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7.09.12•【文号】民函[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近年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但我部在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为改进和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
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二、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
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浙民民﹝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民民〔2014〕142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评估是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快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社会组织诚信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14年7月8日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构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民民〔2009〕18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民民〔2013〕226号)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是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立科学、高效的评估机制,健全公开、透明的信用环境,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浙江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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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2〕332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扎实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的宣传和动员实施工作。
河南省民政厅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省民政厅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凡注册登记满2年(含2年)或评估登记有效期满前2年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评估。
第六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七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川民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8〕33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社会团体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全省性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通知如下:一、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的范围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且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2017年度检查(以下称: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
在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称:参加年报的社会团体)。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督促其所辖社会团体按时参加年检或者提交年度报告。
二、年度检查(一)年度检查的办法及要求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应于2018年4月23日至6月8日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资料报送地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厅年检窗口(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其他问题线索及相关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结论。
(二)所需资料年度工作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纸质3份,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团体纸质2份)、法人证书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及脱贫攻坚单项材料。
已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同时报送资产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书。
年度工作报告书(模板--年检)(电子版见附件1),参检社会团体填制年检报告书并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年检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地点报检。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鄂民政函〔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21〕30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一)2020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二)2020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年检时间(一)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受理年检。
(二)拟参加2021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查。
逾期,不受理2021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请,或参加下一年度等级评估。
三、年检内容(一)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二)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三)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四)党组织建设及开展党的活动情况;(五)依章程换届及开展活动情况;(六)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七)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八)财务管理情况;(九)参与脱贫攻坚情况。
四、年检工作流程根据省政府“一网通办”相关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
为方便全省社会组织网上办理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系统进行了优化,并在政务网首页的“特色服务”中设立“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入口。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为深入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民民﹝2013﹞226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民民﹝2014﹞14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今年社会组织评估对象是2011年12月31日之前经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需符合《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
所有符合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均须积极参加评估,取得相应的评估等级。
二、评估程序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申报表、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评估流程依照《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进行。
三、评估成果应用社会组织参与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将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通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为制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社会组织目录的重要参考依据。
具有较高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享受资金扶持、承接职能、购买服务、评先评优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四、评估经费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不向社会组织收取。
五、其他事项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继续动员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
申报评估所需各项资料请登陆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http:///)下载。
联系人:刘春萍、林少波联系电话:*************、87050956。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湘民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民发〔2016〕13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6〕3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6年4月8日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没有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民发〔2000〕41号)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民发〔2000〕41号)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各业务主管单位必须对其所主管社会团体负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选派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具体从事社团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对其所主管社会团体在其业务主管单位未做新的调整之前,必须负责到底,决不能撒手不管。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三)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五)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二、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一)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二)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地方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县级以上上述机关的相应部门;(四)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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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
加大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力度;推进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的发展,全面推行全县行政主管部门与社会团体的“三分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县软环境建设的具体要求,以整治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磴口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同配合的原则。
推行全县行政主管部门与社会团体的“三分开”制度是完善我县软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需要广大社会团体积极参与。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尽其责,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共同促进行政主管部门与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2.坚持有错必纠、举一反三的原则。
个别社会团体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政会不分及乱收费等问题,个别业务主管单位,在监督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漏洞,严重影响了社会团体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全省软环境建设。
因此,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抓住症结所在,彻底堵塞漏洞,解决存在的问题。
3.坚持依法清理、严格整顿的原则。
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建设,明确政府及协会的职责内涵,正确区分合法收费与不合法收费的界限。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要求,从严把关。
在整顿中,区分不同情况,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注销、撤销的要依法定程序注销、撤销。
二、清理整顿任务
(一)大力推进政会分开。
一是机构分设。
社会团体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实体等机构的办公场所要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办公场所分开。
二是人员分离。
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要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厅的有关要求执行,并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在2011年12月1日前依法定程序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三是职能分开。
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将能够由行业协会行使的管理职能尽快下放给行业协会”的要求,理顺业务主管单位与社会团体的关系,“把应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某些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
使”。
四是资产分开。
业务主管单位与所属社会团体应明晰资产产权关系。
社会团体应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财务审计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推荐的审计机构进行。
(二)严格执行财务公开。
一是单独设立账户。
社会团体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并单独建立财务账目。
二是健全财务制度。
社会团体应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并逐步实行电算化。
社会团体财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财务资格,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要分开。
社会团体应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三是规范会费收取制度。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规定的原则和办法合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并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出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应加强会费使用的管理,定期公开会费收支情况。
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应当用于与其章程相符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社会团体,或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向有关会员单位收取费用。
(三)办公地点分开。
行业协会应设立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机构分设、场所分离。
.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三分开”制度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的各类社会团体。
按照部署准备、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检查验收5个步骤进行。
(一)本《通知》下发后,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向所属社会团体传达本《通知》的精神,做好宣传发动,尽快安排部署开展清理整顿。
(二)社会团体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部署,召开理事会,开展自查,认真梳理社会团体政会分开、财务分开、办公地点分开的情况,填写《清理整顿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连同审计报告,于2011年9月1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的社会团体提交的《报告书》和变更、核准、备案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在《报告书》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涉及变更等事项的,还要提出变更、核准、备案的初审意见,再由社会团体将此表和相关资料一并移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社会团体及时改正。
未参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应说明原因。
社会团体注销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导社会团体做好清算和善后工作。
(五)。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将本部门所属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9月30日前送县政府办公室。
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监察局。
以上程序完成后,通过对社会团体评估方式进行验收。
并将社会团体合格、整改、撤销的结果在公开出版的《磴口周报》上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此次“三分开”制度推行,是县委县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大
精神,在县人大常委会广泛调研、提出问题的基础上,为加强我县软环境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
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三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
(二)落实责任,按时完成任务。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组织所属社会团体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及时部署,涉及其他部门的,要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
各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召开有关会议,落实工作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0一一年六月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