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00]8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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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职改[1998]020号

闽教职改[1998]020号

关于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20号各地(市)职改领导小组、地(市)教委: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8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6]74号)和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学实际情况,现就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l、现在中学从事教学工作(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督导)的教师,已具备中学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

2、上学年度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本文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3、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和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列入评审范围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列入评审范围对象:二、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导向,坚持标准,保证评聘质量。

l、依法实施,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及学校要围绕贯彻落实(教师法),认真执行《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要继续做好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自觉性,坚持法定的原则、法定的任职条件和法定的评聘程序,实现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广大教师的职务意识、竞争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

2、坚持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通过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着力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职业中学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

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促进教师培训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3、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激励教师教书育人,有利于教师师德修养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德育工作。

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小学教育也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发展。

然而,中小学教师队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也日益显现,如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不科学、评价机制不完善、职称晋升缺乏激励等。

为此,福建省决定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旨在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目标1.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体系。

通过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教学模式和评价指标,制定适应福建省实际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注重教师的专业知识、教学实践、教育教学等方面的评价。

2.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教师职称评审机构,加强对评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同时,鼓励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提升个人教师职称评审的质量。

3.优化职称晋升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和教育创新,提高教师的职称晋升率。

同时,加大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力度,提供良好的培训条件和机会,帮助教师提升自身教学能力。

二、内容1.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结合福建省中小学教育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从教师的教学效果、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

2.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机构。

成立由专家学者、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教师组成的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加强对教师职称评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通过培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评审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4.加大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力度。

加强对新进教师的培训,提供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的专业知识,帮助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通过举办教育教学和创新的培训班,鼓励教师参与教育实验和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闽人发[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以下简称评聘分开)提出如下意见:一、评聘分开基本原则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自身条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数的限制。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时,由个人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三)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

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改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专家评议、业绩考核、面试答辩等方式有机结合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各设区的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各单位:现就当前我省职称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党政机关分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0]8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党政机关分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做出如下规定:1、由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分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办法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政府专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5]22号)执行。

其在党政机关工作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年限,可视同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2、其学历要求按照拟申报系列(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按照破格条件申报。

3、其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按首次申报时的资格档次免试一个级别(高级或中级)。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评聘职务,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需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关于援藏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或国家部委按照计划委派援藏,并拟在藏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基本符合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可按高一级职务介绍进藏。

进藏后一年内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如评审通过,其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可从批准进藏时间起算。

有关单位应在其进藏工作前,帮助他们准备好必要的评审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本次申报时外语可免试。

闽人发(2004)145号 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人发(2004)145号 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2号各设区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在闽单位人事处:自1993年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实行统一考试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使这项工作进展顺利,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外语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近年来,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不断深入,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4]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国职改办[1992]12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精神以及当前工作的实际,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或申报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文所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者外,都必须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水平要求,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的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必须严格掌握外语条件,未通过国家或省里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又不具备本文规定的相应免试条件者不得聘任。

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筹规划、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生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参加考试。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学历专业、任职年限及申报职称

学历专业、任职年限及申报职称

学历专业、任职年限与申报职称问题一、工程系列:(一)申报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申报人员具备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理工类学历(申报科技管理专业的,所学专业为工商管理可以认可),所学专业与所申报专业不一致的人员是否认定为学历破格申报,由各专业评委会组建部门决定。

二、经济系列:(一)获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办法1、经济济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直接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济系列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国家已统一组织考试,不再进行评审。

凡符合国家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高级经济师: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申报经济专业高级职称的学历不限定专业,如文、史、哲和会计、医学等专业均可申报。

三、共性问题:1、党校学历申报工程系列不予认可,申报经济系列予以认可。

2、近年来通过函授、自考等在职取得本科学历的(专业不限),且中级职称聘任时间达到要求,可正常晋升申报高级经济师;如申报高级工程师,则所学专业需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

解答示例:1、你好,评审中要求学历必须与所评审专业相同或相近,这个相近如何具体解释?比如自动化控制专业可以评审电力电气专业吗?计算机应用专业可以评审电力电气专业吗?需不需要破格?复:你好!学历是否与所评审专业相同或相近,由专业或系列主管部门认定。

闽职改字[1993]18号(职称总精神)

闽职改字[1993]18号(职称总精神)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第二条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继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事局)负责。

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由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文)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5、申报经济、会计、新闻等20个系列(专业)(详见附表)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6、企业单位、设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除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7、高等学校教师,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工作地点在设区市及以下的省直垂直管理单位)的自然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社会科研人员(不含从事中共党史、地方志、艺术研究工作的人员),省属卫生单位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省属事业单位(不含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国际商务师,按原有职称外语要求,参加人事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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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0]84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正常化评聘工作,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
l、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5条"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地址在乡镇的省属高校、科研单位、中专校、技校),括号中对象所辖的企业单位,如地址在乡镇,又属独立法人,该企业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2.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6条"在县属企业单位及煤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改为"在县属(不含地市所辖的区属)企业单位及煤矿、矿山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3、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9条修改为"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男59岁,女54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二、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闽职改字[1993]18号文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考核确认对象,应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中专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持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不含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

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评定职称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凡在部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评聘职务,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需申报评审任职资格的,比照闽职改字[1995]22号文件中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四、关于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资格和聘任职务问题
允许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的,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五、关于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后聘任职务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的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相应的职务,聘任时必须严格掌握外语条件,未通过国家或省里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又不具备相应免试条件的不得聘任。

六、关于“选优”问题
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市(地)职改办在上报资格审查名单时,凡属"选优"对象的,应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审批部门在正式下发确认任职资格的文件中也应注明"选优"对象(在其名字前打号)。

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历的计算。

任职资历的起算时间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之日起,截止时间为各系列(专业)、市(地)职改办下发的评审计划中明确规定的截止时间。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省各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计划由各系列(专业)职改领导小组和省职改办联合下发,市(地)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计划,由市(地)职改办参照该系列(专业)相应规定制发。

八、关于“否决未满一年”的时间计算问题
闽职改字[1993]19号文第十三条所述“经评委会表决未通过人员,……一年后,可按规定重新申报评审。

”一年后,应为自上次评审会召开之月到下次评审会召开之月期间应满一年。

福建省人事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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