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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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等3项标准的通知

住建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等3项标准的通知
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建标186-2017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2017-10-23
2017-12-01
2
建标187-2017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2017-10-23
2017-12-01
3
建标188-2017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等3项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223号
关于批准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2017-10-23
2017-12-01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标准《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建设的技术求 食品检测

国家标准《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建设的技术求 食品检测

国家标准《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建设的技术求食品检测国家标准《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建设的技术要求食品检测实验室》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任务来源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计划编号为“20130850-T-604”《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建设的技术要求食品检测实验室》制标任务编写的,项目主要起草单位为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和中国计量学院,归口单位为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二、项目背景实验室作为从事科研、计量、检测等科学研究与实验的场所,是探索新的科学规律、开发新技术和新材料的重要场所。

一个国家的实验室水平标志着科技与经济的发达程度,直接影响着科研成就,推动着科技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高度重视并投入数百亿元巨资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在实验建筑装修、系统工程建设、科研检测仪器配备等方面都加大了投入,标志着我国在实验室基础建设方面转入了整体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新时期。

但由于影响实验室建设的因素众多,实验室建设在国内尚属新兴产业,实验室建设缺乏分门别类的、专业化、针对性设计,导致部分实验室设计建设不科学,资金使用不合理,甚至建好的实验室因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使用,教训惨重。

目前,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是以科学的理论指导突飞猛进的实验室建设工作。

本标准以食品检测实验室为对象,在充分调研国内外先进实验室的布局、设计和运行典范的基础上,综合国内外实验室设计人员、建设者和使用者的要求和经验,从实验室的工程设计、系统设计、仪器布局、试剂放置、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实验流程等方面入手,研究实验室建设及规划布局的最佳方案,形成食品检测实验室设计、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同时针对不同的检测领域,在食品理化、微生物、分子生物学、毒理和感官检测等方面,形成食品检测实验室设计、建设的特殊技术要求。

形成食品检测实验室设计建设规范和工程验收规范,从而创造安全、健康、节能、环保、智能化、人机和谐的食品检测实验室软硬件环境,不断提高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的整体水平。

食品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食品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XX1食品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XX和规范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规范固定资产XX与建设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XX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是XX、评估和审批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必须遵守XX有关法律和食品检验检测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XX出发,根据食品检验检测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XX发展对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XX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辖区常住人口数、检验检测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确定.第七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应符合XX的规定XX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分级和建筑面积表注:1.辖区人口低于5万按5万计,高于10000万按10000万计;2.具体建筑面积按插入法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3.以上建筑面积不含地下车库面积及人防面积;各级快检车车库面积另计,每车按建筑面积40m2计.4。

直辖市可根据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按一级最高标准建设;5。

具有口岸食品检验职能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可根据进口食品检验检测工作量占总任务的比重,在XX的基础上增加10%-30%的建筑面积(比重≤20%,增加10%-20%;20%≤比重≤40%,增加20%—30%;比重XX40%,增加30%);6。

有特殊功能需求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当执行本标准有困难时,可单XX项向主管部门申报.第八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由房屋建筑、场地和设备构成。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要求及预算概要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要求及预算概要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要求及预算概要品等进行快速检测,具有高效、准确、可靠的特点,是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必备设备之一。

建设快速检测实验室需要考虑安全、实用性和人性化操作的要求。

因此,在实验室的设计中,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功能分区,并在每个区域设置标识。

同时,配备水电、试剂及样品存放、设备布局、样品消化和通风排气、照明、废弃物处理等配套设施,使实验室达到结构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备齐全的要求。

每间快速检测实验室的面积约为20平方米,包括样品处理检验室和计算机工作室。

在实验室的布局中,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功能分区,包括样品存放区、样品前处理区、样品检验区、试剂耗材存放区、清洗区、废物污物存放区等,并进行标识。

同时,实验室内应配备空调、除湿设备、温度湿度计,保证实验室的温度控制在15-28度左右,湿度控制在70%以下。

室内照明采用日光灯安全照明即可,平均照度不低于100勒克斯,室内配备干粉或二氧化硫灭火器,以备电路故障或化学品燃烧引发明火时使用。

同时,所有设备插座均有牢固的地线装置,以防止设备带电导致操作人员触电事故,如有条件,可在地面上铺设绝缘地板。

快速检测实验室的建设需要考虑预算问题。

监管所快检室装修规格预算为.00元/间,包括地面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柱面及门窗工程、实验台工程、用水、用电、通风工程和实验室其他器材。

农贸市场快检室装修规格预算为.00元/间,包括地面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柱面及门窗工程、实验台工程、用水、用电、通风工程和实验室其他器材。

此外,快速检测实验室还需要配备空调、除湿设备、温度计、湿度计、干粉或二氧化硫灭火器等配套设施,预算为.00元/间。

最后,快速检测实验室还需要配备检测设备,包括STD-9000等设备,预算为.00元。

在建设快速检测实验室时,需要综合考虑安全、实用性和预算问题,科学合理地布置实验操作台及其他设备,达到安全与实用为一体的设计效果。

介绍一款名为STD-6000的手持式食用油品质快速检测仪器,可在30秒内进行初步筛查,具有剔除假阳性、便携小巧、操作简单等特点。

食品快速检测室建设标准

食品快速检测室建设标准

食品快速检测室建设标准
一、快速检测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应具备良好通风,满足实验排风需要,可配备专业通风厨/柜。

二、应有空调、上下水、无线或有线网络等基本设施,位置设置合理,保证实验正常操作。

三、应有固定操作台或操作桌,台面长不小于5米,宽不小于0.6米,便于快速检测实验操作。

四、辅助设备要求:快速检测室应有试剂常温存储柜、试剂冷藏及冷冻冰箱/柜,可设置试剂间;应有样品常温存储货架、样品冷藏及冷冻冰箱/柜,可设置样品间。

五、安全保障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防护装备和急救设施,并定期检查其功能的有效性,确保检测工作在安全条件下顺利进行。

食品检测实验室建设标准

食品检测实验室建设标准

食品检测实验室建设标准
食品检测实验室是一个专业的实验室,用于检测和分析食品中的成分和成分。

以下是食品检测实验室建设时应遵循的标准:
1.实验室建设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2.建设实验室的场所应满足所需要的需要,包括面积、水、电、空气等等。

3.在建设实验室的时候应该挑选合适的设备和安装必要的设施,如安全柜、实验室试验台、实验室仪器以及实验用电器等等。

4.实验室应配备可靠的设备,例如电子天平、紫外线分光光度计、冷冻离心机、pH计、显微镜、高效液相色谱仪等等。

5.实验室应该有相关人员在场方才能有效地管理和操作实验室。

6.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物质进出、样品管理、实验室卫生以及
数据管理等标准流程。

7.实验室的建设应符合环保和可持续性的原则,避免对环境、
健康等造成负面影响。

这些标准可以确保实验室在实际运作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并为标准检验提供优良研究条件。

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建设标准

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建设标准

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建设标准
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建设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选址要求:实验室不应选择在给排水或排污系统的下游位置以及储存或制造易燃易爆品、有害气体、烟尘、粉尘、微生物等有害因素的场所附近。

总体布局:实验室应划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

各区域之间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防止交叉污染。

通风设施: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应设置通风柜或局部排风装置。

温湿度控制:实验室应有温湿度控制设备或措施,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

电源和供水:实验室应提供稳定、充足的电源和供水,必要时应配备不间断电源(UPS)等设备。

照明和安全设施:实验室应提供合适的照明和安全设施,如紧急洗眼器、消防设备等。

检测仪器和设备:实验室应配备符合检测需求的仪器和设备,如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等。

人员资质:实验室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测人员,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环境保护:实验室应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确保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以上是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实验室类型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建设实验室前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以确保实验室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食品检测实验室建设设计的标准

食品检测实验室建设设计的标准

食品检测实验室建设设计的标准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和质量。

这里的食品是指广义的食品,包括初级农产品,如粮食、油料、蔬菜、水产品、畜禽产品、水果等,以及加工食品,如罐头、火腿肠、食用油、方便面、泡菜、调味品等。

越来越多的实验室正在进行食品检测。

由于这些实验室的性质不同,检测项目也不同。

01食品检测实验室建设注意事项1、为了避免实验人员频繁跑动,前处理室应该和仪器室在同一楼层。

2、尽量让单层面积至大化,以避免楼层过多,每一层都要设置洗涤室、样品室以充分利用空间。

3、精密仪器室和无菌室、配电室、不间断电源室而言,应采用气体灭火装置,以避免自动喷淋装置损坏仪器设备或破坏洁净环境。

4、生物安全室应合理布局洁净区、半洁净区、污染区,以避免交叉污染。

02食品检测实验室规划与功能设计1. 若实验用房包含不同性质的实验室,在实验楼中自上而下应按毒理、理化、微生物依次布置,以便合理设置工程管网,同时有利于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

2. 对于容易造成交叉干扰又难以有效隔离的实验室,不能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3. 实验室若要求洁净、安静,应尽量设置在高层。

4. 大型仪器间应避免阳光直射,需要供气的仪器在满足工作流程的情况下尽量集中摆放。

用于滴定、比色等操作的化学分析间要求房屋的光线良好。

5. 样品处理间与仪器分析间分开设置;有机前处理间与无机前处理间分开设置。

6. 气瓶间尽量设在少人走动的阴凉角落位置,可燃气体和不可然气体分开放置,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分开放置。

7. 洗涤间尽量安排在有上下水的角落位置,但不宜与高温间或较强电磁干扰的房间相邻。

8. 有防尘、防潮、防振、防磁要求的仪器设备,宜远离内部振源、污染源以及配电间。

9. 易爆实验间以及易爆物品贮存间应远离机械振源及热发生源。

10. 在无技术夹层的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和恒温恒湿房间的正上方,不得布置涉及有化学腐蚀性物质的房间。

11. 安装特殊仪器的实验室,需要按照特殊仪器要求进行单独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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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规范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食品检验检测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食品检验检测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辖区常住人口数、检验检测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分级和建筑面积表注:1.辖区人口低于5万按5万计,高于10000万按10000万计;2.具体建筑面积按插入法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3.以上建筑面积不含地下车库面积及人防面积; 各级快检车车库面积另计,每车按建筑面积40m2计。

4.直辖市可根据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按一级最高标准建设;5.具有口岸食品检验职能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可根据进口食品检验检测工作量占总任务的比重,在表1的基础上增加10%-30%的建筑面积(比重≤20%,增加10%—20%;20%≤比重≤40%,增加20%—30%;比重>40%,增加30%);6.有特殊功能需求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当执行本标准有困难时,可单独立项向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由房屋建筑、场地和设备构成。

第九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房屋建筑应由基本实验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保障用房等用房构成。

各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用房组成详见附表1。

第十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场地应由道路、绿地、停车场地等构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设备应由建筑设备及实验设备构成。

第十二条实验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保障用房应遵循满足功能需求、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各项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确定。

注:表中比例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根据业务特殊要求并结合总体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一、二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可设置动物实验用房,其所需建筑面积另计且应按表3执行。

三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不应设动物实验用房。

注:1.辖区人口低于70万按70万计,高于10000万按10000万计。

2.具体建筑面积按插入法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

第三章选址和总平面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且应符合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环保节能的规定。

第十六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1.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地段;2.应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3.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交通便利的地段;4.应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5.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垃圾处理厂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十七条总平面布局应充分利用地型地貌和大气条件,正确处理功能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合理组织人流、物流。

第十八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独立建设时,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规定。

第十九条实验室宜处于当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动物实验室宜独立设置且应避开居住区。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及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按照当地城乡规划要求配置,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

第二十一条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容积率宜为0.6-1.8,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宜为30%左右。

第四章建筑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实验建筑的朝向、间距、建筑与结构形式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同时建筑形式应便于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的布局应遵循便于有毒有害气体的扩散与稀释、有利于工程管网设置,以及各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实验、业务、管理和保障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内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最上部。

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内的,本着便利、避免交叉污染的原则,各功能类型实验室集中分层布局。

第二十五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剪)结构,便于实验室在新建、改建与扩建时灵活设置,实验室的层高宜为4.5—5.0m,且应满足实验设备及管线的安装要求。

女儿墙应适当加高并宜做隔声措施,以防屋顶设备噪声影响周边环境。

第二十六条建筑内部实验区宜相对其他区域独立,并满足人流、物流要求。

第二十七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有贵重仪器的实验室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第二十八条实验楼宜安装电梯,四层及以上的实验楼应安装电梯。

设置电梯的实验楼至少设有一部货梯或有一部客梯兼作货梯。

有条件的应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墙体宜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且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易清洗;2.吊顶的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与防水的要求;3.实验室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的要求。

洁净实验室,负压生物安全实验室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实验室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4.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其建筑结构与材料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5.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

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三十条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

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的实验室,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且满足《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食品理化检测》GB/T27404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第三十二条易受化学物质灼伤的实验区域内,宜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

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设置共用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环境温、湿度应符合实验环境需要。

空调系统不得造成不同实验室之间空气交换,并应满足使用灵活、节能的要求。

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室,应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

第三十四条对于集中大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操作点,应采取局部机械排风措施。

对于分散、少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用房,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

同时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措施的,应避免全面通风对局部排风气流产生横向干扰。

第三十五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筑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

一、二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宜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宜设置自备电源。

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筑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

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

第三十七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应设置完善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

有条件的可设置楼宇自控系统。

安全防范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三十八条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理化性能好、耐腐蚀、易清洗、防水、防火的特点,结构与配件应满足人类功效学及操作安全的要求。

第五章仪器设备装备第三十九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需建筑设备,实验设备应按不同级别的保障需求、业务需求确定。

第四十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的仪器设备详见附表2。

第四十一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必要的快检车辆。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四十二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及各地区有关规定编制,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波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三条不同级别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投资估算指标,可按照表4进行控制。

注:1.表中投资估算指标不包括征用土地费和非实验室家具购置费等;不包括实验室仪器装备以及专业信息化软件及设备;2.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所包括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招投标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及预备费等,可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的相关计费规定适当调整;3.若需要配套建设高压变配电工程,宜增加投资80-100万元;4.采暖地区,若需要独立建设热交换站或锅炉房,宜增加投资50-70万元;5.非采暖地区,可参照本表指标下浮2%;6.实验用房以外的室内装饰工程按普通标准;实验室的装饰工程按实验室对洁净度的要求另计;7.表中投资估算指标是参照2014年北京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2014年第四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测算的结果;8.相同级别的,面积规模小的取上限,面积规模大的取下限,其它面积规模的按插值法测算。

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工期,可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四十五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建设。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为了方便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附表1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实验用房组成注:1.“√”表示选用;2.空白表示不选。

附表2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所)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表示必选;“◇”表示可选;“/”表示不选。

注:1.“◆”表示必选;2.“◇”表示可选;3.“/”表示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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