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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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内政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3〕55号2013年5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2009年,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出台了《若干意见》,对促进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蒙医药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特别是蒙医药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十分重要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学术价值。

长期以来,蒙医药、中医药和西医药事业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各民族群众健康的重要任务。

蒙医药事业作为我国民族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我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

“十一五”以来,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包括:部分扶持政策和法规落实不到位;蒙中医药管理体系、医疗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经费投入和政策性亏损补偿不足;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与国家相应等级医院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一些名老蒙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及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蒙药中药产业化相对滞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各级蒙医中医医院的蒙医中医人才紧缺问题突出,蒙中医药人才培养速度与医疗事业发展不相适应。

蒙药中药饮片处方调剂制度

蒙药中药饮片处方调剂制度

蒙药中药饮片处方调剂制度
一、中药房收到处方后,对处方中各项的内容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

处方内容如有不妥和错误时,须经开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名后,方可调配。

调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二、调配中药处方必须准确称量,称量不得估计抓药,方中药物如有缺少或代用,应在征得处方医师同意并签名后方可配方。

三、方剂中如有需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冲服等药材,必须单包并注明;需临时炮制的药材,应按处方要求进行加工。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急症处方应优先调配。

五、处方调配完毕,复核人员应再次对照处方进行检查,无误签名后方可发出,发药时应认真执行“四查”“十对”的核对制度,将用药方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向病人作详细说明。

六、对毒性药品、贵重药品应专柜加锁、专人专账管理,不得与普通药混放。

做到逐日销存统计,每月清查一次,账物相符。

七、保持室内整洁,药品、药物放置有序,用具应经常擦洗,研钵、捣药罐用毕立即擦净,若调配毒性药品后应彻底洗净。

药柜斗应经常清理,杜绝串斗、虫蛀、药品变质、不洁等现象。

八、由库房领进药品时,应认真检查,对伪品、虫蛀、变质或未按规定进行加工炮制的药品,不得领进装斗。

内蒙古自治区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一、代码1.自治区级单位:NMG(第一位至第三位)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码:037(第四位至第六位)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代码:(第七位至第八位)办公室:01人事教育处:02财务处:03政策法规处:04药品注册处:05医疗器械处:06安全监管处:07市场监督处:08食品安全处:09稽查处:10机关党委:11纪检检察室:12离退休人员工作处:13药监信息中心:14机关事务中心:154、信息分类代码(第九位至第十五位)一级信息类目代码(第九位至第十位):机构职能类:00;规范性文件类:01;业务类:02;行政收费类:03;其他类:20;04至19为扩充类。

二级信息类目代码(第十一位至第十二位):药品生产许可(含许可事项变更):01;药品注册许可(含药包材及药品再注册、补充注册等):0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含许可事项变更):0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04;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含许可事项变更):05;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许可:06;药品经营许可(含许可事项变更):07;医疗器械经营许可:08;特殊药品许可:09;药品广告许可:10;医疗器械广告许可:11;执业药师注册许可:12;药用辅料生产许可:1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1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15;进口药品登记备案:16;中药品种保护许可:17;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许可:18;保健食品广告许可:19;其他依次至99。

三级信息类目代码(第十三位至第十五位),从001至999依次排序。

(我局暂不设三级信息类目代码,用000表示。

)5、信息生成日期(第十六位至第十九位),即信息的生成日期或变更日期。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07、2008。

6、信息发布顺序号(第二十位至第二十二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以信息发布时间为序由“001”开始连续编号。

二、目录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16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16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鼓励研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

支持和鼓励对民族民间习用药物进行研究开发,创制新药。

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鼓励规范化、规模化生产中蒙药材。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支持蒙药材炮制和蒙药制剂的研究,组织有关专家制定蒙药材炮制规范和蒙药制剂规范。

炮制蒙药材和配制蒙药制剂应当符合规范。

第六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七条自治区鼓励举报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第八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九条执业药师、驻店药师只能在一个药品经营企业从业,并接受继续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内卫计蒙中字〔2017〕67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内卫计蒙中字〔2017〕67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工作,制定了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并结合中医民族医医院评审、大型中医民族医医院巡查等活动持续加强中医民族医医院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的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不断提高蒙药中药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和临床疗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蒙药中药饮片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蒙药中药饮片是蒙药材中药材按蒙医药中医药理论、蒙药中药炮制方法,经过加工炮制后的、可直接用于蒙医中医临床的蒙药中药,是蒙医中医临床辨证施治、灵活用药的重要载体,也是蒙成药中成药的重要原料,其独特的炮制理论和方法,使蒙医中医在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疑难疾病的防治方面具有独特疗效,体现了蒙医中医的精深智慧。

随着蒙药中药炮制理论和工艺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蒙药中药饮片、制剂已成为蒙医中医临床防病、治病的重要手段。

医疗机构提供的各项蒙药中药饮片服务,是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直接体现,是影响蒙医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因素,是人民群众蒙医药中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有效、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蒙药中药饮片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的规定,强化蒙药中药饮片使用管理,保证蒙药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内卫医字〔2020〕394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药监局,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加大药品使用改革力度,全链条推进药品领域改革,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多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制订落实符合实际的工作措施,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推进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

1.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突出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促进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各级医疗机构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

“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需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并优先选择国家、自治区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传统蒙药和中药制剂备案品种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传统蒙药和中药制剂备案品种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2.17
•【字号】内药监综函〔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传统蒙药和中药制剂备案品种的公告依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19〕2号)要求,对呼和浩特市蒙医中医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申报的传统工艺配制蒙药和中药制剂备案品种进行审核,同意额利根-汤等126个品种予以备案,现将已通过备案的品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机构传统蒙药和中药制剂备案品种名单(第一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19年12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内药监通告〔2019〕2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和促进医疗机构蒙药中药制剂规范有序发展,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我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配制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应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后方可配制。

二、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包括由蒙药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灰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和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以及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三、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备案主体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依法开展蒙医中医执业活动的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并不得有《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市场供应品种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蒙药品种除外。

四、医疗机构配制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配制,但须同时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备案品种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备案品种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4.29
•【字号】内药监公告〔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医疗机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备案品种的公

按照《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19〕2号)要求,自治区药监局对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等29家医疗机构申报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备案进行审核,同意对川草健腰丸等194个传统中药(蒙药)制剂予以备案并进行公告。

2020年12月之后备案的传统中药(蒙药)制剂,请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双公示”栏中查询备案信息,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附件:第四批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品种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附件
第四批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
备案品种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内药监通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告为加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蒙药制剂调剂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办法》,经2020年12月7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9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蒙药制剂调剂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医疗机构蒙药制剂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负责本管辖或区域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剂使用医疗机构蒙药制剂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调剂使用的蒙药制剂必须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由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并依法取得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者传统工艺配制制剂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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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申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申请蒙药制剂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调出方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具备开展制剂全项检验所必需的药学技术人员、设施、检验仪器等;调入方必须是从事蒙医诊疗活动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调剂使用的蒙药制剂必须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调入制剂凭蒙医执业医师或者蒙医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
疗范围一致。

第六条凡申请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应当向所在地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调入方或调出方医疗机构填写惬《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说明调剂使用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制剂调出和调入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二)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三)拟调剂制剂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拟调剂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制剂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
(五)拟调剂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和标签样稿;(六)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剂制剂品种的自检报告书;
第七条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所在地盟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盟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所在地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是否同意调剂使用的决定。

符合规定的,发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不符合规定的,书面
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将调剂使用批件或审查意见书于10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制剂调剂使用批件有效期为一年,调剂制剂期限不得超出调出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限,已调剂的制剂应在制剂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一条调剂使用蒙药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印制,其内容、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

第十二条调入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调入制剂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
(二)超范围使用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医疗机构负责;
(三)调入的制剂不能超出批准的期限、数量和品种范围;(四)调入的制剂应当按要求贮存;
(五)真实、完整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记录表》,并保存至制剂有效期届满后一年。

调出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提供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制剂批准文号真实无误;(二)调出的制剂经检验合格;
(三)对调出的制剂质量负责;
(四)真实、完整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登记表》,并保存至制剂有效期届满后一年。

第十三条申请制剂调剂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宣传制剂疗效或变相宣传制剂疗效的;
(二)经抽验制剂质量不合格的;
(三)不按规定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范》不能保证制剂质量的;
(四)未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制剂调剂使用情况的;(五)曾超出所批准的调剂制剂品种、范围和数量调出或调入医疗机构制剂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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