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读书笔记
《古代法》读书笔记

《古代法》读书笔记篇一:梅因《古代法》读后感龙源期刊网.cn梅因《古代法》读后感作者:叶振华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1期梅因(1822-1888),英国著名古代法制史学家,19 世纪历史法学重要代表。
主要著作有《古代法》、《村落共同体》、《古代制度史》、《古代法和习惯》、《平民政府》等。
《古代法》是梅因的代表作之一。
曾有评价认为,19世纪的《古代法》,犹如18 世纪的《论法的精神》,对西方法学乃至世界法学,对当时乃至其后的人类思想发展进程和方向,影响之深之远,难以估量。
《古代法》在19世纪执行了甚至更为重大的职能,它的出现标志着英国现代历史法律学的诞生。
《古代法》中所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法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等方面,几乎是穷尽人文领域的各个学科。
其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
最初法是以父权家长或是国王判决形式出现的,这种针对特定案件的,假借神意指示而下的判决并没有形成一般原则,只是法的萌芽状态;随着社会的进化,国王逐渐丧失神圣的权力,而为少数贵族集团所取代,这些贵族集团不再假借神意,而是确立自己的权威。
他们依照习惯原则来解决纷争,成为了法律的仓库和执行者,他们所依据的习惯也就成了习惯法,从而法律的发展也就进到了习惯法时代;再后来,由于文字的发明,加上大多数人民对于少数贵族的独占法律表示不满与反抗,从而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加以公布,这使得法典时代最终到来。
经过这三个阶段之后,静止的社会便停止下来,只有进步的社会的法才能继续发展下去。
第二,进步社会法的继续发展主要依靠三种手段:其一是法律拟制,如罗马的法律解答。
其二是衡平方法,例如古罗马以裁判官法来补十二表法之不足,而英国以衡平法补普通法之所失。
其三是立法,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法规。
第三,梅因在比较研究之后,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法律书籍读书笔记

法律书籍读书笔记【篇一:法律的印记读书笔记】1. 以文明为义与法治同行----读《寻找法律的印迹》有感人类文明的进化史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借助于不断成熟的上层建筑的发展而逐步演化前行的。
其中,法律,尤其是在其萌芽期被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制,更是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之于多数人,浩瀚、复杂甚至艰涩成为其最初的感性认知,关于法律的书籍则更是让人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望而却步。
即便是学习法律的人,在研读大量专业书籍、论文的同时,也难免会产生“专业疲劳”的心理。
为此,换一个语境,用许久不曾触动的思维去审视事物、考虑问题,或许会给你意外的收获。
甚至有些让你扼腕兴嗟,百思不得其解的观点和见解也可能会在你跳出这个樊篱后得以显现。
《寻找法律的印迹》就是这样一本书,它摆脱了法律书籍说理加判例的体例,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说起,结合事件和案例发生地的历史、地理等人文特色,以讲故事的方式阐述了法律史上经典的,有标志性的事例,立意新颖、生动感人。
也正是这一点,吸引我坚持把这本书读了下来,感觉正像标题所注的“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环行地球。
本书共分为六章,前五章以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为主线,按照地理概念分别讲述了“地中海沿岸-法律的足印”,“古罗马废墟-法律的沉埋”,“英格兰原野-法学的重生”,“西欧风云-法律的蒙尘”和“新大陆阳光-法治的成长”。
第六章从整个法律发展史的角度讲述了一些佚文趣事。
通读这本书,可以清晰的感觉到作者的观点,即法起源于人类的行为习惯,法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
所以,一切法律的故事都应是关于公平正义的故事,而不是关于刑法镇压、铁窗与镣铐的故事;是关于人类的自由平等的故事,而不是人类的专制与压迫的故事。
5000年来,对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热切追求和世界各国世代流传的所罗门、包青天、安提戈涅、苏格拉底等人为追寻正义而不屈不挠的经典法律故事,无形中已成为了一座座记录着人类文明足迹的里程碑。
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律共同体宣言内容:《法律共同体宣言》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作者向我们介绍了法律共同体的背景、兴起、构成、特点,以及其重要性。
第二部分则是向我们展示了法官、法学家、律师的古今比较和法律教育的目的。
而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中心---法律共同体的主张。
最后一部分讲述了法律共同体的考验及其发展方向。
观点:以下观点属于个人的摘抄提炼。
第一部分:卢梭--人生而自由,可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为了自由而身戴枷锁,为了自由而逃避自由。
人必然生活在共同体中,个人自由必须在共同体的相互关系中实现。
法律共同体的形式理性、坚持主义、及其专业化。
法律共同体由律师、法官、法学家形成。
人们在情感上对其反感,但生活中已离不开他们。
第二部分:法律共同体的兴起完全是现代社会的特有现象。
古代社会,无所谓共同体。
彼此之间分工不明确,没有达成最低共识。
古代法官法学家律师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思维方式、精神气质等古代唯有文化道德或宗教能有效跨越地理而维持帝国统一。
古代法律的目的是通过维持社会共识(道德和宗教)来维持社会秩序。
古代法律要成为执行道德或宗教的工具。
法律共同体在古代没有滋生的土壤或存在的理由。
民主政治取代了贵族政治成为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
现代社会的法律获得独立于宗教、道德、和政治的自主性。
现代技术进步发展导致分工,劳动分工导致了专业化的兴起。
现代社会必然要有一个专业化的法律职业阶层来操作法律。
法律教育不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训练法律思维。
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法律就是关于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法律共同体捍卫了现代法律的自主性。
法律自主性建立在法律共同体之上。
第三部分:文章中心(一)我们主张形式理性的道德不涉法律是基于没有激情的理性,对道德问题,我们保持沉默。
要支持的道德情感是一个普遍的共同道德,我们称之为权利。
通过对权利的管理和分配来处理道德问题。
尊重的不是实质正义,而是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
古代法梅因

《古代法》(作者梅因)读书笔记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中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
第一章古代法典世界上最著名的一个法律学制度是从一部“法典”(code)开始,也随着它结束。
从罗马法历史的开始到结束,它的诠释者一贯地在其用语中暗示着,他们的制度的实体是建筑于“十二铜表法”,因此也就是建筑于成文法的基础上的。
罗马法律学在理论上是来自一部法典,而英国法律在理论上则被认为是来自古代不成文的惯例……。
“十二铜表法”的公布并不能作为我们开始研究法律史的最早起点…….。
毫无疑问,在这些法典的后面,存在许多法律现象,这些法律现象在时间上是发生在法典之前的。
荷马文学虽有诗人的夸大修辞,但他的想象力曾受到道德或形而上学的概念的影响,就这一点而论,荷马文学实远比后期的文件更为真实可靠,这些文件虽然也是为了说明同样的较早时期的情况,但是它们的编撰是在哲学的或神学的影响之下进行的。
英雄时代和贵族政治,主张全部法律或者部分法律来自神授的思想联系,仍旧到处表现出来,这使族长所做的判决被诿诸于超人类的口授,但是思想的进步已不复允许把个别争议的解决,用假定一种超人的仲裁来解释。
法律寡头政治现在所主张的是要垄断法律知识,要对决定争论所依据的各项原则有独占的权利。
即从“习惯”或“惯例”发展到“习惯法”。
在文字发明以前,以及当这门技术还处于初创时代,一个赋予司法特权的贵族政治成了唯一的权宜手段,依靠这种手段可以把民族或部族的习惯相当正确的保存着。
这种专门为有特权的少数人所知道的法律,不论这少数人是一个等级,一个贵族团体,一个祭司团体,或者一个僧侣学院,是一种真正的不成文法。
“习惯法”时代转向“法典”时代,“十二铜表法”是最著名的范例。
古代法典创造成功是由于文字的发现和发布呢。
第二章法律拟制当原始法律一经制成“法典”,所谓法律自发的发展,便告中止。
自此以后,对它起着影响的,如果确有影响的话,便都是有意的和来自外界的。
古代社会读书笔记

古代社会读书笔记《古代社会》自从问世以来,在学术界引起了巨大的影响。
《古代社会》以细致及全景式的描写展现了一幅古代社会的宏大画卷,触及到人类社会由野蛮到文明进程中的很多重大课题。
下面是店铺向各位推荐的古代社会读书笔记,希望对各位能有所帮助!古代社会读书笔记篇一《古代社会》,原名《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
作者是美国人类学家,进化论学派人类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摩尔根(1818-1881年),出生在纽约的摩尔根,青年时曾组织团体“大易洛魁社”,主要以研究印第安人的风俗习惯为宗旨。
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因多次为印第安人辩护而在他们中赢得声望,并于1847年被易洛魁人的塞奈卡部鹰氏族接纳为其成员。
1879-1880年,摩尔根担任美国科学促进会主席,主要著作有:《易洛魁联盟》(1851)、《人类家族的血族及亲姻制度》(1871)、《古代社会》(1877)、《美洲土著的房屋和家族制度生活》(1881)等。
其中,《古代社会》最具影响力,且书中关于古代人类婚姻家庭方式的观点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历史理论提供了根据。
《古代社会》全书共分四编,分别是“各种发明和发现所体现的智力发展”(共三章)、“政治观念的发展”(共十五章)、“家族观念的发展”(共六章)和“财产观念的发展”(共二章)。
首先可将全书内容作如下梳理:(一)“各种发明和发现所体现的智力发展”摩尔根认为,“发明、发现是互相建立在累进的关系之中的,各种制度则是立于展开的关系之中的”,且“政府的一切形式都可以归纳于两个一般行的方案之内……第一个方案是一个人为基础,是纯粹一人的关系为基础的东西,组织单位为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民族。
第二个方案是一领土及财产为基础的,可以区别的一种国家”,于是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七个阶段,即野蛮低级状态、野蛮中级状态、野蛮高级状态、开化低级状态、开化中级状态、开化高级状态和文明状态。
法律的故事读书笔记

法律的故事读书笔记最近读了一本关于法律的书,叫《法律的故事》,这可真是让我大开了眼界!书里讲了好多好多关于法律起源和发展的事儿,其中有一个部分让我印象特别深刻。
说的是在古代的某个小镇上,有一个叫老王的商人。
老王这人呐,头脑灵活,做生意那是一把好手,家里的日子过得还算红火。
有一天,老王进了一批新货,准备大赚一笔。
他把货物精心地摆放在店铺里,满心期待着顾客盈门。
果不其然,没几天,就来了一位穿着华丽的客人。
这位客人左看看右瞧瞧,对老王的货物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客人决定买下一大批货物,老王心里那叫一个乐呵。
可谁能想到,麻烦就在这时候来了。
客人把货物拿走后,却迟迟没有给钱。
老王等了一天又一天,心里那个着急啊!终于,他忍不住上门去找那位客人要钱。
结果客人却翻脸不认账,说老王的货物有问题,根本不值那个价,所以他不会给钱。
这下老王可不干了,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嘛!于是,老王决定去官府告状。
他带着满心的委屈和希望,走进了那庄严肃穆的官府大门。
到了官府,老王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一五一十地跟县官说了。
县官大人听了,皱起了眉头,开始仔细地思考这个案子。
这时候,老王的心都提到嗓子眼儿了,他不知道县官会怎么判,自己的钱能不能要回来。
县官先是派人去调查了老王的货物,发现并没有什么问题。
然后又传了那位客人来问话。
客人还是一口咬定货物有问题,不肯给钱。
这可把县官难住了,这两边都各有说辞,到底该信谁的呢?就在这僵持不下的时候,县官想出了一个办法。
他让人把那批货物拿到公堂上,当着大家的面仔细检查。
然后又找来了镇上几个有名望的商人,让他们来评判这批货物的价值和质量。
经过一番仔细的查看和讨论,这些商人都一致认为老王的货物没有问题,价格也是合理的。
这下,那位客人无话可说了,只能乖乖地把钱给了老王。
老王拿着失而复得的钱,激动得眼泪都快出来了。
他一个劲儿地给县官磕头,感谢县官的公正判决。
从这个小小的故事里,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性。
《中 国法律与中 国社 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和行为规范的准则,与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紧密相连。
读罢《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我对中国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了更为深刻和全面的认识。
书中开篇便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家族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内部的秩序和规则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家族中的长辈拥有权威,晚辈需要服从。
这种家族主义的观念渗透到法律中,使得法律在处理家族事务时,往往倾向于维护家族的整体利益和秩序。
阶级概念在古代中国法律中也表现得十分明显。
不同阶级的人在法律面前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待遇。
贵族、官僚阶层往往能够凭借其身份地位获得法律上的优待,而平民百姓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这种阶级差异在法律中的体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等级制度和不平等。
书中还详细阐述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婚姻制度。
婚姻在中国古代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盟。
因此,婚姻的成立、解除等都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的约束。
例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重要条件,未经父母同意和媒人的介绍,婚姻往往被视为不合法。
在婚姻解除方面,“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也体现了对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考量。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对于财产的规定也有其独特之处。
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和流转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封建社会,土地大多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农民只能租种土地,承受沉重的剥削。
法律对于商业活动的规范也相对较少,商人的地位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中国法律也在不断演进。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的入侵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使得中国传统法律体系面临严峻的挑战。
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中国开始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和理念,进行法律改革。
这一过程充满了曲折和困难,但也为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律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孙子兵法》读书笔记

《孙子兵法》读书笔记《孙子兵法》读书笔记1《孙子兵法》是中国古代最伟大的军理论著作,也是全世界最古老的兵书。
《孙子兵法》内容博大精深,逻辑严谨缜密,主要写了关于军事学的一些问题。
全书共有十三篇,每篇都有一个明确主题,在《计篇》中提出了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强调将帅在治理军队。
孙子说过:“兵者,国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此话说:说古代,战争是国家的头等大事,关系到国民的生死和国家的存亡,所以不能不认真加以考察和研究。
在《作战篇》中提出了“知兵之将,生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也”。
这些强调的都是将帅的重要性。
孙子说过“凡用兵之法,驰车之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财,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
”这话说古代的时候,凡兴兵打仗出动战车千辆,辎重车千辆,车队十万,越地千里运送粮草,这样一来,前方后方所需的费用,外交使节往来的开支,车辆器械的供应,武器装备的保养补充,每天耗费很大,只有准备充分,然后十万大军才能出动。
《谋功篇》的核心是要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完美的胜利成果。
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谋略代替死拼硬打。
《孙子兵法》不权深刻地影响中国古代战争史,在西方国家亦享有极高的声誉。
事实上,作为中华民族文明的积淀,《孙子兵法》始终在提醒大家,怎样处理问题?如何把握机遇?用什么办法取得成功?它不断引人们去思考,去探索,不论是在生活还是在工作,能使人受益良多。
《孙子兵法》读书笔记2如果这世上只能留几本书的话,我觉得只需要留下《易经》和《孙子兵法》,其它的书都可以拿去烧了。
易经是道术结合,可观其辞,可玩其占,很难找到第二本这样的书了。
孙子兵法讲斗争的哲学,活着就是一场斗争,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没点战略、战术思维是不行的。
易经难读难懂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因为易经不是纯粹的文学,要想真正读懂易经,需要做到两点,一是要由术数入理,对占卜不深入研究一番,空谈易经的哲学,就好比雾里看花,水中捞月,海市蜃楼而已;二是需要个人生活经验的长期积累,阅历越丰富,对于理解易经越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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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读书笔记20155211014 杜佳凤一、写在前面不知是因为这不忍卒读的翻译还是自身浅薄的法制史基础(您说得对,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古代法》的阅读过程,时常伴随着情不自禁的一声叹息。
照理来说,才粗略阅读一两遍的我,草率地写一篇读书笔记,有亵渎前人思想的嫌疑。
然而有时候读到一些地方,感觉与自己的思想产生了一些奇妙的碰撞,不禁感叹一句:“唔,这本书好像有点意思。
”也算是在写文之外的另一种收获。
二、作者简介《古代法》作者亨利▪梅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史学家,其于186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著《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
书中,他以近乎公式化的语言向人们宣告:“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地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此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便被广为流传,也成为梅因主要思想的代名词。
在序言中,梅因直接说明了著作此书的目的,即“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
”两句话的阐述,不仅为读者在阅读此书之前明确全书的论证主题,也同时明确了梅因的主要论证方法即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梅因是历史法学方法论的创始人,但梅因在晚年却否认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他认为如果硬要把他进行归类的话,他宁愿属于比较法学派。
这应该和历史法学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界定有一定的关系。
但无论如何,梅因还是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三、梅因的古代法研究方法《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
在当时,自然法深得人心,而梅因却一反时代主流思想的常态,对这种非历史性的、抽象的、假设性的纯理性思维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都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
导言中,亚伦对当时流行着的智力状态进行了例举,一方面,“英国的法律史,不仅被忽视了,简直就是被蔑视。
”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更是认为法律史可以重头写起。
而另一方面,当时的英国对待罗马法竟呈现出一种漠不关心的状态。
因而我们也看到梅因在《古代法》第九章中曾痛切的抗议“对罗马法的无知,这是英国人欣然承认,且有时不以为耻地引以自夸的。
”而梅因恰恰就是要从历史的角度为当时的英国开辟一条新的思想路径。
并希冀能从回顾历史的过程中获得启示。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将许多野蛮人的习俗归结为高尚的,充满秩序的,这为梅因所不能接受,他更不能接受的是孟德斯鸠将太多的事情视为偶然,而忽略了人本性的某种稳定性。
而边沁的历史理论,梅因认为仅仅是在玩文字游戏。
梅因更进一步的认为其实这些历史学家都有一个巨大的问题就是试图用今天的法律现状来看过去的法律,从来没有人想过古代法真正应该是怎样的。
梅因认为,在对人类社会的研究中,可以通过三种依据来探究社会状态的雏形:第一种是观察者关于同时代的相较于自身比较落后的文明的记录;第二种是某一特定的种族所保存下来的关于他们早期历史的记载;第三种是古代的法律。
第一种的可信性最强,但是由于文明人对野蛮的邻居往往怀有一种傲慢之感,因此这样的依据数量很少。
第二种数量较多,但可信度却较低,很多事实都是被歪曲的。
比较看来只有古代的法律没有发生过毫无根据的或合理的疑虑,从而能够带给我们非常值得重视的事实。
四、《古代法》概述古代法中,家族是最为基本的单位。
因为家族内部是由家父长来判断是非的,是有绝对权力的。
这被认为是社会和社会组织的起源。
家族被梅因视为最原始最基本的古代社会的来源和单位。
所以说,古代法并不是一种讨论人和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是一种讨论家族和家族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就是说,古代法在古代,扮演的就是一种国际法的角色。
我们今天看到的所谓——每个人都有财产,都有分配自己的财产的资格这些其实以前都是不存在的,就像中国的小产权房子一样,这些东西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可以被某个人个人支配的,显然,最早的时候,人们也并不能决定自己的东西应该交给谁,而另一方面,人其实也没有什么可以传世的财产,毕竟那时候土地和权利也并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家族的。
所以最早的继承,梅因认为是来自家父长的家父权的继承,这种权利是所谓的概括的权利,所谓概括的权利是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
但是这种继承其实本身是并不存在什么遗嘱的,因为家父权的继承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则的,这一套规则在家祭制度下得以维系,更重要的是,传续下来的是一个非常完整的家族的象征,而其中的亡者的意愿和灵魂都是被包括在其中的。
所以仍旧要继续探寻为什么个人和个人的关系,慢慢取代了家父权和家族的单位。
(这个社会是怎么形成的)什么时候个人的遗嘱开始有了被重视的价值?当一个家族的除了族长之外的个人开始为了自己的财产争取传承的权利的时候,也就是当个人开始对财产有了占有的权利的时候。
我们可以看到,在遗嘱出现的最初,不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非遗嘱继承都是要经历一个特殊的仪式化的过程的,而这样的一个仪式之后不断地被淡化,随着财产的私有化程度加深,契约的内容成了主体而仪式就不那么重要了。
显然,正如法律和遗嘱以及产权一样,这也和封建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存在了需求才会有相关的社会现象和法律规定,这是显而易见的,封建制度后期产生的大量次子,不得不成为骑士四处战争为自己争取领地的次子们,自然会有他们的扩充领土的方式。
我们这样也就又回到了财产的问题上还有就是先占的合法性。
土地并不是自然就有主人,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人们可以去占用这块土地则另有道理。
梅因追溯古代社会的社会制度,发现在村落共产体和氏族时代人们的财产是不可以分割的,都属于氏族所有,也就和没有遗嘱的时代相对应,而我们进入罗马法的时代之后,就可以发现慢慢的发生了变化,原本不可让渡的财产成为了通过某种仪式就可以让渡的,但是最初,这种让渡仅仅存在在亲族之中,不仅如此,随着时代的发展,不需要仪式就可以让渡的东西越来越多,以至于产生了新的状况就是“动产法”对于仪式的规定慢慢的取代了“不动产法”,仪式开始被淡化,交易开始从某种仪式转化为了某种契约。
一旦成为了某种契约的关系,身份和血缘在某种程度上就被淡化了。
不过当梅因讲到契约的时候,他认为人类社会的契约并不是卢梭所想象的那样产生的,而是从严格的家父权下逐渐分化出来的一个过程。
那么也就更不用说什么“法律自契约而来”这样的话了。
梅因在这里重新追溯了契约的发展过程,他认为的确没有什么时代是没有契约的,但是在早期社会,契约本身的重要性远没有伴随契约确立人们所举行的仪式那么重要,也正是那个仪式才是法律有干预权的,随后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名词的范围不断扩大和精细化,这样一来,其实就意味着社会实践上已经超越了这些名词本身所带有的含义,梅因又对词根进行了一些分析,之后提出了在罗马的四种契约,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
看上去好像是越往后月严肃,其实不然,口头契约的口头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问答的仪式,而在文书契约中,由于有了文书作为保证,所以仪式被淡化,而当发展到诺成契约,这个契约的完成就仅仅以双方的同意为基础就可以了,之后人们就将这种契约的样式纳入了法律,既然契约是从家父权中分化而来的,那么就不难理解我们后来所看到的社会制度了,由于日耳曼蛮族的入侵,罗马法和古代的共产村落结合在一起,产生了这样一种封建制度,这种封建制度其实和我们看到的家父长制是及其相似的,最大的不同,来自于这里的绝对人身依附关系是来自于契约而家父长制中来自于一种服从的情绪。
五、“家父权”探究从书中我们可以知道,人类最初是分散在孤立的集团中的,这种集团由于对父辈的服从而结合在一起。
社会的起源如果从这里入手,也会简单很多:最基本的是家族,从属于最高的男性权威者;许多家族集合形成氏族或大氏族;许多氏族的集合形成部落;部落的集合则构成了共和政体。
从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共和政治是一个因为来自同一原始家族祖先的共同血统而结合在一起的许多人的集合体。
早期的人们好像并没有多么高的思想觉悟可以把共同建立一个国家或者推翻一个政权归因于“革命感情”,他们能想到的唯一一个理由就是“血缘”,所有公民认为,他们所有成员之所以能成为一个集体,都是因为有着共同的血统。
中国古代思想中的“非我族人,其心必异”似乎也有这么一些味道。
一个外来人,想仅仅通过与他们住在同一个区域就获得他们的认可,这是难以想象的。
在那个时代,最受欢迎的方法是,外国人把自己冒充为来自同一个祖先。
今天的我们也许觉得这听起来有点可笑,还让我联想到了“披着羊皮的狼”。
然而事实上,这样一种“拟制的善意”——我将其理解为一种对现代国家国籍法律制度的拟制,是能够被做得接近真实的。
人们用共同的祭祀创造集会的机会,那么被同化的异乡人也会受到这样的邀请,一旦他参与了进去,似乎就意味着被视为共同血统。
他们并不一定来自于共同的祖先,但至少被“假定”来自同一个祖先。
到了某一个时间,也许是他们觉得自己的力量已经足够对抗外来的压力,不需要再通过人为扩大血缘的方式增加新成员,那么,当有新的人口再试图加入而又不能提出和他们有着共同祖先的主张时,那些“本地人”就必然地成为了贵族,阶级产生了。
从这里能够看出“血缘”的重要性,而这也恰恰是“家父权”产生的根源。
但是“家父权”缩小了以血缘定亲疏的“血亲”关系,为之引入了更为严格的“宗亲”关系。
虽然现代社会的我们都知道,基因才是人类社会传承的密码,而若要论遗传,母亲的重要性绝不小于父亲。
但是这种科学层面的解释是不可能为那时的人所先知的,要真有什么所谓的穿越,可能还会被指控为“异端学说”绑柱子上一把火烧死。
“血亲”指的是一切从血统上能追溯到一个单一的男性和女性祖先的人,而“宗亲”则是在这张庞大的家系表的支脉上,把所有从女性名字延生出去的枝节全部砍掉,所剩下的那一部分亲属,所以正如一个著名的法律格言描述的那样:“一个妇女是家族的终点。
”就梅因所知,在印度的家谱中,所有妇女的名字一般是完全略而不载的。
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我们中国大家族的祠堂,也很少有女性的位置;所刻碑文上,也都是以夫之姓冠父之姓,名字都忽略不计。
抛开一般用来替这个制度辩解的所谓女性智力低劣的说法,我们所知的“父系社会”的由来是因为中国古代社会以自然经济为主,男子由于其独特的自身条件会比女性更适合繁重的农业劳作,就成为了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保证,相对的他也占有家庭中较多的生产资料,渐渐形成了以依靠父亲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来供养子女以及妻子的局面,这种家庭关系的形成以及延续发展逐步促使男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从而使男子在家庭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
在古罗马的建国初期,其经济制度也是自然经济,虽然梅因并未详细论述家父权产生的原因,但想来也有其共通之处。
家父权的范围及其之广,比起我国古代社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古代的法律之所以数量不多也是因为它可以由家长的专断命令来增补:除了古罗马中所谓“妇女终身监护”颇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意味,父还拥有对其子的生死之权以及无限制的肉体惩罚权;他可以任意变更他们的个人身份;他可以为子娶妻,可以将女许嫁;他可以令子女离婚;可以用收养的方法把子女转移到其他家族中去;并且可以出卖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