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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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贮存管理规定》

《公司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贮存管理规定》

《公司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贮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贮存、运输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公司生产和使用的某产品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三条危险品生产、贮存、运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均衡生产,不得出现“三超”。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四条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严格执行“三同时”。

第五条应从设计、工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应贯彻执行“三少、三隔离”原则。

第六条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改造工艺、设备和装置努力实现自动化。

改善作业条件,增强防护能力,提高生产本质安全程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危险品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通过考核,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

第三章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工(一)新建厂或新、改、扩建生产线,应由公司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专门的检查验收小组检查、确认合格后,由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检查验收方可投产;或新、改、扩建的工房,大修后或停产一个月以上重新开工的生产线,应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人力、设备、仪表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经理签发开工生产许可证。

(二)检查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建筑设施符合建设安装的有关规定和《安全规范》要求;2、电气设施符合《安全规范》要求;3、防雷及防静电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要求;4、各种设备装置符合安全要求,有完善的检测报告和试运行记录;5、通过、除尘、安全防护、消防、应急等完整有效;6、工艺技术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完整;7、操作人员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8、生产区域及工房内达到整洁生产要求(5s要求)第九条生产(一)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的人员,须认真学习掌握生产工艺、产品性质、设备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能正确使用消防和安全设施,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不正常现象;中应做到严谨、细致、沉稳、准确、轻拿轻放。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标准版)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标准版)(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1.储存要求(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3690--1992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储存有关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存有关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存有关要求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一)关于货架高度。

第2.0.12高架仓库(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超过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注:未规定高度)
(二)甲类仓库(只允许单层)最大面积为750平方米,每个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为250平方米。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增加1.0倍。

(三)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均有要求,但对于生产设施的布置,只在《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2.7条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一)各种商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

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

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二)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美观,出入库方便,一般垛高不超过3m。

(三)堆垛间距:
a)主通道大于等于180 cm;
b)支通道大于等于80 cm;
c)墙距大于等于30 cm;
d)柱距大于等于10 cm;
e)垛距大于等于10 cm;
f)项距大于等于50 cm;
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条件(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1.储存要求(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3690--1992的规定。

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7)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号令

精心整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化物品。

或《易、《易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

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

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

GB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1-29批准2000-04—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为规范化学危险品中易燃易爆性物品的储藏管理,确保易燃易爆性物品在储藏过程中的安全而制定的。

本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国内贸易局制定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规范》第七册,并结合四十余年储藏该类商品的实践经验和试验研究成果对易燃易爆性物品的合理安全贮存,做了具体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是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商业储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广浩、王秀芬、吴凤琴、王玉洪、张桂荣。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储藏条件、养护技术和储藏期限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12268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不含军工危险物)。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1—1990 包装货物图示标志GB12268—1990 危险货物品名表CB12463—19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CB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储藏条件3.1 建筑条件应符合GBJ16—1987中4.2.1条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3.2 库房条件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3.2.1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3.2.1.1 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2.1.2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2.1.3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必须根据各自不同的危险特性,按项分堆、分间、分库储存,不得混存,并在醒目处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以防止不同性质的危险品因相互接触发生反应引起火灾,或由于灭火方法不同给火灾扑救工作增加困难,甚至造成更大的火灾损失。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仓库内严禁设员工集体宿舍。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通风:及时散热、驱除库内积聚的易燃、可燃气体和驱散库内的潮湿空气;二是控制温度:通过加冰、通风、喷水等方法降低危险品仓库内温度,减少环境温度对危险品的影响;三是控制湿度:通过通风、使用干燥剂、密封包装等方法降低危险品仓库内的湿度,减少水分对危险品的影响。

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GB)

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GB)

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GB)作者:日期: 2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GB17914-1999 ) 一建筑条件应符合GB J 16-1987中421条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二库房条件1. 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2.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1) 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2)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三安全条件1. 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2. 除按附录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1) 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3) 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藏(4)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孔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5) 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6) 遇湿易燃物品专中储藏。

(7) 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四环境卫生条件1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包装的衬垫物要及时清理。

2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五温湿度条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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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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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GB17914-1999)一建筑条件
应符合GB J 16-1987中4.2.1条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二库房条件
1. 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2.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1)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2)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三安全条件
1. 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2. 除按附录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1)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3)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藏
(4)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孔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5)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6)遇湿易燃物品专中储藏。

(7)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四环境卫生条件
1 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包装的衬垫物要及时清理。

2 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五温湿度条件表
易燃易爆品温湿度条件表
类别品名温度,℃
相对湿
度,%
备注
爆炸品
黑火药、化合物≤32 ≤80
水作稳定剂的≥1 <80 压缩气体和液
化气体
易燃、不燃、有毒≤30
易燃液体
低闪点≤29
中、高闪点≤37
易燃固体易燃固体≤35
硝酸纤维素酯≤25 ≤80 安全火柴≤35 ≤80 红磷、硫化磷、铝粉≤35 <80
自然物品黄磷>1
烃基金属化合物≤30 ≤80 含油制品≤32 ≤80
遇湿易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32 ≤75
氧化剂和
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30 ≤80
过氧化钠、镁、钙等≤30 ≤75
硝酸钙、镁等≤28 ≤75 袋装硝酸铵、亚硝酸钠≤30 ≤75 袋装盐的水溶液>1
结晶硝酸锰<25
过氧化苯甲酰2-25
含稳
定剂
过氧化丁酮等有机氧化剂≤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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