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瓶颈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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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病保险市场化运行的发展瓶颈及对策

摘要:大病保险是国家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大病保险是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大病保险的市场化推行和发展遇到了一些制约的瓶颈。所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大病保险制度已成为保障社会发展方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大病保险;市场化;瓶颈;保险制度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国家医改政策日臻完善

2012年8月31 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后的一项具体医保举措。大病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保险形式,是国家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作为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与补充,是减轻中国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制度安排。它以非营利性、高保险额度、百姓零负担的特点构建起中国医疗保险事业的“雕梁画栋”,是泽被百姓的民心工程。

(二)公司经营模式日渐成熟

目前,开办大病保险的这一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一而足,人保财险、人保健康、平安养老、中华联合财险等诸家公司都在探索自己的运营模式。如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早在2003年就开始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试点范围覆盖清远、佛山、顺德、阳江、韶关、潮州、揭阳、云浮、汕尾、汕头9 个网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佛山医管办管理模式”、“清远模式”、“湛江模式”。而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在“太仓模式”上的成功更是取得了业内有口皆碑的赞誉,它以科学的管理手段实现了“大病再保险”的“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有机对接。这些可圈可点的成功模式,为大病保险由理想变为现实提供了借鉴和推广的依据。

(三)居民实际需求日益强烈

首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与度直接决定了大病保险的参与度。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中国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人口总数的95%以上,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分出的一定比例额度,这为推广大病保险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其次,大病重病多发易发人群的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住院次数和接受大病服务的次数增多,需求变大。此外,城乡失业人群、特殊疾病发病群体发病率、贫困地区大病发病率、农村偏远地区大病发病率也较高,一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统筹做好大病保险工作,是实现“小病有所医,大病医得起”的迫切需要。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的瓶颈制约检视

(一)医疗费用风险控制不得力

一是医药合作制度积重难返。长期以来,中国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合作制度”,医院享有处方权、药品销售权、医药费解释权,医院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得不将医疗费用的很大部分转嫁到药品价格上,从而导致了药品价格的虚高不下。而医疗和医生的收入直接与药品的收入挂钩,这种制度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以药养医、以患养医”的弊端,这主要表现在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大行其道、任意追加医疗费用、过分延长住院时间、昂贵保健诱导等。而医疗服务方的这种过渡供给使得医疗费用居高不下,而这些费用在医疗过程的终端又转嫁给了医疗保险机构。

二是医疗事件监控存在缺位。医疗事件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动态发生、发展和结束的过程。而长久以来,医疗服务与保险服务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保险公司游离于就医事

件的整个核心过程,这就在产生了费用监控的“盲区”。保险公司缺乏介入医疗费用监控的行为预见,在风险源头上就居于了被动地位,往往是在医疗事件发生后做出医疗赔付,也就是投保人“先自付,后报销”,而这就给“道德损害”行为以可乘之机,投保人利用这个机会钻营取巧,经营风险不言而喻。事实上,在投保人经诊断确认需要医疗服务时,保险服务就应该及时跟进,主动参与到检验补偿、确诊补偿、住院前补偿和住院后医疗补偿的过程之中。这样既可以提高投保人的满意度,又能尽量避免“道德损害”的行为,减少保险失信带来的损失。

(二)招标投标操作过程不够透明

中国大病保险采取的政策是由政府来制定市场规则、组织购买、协调管理,而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进行市场运营。政府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大病保险的过程中,除了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政策制定、税收优惠、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权量之外,招标和退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大病保险的价格是在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招标中形成的,市场价格可以高于价值,也可以低于价值,若价格过低,保险公司就容易出现亏损,降低经营的可持续性。若价格过高,企业利润就会横溢,公共财政和百姓福利势必减少,保险公司也会放松改进服务和管理的动力。在大病保险招标中,政府并没有合理划定价格浮动限阈,就导致这种针对公共产品的销售供给在进行市场化运作的过程中出现压价抬价投标的恶性竞争。一些效益不好、经营管理不科学的商业保险机构为了从中分得“一杯羹”,在供给中极易采取价格为主的争夺战,恶性的价格竞争使产品交易费率与真实费率严重背离,这种大病保险的“搭便车”现象,就是休谟提出的“公共悲剧”。

(三)专业化人才队伍有缺口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特别是大病保险更需要高层次的医学专门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一是懂医学、会设计的专门人才。由于大病保险的专业性较强,离不开医学人才的充足储备和选用,对从业人员的医学专业本领有更过硬的要求,他们要在产品创意、流程设计、费用核查上作出精细化计算,也要在专业培训、风险评估上一展所长。目前医学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匮乏是大病保险的“短板”。二是有头脑、会经营的综合管理人才。大病医疗保险普遍奉行非营利性的“保本微利”原则,必须考虑“边际成本”问题,而要想在大病保险领域实现收支基本平衡实属不易,不少保险公司在参与大病保险过程中由于管理人才的匮乏,导致出现连年亏损的现象。综合管理人才需要在财务核算、业务分析、信息统计等方面提供支持,避免由于管理方法的问题为保险机构带来不必要损失。

二、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风险控制前移机制

风险控制前移机制,是指从保险公司将参与医疗事件的关口前移,改变其存在监控盲区被动局面。要把被保险人就医时的“先付后审”转变为“先审后付”,即承保者预先估算赔付额,按比例支付给与之合作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认同后以预先约定的固定费用负责病人的全部医疗保健,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在医疗行为之前作出了风险规避,而医疗机构在这样的机制下势必考虑自身的经营管理,减少医疗成本,节约医疗资源。这既是监控机制,又是利益互补机制,使双方形成一个唇齿相依的“利益共同体”。同时保险公司要联合医保局相关人员对各等级定点医院开展医院巡查及医疗行为监控工作,秉承“保必须、防奢侈”的理念,建立驻院代表的日常巡查制度、评估专家审核制度,对于特需服务费、《药典》外药品、器官移植、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等可不予报销,避免由于过度用药、奢侈治疗带来的损失。

(二)规范行业监管机制

统一标准,规范口径,实现公平竞标。要制定科学有序的筹资政策,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依法进行招标。大病医疗保险需要综合实力强、经营网点多、开办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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