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看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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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消除

试论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消除


行政垄断的特征
我 国行 政 垄 断 的 特 征 主 要 表 现 为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而 形成 , 借 的 力 量 t 主 要 不 是 靠 经 济 实 力 , 凭 l z 而
是 靠行 政权 力 的滥 用 , 政 治手 段 。 靠 4.影 响 政 治 决 策 性 。 为 维 护 和 扩 大 利 益 集 团 的 既 得 利 益 , 政 垄 断 将 其 触 角 渗 透 到 政 治 生 行
中 图 分 类 号 : 6 I3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6—73 20 )4—05 0 10 2 x(02o 09— 3
我 国的行 政垄 断 萌发 于 改革 开放 的 前 1 5年 , 发 展 和显 现 于 9 0年 代 , 其 到 9 年 代 中 后 期 , 尤 0 行 政 垄 断 达 到 了 高 峰 。 近 几 年 , 中 央 三 令 五 申 的 因 强 调 和全社 会 反 垄 断 呼声 的强 烈 , 及 市 场 经 济 以 的 发展 迫使 垄 断 行业 加 大 改 革 力 度 , 使 各 地 方 迫 开 放 市 场 , 政 垄 断 在 某 些 ;- 有 所 削 减 和 收 行 h面 敛 。 但 是 , 总 体 上 看 , 政 垄 断 依 然 是 当 /- 从 行 4我 国垄断 的最 主要 形 式 , 仍 然严 重 地 阻 碍 着 社 会 它 主 义市 场经 济 的健 康 发 展 , 扰 着 社 会 生 活 的 诸 干 多 ;- , 为 目 前 改 革 的 “ 中 之 重 ” h面 成 重 。
维普资讯
2 0 年 第 4期 02
N 0. , 4 2002




2 0 年 7月 0 2
J y, ul 2002

试论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消除

试论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消除

试论行政垄断的特征、危害及消除摘要:我国大量存在的行政垄断已严重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成为目前改革的”重中之重”。

本文通过揭示其表现特征和现实危害,并思索消除行政垄断的对策选择。

关键词:行政垄断;特征;危害;对策我国的行政垄断萌发于改革开放的前15年,发展和显现于90年代,尤其到90年代中后期,行政垄断达到了高峰。

近几年,因中央三令五申的强调和全社会反垄断呼声的强烈,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迫使垄断行业加大改革力度,迫使各地方开放市场,行政垄断在某些方面有所削减和收敛。

但是,从总体上看,行政垄断依然是当今我国垄断的最主要形式,它仍然严重地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干扰着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成为目前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行政垄断的特征我国行政垄断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集团性。

行政权力同行业企业间一旦同盟形成垄断后,不论这种垄断是哪个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业的过渡干预或保护,还是地方政府保护本地企业,都是同盟双方(或各方)之间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共同利益集团。

它们之间所以能够形成共同利益集团,是因为:一方面,政府是经济人、政治人和道德人的复合体,其利益具有复杂的多元性,它同行业企业的同盟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其多元利益的需求。

另一方面,各行业、各企业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核心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在新旧体制交替期,它们必然谋求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支持,占有更多的资源并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排斥其它行业企业与之竞争,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目前,我国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垄断,例如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领域都形成了一个又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

这些集团又具有明显的分利性,它们借助行政权利并以国家和人民的名义占有和瓜分经济资源。

尽管垄断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很小,但占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却非常巨大,如电力系统累计投资额达8000-12000亿元,但仅有200万从业人员,每年仅象征性地向国家上缴利润70多亿元。

四种垄断行为具体所指的内容

四种垄断行为具体所指的内容

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据⼩编所知,在我国中学课本已开始提及“垄断”,⼈们对于“垄断”已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是事实上,我国反垄断法将形形⾊⾊,关于“垄断”⼈们还是有许多未知的地⽅,譬如,什么是垄断?垄断⾏为有哪些?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信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垄断⾏为所谓垄断⾏为,实际上是⼀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为,其⽬的在于扩张⾃⼰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为⼀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式实施的限制竞争⾏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泛地存在于经济⽣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与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为相⽐较,其表现出发⽣量⼤、涉及⾯⼴、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柱制度之⼀。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为等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在⽣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严重,因⽽⼀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

对行政垄断的几点探析

对行政垄断的几点探析
二 、 政 垄 断 的危 害性 行
场 。使原本 自由的竞争受到了地域性的限制 , 这种限制其实 不 止表 现在 区域 的商品流通 限制 , 还应包括对资 金 、 术 、 技 人员和相关知识产权 的限制 。 是行 政垄断 目前危害较大 , 急
对行政垄 断 的几 点探析
申 冲 ,刘
(. 1湖南大 学 法学 院 ,湖 南 长 沙


420) 200
40 8 ;2邵 东县人 民法院 ,湖 南 邵 东 10 2 .
要: 垄断的存在 给竞争机制 带来无限的 困扰 , 别是行政 垄断。 特 行政 垄断限制竞争 , 违背 了经济规律 , 妨碍 了自由、 有
会受到严重的冲击。这也严重的打破了市场的平衡 , 显然违 背竞争的原则 , 是有失公平 的。
虽然 以上几种说法有其不 同之处 ,但大体上 的认 识是

致的 。 他们都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 主要指政
府及其所属部 门。但我认 为 , 这仅仅只是我国颁布的《 反垄 断法》 上的学理认 识。其深层次上应该还包括更广的范 围,
关 键 词 :行 政 垄断 : 垄 断法 ; 政 垄断规 制 反 行
中图分类号 : 9 21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3 3 ( 0 1 0- 10 0 1 7 — 2 12 1 )4 0 0 - 3


行政 垄断 的 溉 念 和 表 现 形 态
其 所属 部 门借 助经 营者 和 自己存在 或 曾经存 在 的隶 属关 系, 滥用行政权力 , 限制本部门经营者与他部 门经营者的交 易。这种行政垄断的主体既包括 中央政府经济 主管部 门也 包括地方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它 限制 的是 本部 门的经营者

《竞争法学》平时作业与答案

《竞争法学》平时作业与答案

《竞争法学》平时作业(一)答案一、名词解释1、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

2、串通投标:是指标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4、名优标志:是优质产品的荣誉标记,通常是由有关的组织或部门颁发的。

我国名优标志分为两级,一级是国家级的,有金质奖牌、银质奖牌两种;另一级是部级、省级的,有“优”字标志图案。

5、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折扣: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候,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二、填空题1、威慑功能、矫正功能、协调与促进功能2、技术信息、经营信息3、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4、同一种商品上、类似商品上5、欺骗性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巨奖销售行为6、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7、统一式、分立式、综合式8、谢而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9、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10、地理标志三、不定项选择题1、B2、BCD3、C4、ABC5、ABD6、B7、ABC8、ABCD9、B 10、BCD 11、BCD 12、CD 13、AB 14、ABCD 15,C 16,B 17,C 18,ABCDE 19,AC 20,ABD四、简答题:1、市场竞争的规则有哪些?答:1)竞争必须公平,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可以真实的反映市场各种信息,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和纠纷(2分);2)竞争必须充分,只有充分的竞争才有可能带来竞争自身的成果;(2分)3)竞争必须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1分)。

行政垄断的表现、构成与规制对策思考

行政垄断的表现、构成与规制对策思考


行 政垄 断的表 现 与构成 要件
( ) 政 垄断 的表现 一 行 对行政 垄 断 的表 现进行 研究 有着 非常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因为 , 政 垄 断 总 是通 过 一 定 的具体 形 式 行
收稿 日期 :06— 8—2 20 0 8
作者简 介: 孙德岩 (9 2一 ) 男 , 17 , 河南尉 氏人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讲师 , 法学硕士。

并等方面的限制。但总体而言, 政垄断主要表现 行
为 地 区垄断 、 业垄 断 。又 称 为 “ 块 专 政 ” “ 行 块 和 条 条 专政 ” 。行 政机关 直 接 干 预经 济 的具 体 方 法 不胜 枚 举 , 想将 其 一一 列 举 而 没有 遗 漏 实 属不 易 。 即 若 便 是详 细列 举 了 目前 存 在 的行 政 垄 断 , 法 律 的稳 但 定 性 与新 出现 的行 政垄 断现 象急需 规制 之 间的矛 盾
客体要 件 和客观 要件 。我 国规 制行政 垄 断应 "以行政 法规 制 为主 , 配合 其他 方法对 行政 垄断进 行规 制 。 3 - 再 关键词 : 政 垄断 ; 行 法理 定位 ; 制对 策 规 中图分 类 号 : 9 2 1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8—6 5 (0 6 0 0 2 0 D 2. A 10 9 1 2 0 ) 6— 0 9— 7
导 致地 区垄 断 , 又可 以导致 行 业 垄 断 。尽 管行 政 机 关 利用行 政 权力直 接予 预经济 而形 成 的垄 断涉 及市 场 的方 方面 面 , 既有 对市 场主 体进入 市场 的 限制 , 又 有 对竞争 领域 和竞 争 范 围的 限制 , 以及 干 预 企业 兼
行政垄断行为 , 有助于深化对这一现象的认识 , 有助 于找 到有效 的规 制行 政垄 断 的对 策 。

论行政垄断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论行政垄断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据而发生的经营行为 , 主要表现为明确规定在行政辖区内 某些非指令性计划产品只能销售给指定的企业或者规定 在行政辖区内购买某些商品必须以指定企业的商品为限。
( ) 府作 为 间接 主体 的行政 性 垄断 二 政
这种垄断是指政府授予某类企业以垄断经营权或指 定某种产品只能南某类企业经营 , 政府不直接参与, 而由
指一 些 中央 和地 方 的经 济 主管 部 门和地 方政 府滥 用法律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相 比较 , 在垄断主体 、 垄断手段 及形成垄断的原因等方面均存在差别 .其特征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 垄断主体 的行政性。行政垄断的 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 在某些情况下 . 也可以是
以参与垄断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当前中国行政 性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两大类 : 一类是政府作为直 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另一类是政府作为间接主体的行 政性垄断。 ( 政府作为直接主体 的行政性垄断 一)
这种垄断是指政府作为一方 当事人运用禁令直接参
与限制经营活动 的行为。 主要有地方行政垄断、 强制联合 限制竞争、 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地方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 地区封锁, 义称横 向垄断 , 是最典 型的一种限制市场准入 行为 , 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利益, 滥用行政权力排斥 、限制其他地 区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 参与竞争的行为阎 这种地区封锁主要表现是阻碍本地商 。 品流出或外地商品流人。 行政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是

行 政垄 断的概 念 和特 征
对 于行 政垄 断 的 概 念 。 同 的学 者 从 不 同 的 角度 对 不 其 认识 也有 所 不 同 。其 主 要观 点 有 : 一 .行 政 垄 断是 其 “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现状完善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现状完善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完善摘要:在我国当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行政垄断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损害比市场垄断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反行政垄断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由于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垄断的立法存在较多的缺陷和不足,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行政垄断现状缺陷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问题的提出传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预防私人垄断,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的事实表明,限制、排除竞争的力量并不仅仅是来源于企业,更多的是来源于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而且其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更为严重、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更大。

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排除和妨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当前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较为复杂,加上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缺陷,如反行政垄断的执法问题、行政垄断的诉讼问题等,难以当此重任,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反行政垄断立法进行完善,以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现状(一)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对于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学者一般将行政垄断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封锁(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行业垄断)。

地区封锁又称“地区垄断”、“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壁垒,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行业垄断又称部门垄断、行业壁垒,是指政府及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为保护特定行业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除、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

它主要通过利用本部门、行业的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机会。

(二)我国对行政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1.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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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看其特征摘要:文章从行政垄断的三种形式即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和行政性强制行为入手,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并透过这些具体表现形式分析了行政垄断的六个特征:行政垄断主体的特殊性、行政垄断滥用的优势是行政权力、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相互交织、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和隐蔽性、行政垄断目的与动机具有多样性、行政垄断具有较为广泛较为深远的危害性,进而通过这些特征思考如何实际有效地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

关键词: 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地区垄断一、行政垄断在我国的表现形式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利干预和操纵经济运行的结果,他从根本上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扭曲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率。

有人认为行政垄断是中国的特产,其实,其他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行政垄断,只是发展中国家比较明显,而发达国家则更隐蔽一些。

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所形成的行政垄断则是最严重、最常见、最有特色的。

我国所存在的行政垄断从行为的表现来看主要有三种: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和行政性强制行为。

地区垄断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方式有:(1)禁止本地消费者购买外地输入本地区的商品。

(2)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3)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

(4)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5)运用价格手段,使外地商品的经营者无利可图,只好放弃该地市场。

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

具体表现方式有:(1)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下设服务公司,变相开办经济实体,利用手中权力参与同行业的不公平竞争。

(2)为保护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封锁市场,限制行业、部门外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3)限定客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本部门、本行业关系户的商品,否则,利用手中的职权对经营者进行刁难。

(4)限定客户和消费者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

行政性强制行为是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

具体表现方式有:(1)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2)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3)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联合;(4)强制本地区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联合定价,以排斥外地的经营者;(5)强制本地区的经营者联合拒销、拒购某类商品,使这类商品在本地区难以经营。

(6)强制经营者停止竞争,以协议方式决定生产、销售数量或范围。

(7)为引进外资设置各种壁垒,阻止本地资本进入。

二、行政垄断的特征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只有二十余年,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还没有完全褪去。

在转轨的过程中思想需要转变,很多关系也需要协调,特别是政府和市场、企业的关系还未摆正,故而在我国形成了较为典型的行政垄断。

从上述具体表现形式来看,行政垄断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垄断主体的特殊性行政垄断的主体是除国务院之外的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不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应该发挥着宏观调控和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纠正市场失灵、促使社会公平的功能,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销售等领域。

但他们仍以垄断方式频频介入市场,背后都有一定的利益驱使,即为本地区或本部门少数人的利益,或为了当地经济的利益,或为了自己政绩需要,而破坏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2、行政垄断滥用的优势是行政权力这种优势并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是滥用了国家赋予他的管理社会事物和公共事物的权力,在市场外对经济进行直接的干预形成的,它具有无法挑战的独占性。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被赋予了强大的经济职能,从物资分配,到劳动力的配置,以及各种商品的价格都由政府以计划的方式进行,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后,许多行政机关仍然没有接受市场主导经济的规律,不甘心手中的行政权力一点点缩小而退出统治经济的舞台。

虽然有很多行政机关的下属经济实体或服务公司依据国家文件表面和行政机关脱离了关系,其实他们之间仍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行政部门依然为他们大开绿灯和方便之门,并且利用手中所掌握的信息帮助其排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

此外,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腐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3、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相互交织在我国,行政垄断是和传统的自然垄断密切交织在一起的,致使人们长期以来把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混为一谈,把政府行政管理和现代监管相提并论,使决策层对垄断行业的本质问题难以把握。

我国一直在电力、铁路、城市燃气等基础产业维持着国有垄断,这些产业中的一些超大型国有企业甚至还可以行使行业管理和结构调整的权力,这是典型的政企不分的行政性垄断。

实际上,在我国目前所存在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这三种经济垄断大多都是由行政垄断所造成的。

如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和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联合,就容易形成经营者集中、限制其他经营者竞争的情形,我国存在的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这两种垄断行为大多都是由行政管理机关或明或暗授意或促进之下完成的,一旦其形成一定的规模抢占市场优势地位后,就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随意定价、涨价,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所以说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

4、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和隐蔽性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的现象根深蒂固,更多的时候,行政权力不一定直接干预经济,而是把自己的影响力渗透到经济活动中去,而且很多垄断行为都是披着法律的外衣进行的。

行政垄断主体所做出的垄断行为很少运用具体行政行为,多为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通过制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强制力规章、条例等方式做出的,在形式上具有不可对抗性,而且其保护的利益多为群体利益,如地方利益、行业利益等,这种强制性一般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所以容易被当地人接受。

同时,利用抽象行政行为来限制竞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容易被人发现,这样就堂而皇之的保护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

如果是利用具体行政行为来限制竞争,因为存在着黑暗的权钱交易和以权谋私,其隐蔽性则更为鲜明,就更难以发现和对其进行制约。

5、行政垄断目的与动机具有多样性行政垄断的目的与动机比较复杂,其中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并且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垄断所谋求的经济利益并不是为了行政垄断主体自身。

除了主要目的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附带的动机与目的,如行政机关把企业作为自己行使特权的地方,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行政垄断为自己个人谋取经济上的好处。

行政垄断的目的与动机也会经常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近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把招商引资作为考察地方官员政绩的标准之一,于是,各地又出现了与地方保护主义背道而驰的招商操作,在有些地方兴起的搞活国有经济即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买断企业经营权应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决定,而那些政客们却暗箱操作,抬高门槛,阻止本地资金进入,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6、行政垄断具有较为广泛较为深远的危害性行政垄断的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首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平等竞争的权利,同时也限制了在行政垄断中受益经营者的发展。

从表面上看,行政垄断是保护了这些经营者,为他们在竞争中扫除了障碍,排除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并且暂时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其实是不利于经营者自身健康的发展,处于政府保护下的企业永远是温室中的花朵,既经不起国内市场竞争的考验,更经不起入世的挑战。

其次,行政垄断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这种垄断状态下,消费者失去了对消费产品或服务的选择权,同时,由于供给的唯一性,使垄断者可以自由定价,质量也不能保证。

这些都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行政垄断也阻碍了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状态下,各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就要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来提高劳动生产率。

由于行政垄断的存在和保护,使得那些垄断企业缺乏竞争激励机制,而过分依赖行政权力的强制手段,这样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

以上分析了行政垄断的六个特征,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要解决我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一部法律所能奏效的。

从主体的特殊性和滥用行政权力来看,是属于体制上的根源,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从其隐蔽性来看,再完善的法律也无法杜绝它,只要有私欲和利益存在,就有“寻租”的空间,这只能依靠执法者的技术来解决;从其他特点来看,涉及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垄断可以通过完善行政法来遏制,而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垄断则可能需要反垄断法的立法解决。

只有通过多种渠道才能彻底解决行政垄断问题,这也需要社会各界包括每个公民都应该去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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