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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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当我们说到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首先要从合同解除说起。

广义上说,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它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即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

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接触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立法体例指的是广义的合同解除,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我国合同解除的方式之一。

关于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和解除之后效力问题一直观点不一,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合同关系当事人屡屡诉诸法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类型。

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

此种解除权往往事前约定:主要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了一定情形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约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即约定解除的发生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只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该条件成就了,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便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发生的解除权。

其实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合同法》第94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单方解除权

合同单方解除权

合同单方解除权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须经对方同意,可以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单方解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不是任意行使的自由权利。

只有在合同法明确规定或者合同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一方才能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对于特定情况下的单方解除权进行了规定,例如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等。

其次,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一方在行使解除权之前,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的程序和通知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通知。

如果没有约定,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通知。

通知的内容应当明确,确保对方能够知悉解除的意思。

再次,合同单方解除权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

合同的解除权不应被滥用,而应当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行使。

例如,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可以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

但是,如果是合同的一方违约导致了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就没有单方解除权。

最后,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因此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一方应当支付对方因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例如,如果买卖合同中,买方发现货物质量问题解除合同,买方应当退还卖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并承担退货的费用。

综上所述,合同单方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一方的一种权利,但是行使解除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行使者应当诚实信用,确保有充分的理由和通知对方,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论合同的单方解除

论合同的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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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圈圃困■谂合同的单方解除杨成良薛平智摘要合同的单方解除并非合同解除的常态现象,因此,法律从实体到程序都应给予相对严格的规范。

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念阐明入手,分析了合同解除的类型,并就合同单方解除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遵循的程序从法律规定到学理观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证。

关键词合同类型合同解除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41-0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没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生效便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拘束力,当事人以诚信之要求应恪守诺言,自觉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以实现其订约之目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即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以前,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由于当事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坚持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不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也有悖于合同立法的主旨。

因此,确立合同解除制度,赋予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权,既是法律公平、正义价值之所在,也是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93、94、95、96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内容,但对这些内容规定及其理解学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特别是合同的单方解除问题。

本文在研习众多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及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运用民法之基本原理对此问题略述己见,以期对合同解除制度之理解和完善有所帮助。

一、合同的解除概述“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o虽然学界对合同的解除有不同的认识,如,“合同的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并不包括协议解除”。

浅论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浅论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权 也称 单方解 除权 。
2 . 拒 绝履行 拒绝 履行 , 又称 毁约 , 是指 “ 当事人 一方在 合同规定 的履行 期 限届 满之 前 , 明示 、 默示 或 以 自己的行 为表示 其将 不履 行主要 债
二、 ( 单 方) 解 除权 的发 生
” 主要债 务 , 是指 当事 人应 当承担债 务的大 部分或 者对债 权人 合 同单 方解 除权 , 是指合 同 生效后 , 尚未 履行或 者 尚未履 行 务 。
求在遇 到解 除的 适用情 形 时 当事人 能合 理加 以运 用 。 关键词 合 同 单方 解除权 解 除权 的发 生 作者简 介 : 杨 雨婷 , 华 东政 法大 学 2 O l O级 国际法 专业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 6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1 6 — 0 2 的履 行时 , 当事人不 能滥用 单方解 除权但 可 以通 过延期 履行 的方
完前 , 倘 若满 足 了法律 规定 或者 是合 同约定 的解 除条件 时 , 当事 权 利有 重要 或根 本性 影响 的部 分 。若一 方 当事人 不履 行该 主要 人一 方就 有 了解 除合 同 的权利 , 合 同解 除 同时 , 合 同权 利义 务归 债 务 , 对 方当事 人 的合 同 目的因此就 会落 空 。在这 种情 况下 , 相 于消 灭 。 规 定发生 , 即一 定情 况下 , 法 律赋 予 了当事 人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 而 约定解 除权 是根 据 合 同双方 当事 人 的约定 而发 生 的解除 权 。 约 定解 除的 条件 可 以 由当事人 在合 同 中约定 ,或 合 同订立 后约 定 。并 且, 可 以约定一 方或 者双 方享 有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其 中, 若 约定双 方享有 解除 合同权不 是基 于 同一 条件 的, 由于所 附条件 不同, 因而 实质上 也 为单方解 除 。。

单方解除和免责条款

单方解除和免责条款

单方解除和免责条款
单方解除是指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根据
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解除合同的时候,解除方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程序。

通常情况下,合同中会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和后果,解除方
需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解除操作。

而免责条款是合同中的一种
条款,用于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一方免除因不履行合同责任而承担
责任的情形。

免责条款通常用于规定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情况下
的责任免除,但是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免责条款,以规避
一些不可控因素可能带来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免责条款并非万
能的,其适用范围和条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法律认
定为无效或不当条款。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谨慎考虑免
责条款的内容,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者不合法的情况。

总的来说,
单方解除和免责条款都是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对于合同的履行和风
险控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
理约定,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风险的控制。

哪些合同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哪些合同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哪些合同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现如今合同的普遍性不言而喻,大到个各种重大项目小到居家旅游都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但是签订合同之后自身的权益不受保障时哪些合同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呢?那么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进行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合同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规定,具备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

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

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2、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的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3、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

对于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规定一个合理期限,书面催告债务人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条款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对方时解除。

哪些情况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

哪些情况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

哪些情况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一旦订立就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解除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但是在法定事由是可以单方面解除。

很多网友对于允许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存在疑惑。

那么,哪些情况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情况允许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哪些情形允许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

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

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在合同的解除程序当中只要满足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甚至是单方面的解除合同,但是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要通知对方才行。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一、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二、合同怎么行使解除权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

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

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

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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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当我们说到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首先要从合同解除说起。

广义上说,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它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即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

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接触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立法体例指的是广义的合同解除,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我国合同解除的方式之一。

关于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和解除之后效力问题一直观点不一,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合同关系当事人屡屡诉诸法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类型。

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

此种解除权往往事前约定:主要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了一定情形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约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即约定解除的发生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只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该条件成就了,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便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发生的解除权。

其实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合同法》第94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一、二、四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三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其中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个兜底条款,包含了《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

法定解除权又可分为任意解除权和一般解除权,《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赁的双方当事人等
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

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08年,在外经商的余某打算回村创业,他选定了发展灵芝栽培。

但养灵芝首先得有土地。

通过族人牵线,余某与村民陆某等几户村民签订了承包合同。

由余某承包陆某等几户村民名下的7亩闲置土地。

按照合同约定,陆某等人负责将各自的闲置土地平整;以方便余某使用。

7亩闲置土地承包期为3年,到期后可以续租。

租金每亩450元,每年一付。

一旦余某逾期不支付租金,陆某等人有权终止合同。

2008年年底,合同签订后,余某应陆某等人要求,提前足额支付给陆某等人2009年一年的土地租金。

陆某等人承诺,开春后将对土地进行整理。

谁料想,2009年春天,陆某等人陆续外出打工,原本承诺的整理土地被他们置之脑后。

余某对此非常生气。

这一年,刚好余某联系的菌种及技术员未到位,灵芝也就没养成。

等到陆某打工还乡,余某提出,陆某等人没有按约定平整土地,属于违约,陆某等人应该退还自己一年的租金。

这要求遭到陆某等人拒绝。

陆某等人称,余某在2009年并没有栽培灵芝,因此,未平整土地并未给余某造成损失,所以己方不存在违约情形。

此外,余某应在2009年年底支付2010年的租金,由于余某拒绝支付,所以,合同可以解除,但租金不能退还。

这一下,彼此都声称对方违约,陆某等人更提出要解除合同,可这合同该怎么解除呢?到底哪一方才有真正的解除权呢?
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确定的是,陆某等人不具备合同的法定单方面解除权。

首先,陆某和余某虽约定按期支付土地承包金,但是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在哪一天支付。

换句话说,余某在2008年年底支付2009年的租金,并不一定还要在2009年底支付2010年的租金。

其次,陆某等人声称,余某坚持要求退还租金,就表明余某想解除合同。

这也没有得到余某承认。

因此,这条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会不予支持。

一般说来,如果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3]。

《合同法》第97条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也有相似之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但是损害赔偿的范围该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我认为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以合同解除时为分界线。

在这个分界线之前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害都应在赔偿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一是非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所支出的费用;二是因相信合同能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三是解除合同以后,为恢复原状而发生的费用;四是因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前不履行合同而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

这些是当事人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并能够得到履行而产生的,属于非违约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所以应列入赔偿范围内。

合同解除以后尚未履行的合同期的可得利益不应包括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内。

因为合同解除由违约而产生的情况下,单纯从违约来看,确实存在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

但合同的解除不应超出合同解除效力所应达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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