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ⅩⅩ市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辖内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区域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联等其它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设在汉台区、留坝县的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市级(区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法人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受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其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明确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负责本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联系、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工作。
工作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会同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管理、协调、检查、监督和推动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辖内各支行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并建立执行本制度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开业报告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报告。
(一)新设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二)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分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进行筹建,拟正式开业的。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该制度是银行金融机构在面对重大事项时,根据合规要求和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2. 制度背景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和责任。
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重大事项,如重大损失、法律诉讼、重大经营决策等。
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制度内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含以下内容:3.1 重大事项的定义明确了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重大事项,如严重影响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资金安全、投资者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等情况。
3.2 报告责任明确了谁负责报告重大事项,一般由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主要负责。
3.3 报告流程规定了重大事项的报告流程,包括报告的内容、形式、时间要求、报告对象等。
3.4 监管机构要求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了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要求,如报告模板、报告频率、报告内容等。
4.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事项发生银行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如发现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规行为等。
4.2 内部评估银行金融机构对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评估,评估事项的影响程度、相关风险和处理建议等。
4.3 报告编制根据报告流程,相关部门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编制,包括填写报告表格、整理报告材料等。
4.4 报告审核报告审核环节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负责,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5 报告提交报告由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或领导者。
5. 制度效果评估为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效性,银行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制度效果评估。
评估结果可用于修订和完善制度,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 结论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通过明确重大事项的定义、规定报告责任和流程,以及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报告,可以及时应对重大事项,并减少其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影响。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1农村11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XXX(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XXX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本行所有营业网点、部门以及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各分理处主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
第四条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
本制度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各部门、支行负责人收集上报至本行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本行分别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行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由本行办公室负责日常监测,对于有损本行形象的负面舆情,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组织专人调查事实真相,在4小时内作出第一回应,公布事件真相,防止转化为舆情事件。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事发之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必须在24个小时- 1 -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XXX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一)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变换;(二)营业机构性质变换;(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四)控股股东、高级管理层人事变动;(五)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六)金融机构编码信息变换;(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绑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八)金融从业职员贪污、纳贿、挪用公款,侵占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案件;(九)由于违规经营、内部交易、劳资纠纷等被新闻媒体负面披露,对金融机构活动及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十)金融机构投资失误发生重大亏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十一)发布、调整管帐核算根本制度,管帐科目表及管帐科目使用说明等涉及严重管帐改革事项的事件;(十二)因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统切换升级需暂停对外服务的事件;(十三)发生严重信贷、操作风险事件;(十四)发生涉及及征信系统诉讼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征信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声誉的事件;(十五)人民银行、XXX及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分行原有章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分行各级机构部门。
第三条分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分行重大事项由分行办公室汇总整理,负责向人民银行分行及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报告。
其他各地市行(含管理部)重大事项应由其综合部汇总整理后,按照管辖关系同时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分行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各地市行、分行各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组织架构第五条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分行办公室。
该项工作由分行分管办公室的行领导负责统筹管理,具体事务由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联系人负责,包括各地市行、分行各部门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协调解决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监督各机构、部门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六条各地市行、分行各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及相关联系人,具体负责本机构、部门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具体实施。
当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后个工作日内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分行办公室。
第三章报告内容第七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各地市行、分行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分行办公室以规定格式报告,并按照办公室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各地市行应当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告。
(一)发生挤兑或其他群体性事件。
其他群体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事件、聚众上访、围攻或冲击金融机构及营业场所等事件。
报告内容包括挤兑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起因、涉及人员情况,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损失,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分支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银行重大及突发事项报告制度

**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辖内各机构重大及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及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危及本行正常经营、偿付能力、信誉水平及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本行监察保卫部为具体负责重大及突发事件报告的牵头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室及辖内各网点对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由兼职合规管理员负责对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接收、分析、汇报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各支行、营业部负责所辖区域内金融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及突发事件的报告标准:(一)金融挤兑事件;(二)聚众到本行营业网点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三)抢劫本行网点或运钞车,盗窃、诈骗本行网点的案件;(四)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爆炸等恶性案件或火灾事故;(五)员工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经济案件(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六)因管理不善、重大决策失误、违法违规经营等造成资金较大损失,或形成较大风险的;(七)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外逃或被逮捕等,致使大额贷款形成风险的;(八)员工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本行员工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十)造成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网点支付结算系统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十一)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十二)贷款余额20万元以上或授信额度在50万元以上客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案件;贷款余额20万元以上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财务岗位人员携款潜逃事件;贷款余额50万元以上客户的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发生风险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件;(十三)信贷客户因非法集资、借用高利贷等导致出逃、失踪、死亡等突发事件;(十四)员工参与非法集资及高利贷行为的;(十五)员工帮助客户融资还贷的;(十六)员工中有涉嫌黄、赌、毒行为的;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的;大额资金炒股和购彩票的。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备忘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含独立法人、分公司或营业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重大事项,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起8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及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一)发生影响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由于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聚众围攻、人为破坏、技术故障等导致业务中断或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超过2个小时的。
报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等。
(二)发生被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出卖、泄漏、丟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分公司或,菅业部正常经营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知晓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由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汇总后及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一)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失踪等非正常事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ⅩⅩ辖区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ⅩⅩ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与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统称“重大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表等常规信息。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送要求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设在乌鲁木齐地区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省级(区域)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地、州、市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州、市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县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所属人民银行县级机构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各地、州、市中心支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 中心支行报备辖区重大事项。
对于所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须立即上报。
—1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地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重大事件处置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处置总结报告。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生挤提事件;(二)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集体上访、投诉、静坐或者其它过激行为事件;(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危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四)发生重大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诈骗、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已经或可能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五)因IT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改造,导致金融业务中断,影响资金清算及支付系统等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七)发现重大投资亏损;(八)由于违规经营、案件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报道,已经或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的;(九)境内外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辖内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十)其它须立即上报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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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市金融稳定,促进市
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
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以及可能危及区域金融稳定的事件和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制定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制度应当明确重大
事项报告的负责部门,并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五条金融机构向银行分行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
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发现)之时起4 小时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
好后续报告:
(五)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六)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
(七)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它突发事件的;
(八)发生触发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事件。
第七条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 小时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法人金融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撤
销、重整或破产清算的;
(二)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上机构、证券业金融机
构分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分公司)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风险管理官或风险总监变更的;
(四)接到上级部门及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的;
(五)发生重大案件,引起外部机构如监管、审计、纪检等部门
介入调查的;
(六)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人金融机构的外地分支机构出现严重危机的;
(八)金融机构的外地总行(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的;
(九)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八条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的;
(二)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更新和新风险管理方法运用的;
(三)金融机构收到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或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报告中涉及重大金融风险内容及事项的;
(四)法人金融机构投资累计浮亏超过资本金5%的;
(五)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转让或清退股权累计超过 5 %;
单一股东股权比重变动超过总股本1%,或前5 大股东之一出现经营严重困
难、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项的;
(六)其它未列明的有重大影响,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前十大授信客户贷款发生逾期的;
(二)单一客户授信额度超过本机构贷款余额5%的;
(三)形成大额不良贷款或垫款,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单笔超过500 万元,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笔超过1000 万元的;
(四)实施大额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置换,农村商业银行超过1000 万元,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2000 万元的;
(五)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200 万元以上,或关联交易比例变动超过20%的。
第十条保险业金融机构因地震、洪水、台风、火灾等严重灾害引发巨额赔付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曰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同时抄报银行分行
第三章审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受理、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第十三条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部门对收到的重大事项报告根据不
同情况做出处理,及时上报行领导或转送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报告机构应及时补充修改。
第十四条银行分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和处理。
需要了解、掌握进展情况的,要求金融机构做好后续报告。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市金融稳定或金融管理秩序的,银行分行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应对措施安排,并上报银行和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银行分行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要求与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
各金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金融信息交换系统或传真,向银行分行报告。
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报、漏报、迟报重大事项,报告材料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银行分行将视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其相关业务、行政处罚等,加强重大
事项报送管理。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银行天津分行对金融
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和综合执法检查内容。
第二十条银行分行工作人员对金融机构重大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事项报告处理不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