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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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保政办函〔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7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有关规定,合并我市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为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二、组织和承办(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公开招标选定资质好、讲信誉、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2017年由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继续承办。

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二)承办保险公司要与市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大病保险服务协议,要在各级城乡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人员,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一)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城乡居民对常见疾病和罕见病的医疗费用,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以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1. 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常见疾病和罕见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 保障对象:所有在当地居住的城乡居民,年满18周岁的居民。

三、保障政策和机制1. 缴费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共同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财政补贴由地方政府负责,并及时发放。

2. 报销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先支付后报销的机制,被保险人在医疗费用发生时,先支付全部费用,然后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报销,经审核后及时返还。

3. 医保定点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只限定点医疗机构,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定点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四、保障措施1. 宣传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参保意识和保障水平。

通过政府官方媒体、社区宣传、健康教育等形式,向居民宣传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

2. 缴费渠道:提供多种缴费渠道,方便居民缴纳保费,包括银行代扣、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

3. 报销服务:建立健全报销服务体系,确保被保险人及时获得报销款项。

提供在线报销申请、快速审核和返还等服务。

4. 监督机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基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计,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评估和改进1. 定期评估:每年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参保率、报销率、报销金额等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2. 政策调整: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提高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3. 经验推广:总结和推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其他地区和国家提供借鉴。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成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依照《国家进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XX〕26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大体原那么(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大体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增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大体政策制定、组织和谐、筹资治理,并增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效劳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进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进展、医疗消费水平及经受能力相适应。

强化社会合作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一起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强化昔时收支平稳的原那么,合理测算,稳妥起步,标准运作,保障资金平安,实现可持续进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各市依照本实施方案确信的原那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那么。

各地要不断完善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和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成立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XX年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XX年全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成立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慢慢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大体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慢慢提高到不低于70%;推动大病保险制度省级统筹。

三、工作任务(一)界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安徽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安徽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安徽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徽省广大城乡居民健康,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和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对象范围。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保险对象包括安徽省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其中,城镇居民包括城镇户籍居民和流动人口,农村居民包括农村户籍居民和外出务工人员。

二、保险待遇范围。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保险待遇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门诊费用,包括门诊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门诊医疗费用。

2. 住院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等住院医疗费用。

3. 药品费用,包括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费用。

4. 医疗服务费用,包括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

5.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扩大保险待遇范围。

三、保险责任范围。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保险责任限额,根据国家规定,设定大病保险责任限额,超过限额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2. 报销比例,规定不同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保障参保人在发生大病时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3. 报销范围,明确不同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保障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报销服务。

四、保险费用支付。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保险费用由参保人和政府共同支付。

具体来说,城镇居民的保险费用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共同支付,农村居民的保险费用由政府全额补贴。

五、管理和监督。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大病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六、宣传和推广。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规定,要加强大病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参保人对大病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参保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七、附则。

安徽省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阳政办发[2013]7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13〕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阳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4日阳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市情出发,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试点先行,稳妥推进,不断提高全市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推动医药卫生整体改革持续深入开展。

二、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着重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政策衔接,发挥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提高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围绕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基金筹集、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明确政府行政部门在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过程应负的责任。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设计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设计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切实减轻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3〕22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主线,以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为目标,从我省实际出发,全面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推动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促进我省新农合基本医疗与大病保险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健全机制,统筹推进。

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充分发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障机制。

(二)统一方案,即时结报。

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补偿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在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增加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补偿数据信息管理功能。

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参合患者,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基本医疗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和“一站式”服务。

(三)收支平衡,保本微利。

科学测算,规范运作,合理制定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资金风险,努力实现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运作。

三、主要内容(一)统筹层次。

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以省为单位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

(二)资金筹集。

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并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及基金支付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

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二)

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二)

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二)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简介•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湖南省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保险制度。

•该方案以解决城乡居民因大病就医困难、高额医疗费用无法负担等问题为目标,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健康保障。

方案内容1.参保范围–方案将适用于湖南省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参保人员以个人为单位。

2.保障内容–大病医疗保险将覆盖符合特定疾病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由省级医保部门根据疾病种类和医疗费用确定。

–保险将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手术康复费用等相关费用。

3.参保方式–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经办机构等途径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费用由个人缴纳,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根据居民家庭收入、地区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定价。

4.报销方式–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医疗发票、住院证明等相关材料。

–报销比例由省级医保部门根据个人缴费金额和实际医疗费用确定。

–报销金额将直接退还到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

5.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监督机构将对参保费用的征收、保险金的统计和报销进行监督和审核。

6.宣传推广–方案实施过程中,将进行广泛的宣传推广,提高居民的参与度和知晓率。

–宣传活动包括宣传手册、宣传海报、宣传视频等多种形式。

结语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将在全省范围内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旨在解决居民因大病就医困难、高额医疗费用无法负担等问题。

通过有效的参保方式、全面的保障内容和规范的报销方式,为居民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湖南省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改善民生,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然而,尽管有社会医疗保险的存在,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如大病医疗费用高昂,不少家庭无力承担;同时,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还有待提高。

为解决这些问题,湖南省决定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二、保险对象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为户籍在湖南省城乡居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保险范围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范围将覆盖符合以下条件的大病治疗:1.医疗费用高昂:指参保人员因罹患特定疾病或合并症,需要尖端、昂贵医疗技术或药品治疗的情况。

2.严重危重病情:指参保人员罹患危及生命或重要器官、组织丧失或功能丧失的疾病的情况。

3.特殊治疗需要:指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类型的疾病,需要特殊的医疗技术或药物治疗的情况。

四、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1.保险费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将按参保人员的年龄段进行划分,参保人员每年需支付相应比例的保费。

2.支付方式:保费可采用多种支付方式,如自愿支付、个人账户支付、政府补贴等,保费的支付方式将根据参保人员的个人经济状况灵活操作。

五、保险福利1.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经医院诊断并确认为大病后,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将部分或全部由保险公司报销,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保险赔付金:保险公司将根据参保人员的大病情况和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报销比例进行赔付,以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压力。

3.身故补偿金:如参保人员因大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身故补偿金,用于抚慰家属和解决善后事宜。

六、保险管理2.缴费管理:参保人员需按规定时间缴纳保费,缴费方式灵活多样,可通过办理医保卡、银行代扣等方式缴纳。

3.医保卡管理:所有参保人员将持有医保卡,并用于医疗费用报销及结算。

4.费用报销: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的程序提交费用报销申请,医疗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费用报销给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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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本文所指“大病”按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界定而非医学上的病种界定)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根据《X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X政办发〔X〕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联动。

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X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到X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筹资机制(一)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X年起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已经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X县、X市待承办合同期满后分别于X年、X年实行市级统筹,其他地区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从X年起实行市级统筹,X县X年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补偿标准要与市里保持一致。

(二)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三)筹资标准综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及分布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诸多因素,我市确定X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5.5%(即每人25.85元)。

以后年度的筹资标准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四)筹资方式按照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2次于当年1月份和7月份向各县市区下达大病保险资金上解任务,每次上解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50%。

各县市区应在下达任务之日起10日内将大病保险资金足额上解缴入市财政设立的大病保险资金专户。

市人民政府将大病保险资金上解到位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没有按时足额上解的,除本考核内容不得分外,按欠缴金额每天0.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经催缴后仍未足额上解,影响全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偿的,启动问责程序严格问责。

(五)资金管理大病保险资金按“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原则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要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

资金的审核与拨付程序为:先由商业保险机构申报,县市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经办机构初审,经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分别审核确定后,报市财政局复核拨付。

大病保险资金采取按季拨付的方式,每季第一个月末拨付当季所需资金,年终按实结算。

三、保障水平(一)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

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

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合规医疗费用包括使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年版)、《X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X年版)》、《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X省增补品种目录》(X年版)的药品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纳入《X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

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或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程序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后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上述规定费用,自行购药或在非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暂不列入保障范围。

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调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二)补偿标准我市确定X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统一为12500元,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X年另行确定。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按原支付比例下降20%。

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提高支付比例和补偿封顶线,切实有效地减轻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除外责任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1.一般门诊、急诊费用;2.有责任方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3.不符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医用材料等费用。

四、制度衔接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和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

对于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和罕见重大疾病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五、承办服务(一)招标承办我市从省级招标确定入围的5家商业保险机构中通过招标选定2家承办本市大病保险业务。

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及保险保障金等。

(二)合同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按照省里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分别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为3年。

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动态调整大病保险承办费率(包括盈利率与经营管理成本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3%-5%。

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应全额返还大病医保基金。

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基金按30%、70%的比例分担;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因发生区域性重大疾病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出现大病保险费用超支的,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商保险承办机构提出的具体解决方案解决。

(四)规范服务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并在省、市、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设立大病保险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统一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要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优势,推动大病保险异地即时结算;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

目前,我市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1.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结算: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制度。

参保人住院医疗终结,个人只需缴纳自费部分费用,其余可报销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在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后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商业保险公司按月与医疗机构结算。

2.非联网医疗机构大病医疗结算:参保人经批准的因转诊转治,异地务工、经商、居住等异地住院医疗的在非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应先告知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跟踪监督,并先由个人垫付。

出院后,参保人持相关资料先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保报销,再由商业保险机构在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开设的窗口一站式办理大病保险报销。

3.单次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线的,商业保险公司可应参保人要求即时给予报销或在结算年度末给予一次性报销,由商业保险机构在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开设的一站式窗口办理。

(五)保险期限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为一个参保结算年度。

如果在当年12月31日前未及时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手续,最迟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办理完毕。

六、监督管理(一)加强对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强化基金管理。

审计部门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

商业保险机构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抓紧制定相关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完善举报、投诉、咨询等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七、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由市医改办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民政、发改、保险监管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县市区要按政策要求及时落实大病保险资金上解任务,保障参保参合、补偿信息与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互联互通并为其开展“一站式”经办服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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