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市金融稳定,促进市

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

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以及可能危及区域金融稳定的事件和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制定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度应当明确重大

事项报告的负责部门,并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五条金融机构向银行分行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

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发现)之时起4 小时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

好后续报告:

(五)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六)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

(七)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它突发事件的;

(八)发生触发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事件。

第七条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 小时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法人金融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撤

销、重整或破产清算的;

(二)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上机构、证券业金融机

构分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分公司)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风险管理官或风险总监变更的;

(四)接到上级部门及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的;

(五)发生重大案件,引起外部机构如监管、审计、纪检等部门

介入调查的;

(六)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人金融机构的外地分支机构出现严重危机的;

(八)金融机构的外地总行(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的;

(九)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的。第八条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的;

(二)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更新和新风险管理方法运用的;

(三)金融机构收到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或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报告中涉及重大金融风险内容及事项的;

(四)法人金融机构投资累计浮亏超过资本金5%的;

(五)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转让或清退股权累计超过 5 %;

单一股东股权比重变动超过总股本1%,或前5 大股东之一出现经营严重困

难、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项的;

(六)其它未列明的有重大影响,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前十大授信客户贷款发生逾期的;

(二)单一客户授信额度超过本机构贷款余额5%的;

(三)形成大额不良贷款或垫款,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单笔超过500 万元,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笔超过1000 万元的;

(四)实施大额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置换,农村商业银行超过1000 万元,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2000 万元的;

(五)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200 万元以上,或关联交易比例变动超过20%的。

第十条保险业金融机构因地震、洪水、台风、火灾等严重灾害引发巨额赔付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曰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同时抄报银行分行

第三章审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受理、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部门对收到的重大事项报告根据不

同情况做出处理,及时上报行领导或转送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报告机构应及时补充修改。

第十四条银行分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和处理。需要了解、掌握进展情况的,要求金融机构做好后续报告。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市金融稳定或金融管理秩序的,银行分行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应对措施安排,并上报银行和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银行分行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要求与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各金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金融信息交换系统或传真,向银行分行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报、漏报、迟报重大事项,报告材料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银行分行将视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其相关业务、行政处罚等,加强重大

事项报送管理。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银行天津分行对金融

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和综合执法检查内容。

第二十条银行分行工作人员对金融机构重大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事项报告处理不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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