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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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无力购买市场住房的人们,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不仅能满足城市发展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更能促进社会公平,最终达到社会和谐。

而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则是其落地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步骤。

一、保障性住房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针对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建立符合其经济实力和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划。

规划应以城市居民收入和住房成本为基础,结合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根据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和经济运行模式制定,具体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策略对于城市居民,保障性住房是改善和保障自身住房品质的必要途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策略在保持可持续发展和住房质量的前提下,要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来实现:(1) 加强人民群众参与意识,实现保障性住房的社会化建设。

(2) 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

以市场化手段,建立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和需求双重体系。

(3) 加强政府职能,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完善城市土地利用政策和建筑规范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2. 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在保障性住房规划中,建设模式的选择是关键一步,建筑设计师需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从而满足不同收入层的居民的需求。

建设模式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式:(1) 公共建设模式:由政府出资,自行建设公共住房,或委托第三方建设住房,出租或出售给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人士。

(2) 直接补偿模式:低收入家庭形成一定规模后,直接获得政府或社会的财政补贴,以便选择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3) 公共租赁模式:政府或第三方机构选择土地,自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拥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居民。

3. 保障性住房的空间规划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必须兼顾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及空间匹配问题。

建筑设计师需要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的空间布局,让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相互匹配,避免社会排斥现象的出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

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

此外,由各州(市)、县(市、区)安排农村危房加固改造10万户。

三、完善建设管理模式(一)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我省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

各州(市)、县(市、区)可将省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云政办函〔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住房保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近年来,全省持续推进“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等专项行动,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但未批先建、无规乱建、超标准随意建设等情况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解决“该不该建”、“在哪里建”、“怎么建”等问题,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审批渠道,明确办理时限(一)村民申请。

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分设村民小组的,村民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昆政办〔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1日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昆明市保障性租赁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原则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场运作的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市域内具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改造,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新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原则上昆明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需建设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二、类型和适用标准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

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

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采光、通风均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要求。

新建或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有关标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6号——云南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6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6号——云南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6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6号——云南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6号《云南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3 年12 月18 日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十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 月1 日起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16日云南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住房保障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和住房保障政策等法规,结合云南省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档案,是指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住房保障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住房保障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设施设备、管理经费等,满足住房保障档案管理需要。

(一)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防盗、防火、防渍、防尘、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三)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经费,确保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建筑工程管理)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导则》是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实施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在《导则》编制过程中,总结了云南省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了国家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其它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和修改后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导则编制领导小组:组长:郭五代成员:赵智捷邓宏旭赵康杨渝李辉周建平何永康主编单位: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参编单位:云南省设计院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要起草人:简宇航李跃春余广鵷席伟李浩冰任洁谢清荣秦进曹阳梅莹辉刘涛汪爱平李甫健李涛万林静要审查人:普柬陈思珣陈荔晓何喜钟阳刘建吴丹向剑凛苏力罗建方杨仙梅吴保刚郑文潘文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选址与规划 (3)3.1 一般规定 (3)3.2 选址 (3)3.3规划指标 (4)3.4规划原则 (4)3.5 居住环境 (4)3.6交通与停车 (4)3.7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5)3.8无障碍设计 (5)3.9室外环境设计 (5)4岩土工程勘察................................................................................................................. (7)4.1前期工作...................................................................................................................... .7 4.2 现场及试验室工作 (7)4.3岩土工程勘察 (7)4.4岩土工程勘察验收 (8)5 建筑设计....................................................................................................................... . .9 5.1 一般规定. (9)5.2户型标准 (9)5.3 户型设计 (11)5.4 技术经济指标......................................................................................................... .11 6室内装修与设施 (12)6.1室内装修 (12)6.2室内设施 (12)7 结构设计....................................................................................................................... . (13)7.1一般规定 (13)7.2 地基基础 (13)7.3体系和材料 (13)7.4其他 (14)8设备设计 (15)8.1 给排水设计............................................................................................................... .15 8.2 暖通设计 (15)8.3 燃气设计 (16)9 电气设计 (17)10 节能设计 (19)10.1 一般规定 (19)10.2设计 (19)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照国家、云南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导则。

云南省城市综合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云南省城市综合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云南省城市综合体规划技术导则(报批稿)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设计院2013年8月前言[编制目标]为加快我省城市综合体推进工作,创新城市建设理念,突出城市综合体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对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提升的示范带动作用;以城市综合体建设促进城市功能整合和土地集约利用,实现城市综合体与城市发展的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指导和规范我省城市综合体的规划选址、设计与建设,提高城市综合体的建设质量。

编制组经过调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参考国内部分省市和省内城市综合体建设实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分为八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概念和类型,第三章为规划编制,第四章为规划指标引导,第五章为建设用地引导,第六章为城市设计引导,第七章为其他要求和第八章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念和类型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四章规划指标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城市设计第七章其他要求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在建、新建和改扩建的城市综合体,我省城市综合体规划设计、项目申报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省级扶持认定依据本导则执行。

非县城驻地的镇、乡驻地、园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等城乡社区综合体可参照执行本导则。

1.3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规划招商、项目推进”发展路径,建设与我省城市体系和资源环境、发展水平相适应,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城市综合体,走出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城市综合体发展道路。

1.4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产业互动,集约高效、彰显特色,有序推进、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概念和类型2.1云南特色城市综合体2.1.1城市综合体的概念城市综合体是由三种及三种以上的城市功能有机结合的建筑组群,是依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组合多项成城市经济功能,经济业态和内部空间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城市生活空间。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范本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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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导则》编制过程中,总结了云南省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了国家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其它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和修改后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导则编制领导小组:组长:郭五代成员:赵智捷邓宏旭赵康杨渝李辉周建平何永康主编单位: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参编单位:云南省设计院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要起草人:简宇航李跃春余广鵷席伟李浩冰任洁谢清荣秦进曹阳梅莹辉刘涛汪爱平李甫健李涛万林静要审查人:普柬陈思珣陈荔晓何喜钟阳刘建吴丹向剑凛苏力罗建方杨仙梅吴保刚郑文潘文目录1总则 (1)2 术语 (2)3 选址与规划 (3)3.1 一般规定 (3)3.2 选址 (3)3.3规划指标 (4)3.4规划原则 (4)3.5 居住环境 (4)3.6交通与停车 (4)3.7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5)3.8无障碍设计 (5)3.9室外环境设计 (5)4岩土工程勘察 (7)4.1前期工作………………………………………………………………………………………………………. .74.2 现场及试验室工作 (7)4.3岩土工程勘察 (7)4.4岩土工程勘察验收 (8)5 建筑设计……………………………………………………………………………………………………….. . .95.1 一般规定 (9)5.2户型标准 (9)5.3 户型设计 (11)5.4 技术经济指标…………………………………………………………………………………………… .116室内装修与设施 (12)6.1室内装修 (12)6.2室内设施 (12)7 结构设计....................................................................................................................... . (13)7.1一般规定 (13)7.2 地基基础 (13)7.3体系和材料 (13)7.4其他 (14)8设备设计 (15)8.1 给排水设计............................................................................................................... .15 8.2 暖通设计 (15)8.3 燃气设计 (16)9电气设计 (17)10 节能设计 (19)10.1一般规定 (19)10.2设计 (19)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照国家、云南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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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导则》是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实施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在《导则》编制过程中,总结了云南省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了国家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其它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和修改后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导则编制领导小组:组长:郭五代成员:赵智捷邓宏旭赵康杨渝李辉周建平何永康主编单位: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参编单位:云南省设计院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任洁谢清荣秦进曹阳梅莹辉刘涛汪爱平李甫健李涛万林静刘建吴丹向剑凛苏力罗建方杨仙梅吴保刚郑文潘文目录1总则 (1)2 术语 (2)3.1 一般规定 (3)3.2 选址 (3)3.3规划指标 (4)3.4规划原则 (4)3.5 居住环境 (4)3.6交通与停车 (4)3.7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5)3.8无障碍设计 (5)3.9室外环境设计 (5)4岩土工程勘察 (7)4.1前期工作………………………………………………………………………………………………………. .74.2 现场及试验室工作 (7)4.3岩土工程勘察 (7)4.4岩土工程勘察验收 (8)5 建筑设计……………………………………………………………………………………………………….. . .95.1 一般规定 (9)5.2户型标准 (9)5.3 户型设计 (11)5.4 技术经济指标…………………………………………………………………………………………… .116室内装修与设施 (12)6.1室内装修 (12)6.2室内设施 (12)7 结构设计....................................................................................................................... . (13)7.1一般规定 (13)7.2 地基基础 (13)7.3体系和材料 (13)7.4其他 (14)8设备设计 (15)8.1 给排水设计………………………………………………………………………………………………… .158.3 燃气设计 (16)9电气设计 (17)10 节能设计 (19)10.1一般规定 (19)10.2设计 (19)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照国家、云南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保障性住房。

1.0.3 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1.0.4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与建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

1.0.5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原有场地上的自然生态条件,注重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避免造成文物破坏、水土流失或其他灾害。

1.0.6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该地区相关城市规划的要求。

1.0.7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应用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1.0.8 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9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勘察和设计文件编制必须规范和完整,签章齐全并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1.0.10 保障性住房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审查机构提出的问题回复后,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必须将修改补充文件或修改通知单按之前已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的同等份数提交委托方,委托方应及时发放到相关单位。

1.0.11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执行国家、云南省和当地现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规定。

2 术语2.0.1 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

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称为保障性住房。

2.0.2 廉租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2.0.3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2.0.4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0.5 成套小户型住宅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形式之一,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

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6 宿舍型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形式之一,按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但不设厨房。

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3 选址与规划3.1 一般规定3.1.1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其它相关规划的要求。

3.1.2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3.1.3 保障性住房项目宜选址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方便生活、方便就业的城区。

3.1.4根据各地情况,倡导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结合云南省城镇上山政策,优先选用适建山地。

3.1.5充分考虑规划用地周围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部有保留价值的地形地物、植被、河流、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3.1.6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3.1.7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功能完善、规模适当、形式丰富。

3.1.8 保障性住房项目须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住房和设施。

3.1.9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筑日照标准、通风和噪声控制标准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当地的相关规定。

3.1.10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以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为主,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3.2 选址3.2.1 选择地质条件适宜、环境适宜的区域。

对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在选址工作中应进行选址勘察和地质灾害评估。

3.2.2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宜临近城市的轨道交通站点、公交站点、交通换乘枢纽等,充分保障居民的出行要求。

3.2.3 结合城市、镇总体规划,考虑居民的就业可能性。

3.2.4应建设在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或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配套设施能够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同期投入使用。

3.2.5 保障性住房项目宜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搭配建设。

3.3 规划指标3.3.1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应低于1.6,且不宜高于2.8。

3.3.2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住宅建筑净密度宜控制在20%~30%。

3.3.3 以小区形式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

3.4 规划原则3.4.1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完善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3.5 居住环境3.5.1 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冬季日照、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充分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主要朝向宜选择当地最佳朝向。

3.5.2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宜考虑小区的风环境、声环境,以保证适宜的居住环境。

3.6 交通与停车3.6.1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

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3.6.2 小区室外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3.6.3小区停车位的规划设计应按以下的要求设置:1 保障性住房项目小汽车总停车位数根据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确定,原则上按照不高于0.5辆/100㎡的标准设置。

2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小汽车停车位宜尽量结合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设置,以增加该部分停车位的社会服务功能与综合经济效益。

3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组团内部原则上仅设置少量公共访客小汽车停车位,公共访客小汽车停车位数量宜按0.1辆/户的标准设置。

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充分考虑安排住户非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低于1.2辆/户。

5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可结合自行车停车位综合考虑。

3.6.4小区道路应考虑自行车与步行的出行便利。

3.7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3.7.1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八类设施。

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规划进行区域合理统筹,但应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

3.7.2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模应符合规范及城市规划规定,其中配套商业设施规模应按照不高于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15%的标准设置。

3.8 无障碍设计3.8.1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需求,除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外,还宜按5套/100套的数量标准配套安排无障碍住房。

3.9 室外环境设计3.9.1 注重绿化环境设计,选择适宜当地种植的树种,注重植物的高低搭配和四季变化;设置适当的建筑小品,丰富和美化环境。

3.9.2 合理组织交通流线和车辆停放,减少噪音。

综合考虑人行道的布置,方便步行与室外活动,创造安静、舒适、方便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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