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科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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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建设达标情况汇报

产科建设达标情况汇报

产科建设达标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院产科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达到了国家标准要求,并得到了相
关部门的认可和好评。

下面我将就我院产科建设的达标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院产科建设在硬件设施方面达到了国家标准要求。

我们拥有先进的产
科设备和设施,包括分娩台、产房、手术室等,这些设施都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和布局的,能够满足各种产科手术和诊疗的需要。

同时,我们还配备了一流的医疗设备,如胎心监护仪、产床等,保障了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和健康。

其次,我院产科团队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服务也达到了国家标准要求。

我们拥有
一支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产科团队,包括产科医生、护士、助产士等,他们都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产科医疗服务。

同时,我们还注重医患沟通和患者关怀,为每一位产妇和新生儿提供温馨、贴心的医疗服务,得到了患者和家属的一致好评。

此外,我院产科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也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
产科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每一位产科医护人员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确保了产科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同时,我们还定期进行产科质量评估和医疗事故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了产科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我院产科建设达标情况良好,得到了相关部门和患者的认可和好评。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产科医疗服务水平,为更多的产妇和新生儿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产科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产科质量管理工作汇报(精选7篇)_产科质量管理总结

产科质量管理工作汇报(精选7篇)_产科质量管理总结

产科质量管理工作汇报(精选7篇)_产科质量管理总结产科质量管理工作汇报(精选7篇)_产科质量管理总结产科质量管理工作汇报(精选7篇)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产科质量管理总结”。

第1篇:产科质量管理工作汇报***人民医院产科质量管理工作汇报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你们好!首先,对各位领导、专家到我院检查评审产科质量表示真诚的欢迎!产科医疗保健是临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科质量的好坏干脆关系到母亲和婴儿的健康,同时也是影响到一个医疗保健机构能否得以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如何搞好产科建设,不断提高产科质量,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更有效地爱护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是医疗保健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加强我院产科建设,根据《陕西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质量标准及评审方案》,加强组织建设,制定有关制度,完善有关操作规程,强化质量管理,配备必备设施,充溢医疗技术力气,加强医德医风教化,经充分的打算工作,在分管院领导的干脆领导下,我科仔细自查,现详细汇报如下:一、医院的基本状况我院是一所非营利性二甲综合医院、爱婴医院,占地面积2.4万m,建筑面积3.5万m,现有固定资产近1.5亿元,拥有CT、C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DR、数字胃肠机、乳腺钼靶机、遥控透视机等医疗设备。

全院职工748人,其122中在编正式职工492人,临聘人员121人,离退休职工135人。

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23人,中级130人。

从学历层次来看,本科以上学历172人,约占35%。

目前,医院开设1513个临床病区、7个医技科室、5400张,开放床位492张,病床运用率95%以上。

二、产科基本状况创建爱婴医院以来,我院始终把科学、系统、规范的管理体系引入医院管理,产科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并成为一个综合性科室,内设产科,危产妇监护室、抢救室,为整个南郑县的妇女保健及产科疾病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作出贡献,改造后的产科,从技术标准建筑规模,人员编制、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各方面均基本符合南郑县产科质量标准,并拟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规范了医院保健机构的爱婴服务,胜利地爱护和支持了母乳喂养。

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

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

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
妇产科医院是专门为女性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基本标准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妇产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包括建筑设施、医疗设备、医护人员素质、医疗服务等多个方面,下面将从这些方面逐一详细介绍。

首先,妇产科医院的建筑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通风良好、采光充足、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完备等。

医院的建筑结构应当符合抗震、防火等相关标准,确保患者在医院内部的安全。

其次,医院应当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包括超声仪、产科手术台、妇科检查设备等。

这些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转,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护人员是医院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妇产科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妇产科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并且他们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书。

医护人员应当热情、细心地对待患者,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另外,医院的医疗服务也是基本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预约挂号、急诊救治、手术治疗、产前检查等。

医院应当制定相关的医疗流程和规范,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总的来说,妇产科医院的基本标准是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

医院应当从建筑设施、医疗设备、医护人员素质、医疗服务等多个方面全面提升,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希望各家妇产科医院都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基本标准,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女性患者的生殖健康保驾护航。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重点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全科医学诊室、康复治疗室、感染性疾病诊室。

(二)医技辅助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含中药房)、检验室、X线室、治疗室、处置室、超声室、心电图室、手术(麻醉)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三)公共卫生科室:应具备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协管、爱国卫生等职能的科室。

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四)行政科室:应具备承担财务、设备、质量管理、信息化、后勤、安全管理和村卫生室管理职能的科室。

除质量管理科室外,其他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三、基本建设(一)住院床位:根据需要设置床位,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不低于0.9张床位(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原则上不超过100张。

(二)业务用房面积:服务人口不足1万人的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服务人口每增加1000人,建筑面积至少增加40平方米。

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整体管理:配套设施齐全,总体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卫生学标准,体现患者隐私和无障碍设计要求,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诊疗需要。

四、人员配备(一)工作人员数不少于服务人口数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工作人员数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数的90%。

(二)每千服务人口配备医师不少于0.4名,每千服务人口配备护士不少于0.5名。

(三)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20%、20%、10%。

最新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最新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最新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

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最新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落实。

首先,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医疗设施和设备的先进性和完备性。

医疗设施和设备是综合医院的重要支撑,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应当要求医疗设施和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满足各类疾病的诊疗需求,保障医疗服务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其次,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重视医疗环境和卫生条件的改善。

良好的医疗环境和卫生条件是医疗服务的基础,也是保障患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

因此,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应当要求医疗环境整洁、卫生条件良好,为患者提供舒适的就诊和住院环境,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此外,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注重人性化的医疗服务设计。

医疗服务不仅仅是技术活动,更是对患者健康和生命的关怀和呵护。

因此,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应当要求医疗服务设计人性化,关注患者的需求和感受,提供温馨、贴心的医疗服务,让患者感受到医护人员的关爱和关怀。

最后,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注重医疗质量管理和安全保障。

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医疗服务的生命线,也是综合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

因此,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应当要求医疗质量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完善,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高质量。

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制定和落实,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希望通过不断的努力,能够实现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不断提升,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工程建设国标》山东省产科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国标》山东省产科建设标准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保健单位: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科建设和管理,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将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降低1/5的要求,凡开展产科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定期校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基本标准进行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或换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助产)》”的要求,结合我省产科建设现状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迫切需求,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要求㈠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的资源配置要求。

㈢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600人次。

(1)二、机构建筑规模注: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

三、人员配置标准㈠人员编制标准㈡人员素质标准(10)1、医护人员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2、医师及助产士必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

3、脱离助产专业岗位二年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的医师及助产士每三年复训一次。

4、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主任医师担任,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由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产科建设方案

产科建设方案

产科建设方案一、背景介绍产科是医院内的重要科室之一,负责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保健、治疗和护理工作。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生育率下降的影响,现代社会对产科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本文将就如何制定和实施一份完善的产科建设方案进行介绍。

二、目标和意义1. 目标:建设一流的产科科室,提供高质量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护理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2. 意义:提供安全、便捷和高效的产科医疗服务,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三、建设方案1. 设备和设施建设a. 购置先进的产科手术设备,包括监护仪、无损伤胎儿剖宫产器械等,以确保手术安全和高质量。

b. 配备全面的监测设备,包括胎儿心率监测仪、产程监测仪等,以对孕产妇进行准确的监测。

c. 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产房,包括分娩室、手术室、恢复室等,以提供合理、舒适的产科服务环境。

2. 人员培训和配置a. 增加专业产科医师和护理人员的数量,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b. 开展定期产科专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c. 引进和培养产科研究人员,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3. 信息化建设a. 建立产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患者档案、医嘱和检查结果的电子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

b. 提供在线预约和咨询服务,方便患者获取所需的产科相关信息。

c. 制定科学的数据报表和绩效考核标准,以评估和改进产科服务质量。

4. 对外宣传和合作a. 设立产科宣传专栏,介绍产科服务项目和优势,吸引更多患者关注和选择。

b. 与社区、学校等相关机构合作,开展孕产妇健康宣教活动,提高产科知识普及率。

c. 在相关专业会议上分享科研成果和临床经验,扩大科室的学术影响力。

四、实施计划1. 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人员配置、设备购置、培训安排等,并确定明确的时间节点。

2. 分阶段实施,逐步提升产科服务水平和质量。

3. 监督和评估实施计划的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

五、预期成果1. 提高孕产妇的生育安全和生育率。

2. 提升患者满意度和口碑。

产科标准

产科标准

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一、机构设置要求㈠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的资源配置要求。

㈢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600人次。

(1)二、机构建筑规模注: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

三、人员配置标准㈠人员编制标准㈡人员素质标准(10)1、医护人员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2、医师及助产士必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

3、脱离助产专业岗位二年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的医师及助产士每三年复训一次。

4、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主任医师担任,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由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5、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配备专职新生儿科执业医师,负责新生儿查房、诊疗工作和高危新生儿出生时的监护工作。

6、从事产科B超的医生必须具有三年以上B超工作经历,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7、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必须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产科设置与装备标准(11)㈠科室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具备妇产科、儿科。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生理产科、病理产科、新生儿科、ICU、NICU。

㈡门诊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和孕妇宣教室。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胎儿监护室、孕妇宣教室并设立相应的候诊室。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优生与遗传咨询室、胎儿监护室、孕妇宣教室并设立相应的候诊室。

㈢产科病区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独立的产科床位和分娩区。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生理产科、高危产科、待产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

㈣产房的设置(12)产房为独立单元,应明显区分限制区、半限制区和非限制区;待产室靠近分娩室;分娩室直接与污物通道相连并做到单向流动;分娩室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地砖或PVC)便于清洁(通风、采光良好);有室温控制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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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保健单位: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科建设和管理,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将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降低1/5的要求,凡开展产科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定期校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基本标准进行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或换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助产)》”的要求,结合我省产科建设现状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迫切需求,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要求㈠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的资源配置要求。

㈢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600人次。

(1)二、机构建筑规模注: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

三、人员配置标准㈠人员编制标准㈡人员素质标准(10)1、医护人员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2、医师及助产士必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

3、脱离助产专业岗位二年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的医师及助产士每三年复训一次。

4、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主任医师担任,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由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5、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配备专职新生儿科执业医师,负责新生儿查房、诊疗工作和高危新生儿出生时的监护工作。

6、从事产科B超的医生必须具有三年以上B超工作经历,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7、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必须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产科设置与装备标准(11)㈠科室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具备妇产科、儿科。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生理产科、病理产科、新生儿科、ICU、NICU。

㈡门诊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和孕妇宣教室。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胎儿监护室、孕妇宣教室并设立相应的候诊室。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优生与遗传咨询室、胎儿监护室、孕妇宣教室并设立相应的候诊室。

㈢产科病区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独立的产科床位和分娩区。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生理产科、高危产科、待产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

㈣产房的设置(12)产房为独立单元,应明显区分限制区、半限制区和非限制区;待产室靠近分娩室;分娩室直接与污物通道相连并做到单向流动;分娩室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地砖或PVC)便于清洁(通风、采光良好);有室温控制设备等。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房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卫生间等。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还应有:隔离待产室、隔离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

㈤产科设备标准(13)一级医疗保健机构:配备产床、婴儿床、照明灯、无影灯、应急灯、空气消毒设施、敷料柜、推车、急救药品柜、刷手设备、常规消毒设备、器械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回收设备、利器盒、污物桶、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胎心听诊器、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聚血用具、会阴冲洗设备、产包(不少于3个)、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外阴消毒包、注射器、窥阴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供氧设备、吸氧装置、输血输液设备、沙袋、阴道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新生儿复苏囊、气管套管、胃管、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吸痰管、婴儿辐射保温台(新生儿抢救台)等。

二、三级级医疗保健机构还应配备:穿颅及碎胎等器械、产钳、胎心监护仪、B超、产妇心电监护仪、输液泵。

㈥产房备用药品(14)产妇用药:催产素、前列腺素针剂、前列腺素片(栓)剂、5%和10%葡萄糖渡,平衡液、706代血浆或血定安、25%硫酸镁、氨茶碱、罂粟碱、呋塞米、地西泮、地塞米松、西地兰、维生素K针剂、75%和90%酒精、安尔碘、1%普鲁卡因、2%利多卡因针剂及抗生素类药物等。

新生儿用药:肾上腺素、碳酸氢钠、纳洛酮等。

产房备用药品应按照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标志醒目、排列整齐、定期检查与登记。

五、产科技术要求(15)㈠一级医疗保健机构1、基本技术围产保健管理;孕前、孕期健康教育和管理;常规助产服务技术;高危妊娠筛查及转诊;子痫前期及子痫的诊断及转诊;产科感染的识别与转诊;产后出血防治且准确测量产后出血量;失血性休克的救治、羊水栓塞应急处理和转诊;异常分娩的早期识别和转诊;产褥期处理;母乳喂养;产后访视;出生缺陷的识别与报告;新生儿处理及保健技术和新生儿窒息复苏等;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为筛查新生儿疾病(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提供血样标本。

2、产科手术会阴切开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阴道或宫颈裂伤修补术;胎头吸引术;人工破膜术;催产素应用技术(不包括引产);静脉穿刺术;中心乡卫生院需开展剖宫产手术及异位妊娠手术,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具备及时输血条件的基础上,经考核合格、许可后方可进行。

且剖宫产率控制在25%以内。

3、麻醉局麻;硬膜外麻醉(经申报批准);4、输血、输液技术㈡二级医疗保健机构1、基本技术除一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外,还包括高危妊娠监测与处理、产科危重病救治及监护技术;产科感染、产道复杂裂伤处理、产科子宫切除术;产科催、引产技术;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的处理;各种难产的处理;B超产前胎儿畸形筛查技术;DIC的诊断及处理;新生儿重症监护技术(NICU);新生儿窒息的复苏及合并症抢救;新儿溶血症、病理性黄疸的防治技术;新生儿感染性疾病的诊疗技术;静脉高营养疗法;早产、低体重儿的处理。

2、急症抢救技术心、脑复苏;心衰及心律失常抢救;体克抢救;呼衰抢救;昏迷抢救;产科出血抢救;子痫抢救;水、电解质的酸碱平衡紊乱的早期诊治;肾衰早期诊治。

3、产科手术臀位助产术;穿颅术;剖宫产术;人工破膜术;横位内倒转术;子宫切除术;选择性宫颈环扎术;超声引导下羊膜腔穿刺行宫内治疗术(促肺成熟、放羊水);产后出血的保守手术治疗。

4、麻醉局麻;腰麻、硬膜外麻;静脉复合麻;气管插管全麻5、输液、输血技术㈢三级医疗保健机构1、基本技术除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外,还包括各种产科手术并发症的处理、子宫疤痕部位妊娠的诊断与处理;妊娠合并重症心脏病、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的处理;多胎妊娠的围产期综合处理;胎儿及新生儿溶血;复发性流产的诊断与处理;产前唐氏综合症筛查(不具备产前诊断条件者应与开展产前诊断的单位建立转诊关系);胎儿遗传病诊断技术;胎儿先天性疾病诊断及胎儿监测技术。

2、急症抢救技术除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该掌握的抢救技术外,还应掌握产科各种危急重症抢救技术,接受下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病人。

3、产科手术产前诊断取材技术;难治性产后出血的处理;胎儿疾病的宫内治疗;急诊和紧急宫颈环扎术;超声介入技术的产科应用;血管介入技术的产科应用。

4、麻醉同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5、输液、输血技术、深静脉穿刺术。

六、质量控制达标标准(16)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2、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3、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率≥85%;4、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0.5%;5、急救物品完好率100%;6、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7、医源性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率为0;8、新生儿死亡率≤5‰;9、新生儿破伤风率0;10、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率100%;11、正常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率100%;12、院内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90%。

七、质量管理要求(17)各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科助产技术服务时应遵循以下要求:㈠应将提高产科质量、创建爱婴医院、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点,建立产科质量管理制度及本年度产科质量指标,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严格执行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上岗许可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助产人员应调离助产岗位。

㈡应严格执行产科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诊疗常规、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制度、转诊会诊制度、危重孕产妇报告制度等。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有危重孕产妇应及时联系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院时应填写转院记录,同时必须有医生陪同,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师汇报病史及治疗经过。

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危重孕产妇应及时上报院内医务科,需转院时,应及时与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并妥善转诊。

㈢孕妇分娩应在产科医师负责下进行。

高危孕妇分娩应在产科主治医师和新生儿科医师负责下进行。

危重孕妇分娩应在产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负责下进行。

剖宫产手术应在妇产科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下进行。

㈣要建立院内、院外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保证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通畅,减少危重病人等待时间;完善有关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的规章制度。

发生重大抢救分管院长应及时到位组织抢救工作,必要时组织院内外会诊与抢救,缩短急救反应时间,提高产科急救能力。

㈤应建立高危孕产妇三级查房制度,对三级查房质量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查房准备、临床分析、诊断依据、鉴别诊断、治疗原则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查房内涵质量。

㈥认真填写产科有关登记、记录及围产保健手册,并按规定途径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产科病历要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要求书写。

㈦开展助产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危重孕产妇监测、出生缺陷的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监测与上报工作,按要求无偿提供相应的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并报辖区妇幼保保健机构。

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单位,要以提高产科质量和提高产科服务能力为已任。

杜绝违规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注:参考的相关标准(1、10、12、14、17)上海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分别为100人次和400人次,我省为了提高产科质量,将最低标准适当上调(2、3、8、9)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二零零九年十月)、护理事业发展规划(5、6、7)山东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1998年)(4)分娩区面积是分娩室面积的两倍(13、15)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11)省产科专家讨论制定(16)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二零零九年十月)和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两者都有的以山东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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