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贷款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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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统计规章制度

房地产交易统计规章制度

房地产交易统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统计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统计是指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工作。

包括房屋销售、出租、变更等各类交易活动的统计。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统计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数据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来源第五条房地产交易数据来源包括政府部门、开发商、中介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房地产交易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统计部门报告房地产交易信息,配合做好统计工作。

第八条个人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开发商或中介机构报告房地产交易信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第九条统计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数据加以审核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条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房地产交易统计数据,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统计指标和方法第十一条房地产交易统计指标包括房屋成交量、成交价、销售面积、租赁价格等。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设计合理的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统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四章统计报告和发布第十四条统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房地产交易统计报告,反映市场动态和趋势。

第十五条统计报告应当包括数据分析、趋势预测等内容,为政府决策和市场监督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统计部门应当把房地产交易统计数据及时发布到相关媒体和网站,便于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章统计监督和保障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对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统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章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8.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房地产授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一种,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业务受理、调查评价等操作流程和方法参照xxxxxxxxxxxxxxx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行业总体授信原则为“积极审慎、区别对待、优化结构、控制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种类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等有关的活动。

1、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2、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本省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省使用。

XX银行辖内不得多家分支机构同时对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授信。

3、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只能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种类按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等。

住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60%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酒店)等商用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40%(含)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商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3、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4、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5、最近一年在XX银行的信用等级应在BB级以上(含);6、借款人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7、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S67房地产贷款统计制度

S67房地产贷款统计制度

银行机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表
S67
纳入1104
20家:国开、农发、国有、股份、邮储
政策性、国开、国有、股份、邮储 城商、农商、农合、农村信用社
外资法人、外国银行分行
大中城市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表
71个城市; 35家银监局辖内重点城市商业银行
暂未纳入1104 报表从2014年一季度做微调
我们的工作??
江苏银监局现有房地产专项统计制度
一、《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表》(法人机构版)
报数机构范围:城商、农商、农村信用社、外资法人、外资银行分行 报送口径: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数据 报数渠道:已纳入“1104”——S67表、2014年已开始执行
二、《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表》(71城市版)
报数机构范围:南京、无锡、徐州、苏州、扬州5个城市的政策性银行、国开 行、国有、股份、城商、政邮、外资、农商、农信社 报送口径:市辖汇总数据 报数渠道:专项统计平台——2014年一季度开始执行 报数路径:南京市辖报表由江苏银监局负责汇总、无锡、徐州、苏州、扬州 市辖报表分别由当地银监分局汇总
《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表》:报表框架(列)
形成期末贷款余额的分年度情况
将本期贷款余额按照各笔贷款首次发放日期所在年度进行区分。 本年是指本年1月1日至本年度末, T-1为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T-2为上两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此类推。
《房地产贷款及相关情况统计表》
统计指标框架类似于《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表》 不同点:
行:减少了细项指标; 列:只保留 贷款期末余额和五级分类数据 附注项目:增加了“以房地产做抵押的贷款”、“到期未清算的房地 产信托”“房地产委托贷款及其逾期情况” 报送频度:月度 报数路径:各银监分局汇总本辖数据

银行考试题库: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机构-中资银行

银行考试题库: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机构-中资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机构统计专业考试试题题库第二套一、判断题1、按照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购买商住两用房的贷款。

(×)2、《青岛市信贷资产转让统计表》中统计币种为人民币。

(错)3、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申请人签发的,由承兑银行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

(对)4、按照青岛市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规定,贷款转让业务统计表月后4日内报送,逢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国家规定放假天数,双休日顺延。

(×)5、按照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未偿清笔数”为时点指标,指期末尚未完全偿还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总笔数。

(√)6、根据本外币利润统计制度,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是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咨询、担保、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受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

(×)7、根据《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股票和其他股权包括所有参与公司收益分配权和公司残值要求权的金融契约与合同,通常以股票、债券、参与证书或类似文件为凭证。

(×)8、《贷款分类统计工作及编码标准(试行)》中规定,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在5年(含5年)以上的贷款。

(×)9、“单位普通贷款”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方式向单位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建固定资产的贷款。

(√)10、2010年金融统计制度中将原“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收支表”更名为“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信贷收支表”。

(×)11、在信贷收支表中,境内金融控股公司存款纳入各项存款统计( √)12、根据2010年统计制度,境内指含香港、澳门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3、按照2011年金融统计规定,《青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量补充指标统计报表》:月后5日中午12点前报送。

(√)14、凡设置统计部门的机构,其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不设统计部门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 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 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房地产: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点评-个人按揭端杠杆将适度收缩

房地产: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点评-个人按揭端杠杆将适度收缩

一、事件概述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通知》明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

、二、分析与判断对金融机构分档,设置总体房地产贷款与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通知》明确,综合考虑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具体看,对于房地产贷款(包括企业与个人)总体占比上限:中资大型银行为40%、中资中型银行为27.5%、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为22.5%、县域农合机构17.5%、村镇银行12.5%;对于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中资大型银行为32.5%、中资中型银行为20%、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为17.5%、县域农合机构12.5%、村镇银行7.5%。

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将开启适度收缩根据统计上市银行2020年中期贷款占比,主要从中资大型银行、中资中型银行两档看,部分银行的个人按揭贷款占比已超出上限的要求,例如:中资大型银行中,建行占比达到34.4%、邮储占比达到33.6%,中资中型银行中,招行24.7%、兴业25.7%;此外,不少银行占比水平也接近于上限(详见后文图);可见,《通知》对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将产生影响,个人按揭杠杆端将开启适度收缩。

、三、投资建议由于2020年核心城市房价上涨压力较大,政策收紧预期的持续提升下,开发类地产的股的估值持续下行,相对其他行业收益显著不佳;然而,我们认为当前开发类地产股的估值已隐含了过度的悲观,伴随具体收紧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包括房企“三条红线”下去杠杆、对于个人按揭端贷款的适度收紧),悲观预期将逐步兑现,优质地产股还是将走出估值修复的行情,标的推荐:保利地产、阳光城、滨江集团。

、四、风险提示:1、地产政策超预期收紧;2、外围不确定性风险加大[Table_ProfitDetail]盈利预测与财务指标代码重点公司现价EPS PE评级12月31日2019A 2020E 2021E 2019A 2020E 2021E600048 保利地产15.82 2.80 3.33 3.85 5.65 4.75 4.11 推荐002244 滨江集团 4.59 0.52 0.69 0.91 8.83 6.65 5.04 推荐000671 阳光城 6.52 1.39 1.67 2.01 4.69 3.90 3.24 推荐资料来源:公司公告、民生证券研究院[Table_Invest]推荐维持评级[Table_QuotePic]行业与沪深300走势比较资料来源:Wind,民生证券研究院分析师:赵翔执业证号:S0100520010001电话:************邮箱:******************相关研究1.【民生地产】看好优质地产股年末行情2.房地产8月数据点评:收紧政策逐步出台后,销售端依然强劲-45%-35%-25%-15%-5%5%15%25%35%19/12/3120/3/3120/6/3020/9/3020/12/31沪深300房地产指数房地产行业研究/点评报告个人按揭端杠杆将适度收缩—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点评点评报告/房地产2021年01月04日本公司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请务必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证券研究报告1[Table_AuthorIntroduce]图1:2020H1中资大型上市银行个人按揭贷款占总贷款比例资料来源: 公司公告,央行,民生证券研究院图2:2020H1中资中型上市银行个人按揭贷款占总贷款比例资料来源: 公司公告,央行,民生证券研究院0%5%10%15%20%25%30%35%40%建行邮储要求的上限工行农行中行交行0%5%10%15%20%25%30%分析师简介赵翔,民生证券房地产行业首席分析师,六年以上地产研究经验,曾就职于华泰证券研究所、浙商证券研究所、上市房地产企业管理岗位,2019年加入民生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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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为了全面反映金融机构介入房地产业的情况,为货币政策尤其是房地产信贷政策及金融稳定提供决策支持,统一金融机构对房地产的统计,人民银行于2006年建立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此后分别于2007年、2009年、2011年、2012年和2014年进行了五次修订。

一、主要内容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主要包括房地产贷款的总量、投向、期限、利率、资产质量等七方面内容,内容如下:(一)房地产贷款投向统计,反映信贷资金介入房地产业的规模,分为房地产开发贷款、购房贷款与证券化的房地产贷款。

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进一步按地产开发、房产开发进行统计;在购房贷款中按企业与个人进行分类,并将个人住房贷款划分为新建房贷款、再交易房贷款。

(二)政策性房地产金融统计,主要反映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城市住房维修基金等资金来源与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银行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等贷款总量。

(三)个人住房贷款当月发放、偿还情况,通过对个人住房贷款增量的统计,反映房地产市场与信贷的最新变化情况。

主要统计批准情况、本月发放额、正常还款、提前还款等指标,并可计算当月新增贷款抵借比、平均贷款合同期限等指标。

(四)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统计,反映个人住房贷款执行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情况,浮动利率按区间进行统计。

(五)当月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宅面积统计,反映借款人所购住宅的面积情况。

(六)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与房地产贷款风险统计,通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情况统计以及以房地产为抵押品的贷款统计,反映商业银行当前个人住房贷款的资产质量与对房地产部门的风险总量,主要关注个人住房贷款的逾期期限情况和以房地产为抵押品的贷款情况,其中以房地产为抵押品的贷款又细分为以个人住房为抵押品的贷款和以非个人住房为抵押品的贷款。

(七)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期限统计,反映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利率风险与期限错配情况。

二、报送机构与时间主要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要求月后5日内报送房地产贷款投向统计数据和政策性房地产金融统计数据,随同月报一同报送,月后15日内报送个人住房贷款当月发放、偿还情况,当月个人住房贷款批准情况,当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情况,贷款所购住宅面积情况,随同上旬旬报一同报送;季后18日内报送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情况、以房地产为抵押品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期限情况等,随同季报一同报送。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求月后5日内报送房地产贷款投向统计和政策性房地产金融统计,随同月报一同报送;季后18日内报送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情况数据、以房地产为抵押品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期限情况等,随同季报一同报送。

三、人民币指标及校验关系校验关系:“一、房地产开发贷款”(2690,F1B110000)=“1、地产开发贷款”(2691,F1B111000)+“2、房产开发贷款”(2693,F1B112000)“1、地产开发贷款”(2691,F1B111000)>=“其中: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1431,111215100)“2、房产开发贷款”(2693,F1B112000)=“(1)住房开发贷款”(2694,F1B112100)+“(2)商业用房开发贷款”(2697,F1B112200)+“(3)其他房产开发贷款”(2698,F1B112300)“(1)住房开发贷款”(2694,F1B112100)>=“其中: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1430,111213100)“其中: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1430,111213100)>=“其中:集资、合作建房贷款”(2696,F1B112111)“二、购房贷款”(2699,F1B120000)=“1、企业购房贷款”(2700,F1B121000)+“2、个人购房贷款”(2703,F1B122000)“1、企业购房贷款”(2700,F1B121000)=“(1)商业用房贷款”(2701,F1B121100)+“(2)住房贷款”(2702,F1B121200)“2、个人购房贷款”(2703,F1B122000)=“(1)个人商业用房贷款”(2704,F1B122100)+“(2)个人住房贷款”(2705,F1B122200)“(2)个人住房贷款”(2705,F1B122200)=“1)新建房贷款”(2706,F1B122210)+“2)再交易房贷款”(2708,F1B122220)“1)新建房贷款”(2706,F1B122210)>=“其中:抵押贷款”(2707,F1B122211)“三、证券化的房地产贷款”(2709,F1B130000)=“1、证券化个人住房贷款”(2710,F1B131000)+“2、其他证券化房地产贷款”(2711,F1B132000)“(四)政策性住房存款”(1184,114400000)=“城市住房维修基金”(2713,114490000)+“住房公积金”(1188,114440000)+“其他政策性资金”(1190,114460000)“(三)政策性住房贷款”(1081,112300000)=“个人住房委托贷款”(1083,112320000)+“其他政策性贷款”(1085,112340000)“个人住房委托贷款”(1083,112320000)〉=“其中: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1433,112321000)“期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726,F1B320000)=“期初(上月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714,F1B310000)+“加:当月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总额”(2715,F1B311000)+“加:当月购入个人住房贷款(买断式)”(2718,F1B312000)-“减:当月个人住房贷款偿付总额”(2719,F1B313000)-“减:当月证券化”(2723,F1B314000)-“减:当月售出个人住房贷款(卖断式)”(2724,F1B315000)-“减:贷款核销”(2725,F1B316000)“加:当月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总额”(2715,F1B311000)=“当月发放新建房贷款”(2716,F1B311100)+“当月发放再交易房贷款”(2717,F1B311200)“减:当月个人住房贷款偿付总额”(2719,F1B313000)=“正常还款”(2720,F1B313100)+“部分提前还款”(2721,F1B313200)+“全额提前还款”(2722,F1B313300)“加:当月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总额”(2715,F1B311000)=“当月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2731,F1B510000)“当月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2731,F1B510000)=“固定利率-金额”(2732,F1B511000)+“浮动利率-金额”(2733,F1B512000)“浮动利率-金额”(2733,F1B512000)=“低于基准利率[0.9,1]-金额”(2734,F1B512100)+“等于基准利率1-金额”(2735,F1B512200)+“高于基准利率(1,1.1]-金额”(2736,F1B512300)+“高于基准利率(1.1,1.3]-金额”(2737,F1B512400)+“高于基准利率1.3以上-金额”(2738,F1B512500)四、外汇指标及校验关系校验关系:“一、房地产开发贷款”(2690,F2B110000) =“1、地产开发贷款”(2691,F2B111000)+“2、房产开发贷款”(2693,F2B112000)“1、地产开发贷款”(2691,F2B111000)>=“其中: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2692,F2B111100)“2、房产开发贷款”(2693,F2B112000)=“(1)住房开发贷款”(2694,F2B112100)+“(2)商业用房开发贷款”(2697,F2B112200)+“(3)其他房产开发贷款”(2698,F2B112300)“(1)住房开发贷款(2694,F2B112100)”>= “其中: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2695,F2B112110)”“其中: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2695,F2B112110)>= “其中:集资、合作建房贷款”(2696,F2B112111)“二、购房贷款”(2699,F2B120000) =“1、企业购房贷款”(2700,F2B121000)+“2、个人购房贷款”(2703,F2B122000)“1、企业购房贷款”(2700,F2B121000)=“(1)商业用房贷款”(2701,F2B121100)+“(2)住房贷款”(2702,F2B121200)“2、个人购房贷款”(2703,F2B122000)=“(1)个人商业用房贷款”(2704,F2B122100)+“(2)个人住房贷款”(2705,F2B122200)“(2)个人住房贷款”(2705,F2B122200)=“1)新建房贷款”(2706,F2B122210)+“2)再交易房贷款”(2708,F2B122220)“1)新建房贷款”(2706,F2B122210)>=“其中:抵押贷款”(2707,F2B122211)“三、证券化的房地产贷款”(2709,F2B130000) =“1、证券化个人住房贷款”(2710,F2B131000)+“2、其他证券化房地产贷款”(2711,F2B132000)2007年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为与国家宏观调控新政策相协调,规范商业银行报送内容,修订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部分统计指标与指标定义。

(一)指标修订1.增设当月批准抵押贷款统计指标在个人住房贷款当月发放、偿还情况统计中新增“其中:当月批准的抵押贷款金额”(2760,F1B421000),用以反映商业银行当月批准发放抵押贷款的金额,并相应调整报表归属中平均抵借比的计算公式与报表格式(见附1)。

校验关系:“当月批准金额”(2728,F1B420000)>=“其中:当月批准的抵押贷款金额”(2760,F1B421000)报表归属:平均抵借比=“其中:当月批准的抵押贷款总额”(2760,F1B421000)/“当月批准的抵押品价值”(2729,F1B430000)2.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统计区间下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6]289号)规定:进一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统计中“低于基准利率[0.9,1]-金额”(2734,F1B512100)统计区间调整为“低于基准利率[0.85,1]-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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