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度缴费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淄博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详细解读

淄博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详细解读近期,淄博市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会议,确定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对于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的覆盖人群、缴费标准、医疗待遇等相关问题,不少市民打来热线进行咨询。
对此,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接受记者采访,对市民的疑问一一进行解答。
1、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何重大意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整合的医疗保障制度,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居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度补助的筹资方式,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个公平、均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更好体现大数法则,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基金抗风险能力,实现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无缝衔接,促进城乡居民合理流动。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哪些人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乡居民。
主要包含各高等院校、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含新生儿);以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
2014年度,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分两类标准,一类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二类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城镇居民按照一类标准缴费,农村居民可在一类、二类标准中自愿选择。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代缴。
新生儿父母参保的,出生当年不缴费,享受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
4、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有哪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
马鞍山医保政策问答

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我市于2006年启动实施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省民生工程,现已在我市形成了多层次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真空”导致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1、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其宗旨是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凡本市市辖区内户口以下居民,都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居民。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什么时间开始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实行一次性预缴费制,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次年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201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如下:(一)本市高校在校大学生按每人每年35元缴纳。
(二)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按每人每年50元缴纳。
(三)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50元缴纳。
(四)18周岁以下城镇非在校居民按每人每年80元缴纳(1995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的居民)。
(五)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00元缴纳。
参保人员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其缴纳的参保费用,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优惠政策人员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属于城镇低保、重症残疾的人员:学生、幼儿园幼儿按每人每年20元、18周岁以下城镇非在校居民按每人每年30元、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60元缴纳;属于五保、孤老、孤儿免费参保。
属于农村的上述人员免费参保。
参保时须提供本市低保证、残疾证与残联部门出具的重症残疾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可享受相应的参保优惠政策。
浅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56浅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娄静嘉徐卫东作者简介:娄静嘉(1998-),女,汉族,新疆,本科,西安石油大学,人力资源管理。
徐卫东(1999-),男,汉族,陕西,本科,西安石油大学。
(西安石油大学陕西西安710300)摘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有政府组织、引导、支持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贴,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
近年来该制度也在不断推广与发展。
文章阐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由于目前该制度正处于实施的初级阶段,各方面尚未完善,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策与建议一、绪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开始进行改革,以期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而当下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全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重要支柱,涉及大部分民众的医疗保障问题。
该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制度的实行需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并加以创新,这样才能够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建立,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国务院于2016年年初发布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意见》,即《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其覆盖的范围为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这是推进中国医疗与药品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公平享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为了做好制度整合工作组织实施,确保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精心策划,周密安排,抓紧落实。
各省(区、市)也尽快做出了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也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局和医药卫生改革局等部门也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制度的整合性,做好监督管理和跟踪评估,不断进行调整,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2日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统筹”和“社区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遵循城乡一体、全民医疗保障的原则;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必须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本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支付标准等作相应调整。
市人民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险推动医药卫生体系完善,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
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2013年社保缴费标准

门诊医疗保险
110.55元/月
企业:70.35元
1326.6元
企业:3.50%
个人:2.00%
个人:40.20元
二档企业总额:9469.32±200.4
(企业承担:6696.12±200.4个人承担:2773.2)
注:2013年度缴费标准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
黑色:企业应缴
红色:个人应缴
社保年度为每年7月到次年6月,2012年度指2013年7月——2014年6月
2013年7月——2014年6月社保缴费标准
人员类别
险种类别
费用标准
2013年度总额
缴费比率
个体劳动者
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2600)
468元/月
5616元
18.00%
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2010)
120.6元/月
130.6元
1567.2元
6.00%
医疗救助10元
医疗救助保险
10元/月
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010)
110.55元/月
1326.6元
5.50%
年总计:8509.8元(月总计:709.15元)
企业职工
缴费基数
(2010)
养老保险
442.2元/月
企业:281.40
5306.4元
企业:14.00%
个人:8.00%
个人:160.80
医疗保险
120.60元/月
1567.2元
企业:6.00%
个人:10元
医疗救助
10元/月
工伤保险
一档:16.70元/月
元
企业:0.50%
二档:33.40元/月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云府[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12〕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9日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普通门诊统筹和医疗救助制度为补充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待遇核发标准,分级管理、县级核算、风险共担。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和镇(街)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管理、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以及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年检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基金管理、待遇核发、业务咨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业务档案的管理。
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委员会和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宣传发动、业务咨询、参保登记、参保费征缴、非即时结算医疗费用的初审、资料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宁人社函[2012]349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2〕34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扎实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原则和程序,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凡在我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期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待遇享受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2013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档次缴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四、缴费原则及方式根据不同的参保人群,缴费分为自助缴费和核定缴费两种形式。
自助缴费是指自愿选择参保档次标准缴费的普通城乡居民。
核定缴费是指城乡特困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特殊参保城乡居民。
(一)城镇居民参保缴费。
2012年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可持户口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学生证明或社会保障卡直接到指定银行自助选择二档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缴费;新参保的人员先持户口本、居民二代身份证、学生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在街道(社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指定银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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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人群划分
一档缴费
二档缴费
三档缴费
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
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
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
1
农村成年人
50
300
200
300
400
300
2
农村未成年人
50
300
——
——
400
300
3
农村低保对象(成年人)
10
340
88
412
400
300
4
农村低保对象(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人
城镇重点优抚对象
——
——
88
412
400
300
17
城镇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残
——
——
——
——
0
700
18
城镇低保对象且三级中度残疾
——
——
10
490
400
300
19
城镇三级中度残疾
——
——
50
450
400
300
20
城镇享受高龄津贴人员
——
——
88
412
400
300
21
在校大学生
50
300
——
——
400
300
22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
10
340
——
——
400
300
350
88
412
400
300
11
城镇成年人
——
——
200
300
400
300
12
城镇未成年人
50
300
——
——
400
300
13
城镇低保对象(成年人)
——
——
88
4124Biblioteka 030014城镇低保对象(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人
10
340
——
——
400
300
15
城镇三无人员
——
——
——
——
0
700
16
10
340
——
——
400
300
5
农村五保对象
——
——
——
——
0
700
6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0
350
88
412
400
300
7
农村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残
——
——
——
——
0
700
8
农村低保对象且三级中度残疾
——
——
10
490
400
300
9
农村三级中度残疾
——
——
50
450
400
300
10
农村享受高龄津贴人员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