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环境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5篇)

环境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凡参与本公司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各分公司、项目部、各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应遵循与经营管理协调进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的原则。
三、环境保护必须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方针。
四、产生环境污染的施工现场,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并作为年终考核内容部份。
五、施工项目中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主管部门报批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六、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动力废气、机动车尾气、化学品恶臭、电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管理工作。
七、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动力废气、粉尘、烟尘、恶臭等。
八、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气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十、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的施工现场,禁止夜间及午间产生超放标准的噪声、振动源,若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施工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要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
对按指定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应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并要有效的防水层及防渗透措施。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通用17篇)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通用17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职业卫生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篇11、总则1.1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瑞科化工有限公司的各个车间及部门的防治污染的责任。
2.2、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职责3.1、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成员: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各主管4、管理要求4.1、安环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车间部门。
4.2、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对本部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4.3、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厂规及环保管理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4.4、各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环部的指导和监督。
4.5、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4.5.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职业病危害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制度1、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公司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公司各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或转岗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签定补充合同。
3、公司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公司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并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
5、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工作。
6、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
8、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公司安全部按照安监____《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目标,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重点,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二、安全目标的制定应包含以下内容:1、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杜绝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职业病危害事故率为零,实现安全生产。
2、加强“防尘”管理工作,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3、强化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达到“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生产标准。
4、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5、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将职业病危害目标按队组进行分解。
四、公司每月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大检查,定期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例会,分析本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部署下个月的职业病危害管理目标。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活动,及时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等,总结安排本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事宜,检查队组业务分解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对全年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2),是指通过制定、执行和监督一系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和措施,以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制定: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
具体包括工作场所环境的要求、职业病发病率的控制目标、职业健康监测等。
2. 加强管理:通过明确责任,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包括设立专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指定职业病防治负责人,加强培训和宣传等。
3. 风险评估:对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进行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职业病预防制度(5篇)

职业病预防制度1、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
2、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____成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提供职业病防治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3、加强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是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基础,建立职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4、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
5、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
6、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
7、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程项目,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8、有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9、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或作业场所,应组织有关单位定期进行检测、评价。
10、单位必须对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11、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12、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职业病预防制度(2)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发生而建立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条例》,明确了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2.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企业应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建立相关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及时发现和控制危害源。
3. 职业病防护设施: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等,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职业危害预防、健康体检制度(3篇)

职业危害预防、健康体检制度一、增强职业危害预防意识。
1、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要加强监管,必要时应上报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分析与评价。
2、经分析、评价确认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应按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从源头上落实防治措施,有效加以职业危害防治,并落实防治费用。
二、加强员工健康体检;(一)体检项目:五脏六腑、外科、血尿检查、女工妇科等。
(二)体检人员:1、新进厂员工,在进厂前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带往定点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合格者方可录用。
2、临时用工人员,作上岗前体检。
3、一般员工体检每年一次。
4、各类人员健康体检应建立和保存体检档案。
体检档案保存期不少于____年。
三、费用落实;(1)公司财务部每年应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费用中应列有职工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预防费用专项使用计划。
(2)职工健康体检和预防职业危害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着他用。
(3)财务部应建立职工健康体检和预防职业危害专项费用使用台账。
(4)公司安全员要作好专项费用使用记录,并将各项记录保存建档。
四、公司安委会要加强对职工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职业危害预防、健康体检制度(2)职业危害预防和健康体检制度是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以下是详细介绍:1. 职业危害预防:- 职业危害评估:对工作环境中潜在的危害进行评估,确定危害因素和程度。
- 职业危害控制:通过改善工作环境、采取防护措施等方式减少职业危害的产生。
- 健康教育与培训:提供职业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使职工能够识别和应对职业危害。
- 职业健康监测: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检,监测职业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病早期症状并及时干预。
2. 健康体检制度:- 定期体检: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包括身体各系统的功能、职业病的筛查等。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5篇)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2.术语和定义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职责(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一般规定(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5篇)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安全科、人力资源科、生产科、技术科、通风科、财务科、后勤中心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通风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2)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指导工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督促检查操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
(4)后勤中心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5)人力资源科与财务科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二、职业病范围与治疗规定1、职业病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2、治疗规定:(1)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
(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2)是指企业依法对职业危害进行全面管理和防控,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
职业危害包括各种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具体因素,如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粉尘、噪声、振动等。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卫生责任:企业应根据职业危害情况,制定并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2. 防护设施责任: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合理使用与维护。
3. 岗位评估责任:企业应对各岗位进行评估,确定岗位的职业危害程度,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矿井粉尘防治管理
(一)矿井粉尘防治
第一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指岩尘、煤尘和水泥粉尘)是矿井主要职业危害。
为防治矿井井下粉尘,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制度,完善综合防尘设施,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为减少作业过程煤(岩)尘危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场所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应按规定采取割煤机带水作业防尘措施,以减少生产过程的煤尘产生量。
2.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冲洗巷壁、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3.综合防尘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员现场监督落实。
第四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为便于冲洗、洒水降尘,防止粉尘危害,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至工作面。
第五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安设净化水幕。
净化水幕应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并保证水压、水量和雾化效果。
爆破、出煤矸等作业产尘较大时,必须使用水幕净化风流,无净化水幕或未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煤和爆破作业。
第六条地面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筛分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
第七条必须认真落实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冲洗巷道,杜绝井下煤尘堆积,避免粉尘飞扬。
第八条必须加强防尘供水管路和阀门、喷雾装置、风流净化水幕、喷雾装置等防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将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正常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粉尘危害。
第九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不能侵入的地方。
已布置在粉尘能侵入的地点的,必须采取风流净化措施。
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井下巷道湿润,防止人员行走时产生粉尘。
第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如果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按《矿井安全规程》第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如净化水幕等)保证被串工作面的风流粉尘浓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矿井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风速超限造成粉尘飞扬。
第十二条凡入井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二)矿井粉尘监测
第十三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39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矿井必须配备粉尘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及仪器仪表,必须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十五条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16225—1996《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硅尘卫生标准》;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LD38—92《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第十六条总粉尘中粉尘分散度测定方法选用滤膜溶解图片法,粉尘粒径为几何投影定径;总粉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焦磷酸重量法,呼吸性粉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红外分光或X线衍射法。
(三)矿井粉尘职业病防治与管理
第十七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第十八条矿井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查出的尘肺病患者,矿井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尘肺病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对接尘工人的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2、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尘肺病职业健康检查。
3、尘肺病的检查、诊断、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各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第二十一条定诊为Ⅰ期以上的尘肺病人,必须调离原粉尘作业生产岗位,并应积极治疗,定期进行医学追踪观察直至死亡为止。
第二十二条疑似尘肺患者(0+)必须进行严密的医学监视,定期复查,以及时发现和控制病情进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着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应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二、矿井毒物、噪声及其他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一)矿井毒物、噪声及其他职业危害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矿井井下空气成分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要求,当空气的成分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矿井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必须防止风流速度超限导致工人患风湿病症和防止风流速度过低不能有效稀释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六条矿井进风井口及井下空气的温度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的规定,确保井下工人的职业健康。
第二十七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已经布置在有害和高温气体侵入的地点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二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如果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按《矿井安全规程》第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保证被串采掘工作面或用风地点的风流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规定。
第二十九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第三十条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CO、其他有害气体等,还必须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排放有害气体。
第三十二条井下普通掘进工作面爆破后,必须待工作面炮烟吹散后,方可按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对爆破地点进行巡视,防止炮烟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矿井毒物、噪声及其他职业危害的监测
第三十五条矿井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测定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有毒物质按WSI—1996《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采样规范》检测;噪声按GBJ122—88《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测定;高温按
GB934—122《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测定;放射线按GB475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方法测定,检测结果按国家质量控制程序,标准统计程序、信息传递程序要求归档。
(三)矿井毒物、噪声及其他职业危害病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矿井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有风湿病(反复活动)、严重的皮肤病或经医学鉴定不适应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第四十条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第四十一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米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四十二条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