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配置标准
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10月12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配建和移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合理规划、统筹建设、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供给管理工作。
住建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管理、公安、财政、环境保护、房管、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将专项规划文本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实用实用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工作,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省义务教育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
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
一、学校设置、规模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1.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设置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1.5-2万人口的乡镇设置一所,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两所,人口不足1.5万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3.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 1.5-22-3万人口左右设置一所全日制初中。
学校规模小学以不超过6轨为宜,初中以不超过10轨为宜。
班额小学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一般不超过50人。
4.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5.学校校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最新发布;上述标准7项46条,省教育厅研究制定设置与规模前提——本标准所指幼儿园,是对3到6周岁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设置幼儿园设置——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原则,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
设置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原则上——城市每5000人设置1所6个班的幼儿园,10000人设置1所12个班的幼儿园。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幼儿园。
城镇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360人。
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段——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的地带;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必须——与铁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不应毗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化工厂、洗煤厂、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供热加压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避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
不应毗邻——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
特别强调——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幼儿园应有独立使用的出入口和相应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人数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招收体检合格的适龄幼儿。
每班幼儿人数,一般如下——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
寄宿制——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园舍建设摘要如下。
场地设计与建设——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必须先规划、勘察和设计,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值班室,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绿地率控制研究

的《苏州古典园林保护管理标准和评估办法》,对由社会各行业管 林景区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环境排放标准排放烟尘、
理或使用的古典园林实施行业指导和监督,实行日常监测和反应 有毒有害气体和噪声,不得在园林景区门口乱设商业网点、户外
性监测,并会同市规划、文物、住建、城管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广告等设施,相关区域规范建设行为,加强业态控制,整治违规违
周边环境保护管理、执法主体和权限、园林展示和利用、历史文化 住建等部门联合,加强建设项目及设计方案的审查,按照“历史、
和科学研究、公众参与和教育等有机融合。
文化、自然、生态”保护理念,从园林景区格局、安全、环境、交通、
3.4 制定标准,强化行业指导监督作用
业态和民居 等 需 要 出 发,严 格 划 定 控 制 地 带、缓 冲 区 范 围,实 行
绿地率提出具体控制要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绿地率控制与学校 下中小学绿地率很难能达到不小于 35%的控制要求,幼儿园绿地
的生均用地及班数规模有直接关系,绿地率的控制要求在满足国 率达到不小于 40%的要求几乎不可能。按照现行控制规定,中小
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结合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学、幼儿园用地绿地率控制要求较难实现。
依法追究失管责任。
章,使园林景区 与 古 城 文 脉 相 承、互 映 成 辉。 三 是 长 效 管 理。 在
3.5 加强风貌保护,严控园林周边环境
市政府统一 部 署 下,按 照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和 分 工,联 合 公 安、工
周边环境是园林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目前我市园林景 商、城管、交通、物价、旅游等有关部门统一执法,严厉 整 饬 “黄
第20451卷9年第 26期月
山 西 建 筑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用房面积标

附件二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一、小学(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1、本标准中的“基本要求”是学校建设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应努力实现“规划建议”的要求;2、班额以每班45人为基准。
本标准所列面积均为使用面积,班额发生变化时,科学实验室及其它功能室生均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8㎡;3、学校规模大于6个平行班的,以本标准中5个平行班以上的指标为基准,学校规模每增加2个平行班时,科学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各增加1套,其它功能室应适当增加;新建实验楼及整体搬迁的学校在实验室和附属用房规划上应充分考虑班级数,根据发展的需要和适应课程改革的要求,适当增加实验室和附属用房间数,并留有一定余地。
改建、扩建的实验室和附属用房及其他专用教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达到相关标准对各项距离(净距离)和安全通道要求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4、各学科实验室和附属用房及其它专用教室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和教育部教育行业标准《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等相关标准要求;5、校园网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建设“多网合一”校园网;6、标准中加“()”的为选配。
(二)办公用房及生活服务用房面积指标二、初中(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注:1、本标准中的“基本要求”是学校建设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应努力实现“规划建议”的要求;2、班额以每班50人为基准。
本标准所列面积均为使用面积,班额发生变化时,理、化、生实验室及其它功能室生均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8㎡;3、学校规模大于12个平行班的,以本标准中9个平行班以上的指标为基准,学校规模每增加4个平行班时,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各增加1套,其它功能室应适当增加;新建实验楼及整体搬迁的学校在实验室和附属用房规划上应充分考虑班级数,根据发展的需要和适应课程改革对探究性实验的要求,适当增加实验室和附属用房间数,并留有一定余地。
幼儿园规模标准

幼儿园规模标准幼儿园规模标准是指幼儿园的建筑面积、教学区域、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规模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也关系到幼儿园师资队伍的配置和管理。
在我国,幼儿园规模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全面健康成长。
首先,幼儿园的建筑面积是幼儿园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以保证幼儿园内部空间的舒适度和教学活动的开展。
建筑面积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幼儿园能够容纳的学生数量,也关系到教学区域和活动场地的布局和设计。
因此,建筑面积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和教育需求,以保证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
其次,幼儿园的教学区域和活动场地也是幼儿园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
教学区域应当包括教室、图书角、游戏角、音乐角、美术角等,以满足幼儿园教学活动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活动场地应当包括室内活动场地和室外活动场地,以提供幼儿全面发展的空间和环境。
教学区域和活动场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到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需求,以促进幼儿的全面健康成长。
此外,幼儿园的设施设备也是幼儿园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
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幼儿园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
设施设备的规定应当包括教学设备、游戏设备、运动设备、安全设备等,以满足幼儿园教学活动和幼儿活动的需要。
设施设备的选购和配置应当充分考虑到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需求,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和教学环境。
综上所述,幼儿园规模标准是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和促进幼儿全面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幼儿园规模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也关系到幼儿园师资队伍的配置和管理。
因此,幼儿园规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到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和教育需求,以保障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促进幼儿的全面健康成长。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