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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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银行间委托代理协议书范本

2024年银行间委托代理协议书范本

2024年银行间委托代理协议书范本《____年银行间委托代理协议书》甲方: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乙方:XXX公司地址:XXX鉴于甲方作为委托人,拥有XXX银行牌照,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乙方作为代理人,拥有经营金融产品代理业务的能力和资质。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银行间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业务内容1.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债券、债券托管、债券回购等业务。

1.2 甲方委托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和甲方的授权,进行合理的交易操作,以期实现甲方的投资增值。

第二条代理权力和义务2.1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有权代表甲方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但需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操作,并将交易执行结果及时报告给甲方。

2.2 乙方应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交易合法、信息保密,且提供相关交易的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2.3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在甲方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内,保持自身良好的声誉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委托费用3.1 在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委托代理费用。

3.2 委托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将在双方签署的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期限与终止4.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 日,期满后自动终止,但双方有权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续签。

4.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甲方和乙方均可根据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4.3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及时结算各项费用,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共同获得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数据、交易策略等,均应当保密。

5.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传播、使用该等信息。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履行与解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双方协商解决争议,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至协议签订地法院解决。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详情书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详情书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委托方(甲方):xx市财政局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xx分行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根据《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2004]14号,以下简称“支付办法”)、《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虔银发[2004]90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xx市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字[2008]14号)及相关法规制度,就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委托代理业务围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市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实有资金,下同)。

第二条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支付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按甲方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协议所指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围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协议执行中,预算单位有增减变动的,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增减预算单位按约定时间纳入或撤出本协议的参与、执行。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清算备用金万元,用于乙方办理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预算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甲方或预算单位根据支付需要向乙方开具甲方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乙方通过相关账户及时、准确、快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是预算单位办理提现、转账和电汇业务的唯一结算工具。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清算。

预算外资金、实有资金清算业务一律通过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采取当日全额清算方式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书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书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委托方(甲方):xx市财政局代理方(乙方):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根据《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ⅩⅩ]14号,以下简称“支付办法”)、《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虔银发[ⅩⅩ]90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xx市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字[2008]14号)及相关法规制度,就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委托代理业务范围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市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实有资金,下同)。

第二条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支付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按甲方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协议所指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协议执行中,预算单位有增减变动的,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增减预算单位按约定时间纳入或撤出本协议的参与、执行。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清算备用金万元,用于乙方办理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甲方或预算单位根据支付需要向乙方开具甲方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乙方通过相关账户及时、准确、快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是预算单位办理提现、转账和电汇业务的唯一结算工具。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清算。

预算外资金、实有资金清算业务一律通过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采取当日全额清算方式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书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书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书甲方:(详细公司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代理银行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的提供和协调甲、乙双方的关系,甲方与乙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授权乙方为其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二、协议内容1.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的资金操作和业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开立、收付款指令的处理、支付凭证的生成和交付、资金余额的监测等。

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协议约定,提供准确、及时、安全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

3. 乙方在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的过程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账户和资金信息,确保其安全性和机密性,不得泄露或滥用。

4. 乙方应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所需的技能和经验,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5.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

6. 甲方和乙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的顺利进行。

三、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有效期限),到期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续签或解除。

四、协议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的内容应明确详细。

2. 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应提前(具体通知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明解约原因。

3. 协议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和法律的要求进行结算和清算,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充分履行。

五、违约责任1.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通知和送达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任何通知、送达和沟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快递、挂号信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请示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请示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请示【原创版】目录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概念与意义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委托代理方式三、委托代理机构的选定流程四、委托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五、委托代理业务的优势与意义正文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概念与意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是指政府财政管理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的业务。

这种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流转环节,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委托代理方式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可以通过委托代理方式进行。

即由财政部门与指定的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和指令,具体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资金划转和结算事宜。

三、委托代理机构的选定流程委托代理机构的选定通常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由财政部门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参与投标。

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选定一家代理机构负责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委托代理工作。

四、委托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包括支付对象、金额、用途等信息;2.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申请,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3.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五、委托代理业务的优势与意义委托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有以下优势:1.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流转环节,降低资金运行成本;2.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3.有利于预算单位提高支付申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的准确率。

总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是一种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效率和规范性的支付方式。

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代理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代理的市市级及县(区)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行办理的财政资金收付与清算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全行系统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各代理支行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收付业务,并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资金。

第四条代理支行所在地的最高级别行应与当地人民银行签订《XX年度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资金收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代理支行受市、县(区)财政部门的委托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总行运营管理部的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指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汇缴资金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和各县(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市)支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七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书(XX县)

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书(XX县)

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方(甲方):XX县财政局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为确保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财政资金运行高效、安全,XX县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二)乙方向甲方反馈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向预算单位反馈财政性资金支付信息,并向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三)甲乙双方按《XX县县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条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一)甲方在乙方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甲方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向乙方发出直接支付指令。

(三)乙方收到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安全、准确地将财政性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实现财政性资金的代理支付。

(四)乙方在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必须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因客观因素无法办理的应及时反馈甲方,不得压票。

(五)乙方应在办理资金支付的当日向甲方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两个工作日内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提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六)甲方因特别紧急事项发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处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

(七)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乙方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甲方收回直接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乙方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2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清算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预算外专户),并生成退款通知书通知甲方及预算单位(对无法确认退回资金相对应的原支付信息的应通知甲方确认后退回)。

第三条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一)甲方为预算单位在乙方的分支机构开设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和经批准的特设专户。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甲方:XX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XX 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及XX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方案》的要求,甲方将乙方确定为XX县国库集中支付的代理地,为了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安全,促进XX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配送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就相关的业务合作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在现有存款账户所核算的资金总量不减少的条件下,根据核算业务的需要,甲方在乙方开立以下账户:1、XX 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专户;2、XX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3、XX县国库支付中心工资专户;4、XX 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5、XX 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特设资金专户(按不同资金性质开立不同特设专户);6、XX 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专户;7、XX 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其他财政资金专户。

二、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开户证明文件。

三、乙方应按《XX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帮助四方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金融服务,按核算要求给甲方开立相关的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乙方应按甲方的支付指令(直接支付令或授权支付令,下同)及《办法》的规定办理各有关账户的收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因乙方未根据支付指令及《办法》规定办理业务造成甲方资金损失或账务混乱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结算票据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的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票据办理结算业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预算单位要求乙方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不符合相关制度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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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委托方(甲方):xx市财政局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根据《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2004]14号,以下简称“支付办法”)、《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虔银发[2004]90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xx市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字[2008]14号)及相关法规制度,就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委托代理业务范围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市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实有资金,下同)。

第二条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支付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按甲方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协议所指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协议执行中,预算单位有增减变动的,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增减预算单位按约定时间纳入或撤出本协议的参与、执行。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清算备用金万元,用于乙方办理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甲方或预算单位根据支付需要向乙方开具甲方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乙方通过相关账户及时、准确、快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是预算单位办理提现、转账和电汇业务的唯一结算工具。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清算。

预算外资金、实有资金清算业务一律通过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采取当日全额清算方式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六条乙方完成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后,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或预算单位反馈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信息、单据和报表。

向甲方提供实时动态查询系统,并在甲方和预算单位需要时,向甲方或经甲方同意,向相关预算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第二章委托代理实有资金收缴业务第七条实有资金收缴业务的具体事项包括:(一)甲方在乙方开设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反映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支存情况。

甲方为市级预算单位在乙方开立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用于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以及与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的清算。

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该账户只能用于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不能用于预算单位的支出。

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须由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据此办理账户开设、变更、撤销手续。

(二)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全部存放在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甲方授权乙方从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划转资金到实有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单位不再向乙方提交授权承诺函。

(三)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收缴的资金,由乙方于当日营业终了后按单位汇总划转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四)每日营业日终了前,实有资金财政专户与清算备用金专户进行清算,确保实有资金财政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五)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资金划转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后,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提供收款凭证和划款凭证。

(六)乙方负责按规定对甲方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计付存款利息,并对实有资金财政专户按单位和项目计算利息,但不划转资金。

每季未,乙方负责向预算单位提供分项目计算的利息凭证,通过网络向甲方提供分单位分项目利息收入电子数据。

第三章委托代理直接支付业务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的具体事项包括:(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市财政清算备用金账户。

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并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备用金账户和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二)甲方向乙方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以此发出直接支付指令。

(三)乙方收到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经对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

属于本银行系统内的资金支付,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属于跨行支付的,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在2个营业日(含当日)内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四)乙方在营业日内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前收到的直接支付指令,应在当日立即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在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后收到的,须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办理完毕。

(五)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重新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后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在收到退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预算单位出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退票通知书》,并根据甲方的退款凭证,按资金性质分别将资金退回清算备用金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财政专户。

(六)特别紧急支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七)乙方受理的预算内直接支付业务,应在16:00(如遇特别紧急支出,可延迟到16:30)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提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八)乙方受理的预算外和实有资金直接支付业务,应在营业终了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通过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与市财政预算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九)乙方应在办理直接支付的次日上午11:00之前,由专人向甲方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付款单位回单联)和实际清算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回单。

并必须在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已清算的信息。

乙方应在办理直接支付后2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发出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第四章委托代理授权支付业务第九条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事项包括:(一)甲方为预算单位在乙方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并按资金性质分别与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备用金账户和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乙方在收到甲方批准开设、变更和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甲方根据用款计划向乙方下达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乙方在1个工作日内要将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其网点行,各网点行要在1 个工作日内向各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应包括资金性质、预算单位名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日期、预算科目编码及名称、预算项目编码及名称、授权支付额度等要素。

(三)预算单位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以此向乙方发出授权支付指令。

(四)乙方收到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指令,在对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并当场向预算单位退回盖有乙方业务章的授权支付凭证回单。

具体资金划转程序比照本协议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五)乙方对预算单位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在营业日内的工作时间应无条件受理,不得拒收。

(六)乙方在营业日内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之前收到的授权支付指令,应在当日立即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在资金汇划系统关闭之后收到的,须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办理完毕。

(七)乙方应根据《支付办法》第五十五条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营业日内实时办理现金支付、清算业务。

(八)乙方根据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应在接到煤、电、水、电信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预算单位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九)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重新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后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在收到退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出具《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并根据预算单位的退款凭证,按资金性质分别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财政专户。

(十)特别紧急事项支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

(十一)乙方在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内受理的预算内授权支付业务,应在当日16:00(如遇特别紧急支出,可延迟到16:30)前,将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提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十二)乙方超出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受理的预算内授权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实际支付的资金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填制《清算备用金账户划款明细单》,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和支付中心备案。

每日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出的资金,在下一工作日上午通过清算备用金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单独清算,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

(十三)乙方受理的预算外和实有资金授权支付业务,应在下午营业终了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 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通过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与市财政预算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十四)乙方在办理资金支付的次日上午11:00之前,由专人向甲方报送实际清算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

并必须在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已清算的信息。

第五章信息反馈、账务核对与查询业务第十条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信息反馈、账务核对与查询业务。

(一)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电子数据和收入日、月报,电子数据于次日10:30前通过网络发送,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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