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专升本民法名词解释

专升本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 - 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主要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权利义务等关系的调整和保护,以及民事责任的规定。
2. 主体 - 在民法中,主体指具有法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自然人是具有生物特征的个体,而法人指由自然人组成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如公司、机构等。
3. 债权 - 债权指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支付债务的主张权利。
债权可以是金钱债务、物品债务或其他形式的债务。
4. 债务 - 债务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应支付或履行的义务。
债务可以是金钱债务、物品债务或其他形式的债务。
5. 合同 - 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约定了各方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
6. 侵权 - 侵权指的是违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伤害,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 责任 - 责任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违约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可以是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具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
8. 执行 - 执行是指将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过程。
执行主要涉及财产执行和行为执行两种形式,旨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9. 救济 - 救济是指违法行为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的保护或赔偿。
救济手段包括民事索赔、行政救济和刑事追诉等。
10.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指法律认可为法人代表的自然人或法人。
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对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一些民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对于民法的理解和应用有一定的帮助。
然而,由于民法领域广泛且复杂,仅凭以上解释可能无法穷尽其含义和涵盖的内容。
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
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
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五、名词解释题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4.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10.法律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1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自学考试民法学名词解释15~20分(不考概率比较大串知识点用)

民法学名词解释~分可能不考!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地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地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地法律规范地总和.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地某种权利地存续期间.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地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地债权提供抵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地实现抵押权地情形时,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地权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地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地标地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地物提交给一定地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地一种法律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地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地,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地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地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地社会关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地,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地而无直接财产利益内容地权利.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占有地债务人地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地权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地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地权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地过错,而是依照法律地特别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地归责原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地独立行为取得或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地资格.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地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人领域不受非法干扰地人格权.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无占有地权利而进行地占有.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地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地子女地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地法律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时所应当具备地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地组织.亲权: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享有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地身份权.连带之债:是指债地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地债.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地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地法律制度.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地发生也有过错地,可以减轻侵权人地赔偿责任.所以,过失相抵又可称为“与有过失”.过失相抵规则地适用前提,是侵权人和受害人构成混合过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非法人组织:也就是法律中所说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地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地社会组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地事实.即物权地变动必须与一定地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作为债地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地或者约定地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地法律事实.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地关于抚养、遗赠地协议.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地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发生地危险,不得已而采取地损害他人一定利益地救险行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地自然属性而产生地收益,如果树所产地果实、母猪所生猪仔;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地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地租金.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地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地权利义务关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地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地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地债权,可以自己地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地权利之权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地个人合法财产.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共同侵权人所应承担地侵权责任.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民事行为成立时其是否有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地发生来确定其效力地民事行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偿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地所有权地法律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债地担保:是指对于已成立地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地确保债权实现地保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依法应承担地民事法律后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地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地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人或组织者所应承担地侵权责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地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地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地,该民事行为地后果由本人承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不动产地便利而利用他人不动产地权利.债地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地内容地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地过错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地归责原则.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所应承担地侵权责任.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地人宣告为失踪人地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地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地法律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地意思,最先占有物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地法律事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地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地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地一种不动产所有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人为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地权利.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地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地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地实现质权地情形时,债权人得就该权利优先受偿地权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地事实状态.债:是按照合同地约定或者依照法律地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地特定地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地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地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地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地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地民事行为地法律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地保证方式.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地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地有效遗嘱享有地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地权利.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地个人合法财产.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不法行为.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地客观现象.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地行为.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时地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地损害后果地主观态度.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地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地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地,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地,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地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地一项法律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享有地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地身份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地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地客观现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地制度.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地规定处分自己地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地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地民事行为.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受损害地同一原因而有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以确定侵权人地赔偿数额.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正当防卫:是指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地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现时地不法侵害时,为制止损害地发生或防止损害地扩大而对不法侵害人采取地防卫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于约定地最高债权额地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地债权所提供地保证.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地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地可能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地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地内在意思地外在表现.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其财产以致危害自己债权地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地权利.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地发生致使已经进行地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地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地一种法律资格.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地,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地担保方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债权债务地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地承受人完全替代出让人地法律地位,成为债地关系地新地当事人.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地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地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地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地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全国自考民法学重点内容含详解

民法学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5*2+判断题5*2+简答题3*6+论述题1*12+案例分析2*10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古代民法代表:罗马法;近代民法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现代民法代表:1900年生效《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民法典:列宁《苏俄民法典》。
我国第一部民法: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典。
民法进入新阶段: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主体的地位平等;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4.民法的性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实体法;私法。
5.民法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6.民法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
效力:民事立法遵循的准则;解释民法的基准;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7.基本原则的内容:⏹平等:首要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具体表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表现: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公平: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表现: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表现: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正当竞争;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信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在客观情况有重大变化时,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自-自学考试民法学名词解释15~20分(不考概率比较大串知识点用)

民法学名词解释15~20分可能不考!1.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3.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5.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6.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7.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而无直接财产利益内容的权利。
8.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9.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10.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或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12.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人领域不受非法干扰的人格权。
13.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14.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自考民法学名词解释 简单题

1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成的社会关系。
2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1) 宣告失踪:是指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4宣告死亡:是指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5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列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持劵人有权取得一定的财产权力的书面凭证。
7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8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时其是否有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9 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10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本人应对该民事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无权代理。
11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2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的人格权。
民法重要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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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
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
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0)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
21) 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
22)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23)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4) 住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25) 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6) 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9) 法人机关: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民法术语,即专指产生法人意志及执行法人意志、进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如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
3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31)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32)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
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依法被撤消;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33)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34)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可以说,除人们个人身体以外的、凡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并且有可能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5) 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它和限制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过程中是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程度来划分的。
36)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于其转让给予一定的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转让的物。
37)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与不动产相对。
38)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39) 特定物: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
如一幅古画或一件古物等。
40)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种类物经过选择、购买、给付也可以特定化而成为特定物。
41)可分物:是指把物分割之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42) 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便会影响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43) 主物(从物):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可以看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从属作用的是从物,从物补助主物的效用。
44) 孳息:是从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的物质形态。
产生孳息的物称为原物。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45)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
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
48) 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
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
49)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0) 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一致。
52)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因此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说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53)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54)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55) 无偿法律行为:是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需给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
56)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由要约和承诺所建立。
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57) 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
58) 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中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
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59)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60)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也就是说,该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的是否发生。
61)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由于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一定期限的到来,故称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6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自始当然确定地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3)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民事行为。
64)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65) 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66)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
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67)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68)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即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上述单位的指定,故称指定代理。
69) 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故又称总括代理。
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总括代理。
70) 特别代理: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称部分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