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合集下载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作者:刘德标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第9期■刘德标国际商报报社目前,我国签署了7个自由贸易协定(不包括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亚太贸易协定),均对“原产地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出口到自由贸易区的产品必须符合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提供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才能享受关税优惠的待遇。

一、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内容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在于限制由于关税的差异而从最低关税国进口后再在区域内的贸易转移。

没有严密的原产地规则,就不能防止区外第三国的“免费搭车”行为,自由贸易区也就失去了预期的作用和意义。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设立了标准来判断产品必须包括的区域价值成分以取得协定赋予的贸易利益。

原产地规则将产品分为三大类:一是完全原产产品,二是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三是非原产地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采用的原产地标准为完全原产标准。

对于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如何确定其原产地,这是一个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

当产品生产涉及到一个国家以上时,其产地应视为最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判断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主要有增值标准和加工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

各个自由贸易协定根据不同产品和产业在本国的发展而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

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一巴基斯坦、中国一秘鲁、中国一智利、中国一新加坡、中国一新西兰、中国一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作为一章来规定;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是单独制订。

另外,有的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还规定了操作程序,如中国一智利、中国一秘鲁、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有的没有,如中国一新加坡,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在《原产地证书说明》中做简要规定;有的则用附件单独制订,如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有的还规定“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联网系统模式”,制订了专门条款或附件,如中国一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等。

(海关总署令第175号)附件3 原产地声明

(海关总署令第175号)附件3 原产地声明

附件3DECLARATION OF ORIGIN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of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New Zealand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eing the(print name and position)EXPORTER / PRODUCER / EXPORTER AND PRODUCER(strike out that which does not apply)hereby declare that the goods enumerated on this invoice___________________(insert invoice number) are originating fromCHINA / NEW ZEALAND(strike out that which does not apply)in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 requirements of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New Zealand.Sign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Da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Note: This declaration must be printed and presented as a separate document accompanying the commercial invoice. The maximum number of items covered bythis declaration should not exceed 20.中文样本仅供参考原产地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打印姓名及职务)出口商/生产商/出口商及生产商(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兹声明发票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发票号)所列货物原产自中国/新西兰(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且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第7栏:包装数量、种类、商品名称。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散装货物加注"IN BULK"。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写"MACHINE"、"GARMENT"等。商品名称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结束符。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可填在结束符下空白处。
第8栏: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
(a)欧盟、挪威、瑞士、日本、土耳其的,填"W",后加四位HS编码,如"W"42.02。原产地标准:(1)产品列入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和零部件已经过实质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有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2)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加工费不记入累计成分内(例如不应出现"C"99%字样)。(标准是≥60%)
3、符合特殊比例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使用进口原料的标准是≤65%;成员国累计成分的要求是≥50%)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不可简单的填写。不得只写"As Per Invoice"或"As Per B/L"。嘜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内容多可用附页,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

rcep 原产地累积规则

rcep 原产地累积规则

rcep 原产地累积规则
RECP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缩写,它是由东盟十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组成的自贸区。

原产地累积规则是RECP协议中的一个重要条款,用于确定某一产品是否符合免税或优惠关税的条件。

简单来说,原产地累积规则是指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参与自贸协定时,其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协定规定的原产地标准,才能享受协定规定的减免或优惠关税待遇。

原产地累积规则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基于变化规则和基于产品规则。

基于变化规则是指产品必须在参与国或地区中生产或加工了一定程度才能被视为该国或地区的原产地,而基于产品规则则是指产品必须有足够的本地价值,才能被视为该国或地区的原产地。

原产地累积规则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跨国公司通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转移原材料、半成品和组装过程来规避关税。

同时,它还可以鼓励国内加工业的发展,提高本地产业的附加值,促进区域内贸易的增长。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RCEP)是一份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的自贸协定。

RCEP由东盟成员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

RCEP的原产地规则是货物贸易的基础,旨在确定哪些货物可以享受协定下的关税优惠。

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货物原产地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包括在该缔约方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和植物货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从活动物获得的货物,以及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采集或捕捉直接获得的货物等。

2. 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材料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是指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的货物。

3. 区域内的原产地累积规则:RCEP规定,在计算原产地时,各
缔约方之间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累积计算,从而使企业更好地享受关税优惠。

原产地规则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降低进出口货物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区域内的贸易往来。

此外,RCEP原产地规则还涉及到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和管理规定,企业需按照规定申请原产地证书,以享受关税优惠。

总之,RCEP原产地规则为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原产地选择,有助于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区域内的贸易便利性,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的例外条款及特定要求1.原产地累积累积是指对于原产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的产品,如果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被用作原材料,进行符合“特定条件”的进一步生产加工,则这个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后一个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

从目的上看,累积通过将非原产产品视为原产产品,允许和鼓励更多国家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

从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范围的区分上,累积可以分为双边累积、斜边累积和区域累积(或全面累积)。

双边累积是指原产于给惠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给惠国成分;斜边累计是指原产于给惠国指定的第三国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受惠国,即受惠国成分;区域累计是在给惠国指定的受惠国家范围(区域)内,原产于其中一个国家的产品可以被视为原产于其中任何一个其它国家。

比如,在普惠制中,使用了英美的原材料可视为给惠国成分,使用了东南亚的原材料可视为受惠国成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使用了东盟任一国的原材料可视为区域价值累积。

属于原产地累积的成分可以不视为非原产成分,无需查核这些成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改变的影响。

2.微小含量微小含量是指在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非原产的材料,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实质性改变,只要其总价格(或数重量)控制在最终产品价格(或数重量)的规定比例内,则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虑,也不影响原产地判定的结果;从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实质性改变标准,因此可以被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例外。

中智、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8个协定均含有微小含量条款。

3.吸收原则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中间产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指在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这一过程完成了实质性转变,使得中间产品获得了原产资格,那么在中间产品向最终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这一环节中,就把中间产品视为百分之百原产,不再考虑和评价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产特性。

RCEP原产地规则

RCEP原产地规则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的养殖,包括鱼类、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水生植物,从卵、鱼苗、鱼种和幼体等苗种开始,在饲养或培育的过程中,通过定期放养、喂食或防止捕食者侵袭等介入方式,以提高产量;(二)CIF价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值;(三)主管部门是指由一缔约方指定并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的一个或多个政府机构;(四)海关是指第四章第一条(定义)第(一)项中定义的海关;(五)FOB价值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抵最终出境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值;(六)可互换货物或材料是指出于商业目的可相互替换的,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材料;(七)公认会计准则是指一缔约方普遍接受或官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费用、成本、资产和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

这些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和程序;(八)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材料;(九)签证机构是指由一缔约方指定或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并依照本章通知其他缔约方的实体;(十)材料是指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十一)非原产货物或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十二)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十三)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以及(十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耕种、养育、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水产养殖、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第二条原产货物就本协定而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满足本章其他适用要求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货物:(一)根据第三章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二)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生产;或者(三)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指确认货物⽣产于何地的标准,主要有两项基本标准。

第⼀项基本标准为完全在⼀国⽣产的标准,这项标准适⽤于完全在受惠-国⽣产的产品,⽽含有外国原材料、零部件的货物,不适⽤这⼀标准。

完全在⼀国⽣产的货物主要有⼗类:(1)从⼀国的⼟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采集的矿物;(2)在⼀国收获或采⽤的植物产品;(3)在⼀国出⽣或饲养的活动物;(4)从⼀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5)在⼀国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7)由⼀国的加⼯船利⽤上项所列各产品加⼯所得的产品;(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拥有单独开采的权⼒,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底⼟中采得的产品;(9)在⼀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制造过程中所产⽣的废碎料;(10)由⼀国仅利⽤上述第(1)⾄(9)项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产的产品。

第⼆项基本标准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它是指进⼝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成为另⼀种不同性质的商品,受惠-国才能作为该商品的原产国。

这⼀标准适⽤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产或加⼯的货物。

采⽤实质性改变标准来确定货物原产地,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法:(1)改变税号法,即货物经某国⽣产后其税则归类发⽣了变化,改变了税号,就应以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2)列出加⼯程度表法,即产品在某国⽣产时必须达到加⼯程度表所列要求,才能视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3)从价百分⽐法,即产品在某国进⾏加⼯⽣产所增加的价值相当于或超过规定的百分⽐率时,即将该国视为货物的原产地。

(⼆)直接运输规定直接运输规定是指受惠-国要将出⼝货物直接运⾄进⼝货物的给惠-国,才能将该受惠-国作为货物的原产地。

制定这项规定的⽬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的再加⼯或换包。

⼀般情况下,不通过他国关境直接将货物运⾄进⼝国的,才符合直接运输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