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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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了解相关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煤炭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了解相关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煤炭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了解相关政策对行业的影响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对煤炭行业相关的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并分析这些政策对煤炭行业的影响。

一、煤炭行业的政策与法规1.《煤炭产业政策》《煤炭产业政策》是我国煤炭行业的基本政策文件,旨在调整和优化我国煤炭产能布局,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该政策提出了限制煤炭产能过剩、推进煤炭集中整合、实施产能置换等措施,对行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煤炭资源税法》《煤炭资源税法》是我国煤炭资源税收的基本法律规定,旨在调整和规范煤炭资源税的征收。

该法规定了煤炭资源税的税率及征收依据,鼓励煤炭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技术水平,并对高耗能、高污染的煤炭企业加大税收负担,以推动煤炭行业的绿色发展。

3.《煤炭安全生产法》《煤炭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定,旨在保障煤炭生产安全,减少矿井事故发生。

该法规定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加强了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了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政策与法规对煤炭行业的影响1. 促进煤炭产能调整《煤炭产业政策》提出了限制煤炭产能过剩、推进煤炭集中整合等措施,帮助煤炭行业优化产能布局。

这使得那些无法满足环保要求或生产效益不高的小煤矿倒闭,而那些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的煤矿得以扩大产能。

通过调整煤炭产能结构,促使煤炭行业向高效、低耗、环保的方向发展。

2. 加强煤炭资源税收征收《煤炭资源税法》的实施,对煤炭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引导作用。

通过提高煤炭资源税的税率,鼓励煤炭企业加大技术投入,提高资源利用率。

同时,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加大税收负担,推动煤炭企业向清洁高效方向转型。

3. 提升煤炭安全生产水平《煤炭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加强了对煤矿企业的监管,推动了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一、引言煤炭行业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然而,由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一些不合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行业的规范发展。

为了维护煤炭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对煤炭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希望能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违法行为及罚则细则1. 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生产许可证是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依据和准入条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及相应罚则:1.1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罚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取得许可证。

1.2 伪造、出售或转让生产许可证、变造、买卖生产许可证、将他人生产许可证借用的:罚款金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吊销生产许可证。

1.3 未按照规定的领域、产品、技术、设备和资质条件开展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罚款金额不低于50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2. 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环境保护是煤炭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之一。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及相应罚则:2.1 未按规定配置并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金额不低于30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2.2 擅自排放污水或排放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水的:罚款金额不低于50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整改到位。

2.3 未按规定参加环境监测或者提供虚假监测资料的:罚款金额不低于20万元,并责令整改。

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相应罚则:3.1 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的:罚款金额不低于10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3.2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罚款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并依法提请吊销生产许可证。

3.3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故意隐瞒、报假安全生产资料的:罚款金额不低于50万元,并责令整改。

煤炭行业法规

煤炭行业法规

煤炭行业法规煤炭作为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发展煤炭行业不仅对于我国的能源供应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产生着深远影响。

为了规范煤炭行业的发展,保护环境和维护矿工的安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

一、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是煤炭行业发展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我国颁布了煤矿安全法。

根据该法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加强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此外,煤矿企业还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买煤矿责任险,为矿工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煤炭资源开采管理办法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我国制定了煤炭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煤炭资源开采企业需要进行资源评估和开采规划,合理安排开采范围、开采方法和开采周期。

企业还需要制定合理的煤炭开采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该办法还对煤炭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出让、矿山复垦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煤炭生产安全标准为了加强煤炭生产的安全管理,提高煤炭生产作业的安全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煤炭生产安全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煤炭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要求、煤炭运输和储存的安全要求、煤炭装卸作业的安全要求等。

企业在进行煤炭生产作业时必须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操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四、煤炭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煤炭行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为了控制煤炭行业对环境的影响,我国颁布了煤炭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煤炭企业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制定环保措施和紧急预案,对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进行治理和处理,防止水、土壤和大气污染。

此外,煤炭企业还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五、煤炭价格管理办法为了保护煤炭生产企业的利益,维护煤炭市场的秩序,我国制定了煤炭价格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煤炭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并不得操纵价格或者垄断市场。

煤炭交易的法律法规解读

煤炭交易的法律法规解读

煤炭交易的法律法规解读煤炭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在煤炭交易中,法律法规的合规性与公正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煤炭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煤炭交易领域的规范要求。

一、资源开采与采矿权制度我国煤炭资源开采受到《矿产资源法》等多方面法律法规的约束。

其中,采矿权制度是煤炭开采领域的核心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法》,采矿权是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实行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在煤炭交易中,购买方应当了解卖方的采矿权情况,并确保采矿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煤炭交易机构的监管煤炭交易机构是煤炭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方,在其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煤炭交易机构的监管主要由《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包括企业注册、经营许可、经营范围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对于煤炭交易机构的经营行为,还需遵守《反垄断法》、《价格法》等相关法规,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价格合理。

三、煤炭质量与安全管理煤炭交易过程中,煤炭质量与安全管理关系到煤炭交易的顺利进行,以及能否达到环保要求。

在我国,煤炭质量要求由《煤炭质量等级与分类》等法规进行规定。

卖方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符合交易合同的约定,购买方可以对煤炭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

此外,煤炭开采与运输过程中,还需遵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煤炭交易的安全可靠。

四、煤炭交易的合同与争议解决煤炭交易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购买方与卖方可以根据需求书写煤炭交易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煤炭数量、质量、价格、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具体细则。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在煤炭交易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合同法》、《仲裁法》等。

五、环保要求与煤炭交易在我国,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煤炭交易中,环保要求是不能忽视的方面。

煤炭开采与煤炭火力发电等环节需遵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确保煤炭交易的环保合规性。

煤炭运输管理规定全文(3篇)

煤炭运输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运输管理,保障煤炭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炭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煤炭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煤炭运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规划,优化运输结构;(三)科技进步,提高运输效率;(四)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五)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运输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运输许可与资质第五条从事煤炭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和资质。

第六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运输车辆和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仓储设施;(五)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运输车辆和设备清单;(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四)安全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仓储设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能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九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煤炭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一)按照规定装载煤炭,不得超载、超限;(二)保持运输车辆和设备清洁、整洁,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违章停车;(四)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辆平稳,防止煤炭洒落;(五)遇有恶劣天气或道路状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煤炭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煤炭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煤炭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煤炭行业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和产业链的复杂性,煤炭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煤炭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应当详尽地解析和执行。

一、煤炭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煤炭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限制煤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为,防止环境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煤炭行业可能面临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煤炭行业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环境污染、违规排放、生产安全事故、虚假宣传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环境质量和公众利益,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三、煤炭行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煤炭行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

在处罚程序上,应当遵循听证、听取申辩意见、作出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被处罚方享有合法的申辩权和诉讼权。

四、煤炭行业行政处罚的标准和量刑对于煤炭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并且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量刑。

煤炭行业的行政处罚标准应当根据煤炭生产、交通运输、销售等不同环节的特点进行制定,充分考虑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避免处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出现。

五、煤炭行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煤炭行业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和监督机制。

执法机构应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察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制应健全完善,由社会公众、媒体和相关专业机构共同参与,加强对煤炭行政处罚的监督和舆论引导,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

六、煤炭行业行政处罚的意义和价值煤炭行业行政处罚不仅仅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起到了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煤矿法律法规

煤矿法律法规

煤矿法律法规煤矿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煤矿安全,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煤矿是指开展煤炭开采活动的工矿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第四条煤矿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煤矿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煤矿开采活动,需取得煤矿生产许可。

第六条申请煤矿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煤矿的规划、设计、建设方案等相关文件;2、提供煤矿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等资料;3、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煤矿的安全性。

第七条煤矿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煤矿生产许可证到期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范。

第十条煤矿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确保安全生产环境。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矿山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员。

第十三条煤矿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行动。

第五章:煤矿安全监督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督由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煤矿进行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进行处罚。

第六章:煤矿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六条煤矿未经许可擅自开工、超越采矿权范围开采煤炭的,将被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

第十七条煤矿未按照规定购买煤炭安全保险的,将被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煤矿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指南;4、煤矿安全巡查记录表。

注释:1、煤矿生产许可证:指煤矿开采活动的合法许可证书,由有关部门颁发。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煤矿建立的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范。

3、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煤矿发生事故后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

煤炭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罚则标准一:一: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煤炭行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处罚必须有法可依,不能随意自行决定;2. 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必须依法公正公平,不得歧视;3. 公开透明原则:处罚决定必须公开透明,依法公告;4. 程序合法原则:处罚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 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原则:处罚必须既有法律效果,又能达到社会效果;6. 连带责任原则:处罚必须追究所有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煤炭行政处罚的法定基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炭行业中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以下法律法规的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煤矿安全法》;3. 《煤炭生产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4. 《煤矿生产安全规定》;5.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6.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煤炭行政处罚的罚则标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炭行业中的违法行为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具体罚则标准如下: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将对违法单位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

违法个人也将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受到相应的罚款;2.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企业,将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3. 责令停产停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恢复生产;4.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煤炭行业中利用违法手段获取的不当利益,将被全部或部分没收;5. 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附件:我国煤炭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及对应处罚标准。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指用执行行政机关职权处理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2. 法定性原则:依法进行行政处罚;3.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性;4.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罚公开透明的原则;5. 程序合法原则:行政处罚的合法程序;6. 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原则: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兼顾;7. 连带责任原则:对所有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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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

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三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一)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将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第二十六条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九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三十一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三十二条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五条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

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煤炭经营第四十六条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

第四十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四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

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

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小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五十一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

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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