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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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省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省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省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发改企业债券〔2020〕162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20〕162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的请示》(冀发改财金〔2019〕1065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不超过16亿元,所筹资金9.6亿元用于邯郸市体育中心项目,6.4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五、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

康献忠、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献忠、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献忠、邵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9【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11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雪宋世忠闫文昌【审理法官】冯雪宋世忠闫文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康献忠;邵志强;康志奎【当事人】康献忠邵志强康志奎【当事人-个人】康献忠邵志强康志奎【代理律师/律所】张辉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杜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辉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杜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辉杜超【代理律所】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康献忠【被告】邵志强;康志奎【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的出借主体是邵志强还是志强公司;康献忠、康献芳转给邵院峰540万元的性质;《借款合同》是否为康献忠受到胁迫情况下出具;利息支付标准。

从双方出具的证据看,涉及借贷内容的证据有2013年4月7日出具的《今借到》条、《承诺书》、2013年4月8日康献忠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出具的证明、2019年12月3日万腾公司以及落款时间为2013年4月7日《借款合同》。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双方出具的证据看,涉及借贷内容的证据有2013年4月7日出具的《今借到》条、《承诺书》、2013年4月8日康献忠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出具的证明、2019年12月3日万腾公司以及落款时间为2013年4月7日《借款合同》。

从《今借到》条内容看“今借到邵志强壹仟万元”的内容以及康献忠在落款处签名的行为,可以理解为邵志强与康献忠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邵志强是出借方,康献忠为借款方,而2019年12月3日,万腾公司的证明也证实万腾公司2013年4月8日的转账1500万元系邵志强个人款项,而之后的《借款合同》出借方与借款方也为邵志强与康献忠,故应认定本案款项的借贷双方为康献忠、邵志强。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邯郸市城镇化建设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批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邯郸市城镇化建设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批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邯郸市城镇化建设私募基金有关事
项的批复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邯政字[2016]90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7
【实施日期】2016.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邯郸市城镇化建设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批复
(邯政字〔2016〕90号)
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邯郸城发集团组建城市发展基金的请示》(邯建呈〔2015〕16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邯郸城发集团委托下属子公司邯郸市和谐五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五仓”)与华夏银行、广发合信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合信”)共同设立邯郸市城镇化建设私募基金,基金份额总计18.58亿元。

其中,和谐五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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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邯政规〔2019〕5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邯政规〔2019〕5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邯政规〔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结构调整等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整合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市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一)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补助300万元。

对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视同境内首发上市给予补助。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补助50万元,在其正式挂牌后1年内根据其首次融资额的5‰予以补助,累计不高于15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三)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不含展示、孵化等板块)补助20万元。

同时,对小规模商贸企业挂牌不予补助。

(四)对企业的补助申请、拨付程序,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具体办法。

同时,要积极帮助企业申请省政府奖励资金。

二、加强后备上市企业培育(五)做好上市工作宣传。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与境内外交易所、中介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多形式组织企业上市工作培训,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增强后备上市企业业务操作能力,切实提高企业上市成功率。

(六)做好上市后备企业储备。

按照“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认真筛选后备上市企业,各县(市、区)动态储备10家以上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要定期将本地后备上市企业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邯郸债务置换(3篇)

邯郸债务置换(3篇)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攀升,部分地区债务风险凸显。

为了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邯郸市政府积极探索债务置换改革,为地方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本文将从邯郸债务置换的背景、实施过程、成效及启示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1.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剧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攀升。

部分地区债务风险凸显,对经济金融稳定造成压力。

为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央政府提出了债务置换改革。

2. 邯郸市政府债务现状邯郸市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债务风险较高。

为降低债务风险,邯郸市政府积极探索债务置换改革,以实现债务结构优化和风险防控。

二、实施过程1. 制定债务置换方案邯郸市政府根据中央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债务置换方案。

方案明确了置换范围、置换方式、置换期限等关键内容。

2. 推进债务置换工作(1)债券发行:邯郸市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

债券发行过程中,注重提高债券信用评级,降低融资成本。

(2)债务重组:对部分高风险债务,邯郸市政府通过债务重组,降低债务风险。

债务重组过程中,注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债务重组顺利进行。

(3)财政资金支持:邯郸市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降低债务风险。

3. 监督管理邯郸市政府建立健全债务置换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债务置换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对债务置换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1. 降低债务风险通过债务置换,邯郸市政府有效降低了债务风险,债务规模得到合理控制。

2. 优化债务结构债务置换过程中,邯郸市政府注重优化债务结构,提高了债务融资效率。

3.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债务置换为邯郸市政府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4. 提升政府公信力邯郸市政府在债务置换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债务置换工作公开、透明,提升了政府公信力。

四、启示1. 加强债务风险防控地方政府在债务置换过程中,应注重债务风险防控,确保债务规模合理。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区供水管网拓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3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区供水管网拓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3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区供水管网拓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区供水管网拓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32号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城区供水管网拓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5日邯郸市城区供水管网拓展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城镇生活用水问题,做好群众供水保障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践行市委、市政府“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主题活动要求,加快推进城区供水管网向周边拓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公共供水体系,提高供水普及率,改善饮用水水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广大市民的幸福指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国家确立的供水行业发展目标,以加强和规范城市公共供水工作为中心,以切实解决群众生活用水问题、改善饮用水水质为目标,加快南水北调受水区城镇配水管网改造提升,提高引江水消纳能力,不断完善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油助力,为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做出新贡献。

二、任务目标计划2019年至2021年期间,建设供水管网170公里,满足对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和冀南新区村镇的全覆盖,逐步取消使用地下水,改为使用更优质可靠的城市公共供水。

供水管网向东辐射至肥乡区界,向西推进至户村工业园区,向北拓展至苏黄路,向南延伸至冀南新区,供水服务面积由目前的110平方公里增至240平方公里,供水服务人口由135万人增至200万人,逐步形成为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公共供水服务的大供水格局。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邯政字〔2019〕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邯政字〔2019〕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邯政字〔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2019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责任落实,合力攻坚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多数是事关民生、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是市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

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三三三”工作推进机制》(邯政办字〔2018〕141号)确定的管理、调度、督导等工作制度,深入项目建设一线调度指挥,把握全局,掌握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跟进,保障资金、土地等要素;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确保完成年度项目筹资任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的责任部门要加快项目实施方案审定等前期工作,尽快完成社会资本方的招引;市建设局和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逐项目落实拆迁责任,扎实协调解决问题,加快完成拆迁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切实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强力支撑。

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继续采取“四色管理”等方式,逐项目加强工作调度、通报排队,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挂牌督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挂牌督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挂牌督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邯政字〔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挂牌督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挂牌督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8日邯郸市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挂牌督办工作实施方案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

为做好无分歧欠款拖欠主体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20号)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挂牌督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20〕28号)要求,确保2020年底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结合我市清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ー、明确主体范围,分级挂牌督办以截至2020年5月底无分歧欠款余额为基准,按照突出重点、聚焦难点的原则,分级确认挂牌督办拖欠主体范围。

(一)市政府挂牌督办无分歧欠款余额超过100万元的拖欠主体,以及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确认的清偿难度高、关系复杂的无分歧拖欠主体。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辖区或下属单位内无分岐欠款余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拖欠主体,并挂牌督办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二、强化组织实施,压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是挂牌督办的实施主体,具体工作由本地减负(清欠)工作办公室承担,按照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挂牌督办相关工作,确保挂牌督办拖欠主体将500万元以下无分岐欠款于2020年6月底前清偿完毕,所有无分歧欠款于2020年6月底前清偿80%,9月底前清偿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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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签订之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月日在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1、甲方企业名称: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2、乙方企业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法定代表人:李晓安鉴于:1、甲方拟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甲方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意愿并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2、甲方委托乙方作为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甲方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债券。

经友好协商,本协议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就本期债券承销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释义1.1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发行人:指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本协议项下的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主承销商:指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签订的本《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为本次发行签订的《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主承销商发出申购订单,主承销商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发行款项:指因本期债券发行而募集的全部款项。

发行人收款账户:指发行人根据本协议第4.4款规定向华龙证券发出的书面通知中所指定的用于接收本期债券发行款项的银行账户。

专用账户:指华龙证券根据本协议第7.1款规定安排的专用于发行款项和承销报酬收付的银行账户。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商业银行法定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

元:指人民币元。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3)本协议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第二条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2.1 除本协议第五条之5.1.1款和5.2.1款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以下列各项条件于发行首日或该日期之前已经得到满足为条件:2.1.1本期债券的发行已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核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甲方为本期债券的发行主体,同时亦为还本付息的偿债主体;2.1.2甲方向乙方提供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资料,并保证此类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次发行基本事项3.1 发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3.2 债券名称:2019年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3 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以国家主管部门的最终批复为准。

3.4债券期限和利率:7年期,同时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即自本期债券发行后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等额比例提前偿还本期债券本金。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3.5 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3.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3.7 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3.8 发行期限:5个工作日。

3.9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自本期债券发行后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等额比例提前偿还本期债券本金。

3.10 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兑付。

3.11 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3.12 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安排本期债券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

3.13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获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投资者承担。

3.14 上述基本事项为拟申报发行方案,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修改申报发行方案的建议,最终的申报发行方案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并以国家主管部门最终批准的方案为准。

第四条承销、托管与兑付4.1 乙方作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全面负责各项承销工作。

4.2本期债券由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4.3本期债券的承销及兑付须遵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复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4.4 乙方有义务组织承销团按本协议规定的债券发行总额和发行期限承销本期债券。

甲方应于本期债券发行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收款账户相关信息通知乙方,该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应当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4.5 本期债券的托管、交易与兑付须按照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团和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5.1.2 甲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享有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取得本期债券相应发行款项的权利;5.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通报与本期债券发行、兑付有关的一切信息;5.1.4 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划付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款项、年度付息款项和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支付第六条所规定之承销佣金;5.1.5 甲方须依法公开披露与本期债券有关的信息,在乙方协助其制作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应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之处,并且没有任何误导性内容及重大遗漏;5.1.6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其改制或资产重组受到影响,如其发生改制或资产重组,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承接权利义务的主体,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政府部门及机构备案。

5.2乙方及其代表的承销团的权利和义务:5.2.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有义务协助甲方落实本期债券的资信增级事宜(如有)、协助甲方拟定本期债券发行方案,组织专业能力扎实的人员从事本次发行工作,负责组织承销团并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为甲方提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顾问策划、文本制作、主管部门协调、方案设计和销售兑付及上市等服务;5.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划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款项、年度付息款项,在甲方未按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乙方不承担垫付资金之义务;5.2.3 本期债券发行首日前,若遇人民币利率发生调整、公司债券发行政策发生调整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调整和修改本期债券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5.2.4 乙方有义务要求承销团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托管、转托管、交易、清算、付息和兑付等工作,承销团成员具体的义务将在承销团协议中进一步明确,乙方有义务保证自己及承销团成员均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额范围内承担承销义务;5.2.5乙方按第六条、第七条取得有关承销费用后的一个月内,收集承销团成员出具的以甲方为抬头的发票,并向甲方交付该等发票。

该等发票应当包括乙方自身向甲方出具的发票以及承销团成员出具的发票;5.2.6 乙方须保证按面值、不超额、不提前、不逾期和不超发行范围发行本期债券,乙方有义务监督其他承销团成员的承销活动;5.2.7 乙方及其组建的承销团不得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列示的发行网点之外另设发行网点或销售代理点;5.2.8 乙方有义务对本次发行其他当事人向甲方出具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提供书面咨询意见;5.2.9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付息、兑付和有关信息披露工作;5.2.10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其改制或资产重组受到影响,如其发生改制或资产重组,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承接权利义务的主体,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政府部门及机构备案。

第六条承销佣金6.1基于乙方及其组织的承销团就本次发行为甲方提供的承销服务,甲方向乙方及其组织的承销团支付承销佣金,承销佣金按照实际募集款项乘以承销佣金比例,计算公式为:承销佣金=实际募集款项×承销佣比例,其中承销佣金比例为千分之二。

6.2 本条6.1款规定的承销佣金包括以下内容:(1)乙方的顾问策划和方案设计费;(2)乙方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费;(3)申报材料制作费;(4)本期债券的销售费;(5)乙方所发生的与本次承销有关的其他费用。

6.3 除第6.2条规定的承销佣金以外的本期债券资信增级的相关费用(如有),本次发行中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审计费和验资费,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发生的评级费,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律师费,与有关媒体发生的公开信息披露费,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有关债券托管机构发生的债券托管、付息和兑付费,举办发行仪式相关费用等承销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划款方式7.1乙方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专用账户”)进行发行款项的归集和划付工作,各承销团成员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与各自本期债券承销金额相等的人民币资金足额划至乙方专用账户。

乙方于本期债券发行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传真送达甲方和承销团成员,该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应当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

7.2乙方应在发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第六条6.1款所规定之承销佣金后的发行款项全部划付至甲方收款账户,到账日期以甲方收款账户收到相关款项之日为准。

7.3 本期债券的年度付息款项和到期兑付款项,由甲方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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