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内部的血缘秩序控制
宗族制度控制与社会秩序

宗族制度控制与社会秩序LT面,具有更多的优势。
利用族权进行统治成为中国封建政治的一个重要特点。
[6]西周宗法制度下,族权与政权完全合一。
秦汉时期,国家政权与族权渐趋分离,族权受到诸多方面的约制。
宋代以后,宗族制度日趋完善。
明代中叶以后,国家政权对地方社会的影响和控制力逐渐加强。
明清两代中央政府设置了里甲制和保甲制,作为控制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
里甲的目的是防丁口之脱漏,保赋役之平均,催一里之钱粮,注重的是赋役的催办。
保甲组织通过系统的人口登记和相互监视来监督和控制地方居民,履行地方治安职能。
作为乡村社会控制系统的保甲制度,组织结构整齐规范。
十进制的户、牌、甲、保的编制单位,虽然有助于统治者对分散居住的村民丁口进行全面掌管,但并不等于这一制度的实际推行。
王先明指出,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况下,乡村社会呈现出高度分散聚居与闭守隔离状态,根本无法按照十进制的保甲系统统一整合村民丁口之行为。
[7]保甲制以地缘为基础,而宗族有地缘和血缘的双重基础,因而保甲的编制有相当部分与宗族的房支重合。
这说明,保甲制和里甲制的实行导致了地方行政组织与宗族组织合二为一现象的出现。
清代并行于乡村社会的保甲制和里甲制,开始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控制组织。
但是,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实行后,人丁编审失去了实际意义,里甲职能弱化。
乾嘉以后,里甲、保甲组织实际上已合二为一,保甲组织的功能从维护地方治安扩大到赋役钱粮的催办。
但是,保甲制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地方士绅阶层的强烈抵制,保甲组织的首领难以获得社区居民的认同。
所以,清朝的保甲制度从实施伊始到清末新政地方改制为止,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作用始终十分有限。
冯尔康认为,清代的宗族日益民间化、民众化,政治功能严重削弱,社会(控制)功能上升,完全处于政府控制之下。
[8]加之聚族而居的宗族组织具有强大的内部凝聚力,这些特征使得其成为乡村社会的主要控制系统。
统领全体宗族成员的是族长或族正。
族长拥有的权力比较宽泛,如主持宗族祭祀、掌管族众日常生活,仲裁族众纠纷等。
宗族制度控制与社会秩序——以清代徽州宗族社会为中心的考察

天 府 新 论 21 00年第 5 期
择 业 谋 生 ,身 后 的 祭 葬 承 嗣 等 等 人 生 基 本 问题 ,大 约 没 有 能 脱 离 与 宗 族 的 关 系 的 。 因 而 , 了 解 和 研 究 宗 族 与 社 会 秩 序 ,不 仅 有 助 于 理 解 中 国 传 统 社 会 伦 理 本 位 的 秩 序 特 征 , 而 且 可 以 丰 富 和 拓 展 社 会 学
系 ,一 个 人 的 生 、养 、 病 、 死 ,生 前 的 婚 姻 嫁 娶 、
文 主 要 考 察 这 样 几 个 问题 ,在 中 国 古 代 封 闭 的 乡 村 社 会 中 ,宗 族 社 会 秩 序 何 以 可 能 ? 宗 族 组 织 为 何 会
成 为社会 秩序 得 以可能 的重要 承载 主体 ?宗族 社会
社 会 生 活 和 道 德 生 活 的研 究 之 中 。 在 不 同 的社 会 状 态 下 ,社 会 秩 序 虽 然 性 质 各 异 , 但 它 们 在 当 时 特 定
家 政 权 对 宗 族 组 织 的认 同 与 否 对 宗 族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起 着 关 键 作 用 。 一 般 来 说 ,如 果 宗 族 组 织 内 部 自我 约 束 力 强 ,与 国 家 政 权 融 合 度 深 ,政 府 控 制 能 力 强 的 地 方 ,宗 族 社 会 的秩 序 总 体 上 呈 良性 化 发 展 。在 很 长 的 历 史 时 期 内 , 由 于 国 家 政 权 的扶 植 ,宗 族 现 象成为 中国传统 社会形 态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宗族制
[ 收稿 日期 ]2 1 —_6 ( 0 0 ( —_2 ) )
[ 作者简介]张金 俊 ,安徽 师 范大 学社 会 学院讲 师 , 中国人 民大 学社会 学 系博 士研 究 生 ,主要 研 究方 向
明代徽州进士的宗族大宗与进士家族

明代徽州的进士大姓、进士大宗与进士家族——兼谈家族背景对进士政治地位升迁的影响宋长琨摘要:明代徽州共有454名进士,他们在不同姓氏、宗族和家族中的分布是不平均的:出10名进士以上的“进士大姓”有15姓,共出进士333人,占总数的73%;出3名进士以上的“进士大宗”有42支,共出进士197人,占总数的43%;出进士2人以上的“进士家族”有45个,共出进士124人,占总数的27%。
454个明代徽州进士中,有129人成为三品以上高官,其平均高官几率为0.28,来自“大姓”进士的高官几率,略低于这一均值,而“大宗”进士和“家族”进士,其高官几率则高于这一均值。
197名“大宗”进士中,有103人同时为“家族”进士,如果减掉彼此交叉的这103人,则其余94名非“家族”进士的“大宗”进士,其高官几率反而低于均值。
可见,在以上三个因素中,是家族背景,而非姓氏或宗族,对明代徽州进士政治地位的升迁起着关键性的影响作用。
关键词:徽州;进士;家族;高官几率;明代进士是传统社会中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出来的政治精英,进士群体在科举考试尚处起步阶段的唐代即已崭露头角,并在宋代以后,逐渐成为中国官僚政治的主要构成和主导力量,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当然也引起了海内外学者的研究兴致。
明代徽州是一个典型的宗族社会,关于传统之宗族社会与政治文化之间的关联,也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
宗族社会传统与官僚政治文化之间,有一个最好的纽带,就是进士。
明代徽州进士背后有其深刻的宗族文化印记,而他所面对和投身的则是明代官僚政治和皇权政治的舞台,对明代徽州进士的宗族背景进行研究,无疑是贯通明代徽州社会与明代政治文化之间的桥梁,使得彼此悬隔的两个领域由天堑变为通途。
时下,进士研究已经开始从宏观领域转入微观层面,对于不同地域进士的研究不断有新成果问世,尤其对于徽州进士的研究也有了良好的开端。
本文作者运用史料考据和统计分析的方法,对明代徽州进士的宗、族分布状况进行研究,进而揭示这种分布状况对明代徽州进士政治地位的升迁所产生的影响,以期为传统宗族社会和官僚政治文化研究积累一点素材,并进而对不断深化的徽学、科举学以及刚刚勃兴的进士研究有所裨益。
不伦之伦 越继与降继

瑏 瑤。一些徽州宗族甚至认为承继中的尊卑失序是宗 滥” 瑏 瑥。家谱中之所以不断重申继嗣中应注重昭穆 族的污点
相当, 在一定程度上恰恰反映了承继中昭穆紊乱在明清 徽州社会已是不争的事实 。 父系直系血 想 型 ” 但实际情况与此有相当大的差
⑨ ; “继嗣本族必正行第, 长幼、 亲疏之序而无乱也 ” 异姓
须严非类。 如 以 昭 穆 不 当, 小姓尝入及嫁女非族者均
瑠 瑏 ; “至他祠入继各家, 削” 世数讹错不同, 不得入继, 恐
颠倒尊卑。惟水村与本祠最亲, 世数明白, 如昭穆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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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史学 2015 年第 2 期
题, 多聚焦于异姓乱宗和昭穆相当上。尽管随着时间的推 但是对于昭穆相当则 移, 人们对于异姓承继也基本默许, 不肯轻易妥协。那么, 何为越继? 何为降继? 简单来说, 越继, 或称上绍, 即逾越辈分的过继, 多表现为以孙、 曾孙 辈继祖辈为后; 降继也称下绍, 即降低辈分的过继, 多表现 《歙事闲谈》 为以平辈相继或长辈继晚辈为后。许承尧在 : “余曾见呈坎罗氏宗谱, 中写道 罗汝揖之子, 即是以季弟 继长兄为嗣。汝揖, 鄂州、 郢州之父也。可见宋时有此风
①。如果许承尧所言非虚的话 , 俗, 甚奇” 那么宋时的徽
随着时间的推移, 越来越多的越轨行为成为既成事实并 为族众所熟知, 许多宗族也更加注重实际和尊重事实 , 尝 试揭示和纠正前人谱牒中不合理或被掩盖的事实 。虽然 这类材料不多, 但仍有少数族谱对此作了讨论 。 既是对 : “他姓 此类事件的一种因应, 也足见此类事件的频发性 来继者曰入绍, 出继他姓者曰出绍, 若从其姓者书曰从其
2022-2023学年部编版选择性必修1 第17课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 作业

课时作业(十七)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一、选择题1.战国时期,秦献公改造基层居民组织,将全国人口编为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单位,这一举措被称为“户籍相伍”;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县”。
“户籍相伍”和“集乡为县”()A.确立起皇帝制度B.摧毁了宗法关系C.建立起官僚政治D.加强了基层治理答案:D解析:“户籍相伍”和“集乡为县”将过去血缘关系的氏族组织改造成为从户开始经什伍到乡聚再到县的严密的地缘关系组织,形成了完全意义上的基层地方行政组织体系,有利于加强基层治理,故选D项。
2.《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演变及其政治逻辑分析》中写道:“西汉时期……采用了编户以及乡亭制等有力措施……采取了把农民固着在土地上的办法,以使土地得以充分有效的利用。
”这说明汉代户籍制度()A.开始加强对基层控制B.减轻了对民户的控制C.有利于稳定小农经济D.为历代王朝所沿用答案:C解析:依据题干材料可知,汉代户籍制度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上,使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这有利于稳定小农经济,因此C项正确;依据材料无法得知汉代开始加强对基层的控制,A项错误;依据材料可知,汉代户籍制度加强了对民户的控制,B项错误;材料并未体现汉代户籍制度为历代王朝所沿用,D项错误。
3.开皇五年(585年),隋文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户口检查。
“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并奖励人民互相举发,凡亲属自“大功以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
其目的是()A.扩大统治基础B.杜绝人口瞒报的现象C.抑制土地兼并D.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答案:D解析:根据材料时间“585年”可知,此时隋朝刚刚建立不久,经过了长期的战乱,人口流动大,原有的赋役制度遭到了破坏,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隋文帝下令,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人口检查,并采用官民奖罚并举的方式,力求做到检查的准确和真实,以保证赋税的征收,故选D项。
人口检查,起不到扩大统治基础的作用,排除A 项;杜绝瞒报户口的目的是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排除B项;C项与材料无关,排除。
徽商的人文精神与明清徽州社会

2009年7月第33卷第4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 l of A nhu iU n i versity (Ph ilosophy and Soc i a l Sc i ences)Jul y 2009V o.l 33N o .4徽商的人文精神与明清徽州社会胡中生(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安徽合肥 230039)摘 要:徽商的人文精神蕴含着儒教精神、血缘伦理和重商心态等极为丰富的内涵。
儒教精神强调社会责任,血缘伦理强调家族责任,重商心态主导舆论方向。
徽商内蕴的人文精神又被外化为 儒行 、宗族组织和重商文化。
这些对徽州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人文精神;儒行;徽商;宗族;明清;徽州中图分类号:K 295.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9)04-0113-06明清时期,不计其数的徽州商人从古老的徽州走出去,他们活动范围之广,影响中国历史之深,明清两代无出其右者。
从徽州走出去的胡适这样总结徽商的创业史: 一般徽州商人多半是以小生意起家;吃苦耐劳,累积点基金,逐渐努力发展。
有的就变成富商大贾了。
[1]这是徽商群体的创业历程。
徽商的崛起除了他们具有吃苦耐劳和开拓创新这些创业精神外,还得益于他们背后沉淀着的独特的人文精神。
创业精神与人文精神成为徽州商人腾飞的双翼。
关于徽商精神的概括,如吃苦、开拓、诚信等,讨论颇多,!但这些非徽商所独有。
较具特色的研究是将徽商精神与 儒 紧密结合,强调徽商在职业选择上的亦儒亦贾、儒贾循环;强调徽商的贾而好儒、贾服儒行,这里的好儒与 儒行 主要针对的是徽商个人的修养与爱好,以及对文化事业的重视,或是泛指总的文化生活。
也有学者认为,徽商的兴起与衰落都与儒家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是,如果仅仅把徽商的 儒 限定于儒学以及相关的文化范畴,只注重徽商的个人修养和商德,显然忽略了徽商好儒更为广泛的社会意义。
学术界对徽商的人文精神还缺乏系统的、深层次的探讨,本文从儒教精神、血缘伦理、重商心态等方面探讨徽商的人文精神与明清徽州社会之间的深层次关系,以就教于方家。
明清时期徽州谱牒的编修、防伪与秩序维护——以民国《清华胡氏宗谱》为中心

③
民国 《 清华 胡 氏宗 谱 》,共 2 4卷 ,首 1 ,末 1卷 。 该 宗 谱为 民 国五 年 胡 鸣 鹤 等人 所 修 ,卷 首 刊 有 “ 北 清 华 胡 氏宗 卷 婺 谱 ” 字 样 , 为 “ 贤 堂 ” 所 发 ,可 见 此 宗 谱 为 清华 胡 氏 中 “ 北 ” 宗 支 所 纂 修 。本 文 即根 据 此 宗 谱 的记 载 ,仅 对 该 宗 勋 婺社 会 科学来自21 0 2年 第 8期
郑小 春 :明 清 时 期 徽 州 谱牒 的编 修 、防伪 与 秩 序 维 护
明清时期徽州谱牒的编修、 防伪与秩序维护
以民 国 《 华胡 氏宗 谱》 为 中心 清
郑 小春
摘 要 :婺 源清华 胡 氏宗谱个 案说 明 ,赝 鼎和私 售是 影响 明清 时期徽 州谱 牒 编修 世 次的一 个 重要 因素 ,而防伪措 施则 对谱牒 编修 的谱例 产 生 了较 为深远 的影 响。 不断严 密 的 防伪措 施 和近似 猖獗 的赝 鼎私售 行 为 ,反 映 了徽 州 大族 与 小姓 之 间对 于血缘 等级 秩序 的 维护与摆 脱之 对立 关 系,透露 了封建社 会 等级森 严的 宗法制度 信 息。 关键 词 :明清 时期 ; 州 ; 徽 谱牒 ;清华 胡 氏 中图分 类号 : 8 0 9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2 75 3 (0 2 0 .140 K 2 . A 0 5 —8 3 2 1 ) 80 3 -8 作者 简介 :郑 小春 ,安 徽 大 学徽 学研 究 中心 特 聘 研 究 员, 巢湖 学 院 思政 部 教授
之 簪 缨 世 家 ,望 出新 安 。
如 同家族 的悠 久历 史 ,清华胡 氏宗 谱 的纂修 同样 源远 流长 。 自南 宋直 至 民国初年 ,胡 氏总 共
徽州宗法制度的特点

徽州宗法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徽州宗法制度的核心是血缘关系,即家族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是维系宗法制度的纽带。
在徽州,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每个人都是家族的一部分,这种血缘关系在宗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重视长幼尊卑在徽州宗法制度中,长幼尊卑是非常重要的原则。
家族中的长辈和年长者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权力,而年轻一代则必须尊重长辈和年长者。
这种长幼尊卑的观念在徽州社会中根深蒂固,成为了一种普遍的价值观。
三、强调家族荣誉和利益徽州宗法制度非常重视家族荣誉和利益。
每个家族都希望保持自己的尊严和地位,同时也要追求家族的繁荣和发展。
因此,在徽州社会中,家族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每个家族都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来提高自己的地位和声望。
四、注重家风家训徽州宗法制度非常注重家风家训的传承。
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家规家训,这些家规家训是家族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家风家训的传承不仅有助于维护家族的秩序和稳定,也有助于培养家族成员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强调孝道孝道是徽州宗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徽州社会中,孝道被视为一种美德和责任。
每个家族成员都必须尊重父母、孝顺父母,同时也要关注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和友爱。
这种孝道观念在徽州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传承。
六、注重婚姻和家庭徽州宗法制度非常注重婚姻和家庭的重要性。
在徽州社会中,婚姻被视为一种责任和义务,每个家庭都必须维持稳定和和谐的关系。
同时,家庭也被视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单位,每个家庭成员都必须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来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总之,徽州宗法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其特点包括以血缘关系为基础、重视长幼尊卑、强调家族荣誉和利益、注重家风家训、强调孝道以及注重婚姻和家庭等。
这些特点在徽州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传承,对于徽州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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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内部的血缘秩序控制*陈瑞(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安徽 合肥 230053)摘要:明清时期徽州宗族通过各种形式的制度设计以及对各类制度、规范的积极实践,在反对异族伪冒,限制异族承祧,提倡族内承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实现了维持宗族内部血缘秩序稳定的目的。
徽州宗族尽管遇到或面临宗法关系松弛、从内部开始瓦解等不利因素,但通过主观努力依旧获得了一定的发展,较为顽强地保持住了继续发展的趋势。
通过对血缘这一宗族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关键要素的讨论,可以较好地揭示在环境变动情形下徽州宗族所显示出的能动性和应变力。
关键词:徽州宗族;血缘秩序;环境变动;应变力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人群共同体。
血缘是宗族存在的基础和宗族构成的要件之一,也是宗族区别于其它社会组织形态最重要的标识之一,而血缘秩序稳定与否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衡量宗族内部凝聚力及其各类功能发挥的一个主要标志。
地处皖浙赣三省交界之处,辖歙县、休宁、婺源、祁门、黟县、绩溪6县的徽州府是明清时期中国境内宗族组织极为发达、宗族制度较为典型的地域之一,血缘认同在该时期徽州宗族社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
学术界对徽州宗族血缘问题较为关注,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1。
本文拟在这些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社会控制为视角,对前人较少涉及的明清徽州宗族内部血缘秩序控制问题作一初步考察,以求教于方家。
从总体上说,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十分重视血缘认同及族内血缘秩序的建构与维护,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另一方面,这一时期徽州社会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异族伪冒、异族承继宗祧等冲击或破坏宗族血缘秩序的现象。
针对上述情形,徽州宗族往往通过自身积极的主观努力以维持和控制宗族内部的血缘秩序。
本文拟从异族伪冒、异族承祧、族内承继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扩张、分流与内卷:明清徽州人口与社会研究”(06CZS008)的阶段性成果。
1早期的研究如:叶显恩从讨论明清徽州佃仆制的角度提出:“在温情脉脉的血缘关系的外衣下,(徽州)宗族内部进行着血淋淋的阶级压迫。
”(《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5-156页)近年来的研究如:赵华富从徽州宗法制度形成的角度提出:“汉代以来,从全国各地——主要是中原地区——迁入徽州地区的封建士大夫和仕宦,为了维系和巩固血缘群体的凝聚力和血缘群体的兴旺发达,他们从徽州当地血缘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继承周代和中原地区宗法制某些因素的基础上,逐渐建立了一种新的宗法制度。
”(《徽州宗族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卞利在讨论徽州族谱纂修时提出:“徽州族(家)谱之纂修,……是徽州宗族传统中严格血缘、尊卑和长幼秩序的最直接体现。
”(《明清徽州社会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唐力行从徽商资本与宗族关系的角度提出:“徽商资本源源不断地给宗族血缘纽带输送营养,不仅加固而且还扩大了宗族血缘群体。
”(《徽州宗族社会》,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栾成显从明清徽州宗族异姓承继的角度提出:“血缘关系,或者说男性血缘关系,本是宗族形成命脉之所系,是宗族组织建立的基础。
按照一定秩序维系这种血缘关系,则成为宗法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
在这里,宗祧承继成为问题的关键。
宗祧承继,关乎宗法关系下身份秩序的维持,关乎宗族的延续与血统的纯正。
……异姓承继确是对宗族血缘关系的致命性一击。
因此应该说,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异姓承继的相当普遍,实则表明这时的宗族已有从内部开始瓦解的倾向了。
”“明清异姓承继的普遍及有关法规的调整,表明封建宗法关系的松弛。
”(《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历史研一、反对异族伪冒,以控制宗族内部血缘秩序异族伪冒主要是指异姓或同姓不同宗的宗族或其成员的伪冒篡宗行为,它对徽州宗族固有的血缘秩序构成严重冲击,是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着力防范与控制的主要对象之一。
明清时期,徽州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同姓同宗的宗族,他们属于同一始祖繁衍下来的子孙,在宗族裂变后,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形成新的宗族。
与此同时,在异姓宗族之外,徽州社会中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同姓异宗的宗族或个人,主要包括仆从主姓与异族改姓等情形,虽然它们表面上都拥有一个共同的姓氏符号,但实质上却属于不同的宗族系统。
此处所说的异族伪冒,即是指异姓或同姓不同宗的宗族或其成员对本族的篡宗行为。
这种篡宗伪冒行为在徽州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明正德年间,徽州毕氏即曾指出:“篁墩毕姓,以近师远公墓,故冒姓者多,真伪不可辨。
如徽城上北街亲支毕姓,毕姓者一,乃祥卿公子孙世居此地。
其余冒其姓者二:一匠一军,系异姓充役,界限明甚,后人毋忽。
”2清乾隆年间,婺源清华胡氏也认为:“各处胡氏多称出常侍公之后,难免冒滥之弊。
”3针对篡宗伪冒行为的不断蔓延,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多通过族谱编纂的严格管理以防止异族伪冒,并在族规家法中强调对异姓或同姓异宗异族的伪冒行为予以坚决遏制和打击,以捍卫本族内部血缘秩序的稳定。
在歙县境内,桂溪项氏认为:“同姓固古所敦,而非族则古所辨。
我桂溪由临淮而睦而歙,源流一线,不敢妄攀古人,亦不欲轻联异本。
故湘公谱著《姓同非族考》,庚辰谱著《同姓备考》,均有深心。
今仍照旧登载,并附此番所驳认族者,以备参核。
”4该族本着不妄攀古人和轻联异本的心态,通过编定《姓同非族考》、《同姓备考》对同姓异宗现象予以揭示,并收录在族谱中作为族人参考的依据。
“旧谱有同姓人物一条,声名卓越,固为姓字之光,然未审所自,究有攀附之迹。
梁伯鸾不因人热,狄襄武不祖梁公,古今称英识焉。
今特删去。
”5在清嘉庆年间重修族谱时,该族对于旧谱攀附同姓异宗或搞不清来历的同姓显赫人物的做法予以检讨,并将其从族谱中加以删除。
在休宁境内,明万历年间,范氏宗族认为:“类族辨物,圣贤不废。
世以门第相高,间有非族认为族者,或同姓而杂居一里,或自外邑移居本村,或继同姓子为嗣,其类匪一,然姓虽同而祠不同入,墓不同祭,是非难淆,疑似当别。
傥称谓亦从叔侄兄弟,后世若之何?此谱中所以严为之防,非得已也。
神不歆非类,处己处人之道当如是也。
”6由于祖先祭祀特别强调血缘子孙的供奉,基于“神不歆非类”这一最原始的祖先祭祀规则的考虑,休宁范氏强调严防同姓异族的篡宗伪冒行为,以维持本族血缘秩序的稳定。
在休宁范氏看来,“此谱中所以严为之防,非得已也。
”即通过族谱严防伪冒行为,这也是宗族不得已之举。
休宁范氏此处所谓的“不得已”,嘉靖年间就曾在该族发生过:“今有居瑶村范姓者,皆佣艺善工石,乡人号为打石范也。
嘉靖辛丑(二十年,1541),博村裔孙珪重建府君墓碑,族众垒石垣其墓,禁防樵牧之患。
第因徽俗多以门地相尚,适振玉者冒于礼义,伪驾讼端,欲冒认府君为祖,讼诸公庭。
”休宁范氏的祖先瑶村府君范品被由青阳迁来的同姓不同宗的“打石范”所冒认。
“盖自祖墓被污,讼于公庭,三年之久,所费千金有奇。
”7在经过三年诉讼、花费千余金之后,才得以胜诉,使打石范篡宗的图谋落空。
明崇祯年间,古林黄氏指出:“史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且神不歆非类。
末世有认非族为一族者,或有同姓杂居里闬者,或有继别姓为后者,有继同姓为后者,种种不一,世远2正德《新安毕氏会通族谱·凡例》,明正德四年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3民国《(婺源)清华胡氏宗谱》卷首《乾隆壬午七修凡例九条》,民国六年刊本,复印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资料室。
4嘉庆《歙县桂溪项氏族谱》卷首《凡例》,清嘉庆十六年木活字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5嘉庆《歙县桂溪项氏族谱》卷首《凡例》。
6万历《休宁范氏族谱•谱祠•统宗祠规•族类当辨》,明万历二十八年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易淆,谱内正当严为剖析注明,使源流清白,指掌可辨,非敢以门第相矜也。
爱己适以爱人,于此两尽。
”8基于“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且神不歆非类”的考虑,该族在族谱中对同姓异宗予以辨正,以确保宗族血缘的纯洁和血缘秩序的稳定。
崇祯年间,隆阜戴氏在编纂族谱时也严防同姓异宗的伪冒:“谱曰休宁戴氏,见有同邑同姓不得入兹谱者,皆非名家子也。
”“谱成散讫后,原板俱削,以防私伪。
且每谱一部必编某号,注付某人,图书封固,然后散给,仍开总单请府县照印交贮公所存验,日后如有图书昏错及总单内无名者,定系假谱,即当穷治。
”9通过族谱的严格管理以防私伪,并对假谱予以穷治不贷。
明代,率东程氏认为:“我率东虽出一支而房派颇繁,今所续谱不得不编号分领,庶后无转鬻之嫌、冒族之谬也。
”10通过严格族谱管理制度以防止鬻族冒族的发生。
明万历年间,泰塘程氏认为:“收的族者,祖吾祖也,仁也;辨非族者,使人各祖其祖也,义也。
仁而笃则义益严,义而正则仁益广,是故谱之义有大本焉。
”11将收的族、辨非族,维护宗族血缘秩序的清白与稳定视为修谱之大义。
在婺源境内,清代清华胡氏规定:“有原系本枝、因散落在外者,后归,考是,源流不能接下,许于号后标题书入。
如非本宗,附合者不书。
”12对同姓不同宗之人予以排斥不收。
该族还认为:“旧谱皆前人手录,以字迹难假,杜冒滥也。
今卷帙浩繁,领谱者多,不得不用刻板。
印给毕即毁其板,以千字文编号,某字下注某派某公下领,俾各派通知散谱之数,另刻字号条记,用硃墨钤盖,庶私鬻者不得以行奸,同志其共珍之。
”13通过严格族谱管理制度以抵制私鬻族谱、紊乱宗族血缘世系的现象发生。
而清代考川胡氏内部曾发生同姓篡宗伪冒现象:“时有冒宗双湖者,佐同侄郡庠天望呈禀余学宪,得正。
”14该族士绅代表邑庠生胡廷佐、郡庠生胡天望等则直接投身到反对冒宗的斗争中,他们通过禀呈官府、借助官方的力量与权威对冒宗行为予以打击。
在祁门境内,清光绪年间倪氏宗族重修族谱时强调:“兹谱恪遵尚书公成例,只收本支。
其有冒本支而无确据者,不敢混收,间有钻谋谱据而身家不清白者,亦不敢混收,庶家法克端,毋贻乱宗之咎。
”15通过对族谱收族的严格管理,以防止乱宗、混淆宗族血缘世系的情况发生。
清光绪年间,善和程氏仁山门宗族规定:“本谱所有本宗过继,必昭穆相应者,于继子名下注明继某第几子,仍于本生名下注明出继与某,失序者改正。
其自外派继来者,尤必详书郡邑并其宗谱世次、祖父行名,有出继外派及随人而去者皆应如之,以杜滥冒之弊。
”16对本宗及同宗外派的过继行为予以准确记载,以禁滥冒之弊。
在绩溪境内,清光绪年间,仁里程氏规定:“谱内所注迁外,今日未续世系者,异日倘来认族,听其自为一支,不得与我宗混,以防冒乱。
”17为防止冒乱,对外迁支派的回宗认族采取谨慎态度。
并规定:“支派给领谱牒,或某公某派众领,或某派某人领,编写号数,并加戳记,总载谱末,以便核对,以防移易冒乱。
”18通过族谱的严格管理,以防发生移易冒乱、混淆宗族血缘秩序的行为。
清光绪年间,华阳邵氏规定:“族有无后者,旧谱图系下书止,8乾隆《休宁古林黄氏重修族谱》卷首下《祠规•族类当辨》,清乾隆十八年刻本,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