医疗保障。

目前,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九成城乡居民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参保人数逐年增加。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也更加完善,理赔流程更加便捷,保障待遇更加明确。

保险基金运营稳健,资金保障有力,有效避免了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贫困的风险。

各地政府也加大了对大病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提升了居民对保险制度的认知度和参与意愿。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参保率不高、基金亏损、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等。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由政府出资设置的一种保障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费用的医疗保
险制度,旨在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活安全。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城乡居民大病医
疗保险也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

一、现状分析
1.缺乏保障: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够广泛,对一些高风险群体和特殊
疾病的保障不够充分,个人自费负担过高。

2.资金来源不足: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来自于政府财政补贴,但是财政投入严
重不足,导致大部分城乡居民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3.缺乏信息公开透明: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在资金来源、费用计算、理赔流程等方
面缺少信息公开透明,导致受保人员对制度认识不足,影响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对策建议
1.扩大保障范围: 针对高风险群体和特殊疾病,应该加大保障力度,扩大保障范围,
进一步降低患病成本和负担,保障广大居民的健康。

2.资金来源多元化: 应该探索多种渠道,增加资金来源,比如社会化筹资、商业保险
混合模式,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3.信息公开透明: 应该加强信息公开透明,提高受保人员对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强
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其权益。

总的来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实践中还存
在诸多问题和困难。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大病医疗保险的目标,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几点思考

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几点思考

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几点思考第一篇: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几点思考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几点思考【摘要】重大疾病保险自1995年引入我国以来,发展迅猛,填补了我国重疾险这片市场空白,对我国的医疗保险起到了补充作用,使得一些重大疾病,像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花费较高的病症得以获得治疗的资金,为患者提供了生存保障。

然而,“欲速则不达”这句谚语也形象的描述了我国重疾险的现状。

面对经验数据的缺乏,保险条款的晦涩,逆选择的高风险,专业人才短缺等现状和问题,各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业务发展上受到不小的制约。

为突破这一瓶颈因素,我国保险业应学习西方的经营经验,借鉴他们的重疾险品种,吸取经验教训,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制定简单易懂的重疾定义,培养医学保险双面人才,开拓我国重疾险市场,为消费者带去更多的保险保障。

一、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发展及现状根据国家卫生部门2008年6月公布的数据表明:人的一生罹患重大疾病的机会高达72.18%。

目前重大疾病的平均治疗花费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还不包括恢复费用和误工费用)。

那么我们靠什么来抵御风险呢?(一)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重大疾病保险简而言之就是以疾病为给付条件的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

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针对以上特点,重大保险给付的保险金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了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医疗保障,尽可能的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因此,比较而言,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作用,特别是对发病率较高的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的保障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然而,我国的重大疾病保险起步较晚,1995年,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被引进到我国。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方案优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方案优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方案优化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

然而,目前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方案仍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优化。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需要进一步扩大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目前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对一些高发疾病的报销比例并不高,例如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

这些疾病的治疗费用较高,给患者和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因此,应该将这些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并提高其报销比例,以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医疗费用。

第三,需要建立健全的大病保险跨地区医疗费用结算机制。

由于大病治疗往往需要到大医院就诊,而大医院往往集中在城市地区,这就导致了一些农村居民在就诊时遭遇费用结算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结算机制,一些居民需要提前垫付高额的医疗费用,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应该建立健全跨地区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使居民能够在就诊时直接使用大病保险进行费用结算,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最后,应该加强对大病保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大病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到庞大的资金投入。

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应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不被滥用和贪污。

可以通过加强对大病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建立反腐败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等方式,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综上所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方案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目前的方案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优化。

只有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增加其保障范围,加强宣传和管理,才能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的健康需求。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几点思考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几点思考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几点思考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改善民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社会公平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几点思考:首先,完善保险制度。

大病医疗保险是面向群众的重要保险制度,应当确保保险政策的透明、公平和及时。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明确保险对象、保险范围和保险赔付方式等,确保保险能够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其次,加强财政支持。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需要财政的支持,因此,国家应当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充足,保证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险待遇。

同时,要建立合理的资金调剂机制,确保资金能够合理流动,满足医疗救治需要。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大病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仅仅依靠大病医疗保险是无法完全解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的。

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第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应当注重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通过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投入和扶持,提高医疗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推动医疗服务向基层和农村地区倾斜,提高农村地区的基本医疗水平,使广大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保险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保险参与率。

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和培训,提高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保险的了解和认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保险,为实现全民医疗保障目标贡献力量。

总之,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提高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政府的领导和决策,注重政策的实施和效果评估,不断完善保险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宣传和教育,共同推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部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部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部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社会保障部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进展。

该制度旨在解决城乡居民因罹患大病而面临的医疗费用过高、医保报销不足等问题,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可持续、可负担的医疗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一、背景与意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息息相关。

在过去,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全分割,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针对不同的群体,导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不平等问题突出。

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不足,提高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整体水平,促进了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实现。

其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大病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提升,大病的治疗费用不断攀升,给普通居民造成了巨大经济压力。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大病患者的就医和治疗的积极性。

二、制度设计与运行机制1. 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城镇非在职居民、新农合参合人员和城乡居民。

通过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结合,实现全面覆盖的目标。

2. 资金来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贴、参保人员缴费和其他筹款渠道。

其中,财政补贴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保障了制度的稳定运行,确保了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合理的医疗保障。

3. 报销比例与限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报销比例与限额的设定需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一般来说,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较高,限额较高,以保障参保人员在面对大病时能够获得较高的报销比例和较高的报销金额,有效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4. 运行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对接,以及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核算和报销流程。

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障部门报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报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效果评估和政策建议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效果评估和政策建议

02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概述
Chapter
定义和特点
定义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一种针对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旨在解决城乡 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特点
大病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普惠性和社会性等特点,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城乡 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因大病带来的经济负担。
发展历程和现状
发展历程
优化保险模式和筹资方式
完善保险模式
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保险模式,考虑将单一的商业保险模式 转变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提高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
多元化筹资方式
除了个人缴纳保险费用外,可以探索政府补贴、社会捐赠等多种 筹资方式,以减轻城乡居民的经济负担。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医疗费用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保险筹资标准和保 障水平,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筹资方式
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主要采取个人缴纳和 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比例根据地 区和政策有所不同。
03
效果评估
Chapter
评估方法
基于保险公司的数据
01
分析保险公司的数据,包括参保人数、理赔数据、医疗费用等
,以评估大病保险制度的效果。
基于医疗机构的调查
02
对医疗机构进行调查,了解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患者就诊情况
04
政策建议
Chapter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1 2 3
提升公众对政策的认知
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媒体、 社区活动、公共讲座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政策 的了解程度。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大病保险政策的培训, 提高他们对政策的熟悉程度,以便更好地为患 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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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大病保险新政的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试点已在全国铺开。

此新政旨在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各地试点建立主要基于资金筹集、保障范围和承办模式三个方面。

但因尚处于开展初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定义模糊、保障水平低、筹资机制不健全、招标不透明等问题,需要政府和保险机构以及参保人共同努力加以完善。

【关键词】大病保险筹资保障水平
2012年10月,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一出台,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当前,我国全民医保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参保人数达到总人口的95%以上,但由于尚处于发展初期,保障水平仍然较低。

此次出台的旨在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医保新政,受到了广大非职工居民及农民们的热情拥护,也让那些正承受着高额医疗费用的家庭看到了希望。

但必须承认,这一新政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良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要点。

一、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现状
目前,全国已有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等多个省份出台了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

至2013年末,已有50%左右的地级市建立了大病保险试点。

各地试点的建立都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1)大病保险的资金筹募。

《意见》指出,大病保险所需资金按一定比例或额度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

基本医保基金结余不足的地区,可在下一个医保或新农合年度通过提高筹资统筹解决。

这样,参保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民个人不再另缴费用。

2011年底,各地医保基金有大量结余,其中新农合结余824.42亿元,城镇居民医保结余413.57亿元。

因此,总得来讲,大病保险的筹资有保障。

此外,由于地区间差异,国家给予各地自主制定筹资方式的权力。

(2)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新政的出台旨在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进一步提高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意见》提出新政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并将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当的医疗费用支出额度作为判断是否患重大疾病的标准。

就报销的范围和比例来说,《意见》规定的报销范围是所有实际发生的合理高额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患者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的50%。

同时,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大。

(3)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保险机构。

这样的方式主要是出于成本的考虑,以及商业保险机构的业务优势,如其更高的管理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全国统筹的经营特点和更高的市场运营效率等等。

二、我国城乡大病保险新政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定义模糊,可能导致以穷养富。

大病保险中的“大病”,并非医疗概念里的大病。

其范围的界定是根据参保人支付医疗费用的额度来定义是否为大病。

这一点与商业保险中“大病”确定方式有很大不同,这里的“大病”显得非常模糊,让人担心其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意见》中将“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判断是否高额医疗费用的的标准,并规定“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因此,其中有可能存富裕群体乐意接受更多的、甚至是过度的医疗;对收入较低的家庭而言,由于即使医保基金会为他们报销一部分费用,仍有一定比例的金额需要自付,于是不得不降低治疗需求。

另外,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那么富人生病将较穷人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

这就意味着富人将成为享受大病保险报销的主要群体。

而穷人不仅得不到高额赔偿,也无法享受好的医疗。

这与大病保险保障贫困群体的主要目的是相矛盾的。

(2)保障水平低,家庭负担仍重。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于“灾难性医疗费用”的定义,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平均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标准为11083.42元,农村标准为4855.93元。

而按我国标准,2012年两项标准分别为21810元和6977元。

我国的灾难性医疗支出标准远远高于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家庭非食品消费支出的40%”。

这说明,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伞面还远不够大。

《意见》还提出,大病保险提供的保障是指,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要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目前我国的人均重大疾病医疗支出已经超过了10万大关,普发的恶性肿瘤平均治疗费用更是达到了15万元。

除去报销部分,仍有较高的费用需自付,对于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农村居民来讲,支付压力仍很大。

此外,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医疗待遇和保障水平都很低。

城镇居民医保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报销比例为60%,三级医院医疗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仅为50%。

新农合的支付比例更低,并对不同的医疗种类规定了很低的支付限额。

因此,若参保人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没有达到大病水平,那么,其只能得到基本医保的比例不高的支付。

这样,低收入群体的高医疗费用风险并未得到有效风散。

(3)筹资机制不健全,地域差距可能被拉大。

按照文件规定,应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城镇居民医
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也就是说,在结余不足或无结余的地区,大病保险的部分资金将通过提高下一年度的保费来获得,这与“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加投大病医保,不加重投保人负担”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据调查,医保基金大量结余的地区往往经济较为发达,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的医保基金通常结余不足或亏空。

恶劣的生活条件使在那里的居民生病的风险更大,而低收入水平导致他们更难抵挡高额医疗费用的袭击。

筹集大病保险资金时,却需要他们增加缴费额度,这无疑是不合理的,且很可能把东西部的差距拉得更大。

(4)社会医保保障有限,需商业保险补充。

参保人必须意识到,并不是生病期间一切与医疗有关的费用都属于社会医保的报销范围。

通常来讲,只有可报销目录中规定的药物和治疗项目,社会医保才能予以支付,而这个范围又是相当狭小的。

在治疗过程中,总是会发生一些自担的目录外费用。

尤其是在重大疾病医疗中,由于病情复杂、检查与治疗困难,会用到更多的目录外药物,也会采用更多的不报医疗手段。

并且,类似于看护费、营养费等等也不能被赔付。

此外,大病保险报销的前提是参保人实际住院并发生了高额医疗费用,且患者需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才能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医保机构报销。

这种规定无疑会给很多家庭造成困扰,很可能使其经历至少是短期的经济困境。

社会大病保险的不足,可以通过加投商业重疾保险来弥补。

但目前来看,我们很难期望通过这种方式使低收入群体从真实的困苦中摆脱出来。

商业重疾保险收取的保费很高,大大超出了较低收入者的承受范围。

并且,据调查,许多人都对未来的健康状况无所忧虑,认为花高价去投保商业保险是非常不值的。

如今,社会医保推出大病保险新政,更降低了人们投保商业险的欲望。

即便这一补充是必要的,但仍无法避免会在一定程度上被挤占。

(5)招标的过程可能不透明。

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时,并没有合理划定价格浮动限阈,这就可能导致这种针对公共产品的销售供给在进行市场化运作的过程中出现压价抬价投标的恶性竞争。

一些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可能在况标的过程中采取价格战的策略,从而使产品产易价与真实价值严重背离。

最终导致大病保险在资金上出现缺口,不能良好地为居民提供医疗保障。

除此之外,大病保险如基本医疗保险一样,也面临着道德风险的难题,医病双方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进行不道德的医疗交易或过度医疗等,以套取医保基金和大病保险赔付。

因此,大病保险新政的完善仍需要各方的努力去完善。

只有问题得到良好的解决,一项惠民政策才能实现其最初的宗旨。

在制定实施细则及推进时,政府部门必须认真考虑每一个细节可能带来的后果,以及可能对整个体系所产生影响,把推行大病保险的目的作为根本出发点。

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才能成为解决“看病贵,看病难”这一重要民生问题的利刃。

参考文献:
[1]朱铭来,宋占军,王歆. 大病保险补偿模式的思考——基于天津市城乡居民住院数据的实证分析[J].保险研究,2013,(1).
[2] 陈小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瓶颈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3.
[3] 李文群. 大病保险属性,供给及发展策略探讨[J].?保险研究,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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