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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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验资业务影响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验资业务影响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验资业务影响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验资业务影响2006-12-20 15:26:00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处:作者:唐爱军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内容中有一些与验资业务直接有关的内容主要涉及新《公司法》的第26至31条、第59至60条,现逐条探析如下。

1、第26条【法规条文】: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探析】:⑴本条是对注册资本的概述,标志着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的过渡。

在验资时要注意区别认缴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例如A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约定总计出资200万元,则此约定为认缴金额,但首期实际缴付金额为100万元,则验资及工商登记的实收资本为100万元。

⑵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额金额约束。

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最低资本限额3万元,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总额不得少于3万元且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

如B公司各股东认缴的资本额总计100万元,则其首次交付的出资额应不少于20万元(大于3万元);而C公司各股东认缴的资本额总计8万元,则其首次交付的出资额应不少于3万元(10×20%=2<3则最低按3万元)。

概括而言,如果公司注册资本大于等于15万元,则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低于15万元,则首期出资不少于3万元。

⑶分期出资的后续出资期限约束,只有时间限制即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5年内),没有次数或比例限制,实践中要看公司章程及出资人协议的约定。

2017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

2017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

2017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验资一直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2017年,在最新的公司法里,关于验资的规定是什么?现在开公司还需要验资吗?一起来看看吧!2017最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验资行为,防范和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等违法行为,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协商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公司注册资本验资电子比对系统,并将其纳入市政府行政电子监察系统,使公司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验资行为规范化、透明化。

注册资本验资电子比对系统信息包括两大部分,一是验资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验资开户账号、开户名称、开户行、开户时间、验资资金总额、出资方名称、资金转出银行、资金数额、资金转入时间等要素;二是验资报告基本情况,包括验资报告出具单位名称、询证人姓名、验资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等要素。

二、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下同)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企业设立登记和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开立验资账户,验资账户的资金必须是来源于拟设立公司或拟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不得由第三方代垫资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商业银行应当规范出具询证单行为,出具的询证单应当载明资金来源、资金性质以及资金数额等反映资金情况的主要事项。

三、各商业银行要严格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管开户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流向,严格按以下规程操作,不得随意将验资资金直接转回股东。

(一)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登记的,应当凭该公司营业执照等有效文件及公司印章向银行申请开设公司基本账户,并将验资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后,资金方可用于正常结算和支付。

(二)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登记的,应当凭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后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将验资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后,资金方可用于正常结算和支付。

新验资规定

新验资规定

新验资规定新验资规定是指对企业资本验证的一项新的规定。

过去,企业验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企业需要通过验资来验证自己的资本实力,以便在经济活动中有更多的信用和竞争力。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旧的验资规定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验资规定要求企业在验资过程中更加注重真实性和准确性。

过去的验资规定相对较宽松,企业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提高自己的资本实力,造成了一些企业虚报资本、虚构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新的规定将更加严格地审查企业的资本状况和交易记录,确保验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新验资规定要求企业在验资过程中更加注重透明度和公开性。

过去的验资规定对于企业的验资结果并没有进行公示和公开,导致了信息不对称和不公正竞争的问题。

新的规定将要求企业将自己的验资结果进行公开,以便监管部门和公众对企业的资本实力有更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此外,新验资规定还将更加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

过去的验资规定对于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短期经营状况进行了评估,但没有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责任。

新的规定将要求企业在验资过程中进行更全面的评估,包括企业的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以鼓励企业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价值创造。

最后,新验资规定还将更加注重对于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和激励。

过去的验资规定并没有给这些企业提供特殊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导致了一些创新型企业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和发展空间。

新的规定将要求对于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验资过程进行特殊的审查和评估,给予这些企业更多的支持和激励,以促进创新和企业发展。

综上所述,新的验资规定将对企业验资过程进行改革和完善,强调真实性、准确性、透明度和公开性,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也给予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特殊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

这将有助于提高企业资本验证的质量和效果,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017公司法修订案

2017公司法修订案

2017公司法修订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2点修改内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验资的规定

验资的规定

验资的规定验资是指依法确认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实力和合法性的程序,也是对投资者和经营者的一种保护措施。

验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验资的目的和意义验资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虚假投资、非法经营等情况的发生。

通过验资,可以确保企业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正常经营,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运作基础。

2. 验资的主体验资的主体一般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和相关监管部门。

投资者是指对企业进行投资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经营者是指对企业进行实际运营的机构或个人,相关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管和管理企业的政府机构。

3. 验资的程序验资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验资:投资者或经营者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验资,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材料:相关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投资者的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等。

(3)实地考察: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等。

(4)资金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颁发验资证书: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验资结果,对合格的企业颁发验资证书。

4. 验资的标准和要求验资的标准和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充足:投资者必须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投资合法: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能来自非法途径或违法活动。

(3)企业真实:投资者必须提供真实的企业情况和相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4)资金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验资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管理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和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规定验资程序和要求,可以增加企业的诚信度和经营稳定性,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验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验资制度的有效实施。

新公司法与验资

新公司法与验资

新公司法与验资新公司法与验资新公司法取消了验资程序,那是不是所有部门都不再要验资呢?店铺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与验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在中国,凡设立企业或变更登记,都要办理法定的验资手续。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修订过3次。

首次发布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第三次修订。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其中对公司出资与验资作出了不少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指导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降低公司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规定是怎么样的?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规定是怎么样的?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规定是怎么样的?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等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一、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规定是怎么样的?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

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

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4、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5、典当行:《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另外,外资企业任何行业均需验资,需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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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修订过3次。

首次发布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第三次修订。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其中对公司出资与验资作出了不少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指导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

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允许公司分期缴纳出资额原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至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分期出资是一种折衷资本制,它原先只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执行,新的公司法普遍推行分期出资方式,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力图进一步扩大公司数量,发展市场经济。

三、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法规定,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才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不能分次出资。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

四、出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这里,特别提出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令人关注,留下很多出资方式的空间。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五、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评估对非货币财产不仅要确认其存在性,对其价值的认定具有公允性的问题。

所以,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旦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六、更加明确规定了出资与验资的法律责任1、出资者的责任新《公司法》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应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股东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者或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介机构的责任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将依法承担赔偿等相关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修改的地方还有许多,还有许多新问题值得学习研究。

我们应当认真研究新的公司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有效做好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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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y/gs/345622.html)来源:精彩推荐: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y/gs/577367.html股东大会性质/y/gs/577365.html股东大会的作用/y/gs/577356.html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操作思路是什么/y/gs/577351.html上市公司监事会职权/y/gs/577350.html股东会纪要/y/gs/577349.html试论一人公司法(2017最新)律制度/y/gs/577348.html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y/gs/577339.html股份公司监事会的规定/y/gs/577335.html公司质押与抵押的区别/y/gs/577333.html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职权是什么/y/gs/577332.html法律责任之监事会/y/gs/577331.html澳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与司法比较研究/y/gs/577321.html记名股票上需载明哪些事项/y/gs/577318.html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和经理的职权/y/gs/577317.html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成员如何产生/y/gs/577315.html一人公司利弊分析与立法/y/gs/577314.html召开股东会通知方式通讯方式/y/gs/577307.html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监事任期及其职权/y/gs/577303.html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公司和转让方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怎么办/y/gs/577302.html如何召开股东大会/y/gs/577301.html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董事及董事会的/y/gs/577300.html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研究/y/gs/577292.html股份折价发行的规制缓和/y/gs/577289.html监事会组成规定/y/gs/577287.html股东会具有的性质/y/gs/577286.html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y/gs/577285.html监事会议事规则/y/gs/577279.html股份回购和库存股制度研究(三)/y/gs/577275.html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如何组成,监事任期如何确定/y/gs/577273.html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y/gs/577272.html论一人公司风险成因与防范/y/gs/577270.html如何胜任非执行董事/y/gs/577262.html股票发行条件/y/gs/577258.html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议事规则与程序/y/gs/577257.html银行境内分支机构怎么变更/y/gs/577255.html怎么理解董事会战略委员会/y/gs/577254.html必须设立股东大会吗/y/gs/577248.html股票发行价是怎么定的/y/gs/577243.html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合同书/y/gs/577242.html上市公司为什么要聘请独立董事/y/gs/577241.html如何设立,变更及注销外国公司上海办事处/y/gs/577239.html 简析新公司法(2017最新)的一人公司制度/y/gs/577232.html 什么是股份支付/y/gs/577228.html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召开规定/y/gs/577226.html五大全球知名咨询公司将在天津设立分支机构/y/gs/577225.html 股东大会决议/y/gs/577224.html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y/gs/577217.html公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法律责任/y/gs/577213.html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及申请文件/y/gs/577211.html 新一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成立/y/gs/577210.html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架构/y/gs/577209.html对股东大会瑕疵股东要及时说不/y/gs/577200.html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y/gs/577197.html导致股东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及职工持股转让问题/y/gs/577196.html正常情况下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y/gs/577194.html论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y/gs/577192.html召开股东会会议时怎样通知股东/y/gs/577185.html质押式回购的规定/y/gs/577181.html董事不是花瓶应尽勤勉义务/y/gs/577180.html一人公司行贿也应认定为单位行贿/y/gs/577179.html公司法(2017最新)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y/gs/577178.html 股东表决权/y/gs/577170.html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怎么办/y/gs/577166.html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y/gs/577165.html怎么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y/gs/577164.html股东大会有哪些方面/y/gs/577163.html解聘公司总经理,该履行何种法律步骤/y/gs/577155.html监事会会议制度的规定/y/gs/577151.html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的程序/y/gs/577150.html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y/gs/577148.html一人公司利弊分析/y/gs/577147.html股东会决议包含那些内容/y/gs/577139.html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y/gs/577135.html廖景华与宋同生股份转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y/gs/577134.html‘一人公司’新鲜登场/y/gs/577133.html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端/y/gs/577132.html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是怎样的/y/gs/577124.html个人股份转让协议/y/gs/577121.html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的权利/y/gs/577120.html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责任/y/gs/577119.html股东的表决权/y/gs/577118.html执行董事任期/y/gs/577110.html股份回购请求权探析/y/gs/577106.html如何让监事会成为有牙的老虎/y/gs/577105.html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y/gs/577104.html新《公司法(2017最新)》完善了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制度/y/gs/577103.html 试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y/gs/577095.html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状况的分析及建议/y/gs/577090.html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如何保守公司秘密/y/gs/577089.html最新股东会议事规则/y/gs/577087.html董事会运行中非理性因素的法律规制/y/gs/577086.html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y/gs/577078.html代理股份转让协议书/y/gs/577075.html法人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y/gs/577073.html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几天通知/y/gs/577071.html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谁组成/y/gs/577070.html执行董事职权/y/gs/577064.html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y/gs/577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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