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会分析【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涉税争议问题处理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涉税问题处理:广告的宣传形式一、媒体广告(有可能分期)二、户外广告(有可能分期)先坚持权责发生制,然后与扣除限额比较三、店堂广告(有可能分期)四、印刷品广告(直接扣除)五、临时性广告(直接扣除)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4条: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15%的额度是用不完的。
(1)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负担的广告宣传费,不管支付在当期支付,可以在当期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符合条件:广告费支付对象应当具有从业资质。
2、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缪慧频: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筹办期广告费:2012年15号公告。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
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
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引言随着新税法的施行,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优化,以合法的方式降低税负,提升竞争力。
本文将探讨在新税法下,如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一、广告费的纳税筹划广告费在企业的市场推广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针对广告费在新税法下的纳税筹划,以下几点值得关注:1. 合理界定广告费的范围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广告费必须是获得实际广告效应的支出,具备市场推广的真实性,且符合商业常规。
因此,在纳税筹划中,企业需要准确界定广告费的范围,避免将非广告费用纳入,以免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
2. 合理设定广告费用预算在纳税筹划中,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广告费用预算。
预算的合理设定有助于控制支出,在限制范围内确保广告费用的合理性与充分性,为企业节省税负提供可能性。
3. 合理选择广告方式和媒体企业需要根据产品特点和目标市场选择合适的广告方式和媒体。
合理选择广告方式和媒体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广告效果,减少浪费,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4. 合理安排广告费的时间节点纳税筹划中,企业需要合理安排广告费的时间节点。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广告费必须与广告效应形成对应关系,企业需要避免广告费在一季度内集中支出,并合理分摊到相关期间,以符合税法规定。
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的支出,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企业可以降低税负,提升宣传效果。
以下是在新税法下,对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筹划的几个关键点:1. 与业务目标相符的宣传费用预算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目标制定宣传费用预算。
合理设定预算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确保宣传费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降低税负。
2. 合理选择宣传方式和媒体企业需要根据目标受众与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宣传方式和媒体。
合理选择宣传方式和媒体可以提高宣传效果,减少无效费用的支出,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
3. 宣传费用合理分摊在纳税筹划中,企业需要注意宣传费用的合理分摊。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分析

(作者单位:大连晶亚电器有限公司)财政金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分析◎孙媛在供大于求、日益市场化的今天,企业为了提高知名度,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进行宣传,取得显著的效果。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企业对外宣传过程中发生的,但由于在税前扣除标准两者不同,需要对这两种费用进行分开核算,有利于降低企业税务成本,基于此,笔者谈谈两者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顾名思义,广告费就是在企业对外宣传产生的费用,但由于这样的理解其内涵非常丰富不易理解,相关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广告必须通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具有广告资质的单位制作广告。
二是必须取得由广告制作商开具的发票。
三是所制作的广告必须通过媒体诸如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发布的。
四是该广告已经通过媒体发布。
对没有发布的广告不得进入当期费用。
而业务宣传费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业诸如粮食白酒行业、烟草行业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而进行赞助活动或倡导社会风气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公益广告费用。
二是印制宣传企业产品和形象的纪念品费用等。
简言之,就是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宣传费用都属于业务宣传费。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涉税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两法”合并后,外资企业将失去部分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将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如降低税率、扩大扣除范围等。
笔者通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来分析新税法与现行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现行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予以据实扣除。
对于内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现行税法规定实行分类扣除政策。
营改增后广告业账务处理【2017至2018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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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

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摘要]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第六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通过,标志着“两税”合并改革的成功,是按照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统一、规范的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巨大成果,是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实施条例与税法一起,共同构建了一个崭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制化、现代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中国企业步入国际市场、为国际企业走进中国市场提供了稳定的所得税法环境。
笔者认为,新的企业所得税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有一些纰漏。
本文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的问题做一浅析。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2008年以前的旧税法(1993年12月13日颁布)中,存在税基不统一、税率不统一、优惠政策不统一、税制不统一等问题。
这些问题在对税收征管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并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返程投资”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同时,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所得税变得复杂化,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成本,不符合税收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同时也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旧税法的不足和缺点,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良好条件;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全面建设;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所得税制度和促进税制的进一步现代化;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税收效率。
会计实务:分清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分清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某公司即将举办一项大型展销活动,活动过程中支付一笔业务宣传推介费用,该公司财务人员小李不知道该计入广告费还是业务宣传费,对于二者的区分他很头疼,因为他知道二者的税前列支也不相同。
为此,从事会计的小李拨通了咨询电话。
据咨询员的解释: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广告费则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属于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但对于实际列支数额高于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要做好相应的纳税调整。
据介绍,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则可据实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每年结转扣除的数额加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2%。
粮食类白酒 ( 含薯类 ) 的广告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在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规定扣除标准,纳税人应严格区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对于实际列支数额高于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要做好相应的纳税调整。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谈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谈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所谓酒香也怕巷子深,特别是在供大于求、日益市场化的今天来讲,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进行宣传,取得显著的效果。
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企业对外宣传过程中发生的,但由于在税前扣除标准两者不同,需要对这两种费用进行分开核算,有利于降低企业税务成本,基于此,笔者谈谈两者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顾名思义,广告费就是在企业对外宣传产生的费用,但由于这样的理解其内涵非常丰富不易理解,相关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广告必须通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具有广告资质的单位制作广告。
二是必须取得由广告制作商开具的发票。
三是所制作的广告必须通过媒体诸如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发布的。
四是该广告已经通过媒体发布。
对没有发布的广告不得进入当期费用。
而业务宣传费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业诸如粮食白酒行业、烟草行业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而进行赞助活动或倡导社会风气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公益广告费用。
二是印制宣传企业产品和形象的纪念品费用等。
简言之,就是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宣传费用都属于业务宣传费。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涉税规定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每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税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即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后产生的费用,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处理,对当年度所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为限额进行税前扣除,但又明确规定对当年度不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以后年度可无限期结转。
同时,为维护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利用税收杠杆调控相关行业和税收政策。
引导部分行业进一步发展。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会差异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会差异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笔者与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以及超过限额部分递延扣除的话题。
一、相关政策(一)据实发生的限额内的广宣费在当期税前扣除,超限额的部分递延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政策的延续:特殊行业广宣费税前扣除比例延续30%;烟草广宣费继续不得税前列支;关联分摊的限额内的广宣费继续延续原有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二、政策理解:广宣费的税前扣除把握以下几点:(一)税前扣除应把握的知识点一是,烟草企业发生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二是,限额内据实发生的在当期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无限期往后结转;三是,化妆品制造、化妆品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业(酒类仍按15%)延续30%比例限额。
(二)关联业务分摊应把握的知识点一是,要有分摊协议,这是前提(备案);二是,分摊出去的广宣费必须是本企业当期限额内的部分,超出限额的部分不得在关联企业税前列支;三是,关联企业接受分摊的广宣费(据实且限额内)直接在当期的税前列支,不受广宣费限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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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经营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对财务人员来说,如何正确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特别是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难度。
本文对此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对您的财务工作有所助力。
一、会计处理
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记入“销售费用”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税法规定允许超过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对这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费用就形成了暂时性差异。
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后期扣除时,再做相反分录予以冲销,即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二、税务处理
(一)扣除比例
1、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殊行业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