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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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关爱e生癌症疾病保险a款条款

阳光人寿关爱e生癌症疾病保险a款条款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0.1)、保单年度(见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均以生效日计算。
7-1
阳光人寿关爱 e 生癌症疾病保险 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关爱 e 生癌症疾病保险 A 款合同”。
1
1.1 1.2
1.3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3
3.1
3.2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无其他特别约定,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P2247 平安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款)条款 平保养发[2020]58号-12

P2247 平安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款)条款 平保养发[2020]58号-12

平安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 款)条款提示1: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或其他重点注意事项,请您注意仔细阅读。

提示2: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第一章 您与我们的合同 (4)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4)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4)2.1 投保对象 (4)2.2 等待期 (4)2.3 保险责任 (4)2.4 补偿原则 (5)2.5 免赔额 (5)2.6 保险期间与续保 (5)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5)3.1 责任免除 (5)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6)4.1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6)4.2 保险费交费宽限期 (6)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7)5.1 受益人 (7)5.2 保险事故通知 (7)5.3 保险金申请 .......................................................................................................................................... 7 平安养老[2020]医疗保险019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5.5 保险金抵扣欠交保险费 (8)第六章如何退保 (8)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8)第七章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8)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7.2 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9)7.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7.4 联系方式变更 (9)7.5 合同内容变更 (9)7.6 争议处理 (9)7.7 诉讼时效 (10)第八章释义 (10)8.1 【住院】 (10)8.2 【意外事故】 (10)8.3 【医院】 (10)8.4 【当地】 (10)8.5 【基本医疗保险】 (10)8.6 【合理医疗费用】 (10)8.7 【乙类个人自负部分】 (11)8.8 【殴斗】 (11)8.9 【醉酒】 (11)8.10 【毒品】 (11)8.11 【既往症】 (11)8.12 【酒后驾驶】 (11)8.13 【机动车】 (11)8.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8.15 【无有效行驶证】 (12)8.16 【医疗事故】 (12)8.17 【潜水】 (12)8.18 【攀岩】 (12)8.19 【探险】 (12)8.21 【特技表演】 (12)8.2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2)8.23 【遗传性疾病】 (12)8.2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2)8.25 【未满期净保险费】 (13)8.26 【有效身份证件】 (13)8.27 【周岁】 (13)第一章您与我们的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A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51201707260178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出生满30天至99周岁(含),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首次承保自然人的年龄上限为60周岁(含),满足续保要求的可续保自然人的年龄上限为99周岁(含)。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若与被保险人同时参保本保险,且投保人数在3人及以上时,可享受团体费率。

家庭成员仅指被保险人的父母、被保险人投保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及其子女。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同时参保是指被保险人与其家庭成员一起投保本保险合同的相同保障计划,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过程。

第三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前款中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是指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近亲属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员等。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本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扣减相应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保险单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内因患疾病(不包括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六种重大疾病)导致的本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六种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受益人第五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在等待期(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30日,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后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以下简称“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对被保险人所实际支出必要的、合理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爱专家短期重疾(推广版)团体疾病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爱专家短期重疾(推广版)团体疾病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疾病保险基本条款1 短期疾病保险的保障1.1 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当被保险人发生某种疾病时,疾病保险将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

具体疾病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为准。

2 合同效力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2.4 合同解除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

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合同解除申请。

3 保险费3.1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4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4.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天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调查、检验等费用;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认的,对无法认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4.2 受益人 疾病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进行指定或变更;如果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亦可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疾病保险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申请人按照责任条款的要求提交必需的证明和资料。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20版)条款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 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投保人身份证明;
4.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5.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 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团险基础知识

团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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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洲组合计划 Z060/Z061 主要针对中小型企业设计,该类企业有一定经济效益, 具备一定保险保障意识,管理趋于规范,典型企业有服装、 皮革、玩具、电子、包装、加工等制造型企业。本计划同 时适用零售、批发、餐饮、文化娱乐、印刷、酒店等服务 型企业。该计划也适用于国有非垄断行业。
针对的客户群体(2)
金融企业
——银行、证券、基金公司等
需求分析: 1、经济效益比较好,日趋重视员工福利,人均保费预 算高 2、保险责任全面,全面涵盖人身意外、疾病、医疗、 养老等各类风险 保障金额往往按照职级不同区分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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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的客户群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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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的客户群体(5)
民营企业
需求分析:
1、吸引和稳定人才队伍,转移风险 2、注重成本控制 高管人员要求责任齐全的高额保障计划 一般员工侧重意外及医疗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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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的客户群体(6)
政府部门、社会民间组织
——公安局、法院、行业协会等
需求分析: 1、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为部分高风险人员(如公安 干警等)提供人身意外保障 2、希望为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一些衍生服务 3、希望为成员提供简单易行的意外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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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团体客户目标市场



垄断行业:、电信、水务、邮政、铁路、民航烟 草、电力、能源 央企:移动、联通、钢铁公司、石油公司等 金融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 具有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如高新技 术、房地产 政府各职能部门:工商、税务、公检法、居委会 等 非法人团体及社团法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审计事务所等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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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条款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大病保险协议,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的参保(合)人作为被保险人,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也适用本条款。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可根据大病保险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办理续保。

每一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起止日期与基本医保责任起止日期一致。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或者经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至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诊疗,本公司对其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保规定的或本公司与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协商后认可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住院起付金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特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特定门诊起付金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门诊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普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合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普通门诊起付金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普通门诊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二、除另有约定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第七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普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本公司每年按照大病保险协议约定时间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第九条 投保信息投保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投保群体经验数据及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与基本医保参保人信息一致,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联系方式、职业、地址等。

发生被保险人信息变更的,投保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信息。

第十条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能够实现即时结算约定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就医付费时只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应支付的约定保险责任的保险金与医院直接结算,不需要保险金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

二、对于未能实现即时结算约定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的,由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予以认可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当地基本医保经办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原件、诊断证明和病历等相关资料;3.本公司要求的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应及时一次性通知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一、能够实现即时结算约定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的,由本公司与投保人在协议中明确医疗费用结算流程、理赔所需材料,本公司不再向保险金受益人重复给付保险金。

二、对于未能实现即时结算约定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的,本公司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大病保险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保险金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未能实现即时结算约定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的,本公司自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除另有约定外,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公司按照实际承担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期间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日终止。

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处理保险公司不得单方解除保险合同。

若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部分 定价与风险调节机制第十六条定价原则本公司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定价,与投保人协商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赔付率、费用加利润率。

第十七条 风险调节机制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建立动态风险调节机制,采取合理方式,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盈亏情况进行风险调节。

第十八条 定价调整本公司根据大病保险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依据大病保险协议与投保人协商调整下一保险期间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

第十九条政策风险调节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因当地基本医保政策调整或其他政策性因素导致的大病保险业务亏损,投保人应进行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 释义当地基本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指当地基本医保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由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或者本公司与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当地基本医保有特殊规定的,经本公司认可,以当地基本医保的规定为准。

特定门诊:指依照当地基本医保有关规定确定的、由当地基本医保支付医疗费用的大病门诊等特殊疾病门诊。

普通门诊:指依照当地基本医保有关规定,除上述特定门诊外的其他门(急)诊。

起付金额:指本合同累计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时计算给付金额的起点,在起付点以上的费用按约定比例给付,在起付点以下的费用不予给付。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即时结算:指被保险人就医付费时只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医院直接计算本公司应给付的保险金,并与本公司进行结算,本公司不再向受益人重复支付保险金。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未满期净保费:指保险费×(1-费用比例)×(1-经过日数/365)。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费用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条款中指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费之和。

赔付率:指本年度(已决赔款+未决赔款)/本年度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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