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企业依法取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者设计的资格。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主要包括资质条件、资质等级、资质备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经过审批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八条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者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证。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在其负责的建筑工程现场设置明显的企业标识,并经过核验备案。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十一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备建筑工程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三)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并且技术人员中至少有若干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四)具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五)具备相关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资质的等级划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企业规模、经验、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不同等级;(三)不同等级的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活动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难度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资质的评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一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和评审;(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规模、业绩、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三)评价结果将作为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资质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二)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具备变更申请要求中规定的条件;(三)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建筑业资质实施细则

建筑业资质实施细则一、资质分类与标准1.1 根据建筑业的不同业务范围和技术要求,将建筑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两大类。
1.2 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专业承包资质则根据具体专业划分不同等级。
1.3 资质分类与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二、申请条件与流程2.1 企业申请建筑业资质应符合相应的资质分类与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设备条件等。
2.2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申请流程,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配备、业绩材料、设备清单等。
2.3 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授予相应资质。
三、评定考试与审核3.1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相应专业的资格评定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资格。
3.2 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审核,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资质标准。
3.3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资格、业绩真实性、设备维护等。
四、资质管理与监督4.1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健全资质管理制度,确保资质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4.2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资质。
4.3 鼓励企业提高资质等级,提升业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违规行为处理5.1 对于在资质申请、审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如弄虚作假、超范围经营等,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2 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资质、列入失信名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资质意义与作用6.1 建筑业资质是企业从事建筑业务的市场准入证明,是企业实力和技术能力的体现。
6.2 资质等级越高,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越明显。
6.3 资质管理有助于促进企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七、施工总承包资质7.1 施工总承包资质是指企业具备承担各类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的能力。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砼专业承包企业和砼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都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第四条对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外,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发包.第六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当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限期整改和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在作出最后一次处理的次日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在二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管局.第九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向市建工局报告,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的处理建议,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第十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报告市建工局,市建工局接报调查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管局.第十一条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查.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条予以处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规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6条、第24条予以处罚.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5条予以处罚.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5.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6.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四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四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监督管理.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建筑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江南八城区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区两县建筑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电工、焊工、登高架设、起重机械操作司机、指挥、司索、安维、卷扬机等作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当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到期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觉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发包.第八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严格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不能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条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关“三类人员”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暂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有下列情况时,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四自然灾害;五施工高峰期之前;六其它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后.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第四条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督促区县建工设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层级监督是指市建工局对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二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三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在本级机关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四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五建筑工程重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六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七其它有关事项.第四条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一听取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三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四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五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第五条层级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施工高峰期之前和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相关区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六条层级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在层级监督检查中成绩显着的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工局将给予通报表彰,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将约见谈话,责令拿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七条市建工局对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制度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第三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区县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第四条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市建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第五条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市建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各区县建工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督站站长.第六条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二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三提出改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第三条联络员组成人员:三区二县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部分外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驻宁机构分管负责人、部分企业分管负责人.以上人员由有关单位报南京市建工局确认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第四条联络员会议制度:一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组织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为季度会议.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临时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确定落实.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第五条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一各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或本企业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二各联络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报告,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三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通过文件、简报、建工局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第六条市建工局对工作成绩显着的联络员将予以表彰.南京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在我局原有的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修定南京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城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二、事故可能发生的类别一深基坑坍塌;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三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四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五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三、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一市建工局成立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建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建工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和其他副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市建工局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成员名单、专家库名单、专业施工类应急抢救队伍库名单、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库清单详见附表一、二、三、四.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工局质量安全处,负责落实值班和应急处理具体工作.四、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一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现场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紧急调集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力量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组织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七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市建工局指挥部,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二建工局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并迅速上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市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事故现场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六、应急处理预案一接到事故后10分钟内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1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相关部门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二应急处理措施1抢救方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调集必要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进行抢救.如有人员失踪,应尽快查清下落,同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请相关专家制定深化抢救方案,必要时请求军警部门协助抢险,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建筑企业的申请条件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在江苏省内注册并获得工商营业执照;3.具备技术人员和设备保障,满足从事该项业务的技术要求;4.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服务能力。
三、资质等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等级的划分以建筑业务范围和实力为主要考虑因素。
资质等级的具体细则详见下表:资质等级资质范围注册资金(万元)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设备设施要求特级无限制500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先进。
一级甲级以上300及以上具有中级职称或中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稳定。
二级乙级以上10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较雄厚。
三级丙级以上5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稳定。
四、申请方式建筑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应按照规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注册协议等基本信息;3.企业申请表;4.所有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过去三年施工业绩单。
资料齐全后,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初审,并做好资质评定工作。
五、资质管理1.资质等级的验收周期为3年,资质等级在验收期限内有效;2.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验收期间完成,如未进行申请,资质等级将自动降级;3.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4.已获得资质的企业在资料变动时应及时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5.资质等级降低的企业不得参加省级及以上标准的工程施工;6.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筑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包括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设计企业、工程咨询企业等。
第三条建筑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许可。
第四条建筑业资质管理应当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分类第六条建筑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监理资质、设计资质、工程咨询资质等类别。
第七条施工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十条工程咨询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第十一条各类资质的具体等级划分和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建筑企业申请建筑业资质,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五)企业业绩证明;(六)企业财务状况证明;(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业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企业原因。
第十五条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建筑业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资质变更与注销第十七条建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建筑业资质。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安装管理等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健全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二)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三)实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四)实施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外地企业驻宁机构、建筑劳务经理备案管理;(五)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七)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一)许可权限1、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管局做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铁路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5)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以及铁路方面的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5)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宁建建监字[2011]1191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1]11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在全行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决定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中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并将综合信用评价分数带入工程建设招投标。
本文所指的建筑业企业包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园林古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市住建委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市辖三区(江宁、浦口、六合)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一、信用信息管理内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状况信息和经营行为信息两部分组成。
我委负责统一建立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按时记录企业诚信管理信息。
建筑业企业基本状况信息由企业基本概况和从业人员基本概况构成。
建筑业企业市场经营行为信息由企业市场和现场(质量、安全)行为概况及市场经营行为评价组成。
(一)基本状况信息企业基本状况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的基本概况(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2)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含安全生产许可证)(3)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4)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在本市承揽工程概况)(5)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价记录;(6)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和状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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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一)许可权限1、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实施许可,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初审:(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铁路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5)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管局实施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以及铁路方面的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5)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建工局实施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市建工局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5、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申报程序6、企业将申报材料通过注册地县(区)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建工局,城区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报市建工局。
7、建设部和省建管局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材料,由市建工局核对汇总后报省建管局。
二、申请材料8、申报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9、市建工局负责核对申报企业材料原件,核实无误,在经核对的申报材料扉页和中缝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并由具体核查人在扉页上签字确认。
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
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10、综合资料(第一册)包括: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⑵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⑶企业章程;⑷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⑸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⑻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⑽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材料。
由省建管局和市建工局许可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4)、(5)要求的报表,以企业上报的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统计年报为准。
其中净资产指标发生变化,可提供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1、人员资料(第二册)包括: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⑵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⑶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⑷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一级资质企业还应包括总经济师)应单独提供上述材料中要求的养老保险凭证(如手册、社保卡等),其余人员可提供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详细名录。
由省建管局实施许可的资质,只需提供上述要求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凭证。
由市建工局实施许可的资质应提供标准要求的各类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在过渡期内,项目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装订在本册(第二册)中。
12、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包括:⑴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⑵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⑶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以合同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决算资料;以高度或层数为指标的需提供立面图或剖面图;以跨度为指标的需提供基础图或剖面图。
)。
13、申报附件资料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分三册装订,每册的具体卷数可根据该册内容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人员资料较厚,可装订为第二册卷1,卷2……卷N。
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申请三级和劳务资质的企业如申请资料较少,也可装订为一册。
附件资料一律采用软封面封底。
14、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资料三套、《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表》一份。
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由省建管局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二套、《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表》一份。
其中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由有关部门保存。
由市建工局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表》一份。
其中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由有关部门保存。
三、审查程序15、由建设部和省建管局实施许可的资质,市建工局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汇总工作,报省建管局。
16、由市建工局实施许可的资质,市建工局在收到企业或县(区)管理部门的全部申请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市建工局的具体审批程序为:①受理名单公示②材料初审③材料复审④原件核查⑤审查意见反馈⑥补正核查(实地核查)⑦资质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⑧发布许可决定。
17、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公示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南京建筑业网()和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网站()为市建工局许可的资质公示和公告指定官方网站。
18、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采取纸面材料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
除提交纸面资料外,企业还需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http://218.94.72.213:8080/jscbmis),填写申报资料并上报,主管部门在平台内根据权限进行实名制审批。
企业登录平台所需的用户名网上申报序列号和密码由资质许可机关提供。
19、市建工局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管局备案。
四、日常管理20、由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除名称和资质证书号变更需到建设部办理外,其余自然信息变更均在省建管局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⑶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⑷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1、省建管局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由省建管局办理,企业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关资料:⑴《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⑵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涉及到营业执照上的变更事项);⑶企业法人最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⑷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⑸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⑹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任职文件、养老保险证明。
21、市建工局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由市建工局办理,企业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关资料:⑴《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⑵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涉及到营业执照上的变更事项);⑶企业法人最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⑷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⑸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⑹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
企业在进行上述变更时还应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http://218.94.72.213:8080/jscbmis),填写变更资料并上报。
22、由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至我市的,企业应通过市建工局向省建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⑴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⑵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⑶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3、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
由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⑴申请补办报告;⑵《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⑶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由省建管局和市建工局许可资质的企业,申请补办资质证书提交下列材料:⑴申请补办的报告;⑵《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⑶在江苏建筑业网“遗失声明”专栏或市级以上综合类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24、市建工局和各县(区)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将企业发生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的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中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