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非营利组织与非营利法人
解析非营利组织与非营利法人

容摘要:“非营利”是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盈利或开展经营性活动。
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除“非营利”外还包括: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不隶属于政府部门,在大陆法系国家,应依私法成立。
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即成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属于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法人随着国内民间组织的不断发展,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日渐增多,研究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解也越来越接近其真实含义。
本文将对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作比较详细的梳理,并澄清一些误解。
一、解析“非营利组织”(一)“非营利”的含义对于“非营利”的内涵,诸多国内研究者已经做出了解释,认识趋于统一。
“非营利”是指此类组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
与之对应,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中没有应付利润或分红派息的项目。
由此可知,非营利组织不存在“股东”、“投资人”的概念,只有“资助者”或称“资源提供者”。
“非营利”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开展经营性活动。
许多国家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得收入,但是其所得收入要用于本组织从事的事业。
“非营利”也不意味着组织的员工实行低薪,事实上许多世界著名的非营利组织在薪酬上并不亚于跨国公司。
部分研究者还进一步分析了“非营利”与“非盈利”、“非赢利”的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是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特征之一,但是满足非营利的特征只是判定非营利组织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国外一些隶属于政府的法人组织也满足非营利的特点,但它们并不是非营利组织。
还有一些极端例外的情况,即极少数属于非营利组织范畴的机构也向成员分配收益。
例如,《美国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中提到,“消费者合作社向其成员分配收益,却不属于营利性组织。
不根据特定的州法律或者联邦法律组织起来的消费者合作社,也应当从本法中得益”。
(二)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非营利组织(或,简称),在国外的一些文章中常常与“第三部门”作为等价的词语出现。
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为己任。
为了规范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及其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进行探讨。
一、非营利组织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利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社会公益或服务会员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的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目的在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而非牟利为其特征。
二、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与登记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设立需要经过设立协议的订立,并依法进行登记。
设立协议应当包括组织名称、组织目的、财产规模、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核并予以登记,发放法人登记证书,确保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非营利组织的财产管理在财产管理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来源和管理方式。
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来源包括财产捐赠、财产继承和遗赠、收入等。
在接受捐赠时,非营利组织应当遵守捐赠人的意愿,并按照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财产管理,民法典规定了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财产管理职责,保障财产的安全和正当使用。
同时,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财产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财产保管等环节。
四、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非营利组织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般情况下,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负责人。
会员大会是非营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理事会(监事会)是非营利组织的常设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组织的管理。
负责人则是非营利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推动组织的日常运作。
五、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是为了达到其宗旨和目标。
在开展活动时,民法典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应当遵守的原则。
首先,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非营利组织概述 董

3.依活动类型划分 3.依活动类型划分 克拉克(Clark): 克拉克(Clark): (1)救济和福利机构; (2)技术革新组织; (3)承包公共服务组织; (4)大众发展机构; (5)草根发展组织; (6)请愿团体和网络
1.2.3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类型
人民团体 转型中的事业单 位 经济性团体(行业协会、 会员制 商会、职业团体、工会 互益型 等) 社会性团体(学会、同 现行法规体系中 组织 学会、联谊会、兴趣团 统称为“社团” 体等) 非营利组 会员制公益型组 其他 织 织 运 作 型 组 运作型基金 织 会 公益 ( 基 金 会 )资 助 型 基 金 型组 非营利学校 会 实体型社会服务机 织 非营利医院 构 其他社会服务和福利机构 (现行法规体系中 文化场所、研究机构、福利机 称 构等 “民办非企业单 宗教类组织 未登记或转登记团 位”) 体 其他
(1)教育: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护理教 教育: 育。 (2)研究与开发。 研究与开发。 (3)医疗卫生: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牙医、兽 医疗卫生: 医。 (4)其他公众服务:社会工作;慈善团体;专业组织; 其他公众服务: 雇主协会;工会; 宗教组织和学会;旅行社。 (5)休闲与文化:娱乐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休闲与文化: 动物园;体育组织。
1.1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特征 1.1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特征
1.1.1非营利组织的称谓: 1.1.1非营利组织的称谓:
由于强调的角度和重点不同,非营利组织在不 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
nonnon-profit organization ; charitable sector ; voluntary sector ; the third sector ;
4. 免税团体分类体系 (the National Taxonomy of Exempt Entities, NTEE) NTEE) 由美国国家慈善统计协会(the 由美国国家慈善统计协会(the Council of Charitable Statistic)依据组织税收地位,将 Statistic)依据组织税收地位,将 非营利组织划分为25大类: 非营利组织划分为25大类: 教育、健康、心理健康、疾病失序、医学研 究、 犯罪法律、就业、食物健康、住宅安置、 公共安全与灾难准备、娱乐活动、青年发展、 人力服务、艺术文化、环境、动物相关、国 际、民权宣导、社区改进、慈善、科学研究、 社会科学研究、其他社会利益、宗教相关、 互助利益等。
非营利组织

第一章非营利组织概述第一节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特征一、非营利组织的含义(一)不同术语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慈善组织(charitable organization)志愿者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免税组织(tax-exempt 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社会经济(social economy)公民社会(socialsociety)……(二)定义方式面界定法:法律上的定义;根据组织的资金来源加以定义;根据组织的目的或功能进行界定;“结构——运行”型定义余界定法:非政府的界定;非市场的界定;非营利的界定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以被看作非政府组织”。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52年288(x)号决议和1968年的1296号决议.在一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一部分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且其不以营利为目的。
即使如有赚取任何利润,也不可以将此利润分配。
工会、商会、政党、利润共享的合作社或教会均不属于非政府组织。
——世界银行非营利组织指符合下列要求的信托机构、公司或者其他团体:1.为了公共目标而设立;并且2.其收入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或者其负责人员,除非是作为对他们所提供服务的合理补偿。
——《南非1997年非营利组织法》日本的重富真一在结合亚洲国家具体国情的基础上认为一个组织如果具备了下述六个特征就可以被称为非政府组织,这六个特征分别是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发性、持续性、形式性、利他性、慈善性。
二、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正式性;非营利-非分配性;非政府性;自治性;自愿性第二节非营利组织的类型一、非营利组织国际分类体系(ICNPO)文化与休闲:文化与艺术;休闲;服务性俱乐部。
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特点

三、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
1、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源自于非营利组织财产的公益属性; 2、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主要表现为它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公益慈善领域; 3、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主要表达为它的使命是为了增进社会公众利益; 4、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的范围为不特定受益人群。
4
第1节 非营利组织的特点
一、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 1、非营利组织在存续期间,机构因为运营产生的利润不得用于在出资人、举办方、 治理层或者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2、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解散、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机 构剩余财产不得在出资人、举办方、治理层或者桂圆之间进行分配;
3、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 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 人,并向社会公告。
2
二、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
非营利组织法人拥有自己独立 的财产;
非营利织合法财产受法律保 护;
非营利组织以其全部财产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概念案例

法人的概念案例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可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或单位。
法人在经济、社会和法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可以享受与自然人相同或类似的权利和义务。
下面将介绍一些法人的概念案例。
首先,一个典型的法人案例是公司。
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独立法人地位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公司可以通过与自然人签订雇佣合同来聘请员工,从而承担员工的雇佣责任,同时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也可以与其他公司或个人签订合同,参与各种商业交易。
公司的盈利与亏损由股东共同承担,具有独立性和连续性,这使得公司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另一个法人的概念案例是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共目标而组织起来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这类组织通常以社会公益为目标,不追求盈利,如慈善组织、教育机构、文化艺术团体等。
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筹款活动、捐款和政府拨款等方式获取资金,用于实现其公益性活动。
与营利性法人相比,非营利组织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此外,政府机构也是一种法人案例。
政府机构是指由政府设立的部门或机构,用于实施和管理公共事务。
政府机构作为法人,具有独立性,并拥有权力和责任来管理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
政府机构可以通过管理和分配财政资源、执行法律和规章制度等方式来推动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
政府机构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公共事务的监督和决策能力,同时也对个人和其他法人具有约束力。
最后,跨国公司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法人案例。
跨国公司是指在多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的公司。
这类公司通常拥有庞大的产业链和全球化的销售网络,同时还可以享受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和法律优惠政策。
跨国公司的法人地位使其在国际贸易和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全球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起到关键作用。
总结来说,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享有独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单位。
公司、非营利组织、政府机构和跨国公司等都是典型的法人案例。
这些法人在经济、社会和法律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对非营利组织六大特征的基本认识

对非营利组织六大特征的基本认识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题目:谈谈你对非营利组织六大特征的基本认知。
看法:非营利性组织一般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组织性、志愿性、自治性和合法性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非营利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千差万别,但都以获取利润即营利为目的,不存在非营利的企业。
但作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是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
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第一个基本特征。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不以营利为目的。
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谋求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而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
2、不进行剩余收入的分配。
非营利组织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在这些业务中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超出经营总成本的剩余收入。
但是作为非营利组织,无论开展何种形式的经营业务,其经营收入都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只能用于组织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及自身发展。
3、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严格地说并不属于组织所有,也不属于捐赠者,它们是一定意义上的“公益或互益资产”。
所以,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意义上是作为受托人来行使公益资产的所有权的。
因此,如果非营利组织解散或破产,它们的剩余资产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他公共部门(政府或其他的非营利组织)。
二是非政府性。
非政府性也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政府的根本属性。
相对于企业来说,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都属于社会的公共部门,这是它们的共性。
但是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不同,它们不是政府机构或其附属部分,而是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作为非政府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
政府作为统一完整的国家政权,尽管其各个部门、机构以及各级都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不能完全独立自主,否则就难以行使国家的职能。
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和分类

第一章、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与分类本章我们来学习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和分类等基本问题。
这些问题是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最基本的常识,但也是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在已经过去的20世纪的最后10年里,“非营利组织”成了世界性的话题。
小到社区的邻里纠纷和垃圾分类,大到各种国际纷争和区域冲突,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几乎都涉及到这些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的社会组织。
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在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作用和影响也渗透到了千家万户。
与之相适应,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也开始兴起并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主持开展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迄今为止一共涉及到42个国家,世界各国的数千名学者参与了这一研究。
著名管理学大师彼得·杜拉克(Peter F. Drucker)和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先后推出了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畅销书。
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热”也开始悄悄升温,近两年在北京召开的有关非营利组织的国际会议先后有五次,出版的相关书籍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大小小的书店里,有些还颇为畅销。
那么,究竟什么是非营利组织呢?为什么人们如此关注它们?非营利组织活动主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哪些领域里?其中包括了哪些不同类型的组织?它们在社会发展中居于什么地位?如何从理论上把握或理解这些组织?等等。
本章将概要地回答这些问题。
本章分为四节:第1节说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和属性。
这是学习非营利组织的首要前提;第2节介绍非营利组织主要的六个活动领域;第3节阐述作者关于非营利组织分类的基本观点;第4节说明非营利组织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
1.1定义和属性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这一概念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
在本书中,我们遵循常规采用这一概念,并将它定义如下: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容摘要:“非营利”是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盈利或开展经营性活动。
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除“非营利”外还包括: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不隶属于政府部门,在大陆法系国家,应依私法成立。
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即成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属于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法人
随着国内民间组织的不断发展,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日渐增多,研究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解也越来越接近其真实含义。
本文将对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作比较详细的梳理,并澄清一些误解。
一、解析“非营利组织”
(一)“非营利”的含义
对于“非营利”的内涵,诸多国内研究者已经做出了解释,认识趋于统一。
“非营利”是指此类组织不向任何提供资助者或组织成员分配利润。
与之对应,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中没有应付利润或分红派息的项目。
由此可知,非营利组织不存在“股东”、“投资人”的概念,只有“资助者”或称“资源提供者”。
“非营利”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开展经营性活动。
许多国家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得收入,但是其所得收入要用于本组织从事的事业。
“非营利”也不意味着组织的员工实行低薪,事实上许多世界著名的非营利组织在薪酬上并不亚于跨国公司。
部分研究者还进一步分析了“非营利”与“非盈利”、“非赢利”的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是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特征之一,但是满足非营利的特征只是判定非营利组织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国外一些隶属于政府的法人组织也满足非营利的特点,但它们并不是非营利组织。
还有一些极端例外的情况,即极少数属于非营利组织范畴的机构也向成员分配收益。
例如,《美国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中提到,“消费者合作社向其成员分配收益,却不属于营利性组织。
不根据特定的州法律或者联邦法律组织起来的消费者合作社,也应当从本法中得益”。
(二)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或,简称),在国外的一些文章中常常与“第三部门”作为等价的词语出现。
此外,对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还有多种类似的称呼,如“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社会经济”()、“利他组织”()等等。
“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年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款正式使用的。
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做出适当安排”。
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
在当时,这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部门”的概念是由美国学者最先使用的。
他把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外,从事政府和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情的社会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
此后,
这个概念在美国学术界被频繁使用。
在美国,第三部门也常被成为“独立部门”(),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几乎完全重合,交替使用也不会引起误解。
而在其它国家,还有不少与“第三部门”概念大同小异的概念。
由此可见,非营利组织涵盖的范围比较庞杂。
一般来讲,“非营利组织”是目前各国法律和联合国文件中使用最广泛的,也是一个比较规范的法律术语。
因此,本报告将采纳这个术语来概括研究对象。
对非营利组织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确实比较困难,下面先梳理一下国内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法律上的界定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章中,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描述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美国法律中的“免税组织”不能涵盖所有的非营利组织,有许多非营利组织确实不具备免税资格,如某些互益性组织。
日本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则特指某些非营利组织,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其条件并非所有非营利组织都可以满足。
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间”二字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不以营利为目的”本身也没有解释何为“营利”,第二、三个条件互相之间涵义有交叉,也不是令人满意的定义。
相比之下,俄罗斯的“非商业组织”更能涵盖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但是“非商业组织”并不是一个世界上广为认同的概念。
这充分反映了目前非营利组织在世界上的总体发展状态:林林总总,形形色色。
英国一个委员会研究过非营利组织后得出了结论:“这些组织相互之间的差别好比蚂蚁与大象的差别,或者寄居蟹与鲸鱼的区别。
”在此,有必要引述《美国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中关于如何定义“非营利组织”的说明:“本法未定义‘非营利性’”。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律师协会《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的起草委员会最终宣称,它无法对‘非营利组织’下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
该示范法包括了分别适用于三类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互益法人、宗教法人)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该示范法没有对这三类法人下定义,而只是规定它们可以做什么和如何运作。
”
当然,上述几种定义都有共同之处,即认定非营利组织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且利润不得分配给个人。
表中列举了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对非营利组织的详细界定。
表各国法律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资料来源:根据世界银行中文网站相关资料整理。