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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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2018年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汇总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单选]迄今为止发现的我国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刊行的法典是《开盛改旧新定律令》。
[多选]西夏的法律文献主要有:《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新法》、《光定年新法》。
[简答]简述金的主要立法成就。
金灭辽和北宋后,受到封建经济文化的影响,迅速向封建制转化,金熙宗皇统年间,首先根据女真旧制,参考唐、宋、辽之法,编成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
此后又有《大定重修制条》、《明昌律义》和《泰和律》,其中的《泰和律》主要参照《唐律疏议》制定而成。
篇目与内容基本沿袭《唐律》,只是根据女真的民族习惯增加了赎刑的数额和徒刑的年限,另外删减了一些过时的条文,因为其从形式到内容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故又被称为《泰和律义》。
《泰和律》的颁布,实际上是金国法制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汉化的标志。
《泰和律》不但在当时最具代表性且有较高威望,对后来的元朝法律也有重大影响。
此外,金政权还编修了《泰和令》、《新定敕条》、《六部格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律、令、格、式、敕条并行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元朝的立法概况[单选]元朝建立后,元世祖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封建成文法典是《至元新格》。
[单选]在成吉思汗主导下完成的蒙古族的第一部成文法是《大扎撒》。
[单选]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的第一次立法制定了《条画五章》。
[简答]简述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循旧礼,重纲常之教。
在蒙古族不断向南扩张的过程中,一些人逐渐接受了儒家文化,不断建议要尊崇儒家道德礼仪,继续倡导纲常之教。
另有一批受到重用的汉族官员也不断建议统治者吸收各代统治经验,以“三纲五常”作为立国之本,推行教化,反对刑杀。
在他们的影响下,元统治者开始认识到礼教的立国之本的作用,并逐步学习、吸收,体现在立法和司法的基本过程中,使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的原则都在元代的法律中得到延续和贯彻。
(2)“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
元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元朝法律制度概况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同时仍沿袭原有的民族传统。
由于他们以征服欧亚大陆者自居,怀有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和种族偏见,因而采取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蒙古族游牧部落时期,主要以习惯法调整社会关系。
成吉思汗创建蒙古国后,主张遵循祖宗旧制,仍以习惯法为主。
忽必烈即位后,不断扩大征服区域,并入主中原建立元朝统一国家,开始加速本民族的封建化进程。
受到汉族政权的法制影响,他逐渐接受旧臣汉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等立法指导思想,既吸收唐宋法制,又保留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形成了元朝独特的法制特点。
(二)蒙古国立法活动蒙古国建立后,成吉思汗曾采纳金国降将郭宝玉建议,制颁《条画五章》。
其大体内容包括出军不得妄杀,刑狱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具体条文十分简单。
这是蒙古国立法的开端。
随着蒙古帝国的发展与扩张,成吉思汗的权力不断强化,他所发布的各种命令成为不可触犯的法令,被编写在纸卷上,称为“札撒”。
1225年,成吉思汗西征归来,下令编纂颁布“札撒和训言”,史称《大札撒》。
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刑事、民事、军事、宗教、审判、治安等各个方面。
凡违反“札撒”者,要受到处罚,甚至处死刑。
成吉思汗还要求后继者,即位时必须隆重宣读并严格遵守《大札撒》。
“札撒”对元朝立法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其民族性与准军事化特征,在元朝历代成文法中都有体现。
成吉思汗的部分语录与训令,在后来不断纂修新法律时,也以“诏制”形式固定下来。
蒙古国入主中原之后,《大札撒》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蒙古新汗窝阔台曾制颁《条令》。
忽必烈继位后,开始适用仿照唐律修订的金代《泰和律》。
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下诏禁用金代《泰和律》,着手制定元朝法律。
(三)元朝主要立法元朝统一政权建立以后,开始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先后编撰了多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元朝的法律制度
“ 蒙古 ” 一词早先仅指蒙古草原中的一个部落 。自1205年前后铁木真统一各部,大漠南北概 为蒙古地区,所辖各个部的居民统称为蒙古人,“ 蒙古 ” 一词始成为各部的共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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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
一 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 1 ) 继承崇奉儒家思想 , 维护封建的伦 理纲常 。 大蒙古国在建立元朝的过程中 , 随着政治中 心不断南移 , 儒家的 思想对其影响就日 益 加 强 。 1261 年 , 儒臣许衡建议忽必烈 “ 从 《 大 学 》 之 道 , 以 修 身 为本 ”, 并称 “ 修德 、 用贤 、 爱民三者 , …… 此谓 治本 , 本立 , 则纪纲可布 , 法度可行 , 治功可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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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良贱不平等 。 元朝的刑法也和传统的封建刑法一样 , 有良 贱之别 。 良人因戏谑杀死他人奴隶 , 只杖七十七 , 赔偿烧埋银 50 两 。 殴杀他人奴隶 , 也只杖 一百零七 , 赔偿烧埋银 50 两 。 ( 4 ) 僧俗不平等 。 由于元朝在军事镇压之外 , 还辅以宗教的欺 骗手段 , 因此 , 宗教意识也渗透到刑法当中 , 国家保护和确认执行宗教职务的僧道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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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禁止良贱通婚 。 元律许可良 、 贱 之间依其自愿而互相通婚 , 并规定良男与婢女结 婚所生之子女仍为良 ; 良女自愿与奴隶结婚 , 所 生子女便视为 “ 奴隶 ”。 ( 4 ) 不禁止同姓通婚 。 元律也不禁止 “ 同姓通婚 ”, 因为 蒙古人 、 色目 人盛行婚姻自 由的思想 , 故对同姓通婚不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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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典章 》——— 地方自行编制的法律 汇编 与 《 大元通制 》 这一法典几乎同时出现的 , 还有一部不是由中央政府组织编制颁行的 , 而 是由英宗时江西地方政府组织收集的法律汇编 《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 即流传至今的 《 元典章 》。
第九章 辽、金、西夏和元朝法律制度分解

•A、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
•B、条格——唐以来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格、 式的汇编
•C、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亦称诏敕)
•D、令类——内容不详(亦称“别类”)
三、元朝民事法律 制度的特点
元朝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
1、婚姻制度
特殊的婚姻形式
2、土地买卖制度
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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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元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元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的王朝之一。
作为一个庞大的帝国,元朝在其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和改革。
本文将探讨元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以及其对中国乃至世界的影响。
一、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元朝在统一全国之后,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和制度建设,逐渐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
元代皇帝忽必烈下令编纂《大元法统》,这是元朝法制的奠基性法典。
《大元法统》继承了宋代的《大宋律》和金代的《兴宗法度》,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完善。
《大元法统》共分为九法,包括刑法、工商法、徭役法等。
刑法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典之一,其规定了具体的刑罚、刑法程序和律诉制度。
元朝采用严格而复杂的法律体系,罪犯的罪行和刑罚之间有着明确而细致的对应关系。
除了《大元法统》,元朝还编纂了一系列根据地区特点的法典,如《燕南堂律例》、《新蒙古律例》等。
这些地方法典在法律适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为元朝的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司法体系的建立与演变元朝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司法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元代设立了中书省、行台、路途等机构来管理和监督全国的司法事务。
中书省是元朝的中央司法机构,行使督察和决策职能。
行台负责管理地方的司法行政事务,是元朝地方司法机构的核心。
路途是元朝划分的行政区域,并设立了巡抚、知府等官员来管理地方事务和审判案件。
元朝采用了官员共同参与审判的制度。
一般来说,审判由监察御史、行台官员和地方官员组成的三人团对案件进行审理,以确保公正和权威性。
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件,甚至会有更多的官员参与逐级审理,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元代还设立了特殊的法院,如刺史衙门为监听各地官吏的行为,大都督司为处理边界纷争和地方军队纪律的机构等。
这些法院的设立有效地提高了司法效率和权威性。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影响与遗产元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元朝的法律制度为后来的明清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中国法制史第9章

元朝
公元1206年,蒙古族 在领袖铁木真的领导 下实现了统一,建立 了蒙古国。1271年, 忽必烈宣布建国,国 号为“元”;1276年, 元军攻入临安;1279 年,元朝消灭宋朝残 余势力,正式统一中 国。1368年元政权被 新兴的明朝逐出中原 地区。
元朝的疆域
第一节 元朝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主讲人:
目录
01
元朝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02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03
元朝司法制度
内容提要
元朝虽然实行民族歧视、等级制度和民族分治政策, 但元朝统治者不断吸收、融合汉族文化,在法律制度上不 断与汉族法律制度交叉、融合,最终形成了受汉族影响的、 具有本民族鲜明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是中国传 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制度中所保留的蒙古 民族特色又为汉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注入了新鲜血液。
(一)民事法律 1、所有权:阑遗物所有权归属 2、契约 不动产买卖和典卖程序:“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
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第二节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二、民事经济法制
(二)婚姻制度:诸色人同类自婚姻者,各从本俗法。 1、婚姻成立:婚书、婚约、禁止借缔结婚姻关系而谋利 2、婚姻成立的限制 3、禁止重婚 4、婚姻关系的解除:允许不和睦的夫妻自由离异 5、继承制度:各依其本俗法
第二节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制
(二)行政法律规范 1、职制:《至正条格》 2、监察:《宪台格例》、《察司体察等例》、《行台体
察等例》、《禁治察司等例》、《察司合察事例》和《廉 访司合行条例》 课堂作业:请总结元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元朝的法律制度

元朝的法律制度元朝(1206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朝,也是由蒙古族建立的一个伟大王朝。
在元朝的统治下,法律制度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和发展。
本文将对元朝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元朝是蒙古族统治下的王朝,因此其法律制度受到了蒙古族的传统和文化影响。
蒙古族在很早就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成吉思汗时期的《衮时数目法》等。
随着元朝的建立,这些传统法律逐渐得到整合和发展,形成了具有蒙古族特色的元朝法律制度。
二、法律体系元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令和谕旨三个方面。
律令是元朝的基本法规,内容包括刑法、商法、民法等各个领域。
诏令是皇帝下达的法令,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
谕旨是皇帝对特定情况下下达的臆断性命令。
这一法律体系为元朝的法律实施提供了基础。
三、刑法元朝的刑法较为严厉,主要以封建统治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包括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常见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谋杀、叛乱等,惩罚措施则包括鞭打、流放、处死等。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权威。
四、商法元朝的商法较为重视商业发展和权益保护。
元朝在商业领域实行了较为宽松的政策,鼓励商人的经商行为。
商法主要包括商标法、商业契约法等方面的规定,为商业交往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规范。
五、民法元朝的民法主要涉及土地和财产的保护。
元朝实行了一定的土地私有制度,对土地的赋予和转让有一定的规定。
此外,元朝还对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六、司法制度元朝的司法制度相对独立,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中央设有大都统治司、行都统治司等,负责审理较为重要的案件。
地方设有行省、路府等机构,处理地方性的案件。
元朝的司法制度较为严密,注重程序和证据。
七、法律文化元朝的法律制度中融入了蒙古族独特的法律文化。
这种文化注重宗法观念和契约精神,主张公平和正义。
同时,元朝还吸收了汉族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法律观念,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
总结:元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第九章元朝法律制度

张驴儿企图毒死蔡婆以胁迫窦娥就范, 张驴儿企图毒死蔡婆以胁迫窦娥就范,不料反 把自己的父亲毒死,于是嫁祸于窦娥, 把自己的父亲毒死,于是嫁祸于窦娥,告到 官府。贪官桃杌将窦娥屈打成招,判成死罪。 官府。贪官桃杌将窦娥屈打成招,判成死罪。 窦娥临刑发出三桩誓愿,感天动地, 窦娥临刑发出三桩誓愿,感天动地,一一应 三桩誓愿(第一桩 血飞白练;第二桩, 第一桩, 验。三桩誓愿 第一桩,血飞白练;第二桩, 六月飞雪;第三桩,亢旱三年)。后来, 六月飞雪;第三桩,亢旱三年 。后来,窦天 章做了高官,复审此案,替女儿报了冤仇。 章做了高官,复审此案,替女儿报了冤仇。
第九章
元代法律制度
一、元代法制沿革及特点 元代主要的法律★ (一)元代主要的法律★ 1、《至元新格》——第一部成文法律 、 至元新格》 第一部成文法律 2、《风宪宏纲》——朝廷纲纪、吏治 朝廷纲纪、 、 风宪宏纲》 朝廷纲纪 3、《大元通制》——最完整、系统 最完整、 、 大元通制》 最完整 4、《元典章》——地方官吏编制的法律汇编 、 元典章》 地方官吏编制的法律汇编 5、《至正条格》 、 至正条格》 (二)元代的基本法律形式 1、条格 、 2、断例 、
二、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四等人 (一)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四等人 (二)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别 (三)维护僧侣特权和农奴制残余 (四)特殊的刑罚制度 1、调整五刑 、 2、刑罚适用中多带有民族传统内容 、
蒙古族收继婚制的记载 有的时候一个儿子把他父亲所有的妻子都拿 来当妻子,只有他的生母除外。 来当妻子,只有他的生母除外。因为父母的 斡耳朵总是归最小的儿子继承,因此他必须 斡耳朵总是归最小的儿子继承, 供养他父亲所有的妻子, 供养他父亲所有的妻子,这些妻子都带着他 父亲的财产来到他这里。这时,如果他愿意, 父亲的财产来到他这里。这时,如果他愿意, 他可以杷她们当作妻子来使用。 他可以杷她们当作妻子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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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元朝的立法活动 ( 一 ) 元朝建立前的立法活动 1. 《 大札撒 》——— 蒙古游牧社会的立法 以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为标志 , 蒙古民族实现 了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 。 其采用畏兀儿 字母作为本民族的文字 , 并开始将其训 令写 成法 规 , 并在过去习 惯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简单的成 文法 , 称 《 大札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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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官吏管理与选任 元朝对官吏的管理吸收了唐宋行政法律中的一 些内 容 , 并带有自己的特征 。 元朝强调无论任 用中 央或地方政府的长官 , 都由 蒙古贵族担任 , 副 职则尽先任用色目 人 , 汉人只能充当中下 级官吏或属吏 。 蒙古贵族牢固地控制了政权 、 兵 权和赋税权 。
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 蒙古 ” 一词早先仅指蒙古草原中的一个部落 。自1205年前后铁木真统一各部,大漠南北概 为蒙古地区,所辖各个部的居民统称为蒙古人,“ 蒙古 ” 一词始成为各部的共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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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
一 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 1 ) 继承崇奉儒家思想 , 维护封建的伦 理纲常 。 大蒙古国在建立元朝的过程中 , 随着政治中 心不断南移 , 儒家的 思想对其影响就日 益 加 强 。 1261 年 , 儒臣许衡建议忽必烈 “ 从 《 大 学 》 之 道 , 以 修 身 为本 ”, 并称 “ 修德 、 用贤 、 爱民三者 , …… 此谓 治本 , 本立 , 则纪纲可布 , 法度可行 , 治功可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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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泰和律 》——— 循用 《 金律 》 的 过渡性法律 至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前 , 蒙古国已经灭 掉了 西夏和 金 , 占据了 中 原大片领土 , 疆域 迅速扩大 , 加速了蒙古自身的封建化进程 。 在新 的历史条件下 , 蒙古统治者注意汲取金国汉化的 经验 , 宣布使用金律即 《 泰和 律 》, 所谓 “ 百 司 裁决 , 率依金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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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风宪宏纲 》——— 以 “ 条格 ”“ 断例 ” 为主的立法形式 元仁宗时期 , 将有关风纪的格例 、 条画编辑 成书 , 称 《 风宪宏纲 》。 3. 《 大元通制 》——— 带法典性的法律集 成 世祖 、 成宗两朝曾致力于制定类似于 《 唐律 疏议 》《 泰和 律义 》 的 法典 , 但均无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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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明行蒙古旧制 , 暗用汉法 。 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 , 元朝与 辽 、 金 、 西夏一样 , 在其法律制度建立中 , 也经历 了一个借鉴汉族法律的过程 。 蒙古贵族入主中 原 以 后 , 他们通过研究历代少数民族政权的兴亡史 , 得出 了 “ 北方之有中夏者 , 必 行汉法乃 可 长久 ” 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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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元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 行政法律制度 ( 一 ) 行政体制 元朝建立以后 , 吸收了历代汉族封建国家的 统治经验 , 改变了 “ 仅以万户 统军旅 、 断事官 掌刑政 ” 的简陋状态 , 建立起具有特色的行政管 理体制和系统的行政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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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朝中央行政机构 ( 1 ) 中 书省 。 元朝最高统治者称作大汗 ( 相当 于皇帝 ), 大汗以 下 , 以 中 书省为 中 央最高行政管理机关 。 ( 2 ) 六部 。 中书省以下分吏 、 户 、 礼 、 兵 、 刑 、 工 六部 , 管理国 家各种事务 。 其他从属 于六部的 行政管理机关院 、 寺 、 监 、 府等 , 基本上沿 袭唐朝的旧制 , 略有增减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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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条画五章 》——— 蒙古国第一次汉化 的立法 成吉思汗在称帝不久 , 为了使法制适应新的 形势 , 接受金国 降将郭宝玉 “ 建国之初 , 宜颁 新令 ” 的建议 , 向 全国颁布了 《 条画五章 》 , 其内 容甚为 简单 , 主要有 “ 出 军不得妄杀 、 刑狱惟重罪处死 , 其余杂犯量情笞决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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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枢密院 。 元朝中央另设一些机构主管全国有关主要政务 , 较为 重要的 有枢密院 , 地位低于中 书省 , 为最高军事机关 , 掌管国家军事行政和军事调遣 , 因 此只有蒙古贵族才有机会参与军机 , 汉官在 其中任职者不得过问军事机密 。 皇太子兼领枢密 使 , 下设枢密副使 、 同知院事等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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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元朝地方行政机构 元朝地方机关大体上仿照宋 、 金旧制 , 分为 路 、 府 ( 州 )、 县三级 , 并设行中 书省作为 中央临时派出机关 , 不久即以行省作为常设的固 定行政区域 , 形成行省 、 路 、 府 ( 州 )、 县 四级政权 。 行中书省的设臵是元朝地方行政机构 的 一个显著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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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典章 》——— 地方自行编制的法律 汇编 与 《 大元通制 》 这一法典几乎同时出现的 , 还有一部不是由中央政府组织编制颁行的 , 而 是由英宗时江西地方政府组织收集的法律汇编 《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 即流传至今的 《 元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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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至正条格 》——— 新的法典 元顺帝至元四 年 ( 1338 年 ) 根据 《 大元通制 》 修订 法典 , 于 至 正 六年 ( 134 6 年 ) 完成了一部新的法典 《 至正条格 》, 予 以颁行 。 内 容包括诏制一百五十条 、 条格一千 七百条 、 断例一千零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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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元朝建立后的立法 元朝建立后 , 实现了空前的统一 , 于是忽必 烈下令禁止使用 《 泰和律 》, 并着手组织编制统 一的法典 。 元朝先后颁布的法典或编撰的法律文 献主要有 : 1. 《 至元新格 》——— 诸法合体的综合法 典 《 至元新格 》 是元朝建立后制定颁布的第一 部 成文 法典 。
Hale Waihona Puke 3( 3 ) 保证民族特权 , 实行蒙汉分治 。 保障民族特权 , 对各民族分而治之 , 实行民 族压迫 , 是元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另 一个侧面 。 其极端表现是在元朝建立后 , 仍把早已不适应新 形势的 旧 法 《 大札撒 》 奉为圣书 , 同时又舍 弃了沿用多年较为先进的金 《 泰和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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