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济南铁路局传染病疫情管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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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鲁卫医字[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42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理制定设置规划。

各地要根据当地居民数量、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机构布局等情况,合理制定医学检验所的设置规划。

设置规划要以设区的市为规划单位,开展病理学检查专业的医学检验所每市原则上不超过2所。

医学检验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其执业登记机关为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省部属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的执业登记机关为省卫生厅,原则上在登记注册所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医学检验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15年,校验期为3年。

二、医学检验所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并参加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开展的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接受省、市级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检查和考核。

需要开展特殊审批验收的检验项目,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服务。

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执业,禁止乱收费、恶性竞争等行为。

医学检验所在为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服务前,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患者准备,标本采集,储存、运送、接收、检测,检验报告的出具和应用,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事故争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通知发布以前已经设置的医学检验所,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设置规划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我厅提出设置审批申请,经我厅批准后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鲁卫规财字[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10〕88号)各有关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卫生强基工程”,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求,进一步做好东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医疗卫生工作,全面提高我省西部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现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改的有关政策要求,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针对我省东西部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坚持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增强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为目标,以卫生人才和技术帮扶为主要手段,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开展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着力解决我省东西部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问题,为加快卫生强省建设,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每三年为一对口支援周期,通过全方位的支援与合作,不断完善对口支援工作制度,全面提高西部地区医疗卫生水平,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通过一段时间的对口支援,做到受援的市级医院在诊疗技术、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等方面全面提高,成为本地高水平医疗服务中心;受援的县级医院急危重症病人抢救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能够充分发挥县域医疗卫生中心作用;受援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及时对疑难杂症进行正确识别、处理和转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受援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相关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均有新的提高。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10]3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10]3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10〕3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调研分析和征求基层意见,现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免费向全体居民提供。

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按我省当年服务人口人均15元标准进行补助,具体项目资金参考构成比例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0%、健康教育8.2%、预防接种11.9%、传染病防治3%、儿童保健14.2%、孕产妇保健9.25%、老年人保健8%、慢性病管理22.6%、重性精神疾病管理2.85%。

今后,随着服务项目的改变以及补助标准的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构成比例将进一步调整。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减少资金总额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项目补助比例。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的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服务综合成本等因素核定。

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拨付。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要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补助经费直接拨付到承担具体任务的基层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

提 供 医疗 服 务取 得 医疗 收 人 时 开具 的收 款 凭证 。
本 办 法 所称 医疗 机 构 , 包括 公 立 医疗卫 生机 构 和其 他 非 营利 性 医疗 机 构 。
票 据 的 印制 、 核 发 、 保 管 、 核 销 、 销毁 、 稽 查 等 工作 。 各级 卫 生 部 门 是 医疗 机 构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按 照 职能 分 工 和 管理 权 限 负 责 指导 和 监 督 医疗 机
政 票 据 管理 制度 相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发 、 使用 、 保 管 、 核销 、 销 毁 、 稽查 等活 动 , 适
第一条
为适 应 医 疗卫 生 事 业 发 展 和 医药 卫
生体制改革需要 , 加 强医疗收费票 据使用管理 ,
强 化 医疗 收 人监 督 检 查 , 规 范 医疗 收 费行 为 , 根 据 财政 部 《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办法 》 财 政 部 令第

以及 国 家有 关 医疗 卫 生机 构 财 务 、 会 计 和 财 第二 条 医疗 收 费票据 的印 制 、 领购 、 核
有关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
第三 十 四条 税 务人 员 违 反规 定 泄 露举 报 人 发 票 举 报 案 件登 记 台账 发 票 举 报 案 件交 办单 发票 违 法 案 件 事 实认 定 书 发票 违法行 为涉 及 税务 人员 发 票举 报 案 件 查 处报 告 有 关信 息 的 ,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系统发 票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和 查 处 奖 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补充 规 定 》 的通 知 停 止执 行 。 第 四十 一 条 施行 , 有效期至 附件 本 办法 自 年 月 年 日。 月 日起 鲁财税 〔 〕 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订了《山东省〈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卫生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鲁卫规财字[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09]14号)各市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继续和深入,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秩序,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采购成本,实现全省医疗机构“同药同价”的目标。

特别是以政府为主导,便于处理好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网上采购,增强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高效性,便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是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举措。

各市、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里文件精神,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把这件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好。

二、明确工作职责,全面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

按照国家要求,省里将在今年上半年建立全省统一的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卫办疾控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4、卫生部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

(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鲁卫医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确行使医疗机构许可职权,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后,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电话:*************。

山东省卫生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与审批权限㈠受理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校验、注销以及专项技术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

㈡审批权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行政许可受理程序在省卫生厅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按照《山东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附后)规定的办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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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济南铁路局传染病疫
情管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鲁卫疾控字[2009]4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厅济南铁路局传染病疫情管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鲁卫疾控字〔2009〕44号)
各市卫生局,济南铁路局疾病预防控制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加强卫生与铁路部门传染病防控合作,促进传染病疫情信息共享与利用,我厅与济南铁路局联合制定了传染病疫情管理协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附件:
山东省卫生厅济南铁路局传染病疫情管理协作机制为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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