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6.05•【文号】银发[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建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财务制度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事关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是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也存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
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拓宽,缴存、提取、个人贷款、资金存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不断积累,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进一步强化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城市(含省直、行业,下同)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策,应责令限期纠正。
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列席会议;加强对管委会会议纪要和决策事项的备案管理。
二、加强文件报备审核。
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分中心机构调整、骗提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近期,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受到了政府的重视。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现就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要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坚决防止违规操作,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确保金融服务更加稳定、安全。
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完善宏观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
要加强宏观调控,积极推进房地产改革,稳定房地产市场,提高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水平。
四、加强风险防范,防止违规操作。
各地要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防止违规操作,确保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3•【文号】银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见附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并按以下要求,积极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继续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
要根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的综合性特点,依据商业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努力创新金融服务措施,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二、加强沟通,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当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积极参与项目设计与论证,全面细致介绍信贷条件,为相关部门科学制定项目方案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的数据统计和情况汇总,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黑政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2]3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6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方案(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02年5月30日)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组织和制度上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加快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提高使用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决策机制,建立管理机构《通知》要求,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根据这一要求,我省决定成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调整撤并县(市)级以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
建立管委会遵循以下工作原则:统一政令原则。
各行署、市政府在建立管委会和调整撤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中,要严格依据《条例》和《通知》精神办事,不得擅自另立政策。
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原则。
各行署、市政府要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限期完成。
既不能影响公积金归集、个人贷款等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妥善安置人员,保证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1.05•【文号】建房〔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就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作出部署。
为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指导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协调机制要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统筹谋划,细化政策措施,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定期组织各方会商,及时研判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
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指导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平等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和实施。
二、筛选确定支持对象协调机制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推送。
同时,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要提示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授信。
三、满足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协调机制推送的支持对象,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 0 . 7 倍, 具体由银行业 地产投 资信 托基 金 ( RE I T s )试 点。
金融机构根据风 险情况 自主确 定。对 拥有 1 套住 房并 已结 清相 应购 房贷 款 的家庭 ,为 改善居住 条 件 再次 申请 贷 款购 买普 通商 品
目的合理融 资需求 。扩 大市场化 融资 渠道 , 支 持符 合 条件 的房 地产 企业 在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发行 债 务融 资工具 。积极 稳妥 开展 房 人 民银 行、银 监会各 级 派 出机 构要 针 对 辖 区内不 同城 市情 况和 当地 政 府对房 地 产 市场 的调控 要求 ,支持 当地 银行 业金 融 机 构把 握 好各类 住房 信 贷政 策 的尺度 ,促 进 当地 房地产 市场持 续健康 发 展。 请人 民银 行上 海 总部 ,各 分行、营 业 管理 部 、省会 ( 首府 )城市 中心支行,各省
例和 贷 款 利率 水平。银 行业 金 融机 构可 根
农 村合 作 银行 、城 乡信 用社 、外 资银 行及
村镇银 行。
中国人 民银行 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
2 0 1 4 年9 1 f ] 2 9 日
据当地 城镇 化发 展 规划 ,向符 合政策 条件
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
共 租赁住 房和 棚户区 改造 的贷 款 期 限可 延 长至不超过 2 5年。进 一 步 发 挥 开发 性 金 融 对 棚 户区改造 支持 作 用 ; 对 地方 政府 统 筹 规 划棚 户区 改造 安置 房、公共 租赁住 房
押贷款 支持 证券 ( MB S ) 、发行期 限较长 的 专项金 融 债券 等多种 措 施 筹集 资金 ,专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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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
知
核心内容:央行和银监会共同出台房贷新政。
央行房贷新政内容有哪些?首套房结清贷款的,再买一套房,贷款政策视为首套;公积金贷款买首套房,首付可低至20%;购房实行税费减免等。
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央行房贷新政。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改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三、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四、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不同城市情况和当地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要求,支持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握好各类住房信贷政策的尺度,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及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