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第五章法律责任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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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系指不符合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做到处罚到位、拆除没收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和城信档案制度。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研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考核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查处:(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二)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三)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0
•【字号】并政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并政发〔201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我市对市政府及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为:244件继续有效、101件废止。
现将文件目录公布于后。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市政府文件
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废止或者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正文:----------------------------------------------------------------------------------------------------------------------------------------------------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30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5日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5年8月27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道路建设计划。
定期编制城市道路的大型养护、维修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计划,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六条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受益者出资及其他方式筹集。
第七条城市道路建设与各类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中,逐步实现城市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提供扶持资金、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全民无障碍环境意识。
太原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太原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一、前言停车问题一直是城市发展中必须考虑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停车难问题逐渐凸显。
目前,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城市交通流畅和市民出行的大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地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本文旨在介绍太原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与准则,以提高城市停车管理的能力。
二、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必要性由于城市停车需求巨大,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划和管理,不仅会加剧城市交通拥堵,还会对城市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是必要的。
3.1 停车场的规划和设计为了满足市民对停车的需求,停车场应尽可能多地布置于居住和商业区域内。
此外,应为每个停车场设置宽敞舒适的候车区和便利的服务设施,例如公共厕所和便利店等。
在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停车场的入口和出口应尽可能地便利,以制定合理的流动方案,减少交通堵塞情况。
(2)停车位应满足标准,并且必须保持地面的平整,以免对车辆造成机械损坏。
(3)停车场的设置应尽可能的满足市民对车位的需求。
(4)停车场应设有24小时的监控设备和相应的管理人员,以维护停车场内部的安全性和秩序性。
3.3 建筑物的停车位配套标准(1)住宅区:a.商品住宅: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应配置1个停车位。
b.保障性住房:每个住房应配置一个停车位。
c.其它特殊住宅:应按照实际停车需求配置。
(2)公共建筑:a. 规模较大的文化、教育、体育、会议、娱乐等公共建筑,按照人员容量占比配置停车位。
b. 军事建筑、机关事业单位、医院等,按照职工或用户数量占比配置停车位。
a.商场、超市、百货公司等零售业,每100平方米内部售卖面积配置1个停车位。
b. 酒店、宾馆、餐饮企业等服务业,每100平方米配置1.5个停车位。
c. 市场、物流中心、交易场所、三农市集等批发业,每100平方米配置2个停车位。
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2020)

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保障城乡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创造干净、整洁的城乡环境,推动美丽太原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所需经费,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有关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乡环境卫生设施。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环境卫生设施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自觉保护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的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人民政府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城市和乡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2年7月15日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系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侧平石、隔离带、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安全岛等;(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限速牌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场市道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建管、规则、公安、国土、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不得侵占、损坏城市道路,或者改变其性质和功能,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城建维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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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1日 17时34分 19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民族民政
“无障碍”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是指保障残疾人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除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投资外,每年在城市建设预算中按照不少于当年城市建设总预算1%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维修养护、公共信息无障碍建设投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宣传、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五条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协调组织,市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市民积极参与原则,实行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制。
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召集领导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推进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职责
市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无障碍设施维护改造。
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中相应数量无障碍厕所或厕位配套建设,并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立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分布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督管理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
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维护。
水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河道、公园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盲人过街提示音响人行横道安全岛轮椅通行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营线路无障碍车辆和盲文站牌设置,公交车辆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标识配备,客运出租无障碍车辆配备。
文化产业、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开办手语节目,在公共图书馆设置盲人阅览室等;督促新闻媒体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宣传,免费刊播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公益广告,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商务、卫生、教育、体育、旅游、民政、邮政、科技、金融保险、铁路、民航等行政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110、119、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责任单位应加强听力、言语残疾报警和急救设施功能建设。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已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按要求进行增设和改造。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停车场,65个以上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识,供残疾人驾驶或乘座车辆使用。
已建成但未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改造任务。
第九条各级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对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内容进行审查,不按本办法规定配套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
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设置引导图形标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验收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列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对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建设项目产权人或管理人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无障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认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对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
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修复整改。
第十四条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责任单位制定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维护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预算,报市政府审批下达。
除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无障碍设施外,其它无障碍设施由建设项目产权人或管理人承担。
第十五条残联、民政、老龄、妇联等部门可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因城市建设或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时,应经无障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采取必要的替代防护措施;临时占用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原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有权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